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9.12 總第11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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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一、裁判理由
(一)堅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則
“文化大革命”期間,法治遭受嚴重破壞,公、檢、法三機關合并為“公安政法部”,一個政法小組行使公、檢、法三家偵查、起訴和審判的全部職能,原本三家政法機關相互監(jiān)督、制約的機制被取消,法治為人治所替代。
“文化大革命”結束后,為恢復和重建司法制度,1979年7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人民法院組織法》,其中第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發(fā)布了中發(fā)〔1979〕64號文件,即《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提出要嚴格執(zhí)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堅決改變和糾正一切違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錯誤思想和做法,并取消了“文革”期間由“公安六條”所確立的反革命罪;“五類分子"摘帽以后要和公民一樣享有平等的權利;宣布取消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等。
“文化大革命”期間,以林彪、江青為首的兩個反革命集團,以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為目的進行陰謀活動,共謀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在“十年動亂"中進行反革命犯罪活動,犯下了累累罪行。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于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同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正式開庭,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依法對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和江騰蛟10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擔任庭長,由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組成。其中,第一審判庭審理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第二審判庭審理被告人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
(二)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人民法院組織法》,其中第四條規(guī)定“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特別法庭認為,對這些被告人要堅決依法進行審判。既不因被告人過去的地位高、權勢大就可以不受法律制裁,任何違法犯罪必受懲處;也不因被告人受人痛恨就隨意定罪量刑,任何人權利都受法律保護。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已失效),中斷了20多年的律師出庭辯護被恢復了。部分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為韓學章、張中、甘雨霈、傅志人、馬克昌、周亨元、張思之、蘇惠漁、王舜華、周奎正。江青、張春橋、王洪文、黃永勝、邱會作沒有委托律師辯護,也不要特別法庭指定辯護人為他們辯護。這是律師制度恢復之后中國律師第一次向全世界的公開亮相。
特別法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最后陳述權。法庭調查結束以后,特別法庭組織進行了九次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時,特別法庭依法保證了被告人行使辯護權和辯論終結后的最后陳述權。江青和黃永勝就在法庭上分別作了近兩個小時和三個小時的辯護與陳述,張春橋雖不講話,特別法庭也一再向他宣布依法享有辯護和陳述的權利。
特別法庭依法采納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例如,被告人吳法憲及其辯護律師馬克昌、周亨元律師提出,吳法憲當時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給的權力組織“聯(lián)合艦隊”、進行反革命武裝政變的準備活動。因此,吳法憲不應直接承擔罪責;指控林彪、葉群陰謀帶領吳法憲等“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分裂國家”的反革命活動,吳法憲當時也不知道。特別法庭對相關辯護意見予以考慮。
(三)堅持嚴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則
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程序是嚴格依照1979年《刑事訴訟法》進行的。1980年11月5日,特別檢察廳將起訴書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10名主犯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特別法庭依法審理。同月10日,特別法庭派出書記員將起訴書副本分別送達10名被告人,并告知可以委托律師辯護。同月17日,在開庭3日以前,特別法庭派員向10名被告人分別送達了出庭受審的傳票。
1980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特別法庭在“正義路一號”進行了公開審判,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派代表參加旁聽。在兩個月零五天的審理過程中,特別法庭經過33次開庭,42次法庭調查和辯論。開庭后,特別法庭全體審判員根據(jù)法庭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認真評議。1981年1月25日上午,特別法庭繼續(xù)開庭,江華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決書,對10名被告人在反革命集團中的地位不同,所犯罪行和應負罪責不同,從而區(qū)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活動不僅涉及黨內紀律,而且涉及刑事犯罪。特別法庭堅持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活動與黨內的路線斗爭區(qū)別開來,只提刑事罪行。換言之,特別法庭審判的內容只限于被告人所犯罪行,而不牽涉被告人所犯錯誤,包括嚴重的路線錯誤。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以公開審判為名搞大批判的草率審判大為盛行,但不少是在高度情緒化場景下的任意判刑甚至草管人命。這種公開審判變成了發(fā)動群眾開展階級斗爭的專政方式?!拔幕蟾锩苯Y束以后,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進行公開審判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公、檢、法三機關分工合作互相配合,體現(xiàn)了權力制約,貫徹了程序觀念,符合全國人民恢復法制的共同心愿。
(四)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特別法庭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對10名被告人進行了45人次法庭調查,對873件各種證據(jù)進行了認真、反復的審查,查明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在庭審調查中,特別法庭先后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讀了檔案、信件、日記、筆記、講話記錄和錄音等經過鑒定、驗證的原始書證和物證共651件次,通知被害人和證人到庭陳述和提供證言共49人。凡是認定的犯罪事實,都有充分的確鑿的證據(jù)。對原來所指控的被告人的某些罪行,由于證據(jù)不足,或證據(jù)不能證明構成犯罪,特別法庭就予以否定。
【編后語】
在新中國的法治歷史進程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審判可以稱得上是“世紀審判”,是恢復和重建我國司法制度、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開端,對我國法治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它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史上的里程碑,實現(xiàn)了恢復和重建中國司法制度的歷史性轉折。同時,審判過程展現(xiàn)了公安、檢察、法院、律師各個階段的活動以及各自的周密、細致、艱巨的工作,可以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的具體闡釋。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審判已經載入了史冊,但審判昭示的司法原則依然鼓舞著為民主與法治奮斗的中國人民。正是從那時起,國家走向法治的決心得到彰顯,中國人民的法治理念得以恢復,人們開始普遍認識到如果沒有法治、沒有民主,連最起碼的人身權利都難以得到保障,更不要說建設富強和民主的中國。也正是從那時起,我們開始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大廈,中國的民主與法治開啟了一個新的時代。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羅 燦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韓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