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學生被撞致休學一年“休學損失”該不該賠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李是高中在校學生,2021年6月24日,同學馮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載乘小李在路上行駛時,被沈某駕駛的貨車撞傷,致其閉合性顱腦損傷、肋骨質骨折、雙側肺部挫傷等,后經(jīng)過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治療期間花去醫(yī)療費14萬余元,住院100多天,小李因此休學后復讀一年,支出復讀費5000元。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沈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李不承擔責任。肇事車輛投保了某保險公司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時在承保期內。治療結束后,小李的家人與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協(xié)商但協(xié)商未果,便將兩方訴至法院。主張包括休學補償5000元在內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36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無免責事由情形下,公司在承保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但原告所主張的休學補償非法定賠償項目,不應支持。
法院認為
法院審理認為,該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沈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被告沈某駕駛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和被告沈某承擔。原告作為在校學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其因治療交通事故造成傷情休學一年,期間產(chǎn)生的學業(yè)相關的損失并非原告自行擴大的結果,且與本次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相應損失應屬于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范圍。
裁判結果
綜上,原告要求包括休學補償5000元在內的各項損失36萬余元,法院予以支持,不超過賠償限額,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