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敬余與陳國艷、韓剛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邳官民初字第0707號
審理經過
原告許敬余訴被告陳國艷、韓剛、徐州中原木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木業(y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邳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5日、2014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敬余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東、被告陳國艷、韓剛、中原木業(yè)的委托代理人高立永、杜文喜、被告人財保邳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呂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許敬余訴稱,2012年1月12日13時許,被告陳國艷駕駛蘇C×××××號貨車沿邳州市陳竹路由北向南行駛至1KM+570M處,將同方向騎自行車的我撞倒,致使我受傷,自行車損壞。經邳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事故中隊認定,本次事故中被告陳國艷負全部責任。涉案蘇C×××××號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韓剛,該車在被告人財保邳州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我受傷后在邳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90天,自己支付醫(yī)療費1423元。被告僅僅支付部分醫(yī)療費,對于其余損失拒不賠償。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我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6215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被告陳國艷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我是被告韓剛雇傭的駕駛員,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韓剛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我在原告受傷住院期間已經預付醫(yī)療費35100元。我是肇事的蘇C×××××號貨車所有人,我雇傭被告陳國艷駕駛的車輛,該車在被告人財保邳州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應由被告人財保邳州支公司賠償原告許敬余的損失。我愿依法承擔應賠償的部分,我先行墊付給原告許敬余的費用,超出我承擔的責任的部分,應由原告返還給我。
被告中原木業(yè)辯稱,事故發(fā)生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涉案蘇C×××××號貨車所有人為被告韓剛,被告陳國艷受雇于被告韓剛為我公司運輸材料,我公司支付運費。原告的損失與我公司無關,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許敬余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人財保邳州支公司辯稱,對于事故車輛蘇C×××××號貨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沒有特約不計免賠。被告陳國艷及其駕駛的貨車一切手續(xù)合法的前提下,我公司愿意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合理損失。原告醫(yī)療費應當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原告主張的出院休息6個月時間過長,以4個月為宜。對于傷殘鑒定,我公司申請給予庭后七日期限,以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如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將包括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及傷殘等級鑒定,以書面申請為準。原告許敬余主張交通費1000元過高,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應當是在其住院期間的合理花費,提供的發(fā)票絕大部分沒有表明往返地,請求依法酌定支持。因被告韓剛所有的涉案車輛投保時未約定特約不計免賠,應當扣除20%的免賠率,該車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時系超載,應當再加扣10%。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13時許,被告陳國艷駕駛超載、超寬且制動不合格的蘇C×××××號貨車沿邳州市陳竹路由北向南行駛至1KM+570M“T”型交叉路口處,遇同方向在前行駛的騎自行車的原告許敬余向左轉彎時,向左打方向繞行時將其撞倒致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該事故經邳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調查認定,被告陳國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許敬余不負事故責任。被告陳國艷受雇于被告韓剛,本次事故發(fā)生在雇傭活動中。原告許敬余受傷當日入邳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9天,醫(yī)療費為31079.3元為被告韓剛墊付,另原告許敬余檢查治療自行支付1423元。2012年4月10日出院醫(yī)囑載有:“1、休息治療陸個月;2、……;4、不適隨診”。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委托邳州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許敬余傷情進行鑒定的意見為:被鑒定人許敬余因車禍骨盆骨折畸形愈合,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原告花費鑒定費700元。被告韓剛所有的涉案蘇C×××××號貨車在被告人財保邳州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萬元,沒有特約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引起本案訴爭。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二份、門診病歷、診斷證明、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用藥明細、出院證明、交款收據四張、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戶口本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涉案的蘇C×××××號貨車在被告人財保邳州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為10萬元,沒有特約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應由被告人財保邳州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許敬余的損失。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被告人財保邳州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80%,被告韓剛承擔20%的賠償責任。原告許敬余主張誤工、護理人員收入損失的證據不足,且被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陳國艷受雇于被告韓剛,在履行雇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失,應由被告韓剛負責賠償。韓剛已經支付給原告35100元,扣除其應承擔的部分,從原告許敬余獲得的理賠款內扣還。原告許敬余的損失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32502.3元(31079.3+1423)。2、營養(yǎng)費979元(11元/天×89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1602元(18元/天×89天)。4、護理費4450元(50元/天×89天)。5、誤工費,原告許敬余屬于農村戶籍,自2012年1月12日至鑒定結論前一日即2012年7月24日共計194天,按照13598元/365天計算為7227.43元。6、殘疾賠償金,原告許敬余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為27196元(13598元/年×20年×10%)。7、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本案情況及原告?zhèn)?,本院酌情支?500元。8、財產損失費,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500元證據不足,綜合本案情況酌情支持300元。9、鑒定費700元。10、交通費,根據原告住院就醫(yī)情況,本院酌情支持90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80356.73元。被告人財保邳州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許敬余醫(yī)療費7419元、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財產損失費等計55273.43元;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醫(yī)療費25083.3元的80%為20066.64元,共計75340.07元。被告韓剛賠償原告許敬余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醫(yī)療費25083.3元的20%為5016.66元,已經付清。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給原告許敬余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75340.07元(其中30083.34元扣還給被告韓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許敬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3元,由被告韓剛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振
代理審判員趙紅亮
人民陪審員劉振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