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交通事故、復核、監(jiān)督程序、十級傷殘
【承辦律師】丁帥律師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21日9時20分許,鮑某某駕駛皖AGAxxxx號電動自行車沿烔長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巢湖好生態(tài)園路段處橫過道路時與沿烔長路1由西向東直行的鄭某某駕駛的皖A7xxxx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鮑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后經(jīng)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鮑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認定書下來后,公安機關未在法定的期限內送達給鮑某某。后鮑某某收到事故認定書后,因為不懂救濟途徑,所以在收到認定書3日內未申請復核。后因該事故認定書確實存在認定責任錯誤,責任劃分不公平,后申請了監(jiān)督程序,隨后公安機關撤銷了原事故認定書。
最終,經(jīng)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作出認定,鮑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鄭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鮑某某因此次事故致骨盆骨折等嚴重后果。經(jīng)鑒定中心鑒定鮑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骨盆多發(fā)骨折,遺留畸形愈合,構成十級傷殘。后鮑某某將鄭某某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0000元左右。后經(jīng)法院調解,最終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鮑某某各項損失共計7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