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申請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錯誤執(zhí)行國家賠償案-違法撤銷拍賣造成競買人租金損失的,應按照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5-4-273-001
關(guān)鍵詞
國家賠償/非刑事司法賠償/錯誤執(zhí)行賠償/違法采取執(zhí)行措施賠償/違法撤銷拍賣/實際損失/租金損失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賠償請求人劉某通過司法拍賣競拍到了被執(zhí)行人李某琴所有的案涉房屋。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邛崍法院)作出了(2007)邛崍執(zhí)字第89-3號民事裁定(以下簡稱89-3號裁定)后,劉某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動產(chǎn)權(quán)證。之后,李某琴以該次拍賣未通知其為由,提出執(zhí)行異議。邛崍法院作出(2007)邛崍執(zhí)字第89-4號民事裁定(以下簡稱89-4號裁定),撤銷了89-3號裁定,李某琴恢復了其原房屋產(chǎn)權(quán)登記。劉某對此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中院)申訴。成都中院以漏列利害關(guān)系人、競買人劉某,且執(zhí)行結(jié)案后邛崍法院將李某琴應為執(zhí)行申訴的申請按照執(zhí)行異議程序處理,屬適用法律不當,程序有誤為由,撤銷89-4號裁定,并發(fā)回重審。2014年12月1日,邛崍法院重審后,駁回了李某琴的異議。李某琴不服,向成都中院申請復議,成都中院于2016年3月2日裁定駁回李某琴的復議。2017年1月,劉某向邛崍法院申請予以回轉(zhuǎn)。邛崍法院裁定李某琴將案涉房屋交付給劉某。2017年4月,劉某重新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不動產(chǎn)權(quán)證。
另查明,2009年6月15日,劉某以每間房屋的租金為人民幣13000元/年(幣種下同)出租案涉房屋。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8日、2018年5月22日,劉某以每間房屋的租金為46000元/年出租案涉房屋。2017年12月,劉某以邛崍法院錯誤執(zhí)行為由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主張其由于錯誤執(zhí)行直至2017年4月才實現(xiàn)對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期間損失了租金收益,請求該院賠償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損害共計6042263.95元,并賠禮道歉。
2018年5月14日,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83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劉某關(guān)于邛崍市人民法院錯誤執(zhí)行的國家賠償申請。劉某不服該賠償決定,于2018年6月11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2020年12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2018)川01委賠15號國家賠償決定:維持邛崍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3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劉某不服提出申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2)川委賠提1號國家賠償決定:一、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18)川01委賠15號國家賠償決定和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3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二、由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支付劉某房屋租金損失賠償金796500元;三、駁回劉某的其他國家賠償請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主要涉及劉某主張錯誤執(zhí)行國家賠償事由是否成立,以及劉某財產(chǎn)損失如何計算的問題。
其一,關(guān)于劉某主張錯誤執(zhí)行國家賠償事由是否成立的問題。經(jīng)查,案涉房屋已流拍,再次拍賣時法院未通知被執(zhí)行人,僅構(gòu)成拍賣過程中的程序性瑕疵,而劉某已通過司法拍賣合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權(quán),邛崍法院僅因一般拍賣瑕疵撤銷已完成的拍賣,屬于違法撤銷拍賣,且撤銷行為給劉某造成了財產(chǎn)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條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邛崍法院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其二,關(guān)于劉某財產(chǎn)損失計算的問題。經(jīng)查,邛崍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89-4號裁定撤銷拍賣后,除已提前收取2010年7月10日之前的房屋租金外,劉某從2010年7月11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間對案涉房屋不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quán)利,致其產(chǎn)生房屋租金損失,邛崍法院應予賠償。參照劉某2009年、2017年收取房屋租金情況,酌情認定2010年7月11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間房屋租金金額(取2010年租金和2017年租金的中間值)。關(guān)于劉某要求邛崍法院賠償?shù)?008年7月8日房屋拍賣成交后至2009年7月10日期間房屋租金損失,因案涉房屋拍賣公告中已告知參與競買人到拍賣機構(gòu)了解拍賣標的是否涉及瑕疵及相關(guān)情況,應當認定劉某已知曉案涉房屋已出租的情況,并將其作為舉牌應價的依據(jù),故劉某主張的該項損失并非邛崍法院錯誤執(zhí)行行為造成的,不應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違反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撤銷已完成的拍賣,且該違法撤銷拍賣行為給競買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對競買人給予賠償。其中,造成租金損失的,可以參考案涉房產(chǎn)已知年份租金的平均值計算賠償金額。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6條第8項、第3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0號)第1條、第5條第11項
其他審理程序: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3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2018年5月14日)
其他審理程序: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委賠15號國家賠償決定(2020年12月18日)
其他審理程序: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委賠監(jiān)46號決定(2021年9月18日)
其他審理程序: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川委賠提1號國家賠償決定(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