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某某申請某檢察院無罪逮捕國家賠償案-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5-4-113-001
關鍵詞
國家賠償/無罪逮捕/不起訴/故意虛偽供述
基本案情
萬某某與趙某某、劉某共同簽字向河南某抵押貸款咨詢公司貸款1050萬元。劉某將賬戶資金500萬元匯入萬某某賬戶。后三人合伙成立商丘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因趙某某報警,河南省商丘市某縣公安局對劉某涉嫌職務侵占罪立案偵查,并對萬某某以證人身份進行詢問。萬某某稱“劉某將貸款500萬元轉到我個人賬戶,沖抵我310萬元費用,200萬元股金。這是趙某某、劉某和我本人共同商量的?!?017年11月25日,某縣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資金罪為由,將萬某某刑事拘留,之后河南省某縣人民檢察院對萬某某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某縣人民檢察院對萬某某進行訊問時,萬某某亦曾作出過與上述陳述相似的供述。河南省某縣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查及補充偵查后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19年7月12日對萬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之后,某縣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萬某某的起訴,并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萬某某不起訴。萬某某共被羈押589天。萬某某向某縣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某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賠償萬某某的決定。萬某某不服申請復議,某市人民檢察院維持某縣人民檢察院不予賠償決定。萬某某不服該決定,遂向法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豫14委賠4號賠償決定:一、撤銷某縣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及某市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二、某縣人民檢察院向萬某某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204235.75元;三、某縣人民檢察院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萬某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62000元。四、駁回萬某某的其他賠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決定認為,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中“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是指,為欺騙、誤導司法機關,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而主動作與事實不符的供述??陀^方面體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虛偽供述的行為,主觀方面體現(xiàn)為行為人是故意、在未受強制下作出虛偽供述。本案中,從上述兩份筆錄來看,萬某某已經(jīng)合理解釋其占有該500萬元資金的理由,且其主觀上不具有故意作虛偽供述的目的和動機,某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審查認為案件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某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同樣依據(jù)的是“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規(guī)定,故無論萬某某是故意作虛偽供述還是作真實供述,本案均屬證據(jù)不足,所以無法認定其有罪,即供述對結果不起決定性作用。萬某某曾經(jīng)作出有罪供述不屬于故意作虛偽供述。某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萬某某故意作有罪供述,依法應當免除國家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當事人僅作有罪供述,但供述的內(nèi)容對處理結果不起決定性作用,且主觀上沒有欺騙、誤導司法機關的故意的,不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19條第1項
委賠: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20)豫14委賠4號國家賠償決定書(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