吳某申請某公安分局違法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案-違法采取拘留措施、延長拘留時限的,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5-4-111-001
關鍵詞
國家賠償/違法刑事拘留/延長拘留/經(jīng)濟糾紛
基本案情
賠償請求人吳某開辦的某公司與劉某某簽訂藥房裝修合同,約定包干價134000元、某公司及吳某父親丁某某為收款人。2014年6月,雙方結算時對實際工程量、工程款和已付工程款發(fā)生爭議,某公司向法院起訴劉某某合同糾紛,主張實際工程量價款191613.5元,只收到劉某某支付吳某和丁某某的49000元,劉某某辯稱已向吳某及丁某某、李某某、郭某支付工程款131000元,僅欠16000元,但扣除延期和質量違約款,不應再付款。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總工程款為156600元,吳某、丁某某收款49000元,判決劉某某應付某公司107600元及利息。一審判決后,劉某某向某公安分局報案稱吳某等系合伙詐騙,某公安分局遂立案偵查。在此過程中,二審法院就民事案件判決駁回劉某某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后,公安機關將李某某刑事拘留,李某某確認收取劉某某80000元事實后被取保候審。公安機關隨即對吳某刑事拘留,并以涉嫌合伙作案為由,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因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將吳某釋放,并取保候審。2016年9月解除取保候審。經(jīng)劉某某申請再審,再審法院于2017年8月就民事案件作出再審判決,采納公安機關訊問查明的劉某某向李某某經(jīng)支付80000元裝修款的事實,再審改判劉某某向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7600元及利息。
吳某向某公安分局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某公安分局及復議機關某市公安局均認為刑事拘留合法,不予賠償。吳某遂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羈押誤工損失24500元、伙食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及經(jīng)營損失費等。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7)粵03委賠5號國家賠償決定:一、撤銷某公安分局作出的深公龍華賠決字〔2017〕001號國家賠償決定和某市公安局作出的深公賠復決字〔2017〕1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二、某公安分局支付賠償請求人吳某人身自由賠償金9965.9元;三、某公安分局在侵權影響范圍內(nèi),為賠償請求人吳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四、某公安分局支付賠償請求人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五、駁回賠償請求人吳某的其他賠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決定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某公安分局解除取保候審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或撤銷案件,應當認定其已經(jīng)對賠償請求人吳某涉嫌詐騙一案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符合國家賠償前提條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對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因此,公安機關不能僅憑有被害人(報案人)指認犯罪就實施先行拘留,應當判斷被指認的人是否為現(xiàn)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劉某某報案稱被合伙詐騙,陳述的被騙情形是在與吳某公司裝修合同履行問題上,吳某不承認李某某出具收條收到的80000元工程款,頻繁索要追討。本案賠償義務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已經(jīng)知道某公司與劉某某之間因裝修合同糾紛在進行民事訴訟,也已經(jīng)對李某某進行訊問,李某某認可收取了劉某某裝修款交給吳某的母親陳某某用于購買裝修材料等事實,而吳某主張不應計入?yún)悄彻九c劉某某的裝修合同工程款并要求評估工程量,因此,某公司與劉某某之間的爭議屬于經(jīng)濟糾紛。公安機關在接到報警后即已對吳某進行詢問,并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沒有向人民法院核實或反饋相關案情,在對李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認定李某某涉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再對吳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又以合伙作案為由延長拘留期限至30日,不符合刑事拘留條件且延長拘留期限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構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的違法刑事拘留。
吳某自被刑事拘留至取保候審釋放,共被羈押35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9965.9元(284.74元/日×35)。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行為的人違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造成較為嚴重影響,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賠償請求人吳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酌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吳某提出的其他賠償請求,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公安機關明知相關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情況下,對不符合法定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條件的人采取拘留措施,且在不符合法定延長拘留時限規(guī)定的情況下延長拘留時限,屬于違法刑事拘留,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33條、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91條(本案適用的是201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第89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5條
委賠: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3委賠5號國家賠償決定(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