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某申請某公安局分局刑事違法扣押國家賠償案-從案外人處扣押請求人的財產(chǎn)未及時發(fā)還的賠償問題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5-4-131-001
關(guān)鍵詞
國家賠償/刑事違法扣押/終止偵查/發(fā)還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3日,某公安局分局對司某某等人涉嫌詐騙案立案偵查。同年8月8日,某公安局分局以司某某涉嫌詐騙罪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為由對其取保候?qū)彙?012年9月14日,某公安局分局扣押了存于某村委會銀行賬戶中司某某的征地補償款5651878.82元,并以罰沒款的名義轉(zhuǎn)賬給某市財政局。2013年8月9日,某公安局分局因司某某不構(gòu)成犯罪,解除對其取保候?qū)彙?/p>
另查明,在司某某訴某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中,2015年,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裁定認為,司某某的土地被征用后應得到土地補償款,因司某某涉嫌犯罪,土地補償款被某公安局分局扣押,現(xiàn)公安機關(guān)認定原告司某某不構(gòu)成犯罪,應將扣押的土地補償款返還給司某某,司某某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向某公安局分局主張權(quán)利,因此,裁定駁回司某某的起訴。
2016年2月,司某某向某公安局分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返還補償款并支付利息。某公安局分局作出不予賠償決定。司某某申請復議,某市公安局復議撤銷某公安局分局的不予賠償決定,責令該局解除對司某某征地補償款的扣押。司某某不服,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黑02委賠15號國家賠償決定國家賠償決定。司某某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該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后決定提審本案,并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黑委賠提14號國家賠償決定,決定:一、撤銷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2016)黑02委賠15號國家賠償決定書、某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及某公安局分局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二、某公安局分局向司某某返還偵查期間扣押的征地補償款人民幣5651878.82元,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參照2019年10月作出賠償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準利率計算利息,自2013年8月9日起至給付之日止)。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決定認為:因司某某涉嫌詐騙犯罪,某公安局分局于2012年9月14日扣押其涉案征地補償款5651878.82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2013年8月9日,某公安局分局認為司某某不構(gòu)成犯罪并解除對其取保候?qū)?,根?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某公安局分局應及時解除對涉案征地補償款的扣押并發(fā)還,某公安局分局未予發(fā)還并繼續(xù)扣押該款項的行為違法。司某某的國家賠償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某公安局分局應返還司某某征地補償款5651878.82元,并支付違法扣押期間的利息。
裁判要旨
公安機關(guān)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從案外人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財產(chǎn),該刑事案件終止偵查后,公安機關(guān)針對與案件無關(guān)的財產(chǎn)未及時發(fā)還繼續(xù)扣押的行為,屬于刑事違法扣押。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8條、第36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
委賠: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16)黑02委賠15號國家賠償決定(2017年4月10日)
提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19)黑委賠提14號國家賠償決定(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