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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刑初664號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2   閱讀:

審理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7)皖0181刑初66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敲詐勒索罪

裁判日期:2018-03-27

審理經(jīng)過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巢檢刑訴(2017)6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立斌、葉衛(wèi)新、丁祥斌、馬奎、韓潭彬犯敲詐勒索罪、串通招投標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2月8日、2018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1、張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立斌及其辯護人徐業(yè)良、被告人葉衛(wèi)新及其辯護人鄧英娥、被告人丁祥斌及其辯護人汪倫、被告人馬奎及其辯護人游中正、被告人韓潭彬及其辯護人程受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于2017年12月8日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本院于當日決定延期審理。2018年1月5日,公訴機關申請恢復法庭審理,本院于當日決定恢復法庭審理。2018年1月23日,公訴機關以巢檢刑變訴(2018)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以證據(jù)有誤為由撤回了對被告人葉衛(wèi)新犯敲詐勒索罪的起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一、敲詐勒索罪

2017年2月22日,安徽安廬建設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在巢湖市公共資源管理局開標室內(nèi)對巢湖市2016年水毀修復工程夏某河堤防工程第一標段項目進行競爭性談判。王某4、汪某1、李某1、馮某、王某5(均已判決)等人至開標現(xiàn)場,向參與該工程竟標的其他公司提出,由王某4等人承擔投標費用,要求參與競標的公司放棄投標。汪某2等人還以言語恐嚇威脅,意圖使其他參與投標公司放棄投標。安徽安某建設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后,汪某1、王某4、馮某、李某1等人遂阻攔該公司的現(xiàn)場代表楊某、顧某離開,并要求賠償其參與竟標的損失,隨后王某4等人又將楊某、顧某帶至巢湖市“風雅老樹”商務會所包廂內(nèi),聲稱如不賠償投標損失,將不允許安某公司工程車輛從汪某1等人的工地通過,同時,汪某1、李某1等人采取語言威脅恐嚇楊某,王某4、汪某1、馮某、李某1、王某5與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一起向楊某強行索要所謂的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楊某迫于無奈,答應先支付5萬元,剩余款項后期再行協(xié)商。王某5向楊某提供了收款賬號。2017年2月24日,被害人楊某通過網(wǎng)上銀行轉(zhuǎn)賬5萬元至王某62×××78的建設銀行帳戶上。

二、串通投標罪

2017年3月2日,巢湖市2017年夏閣鎮(zhèn)王戶路等農(nóng)村道路暢通工程在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該項目控制價為人民幣2990.795萬元,在該項目發(fā)布招標公告、網(wǎng)上開始報名期間,王某5、馮某(均已判決)與被告人朱立斌、葉衛(wèi)新等人分別通過被告人韓潭彬、馬奎等人介紹,以支付補償公司投標費用的方式,分別借用多家有資質(zhì)的公司前來投標。該工程開標前的一天,王某4(已判決)、王某5、馮某與被告人朱立斌、葉衛(wèi)新等人在王某5公司內(nèi),共同商定投標報價,并將商定后的投標報價通過被告人馬奎、韓潭彬分別告知各被借用資質(zhì)的公司,按照被告知的投標報價制作標書參投。該項目最終由馮某借用的六家資質(zhì)公司中的福建鑫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926.0718萬元中標。

2017年6月28日、7月20日、10月22日,被告人馬奎、朱立斌、丁祥斌先后主動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2017年7月19日、9月11日,已被上網(wǎng)追逃的被告人韓潭彬、葉衛(wèi)新先后主動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

案發(fā)后,被害人楊某出具書面諒解書,表示對朱立斌、丁祥斌的行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強行索要公民財物,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朱立斌、葉衛(wèi)新、馬奎、韓潭彬伙同他人串通投標報價,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朱立斌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丁祥斌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葉衛(wèi)新、馬奎、韓潭彬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分別以敲詐勒索罪、串通投標罪追究被告人朱立斌的刑事責任;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被告人丁祥斌的刑事責任;以串通投標罪追究被告人葉衛(wèi)新、馬奎、韓潭彬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朱立斌一人犯兩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

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辯護人朱立斌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敲詐勒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一貫表現(xiàn)良好,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其減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葉衛(wèi)新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不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即使構(gòu)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從輕處罰。被告人丁祥斌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犯罪中應認定為從犯,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應當減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馬奎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情節(jié),建議判處罰金刑。被告人韓潭彬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單處罰金或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敲詐勒索罪

2017年2月22日,安徽安廬建設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在巢湖市公共資源管理局開標室內(nèi)對巢湖市2016年水毀修復工程夏某河堤防工程第一標段項目進行競爭性談判。王某4、汪某1、李某1、馮某、王某5(均已判決)等人至開標現(xiàn)場,向參與該工程竟標的其他公司提出,由王某4等人承擔投標費用,要求參與競標的公司放棄投標。汪某2等人還以言語恐嚇威脅,意圖使其他參與投標公司放棄投標。安徽安某建設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后,汪某1、王某4、馮某、李某1等人遂阻攔該公司的現(xiàn)場代表楊某、顧某離開,并要求賠償其參與竟標的損失,隨后王某4等人又將楊某、顧某帶至巢湖市“風雅老樹”商務會所包廂內(nèi),聲稱如不賠償投標損失,將不允許安某公司工程車輛從汪某1等人的工地通過,同時,汪某1、李某1等人采取語言威脅恐嚇楊某,王某4、汪某1、馮某、李某1、王某5與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一起向楊某強行索要所謂的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楊某迫于無奈,答應先支付5萬元,剩余款項后期再行協(xié)商。王某5向楊某提供了收款賬號。2017年2月24日,被害人楊某通過網(wǎng)上銀行轉(zhuǎn)賬5萬元至王某62×××78的建設銀行帳戶上。

二、串通投標罪

2017年3月2日,巢湖市2017年夏閣鎮(zhèn)王戶路等農(nóng)村道路暢通工程在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該項目控制價為人民幣2990.795萬元,在該項目發(fā)布招標公告、網(wǎng)上開始報名期間,王某5、馮某(均已判決)與被告人朱立斌、葉衛(wèi)新等人分別通過被告人韓潭彬、馬奎等人介紹,以支付補償公司投標費用的方式,分別借用多家有資質(zhì)的公司前來投標。該工程開標前的一天,王某4(已判決)、王某5、馮某與被告人朱立斌、葉衛(wèi)新等人在王某5公司內(nèi),共同商定投標報價,并將商定后的投標報價通過被告人馬奎、韓潭彬分別告知各被借用資質(zhì)的公司,按照被告知的投標報價制作標書參投。該項目最終由馮某借用的六家資質(zhì)公司中的福建鑫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926.0718萬元中標。

2017年6月28日、7月20日、10月22日,被告人馬奎、朱立斌、丁祥斌先后主動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2017年7月19日、9月11日,已被上網(wǎng)追逃的被告人韓潭彬、葉衛(wèi)新先后主動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被告人葉衛(wèi)新、丁祥斌、韓潭彬、馬奎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案發(fā)后,被害人楊某出具書面諒解書,表示對朱立斌、丁祥斌的行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7年3月21日,楊某報案稱,被人敲詐二十多萬,公安機關在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串通投標行為。敲詐勒索案、串通投標案于2017年4月5日、6月14日刑事立案偵查。

2、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7年6月28日、7月20日、10月22日,被告人馬奎、朱立斌、丁祥斌先后主動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2017年7月19日、9月11日,已被上網(wǎng)追逃的被告人韓潭彬、葉衛(wèi)新先后主動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被告人葉衛(wèi)新、丁祥斌、韓潭彬、馬奎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3、前科查詢,證實被告人朱立斌、葉衛(wèi)新、丁祥斌、韓潭彬、馬奎均無前科。

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朱立斌出生于1970年9月11日,被告人葉衛(wèi)新出生于1976年11月13日,被告人丁祥斌出生于1970年7月4日,被告人韓潭彬出生于1992年3月18日,被告人馬奎出生于1990年6月20日,案發(fā)時,五被告人均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

5、圖片情況說明,證實馮某借用重慶華通路橋公司、江蘇成某公司、福建鑫偉公司、太原天地同公司、江西東矩公司、河南致遠公司資質(zhì)參與投標,降價報價降點30.6、35.3、35.6、37.3、37.6。

6、諒解書,證實2018年1月31日,楊某表示對朱立斌、丁祥斌予以諒解。

7、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的巢湖市王某6路、水竹洼路二工程項目招標登記材料,證實2017年夏閣鎮(zhèn)王戶路農(nóng)村道路暢通工程業(yè)主為夏閣鎮(zhèn)政府,由北京建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代理,評標專家隨機抽取,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項目控制價2990.795萬元,2017年1月22日發(fā)布招標公告,網(wǎng)上報名,3月2日開標。開標當日,54家單位現(xiàn)場投標,報價最高2269.7141萬元,最低1778.7943萬元。經(jīng)專家評審,推薦第一預中標人為福建鑫偉公司,投標報價l926.0718萬元,項目經(jīng)理孫貴東。中標公示期已過,中標通知書已發(fā)放,已完成項目備案。

8、2017年夏閣鎮(zhèn)水竹洼路等農(nóng)村道路暢通工程的情況說明,證實2017年夏閣鎮(zhèn)水竹洼路等農(nóng)村道路暢通工程的業(yè)主為夏閣鎮(zhèn)政府,由北京建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代理,評標專家隨機抽取,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項目控制價2896.32萬元,2017年1月22日發(fā)布招標公告,網(wǎng)上報名,3月2日開標。開標當日,50家單位現(xiàn)場投標,報價最高2198.89萬元,最低1732.29萬元。經(jīng)專家評審,推薦第一預中標人為山東德通路橋公司,投標報價l828.160952萬元。項目經(jīng)理張文璽。中標公示期已過,中標通知書已發(fā)放。因山東德通公司投標時提供的項目經(jīng)理業(yè)績?yōu)樘摷贅I(yè)績,因而取其消中標資格,遞補國和建設公司為中標人,投標報價l839.4568萬元。項目經(jīng)理王坤明。中標公示期已過,中標通知書已發(fā)放。

9、2016年夏某鎮(zhèn)水毀修復工程夏某河堤防工程(一標段)的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夏某鎮(zhèn)水毀修復工程夏某河堤防工程(一標段)的業(yè)主為夏某鎮(zhèn)政府,由安徽盛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評標專家隨機抽取,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項目控制價434.224791萬元,2017年2月15日發(fā)布招標公告,網(wǎng)上報名,2月22日開標,招標方式為競爭性談判。開標當日,l2家單位現(xiàn)場投標,進行2輪報價。經(jīng)評標委員會評審,推薦第一預中標人為安徽安某建設有限公司,投標報價247.520078萬元。項目經(jīng)理顧備綱。中標公示期已過,中標通知書已發(fā)放。

公開招標對投標人資質(zhì)要求之一:項目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

標。

10、建設銀行62×××78、43×××20銀行卡交易查詢,證實2017年2月24日楊某向該戶匯入5萬元。

(二)證人證言

1、胡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馬奎找到其要其單位福建鑫偉公司出借資質(zhì)幫馮濤投夏閣鎮(zhèn)王戶路等農(nóng)村道路暢通工程的標,出借資質(zhì)的費用在8000-9000元,投標報價等都是按照馬奎的要求做的,保證金也是馬奎打的。其公司在這次投標中中了標。

2、王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馬奎找其借用江蘇成某交通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資質(zhì)投標,費用是9000元,標名記不得了,是3月2日在巢湖公共資源局開的標。馬奎告訴其報價按照標的的價格下降三十幾個點,但其公司最后沒有中標。借資質(zhì)的費用和投標保證金都是馬奎打給公司賬戶的。

3、沈某的證言,證實馬奎借用其太原天地同路橋公司合肥辦事處資質(zhì)參與2017年夏閣鎮(zhèn)王戶路等農(nóng)村道路暢通工程投標,給其費用1萬元,其聯(lián)系太原總公司派了一個符合業(yè)績要求的項目經(jīng)理高艷于2017年3月2日過來參與現(xiàn)場開標工作。馬奎3月1日將工程報價給其,其再制作標書,標書是其安排徐風制作的。開標前一二天,馬奎通過銀行轉(zhuǎn)賬10萬元到其尾數(shù)5355的光大銀行賬戶,作為投標保證金。

4、周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安徽崇偉公司的員工2017年2月22日或23日,其去了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夏某鎮(zhèn)水毀修復工程竟標現(xiàn)場。王某5參與竟標前,找了3家公司參與竟標,朱力斌找了2家公司參與競標,當天還有其他幾個搞工程的老板也到了招標現(xiàn)場,一個叫“汪老大”,一個外號”李市長”,一個叫王某4,一個叫葉衛(wèi)新,其余人記不清。當天是競爭性談判,有十幾家公司參與競標,二輪報價前,王某4找除了王某5、朱某1帶的之外的公司商議談判,意思就是負擔他們參與投標的費用,最后承諾每家補償1或1.5萬元,但是,標被安某公司中了。后來發(fā)生了王某4他們找安某公司索要投標損失費的事情。其知道王某5拿了江西四通公司、宜春市交通公司、贛州博達公司、江西井崗路橋集團公司公司的資質(zhì)參與了投標,投標的保證金是那幾家公司自己打的,王某5負責支付保證金的利息,投標支出的費用每家在一萬六七千左右。被借用資質(zhì)公司具體報價由王某5確定。

5、顧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安某公司員工,其參與了2017年2月22日巢湖夏某修復性工程開標,該次投標是競爭性談判,按道理第二次投標報價應該比第一次低。因為開標前,一個50歲左右的梳大背頭的男子講狠話,意思是不要外地的到夏某干工程。在開標過程中,有個年輕女子叫其公司不要投標,他們把標費給其公司。其和楊某都沒有同意。公司中標后,大背頭氣勢洶洶指著問誰是安某公司的?其沒有搭理。后其從廁所回來,看到大背頭和幾個人攔著楊某及車子,說開標前和其他七家公司說好了,每家二萬,讓他們放棄投標,現(xiàn)在這筆錢要其公司出。大背頭要其去了一個茶樓的三樓包廂,對方六七個人要其給錢,大背頭講要十四萬,并起草了一個協(xié)議,但其沒同意。后大背頭要求其先給五萬才給走,迫于無奈,楊某答應下午匯款五萬,剩下的錢再商量。

6、王某3的證言,證實其是巢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的員工,夏某王某6、水竹洼路工程評審結(jié)果到晚上8-9點才出來。其沒發(fā)現(xiàn)圍標等情況。

(三)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實2017年2月28日,夏某水毀修復工程開標,一共12家公司參與投標。開標前,有7至10人其中還有女的要求我們放棄投標,女的講給每家公司7000元,其他公司都不同意這個價格,后來漲到l5000元,最后漲到2萬元,其他公司才同意了。女的叫我第二輪報330萬元的價格。大背頭男子在場講了一些威脅之類的話。宣布中標之后,大背頭氣勢洶洶的問誰是安某公司的,其沒搭理他,準備離開,一個年輕人和一個頭發(fā)很短的胖子拉住其胳膊并將其帶到停車場說要談談。大背頭—人稱老大的人,講其公司同意放棄投標,但是現(xiàn)在又中標了,要給投標的公司每家7000元標費,其沒表態(tài)。其掙脫上車準備離開。對方至少有4個人,攔住其車,不讓走。約半小時后,大背頭上了其車,去了一個茶樓。在茶樓里,對方十來個人你一句我一句都在談找我要21萬元的事情。大背頭說七家公司每家2萬元,再加上5家標費一共是21萬元,講這個錢必須要給,不給錢不給走。僵持了很久,一個年輕人說你們講不好都出去,他來和我談,意思是要來狠的,其感覺很害怕,就和大背頭談價格。大背頭寫了協(xié)議,內(nèi)容是承擔七家標費7000-10000元不等,一天內(nèi)先轉(zhuǎn)款5萬元,并讓其簽字,顧經(jīng)理不干。其說中標后,還要施工,其答應24小時內(nèi)先給5萬元,大背頭跟一個人講給個賬號,那個人發(fā)了一個短信給了一個銀行賬號。2月24日,在公司辦公室通過網(wǎng)銀打錢,對方賬號62×××78,戶名叫王某5,其用徽商銀行賬號轉(zhuǎn)賬的,賬號是62×××93,戶名是楊某。23號的時候,給其賬號的人打電話催其匯款,其把錢匯了。大背頭手機號碼是l555115999,發(fā)短信給賬號的號碼是136××××0811。

(四)同案犯的供述

1、王某4的供述,證實2017年2月份,其通過政府網(wǎng)站知道巢湖市水毀工程夏閣河堤防工程1號標段招標項目,其拉了一家合肥的公司(報價325.9萬)參與了投標,共有十二家公司參加投標。開標當天,其在招標室看到汪某1、王某5,其讓汪某1幫忙讓其他公司放棄投標。其和汪某1、王某5,還有另外二個公司的業(yè)主在一起商量,準備讓其拉的公司中標。后來,汪某1和王某5公司的一個小丫頭牽頭跟其他七家公司談。談之前,其出價是每家2萬元,就是哪家公司放棄投標其給2萬元的投標費用。汪某1和小丫頭最后也是按這個價格和其他公司談好的。到了十點左右,招標局宣布安某公司中標,中標價247萬,倒數(shù)第二報價是325.9萬元。

中標結(jié)果出來后,安某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和姓楊的中標人上車準備離開,王某5公司的小丫頭從招標室出來將消息告訴了大家,意思是放棄投標的十一家公司損失都要其賠償。其和李某1攔著姓楊的,要他把這個事情講清楚才能走。其他11個公司的人也都要安某公司認投標的損失。之后汪某1上了安某公司的車子把他們帶到老樹咖啡,其他人也都跟了過去。其和汪某1等人之所以不讓安某公司的人離開,是因為按照約定,除了夏某拉的五家公司投標損失每家7000元由其承擔外,還有六家公司每家20000元也要由其支付。因為談判是由汪某1和小丫頭談的,那些公司都是找他們要錢,而其又沒有中標,所以他們要找安某公司認損失。在老樹咖啡的二樓包間,主要是其和汪某1與對方談,其他人在邊上幫腔,李某1嚇唬對方,但沒有真動手。其方要對方把十一家損失22萬元(每家2萬元)認了,但對方不同意。其和汪某1現(xiàn)場商量讓安某公司先把另外的六家公司12萬元的損失認了,夏某人拉的五家公司放在后面商量解決,姓楊的就打電話同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大家在一起吃了盒飯。中途,汪某1擬了一個協(xié)議,但安某公司項目經(jīng)理不同意簽字,汪某1將協(xié)議撕了。最后安某公司姓楊的講先回合肥匯5萬元,剩下的錢到工程做的時候再解決,并答應回去以后24小時之內(nèi)把錢匯出。其不記得是自己還是汪某1讓王某5把賬號發(fā)給了姓楊的,然后安某公司的二個人走了。臨走的時候,他們還把茶樓的單買了。第二天還是第三天上午,其打電話問王某安某公司的5萬元可打過來了?他講沒有。下午,王某5打其電話說5萬元打過來了。錢應該在王某5處。

2017年2月10幾號左右,王某7組織夏某一共十六個做工程的人在一起商量共同投標的事情。抱團過后,共參與了夏某水毀修復1標段、夏某王某6路和水竹洼路工程的投標。夏某王某6路和水竹洼路工程,大家拿了十三四家公司的資質(zhì)參與了投標,馮某、王某5、葉衛(wèi)新各自拿了幾家公司的資質(zhì)參與了投標,王某6路工程被馮某拿的一家福建公司中了標。

2017年4月18日下午,其接到夏某派出所電話要其到派出所,其心里估計是敲詐勒索的事被派出所發(fā)現(xiàn)了,因為其給王某5、汪某1打電話,二人的手機均處于關機狀態(tài),這很反常。

2、汪某1的供述,證實2017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其在巢湖市招標局參加巢湖市水毀工程夏某河堤防工程招標的項目,王某4想中標,因為自己熟人比較多,王某4讓其做別的公司工作,讓他們不要投標。其到招標局的時候,王某4、李某1(李某2)、馮某、朱某2已經(jīng)在了。當天參加招標的一共有十幾家公司。其在現(xiàn)場對現(xiàn)場投標的人講了幾句威脅的話語,意圖讓他們不再參與投標。后來,其和王某4、李某1幾個人商量怎么把這個標中上。大概到中午10點左右,李某1、王某4跟其說沒有中標,安某公司中了。大家很生氣,其進招標室大聲喊問誰是安某公司的,但沒人答應。在停車場上,王某4、李某1、葉衛(wèi)新、馮某、朱某2站在安某公司車子前面不讓他們走,叫他們賠償買標錢。王某4說到老樹咖啡去談,其就上了安某公司的車,和姓楊的以及一個項目經(jīng)理到了老樹咖啡店,在三樓開了包廂。當時王某4、李某1、葉衛(wèi)新、馮某、朱某2都在場。因為安某公司一開始答應不投標,說好給王某4投標,但是實際投標時又參與了,所以自己這方所有人非常生氣,要求對方賠償。王某4說這方一共七個公司,一家賠我們2萬,一共l4萬。主要是王某4在和對方談,其在旁邊幫腔,李某1、葉衛(wèi)新、馮某、朱某2也在旁邊幫腔。期間,其對姓楊的講如果這個事情不解決,他的工程就做不成。其還對王某4講叫對方少拿一點錢,先把其他公司打發(fā)走。中途其寫了協(xié)議,但姓楊的不簽字,其把紙撕掉了。飯后,姓楊的最后沒辦法被迫答應回合肥先匯5萬元,剩余的錢邊做工程邊商量。其叫后來的王某5把賬號給了姓楊的。其不知道5萬元何時打過來。

2016年年初其和汪某2、王某7、葉衛(wèi)新、丁祥斌、王某5、汪某3、馮某、汪某4、李某1、王某4等16人一起商量成立協(xié)會,每人交5萬元會費,但是其和王某7都沒有交會費。協(xié)會成立后,參與了水毀工程的投標。其后來知道王某6路的標是馮某拿別的公司的資質(zhì)來投標的。

3、王某5的供述,證實夏某水毀修復工程在巢湖公共資源管理局招投標,一共有十二三家單位參與投標。其拿了三家有資質(zhì)的公司參與投標,朱利兵拿了二家。當天,其安排周某和王趙君帶著三家項目經(jīng)理去現(xiàn)場參與投標。其到現(xiàn)場時,競標已經(jīng)結(jié)束,其沒有中標。其打電話問公司的競標費用怎么處理,王某4讓其去老樹咖啡。其到了后,看到汪某1、王某4、李某1、葉衛(wèi)新、丁祥斌、馮某、朱某2、丁某新在場?,F(xiàn)場主要是汪某1、王某4在和安某公司的人談,其他人在邊上幫腔。汪某1還寫了一個協(xié)議,但對方不簽字,他把協(xié)議就撕掉了。后來,對方答應給5萬元,不記得是王某4還是汪某1讓其給了一個賬號給對方。因為對方?jīng)]有打錢過來,王某4叫其問,其就打了對方的電話問,下午對方把5萬元匯過來了。其留了3萬元投標費用,另外2萬給朱某2支付給他拉的二家公司。

夏某l6個做工程的人在一起抱團共同參與投標竟標做工程,參與了夏某王某6路工程的競標。工程是2017年3月份一天開標的。當天開標的是兩個工程,一個是夏某的王某6路工程,還有一個是夏某的水竹洼路工程。其在外借用了6家公司來參與王某6路的競標,馮某找了6家公司,朱立斌、丁祥兵、葉衛(wèi)新各找了4家公司來投王某6路工程。結(jié)果是馮某找的福建鑫偉公司中了標。當時投標報價是在其崇偉公司由葉衛(wèi)新幫大家共同制訂的,其和朱立斌、馮某在場。王某6路的標報價在控制價下降30-40點之間報價。

4、馮某的供述,證實2017年2、3月份的一天,夏某水毀修復一標段工程開標,其去了招標局。其看到王某5、王某4、李某2、汪某1,還有幾個人叫不上名字。參與競標的一共有十二三家,夏某這邊拿了五六家公司來投標。其去之前,夏某這邊與另外六七家公司談好了,這邊給每家補償20000元的費用,其他家放棄投標。但后來標被合肥公司中了。為這事,在招標局的停車場,不記得是王某4還是王某5講到老樹咖啡去和合肥公司的人談怎樣處理這個事。在老樹咖啡的三樓包廂,夏某一幫人指責對方不守信用,要承擔其他公司20000元的投標費用。但具體要對方承擔多少,其不知道。其在那呆了一會先走了。

王某6路工程大概有60家公司參與了競標,其通過馬奎拿了6家有資質(zhì)的公司參與了競標,朱立斌、葉衛(wèi)新、王某5業(yè)都從外面拿了有資質(zhì)的公司參與了競標。在開標前幾天,王某4召集大家到王某5的崇偉公司商量報價之事。參加人員知道名字的有王某4、王某5、葉衛(wèi)新、朱立斌、丁祥斌。王某5和葉衛(wèi)新將每家公司降的點數(shù)計算出來交給大家,大家再將數(shù)額告訴中間人,由中間人再告訴各自的公司,公司按算好的降的點數(shù)制作標書來報價投標。其是將葉衛(wèi)新和王某5定好的降價點數(shù)通過QQ告訴馬奎的。后來,其拿的福建鑫偉公司中了標。

5、李某1的供述,證實2017年2、3月,夏某水毀工程開標,王某4叫其去巢湖市招標局現(xiàn)場。當天,其開著車子帶著王某4一道到了招標局,看到夏某搞工程的丁祥斌、馮某、葉衛(wèi)新、朱立斌、汪某1也到了招標局,后來王某5也去了。開標前,汪某1到開標室講狠話,讓別人不要投標,其也做了這方面的工作。周某參與了與其他公司的協(xié)商工作,其聽王某4他們說和另外幾家公司已經(jīng)說好了。安某公司最后中標,汪某1后坐在安某公司車上,其打電話給馮某,馮某說在老樹咖啡談安某公司賠償?shù)氖虑?。汪?、王某4提出讓安某公司負擔我們投標損失的事情。在三樓包廂,其看見汪某1、王某4、馮某、丁祥斌、朱某2在,王某5后來也來了,丁某新、葉衛(wèi)新、汪某3在不在場其記不清。安某公司姓楊的和姓顧的也在。主要是王某4和汪某1和對方談的,這邊其他在場人員你一言他一語附和他們講的話。馮某還翻了姓楊的手機,其找姓楊的要錢,姓楊的說沒有錢,其說了兩句狠話,目的是嚇唬他,其氣得想上去打他,但沒真打,王某4制止了。其在包廂門口站著。汪某1還說到時不給他從工地過,讓他工程做不成。汪某1還寫了個東西,但是對方不簽字就沒寫了。姓楊的答應給一部分錢,說回去把錢打到誰的卡上,姓楊的說工程還得做,不會跑掉的,后來他們走了。姓楊的沒分錢給自己,自己也沒有問過他們。王某4被關的時候,其才知道姓楊的匯過5萬元給王某5,其沒分這錢。

(五)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朱立斌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2月底的一天上午,王某4打電話告訴我說夏某河水毀修復工程上午開標,要求我到場。我開車到了巢湖市招投標中心,王某4、汪某1等人在商議讓其他參與投標的公司放棄投標,由我們這邊補貼他們相關費用的事情。后我去了老樹咖啡,沒過一會,王某4、汪某1等人帶著中標的合肥安某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也到了老樹咖啡店三樓包廂。主要是王某4、汪某1、李某2同對方談判,要求對方承擔我們投標損失費用,我、王某5、丁祥斌、小飛等人在邊上幫腔。丁祥斌待了一會就離開了,過了頭十分鐘,他打電話講其車出了交通事故,我接完電話就離開了老樹咖啡。我借用了四家公司資質(zhì)參與了夏某王某6路的投標,馮某找了六七家,王某5找了頭十家,葉衛(wèi)新也有頭十家。每家公司的投標報價都是先由葉衛(wèi)新和王某5商量制訂好,然后告訴我,我再將他們給我的報價打電話告訴幫我找的公司的中間人,由中間人再分別告訴所找的公司。

2、被告人葉衛(wèi)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通過一個朋友介紹找了四家公司參與了夏某王某6路和水竹洼路的投標,在開標前一天,不是王某4就是王某5打電話喊我到王某5的崇偉公司商量投標報價的事情。當天,在一起商量的人有馮某、朱立斌、王某5和我。最后我們按照所商量的報價降價三十幾個點進行了報價。

3、被告人丁祥斌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2月22日,夏某水毀修復工程競標。早上9點左右,我接到汪某1電話,要我到招標局接他。我到了現(xiàn)場,聽到王某4一方跟除夏某人找的五家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談補償投標費的事,讓他們主動放棄競標,期間,我接到交通局何主任的電話,讓我去談事情,就開車走了。11點左右,汪某1又打電話告訴我,他們在老樹咖啡與夏某水毀修復工程的中標公司的人談判。我到了后,來的三樓包廂,看到王某4、汪某1、王某5、馮某、朱立斌、李某1等人都在。主要是王某4與汪某1同對方在談賠償夏某這邊人的投標損失問題,我和其他在場的人在邊上附和著。后來因為要趕著去我親家家吃飯,我提前走了。我在老樹咖啡一共呆了十幾分鐘。

4、被告人馬奎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大概是2017年2月6號,馮某打我電話,說巢湖市夏某鎮(zhèn)有個道路工程,讓我看一下,并幫他找6家符合條件、有資質(zhì)的公司投一下標,以擴大中標率。我在巢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wǎng)站上看了一下這個項目,項目名稱是叫巢湖市2017年夏閣鎮(zhèn)大自然化農(nóng)村道路暢通工程施工標工程項目。后我通過QQ找尋到6家公司,6家公司名稱分別叫福建鑫偉公司,太原市天地同公司,江蘇成某公司,重慶華通公司,河南致遠公司,江西中炬公司。我將找的公司的簡要情況跟馮某簡單介紹了一下,馮某聽后講可以。那個工程是3月2號開標的,我大概是在2月27號打電話跟馮某講,需要打工程保證金了。第二天,馮某往我光大銀行的尾號是5371的私人賬戶里打了l80萬元用于投標的工程保證金。3月1號我分6筆,每筆30萬轉(zhuǎn)至我找的那6家公司的賬戶里。有3家是私人賬戶,3家是公司對公賬戶。3月2號開標,3月3號招標結(jié)果在網(wǎng)上公示,我當時還打電話給馮總,恭喜他中標了。6家公司之所以會答應我請求是因為我代表馮某承諾給他們公司投標資質(zhì)費用的。投標資質(zhì)費用的多少要根據(jù)工程標價的高低來定。我跟馮某講,需要給找的每家公司2萬元。這2萬元包含投標公司做標費用和項目經(jīng)理人員出場費用。另外的人員吃住行費用以及項目投標報名費不包含在內(nèi)。這6家公司來巢湖幫馮某投標的投標報價是馮某給我的,我再分別轉(zhuǎn)告給這6家公司的。馮某跟我說,他投的這個項目,必須控制報價在36個點左右。不能再低于這個點,低于這個點工程就算中到了,也難掙到錢。所以6家公司是按照馮總講的這個降價幅度制作標書,投標報價的。這6家公司來投標的時候,投標報價肯定是不一樣的,但是肯定在馮某給的這個36個點上下浮動。據(jù)我所知,中標的鑫偉公司降得點數(shù)好像是這6家公司當中距離36個點最近的。工程中標結(jié)果出來之后,我找的其他5家公司匯過去的保證金在扣除各項資質(zhì)費用之后,很快就退還給我了,我在3月十幾號的時候,將這筆一百多萬的錢退還給了馮某。中標的鑫偉公司那筆30萬,是胡某退還給馮某的。

5、韓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1月份,過年前幾天,王某5打我電話講巢湖市夏某鎮(zhèn)有個王某6路招投標工程項目,叫我?guī)退規(guī)准曳腺Y質(zhì)的公司幫他投一下這個王某6路標。我介紹江西四通公司、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江西井岡山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幫他投標。王某5之所以多找?guī)准夜緛硗稑耍康氖窍朐黾又袠说臋C率,但王某6路這個標,他沒有中。王某5將投標報價應該下浮的幅度范圍,大概的點數(shù)告訴我,我再轉(zhuǎn)告參與投標的那三家公司,它們就按照那個幅度降價點數(shù),制作標書報價。參加投標的公司費用主要是項目經(jīng)理的出場費、制作標書的制作費,報名費等等,一家公司大概需要8、9千元。費用是由王某5來承擔支付的。江西四通公司的投標保證金是王某5以30萬現(xiàn)金方式給的,另外給的3萬多元包含另外兩家公司代打的30萬投標保證金利息以及參與投標的三家公司的投標費用。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強行索要他人人民幣5萬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朱立斌、葉衛(wèi)新、馬奎、韓潭彬伙同他人串通投標報價,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朱立斌、葉衛(wèi)新、馬奎、韓潭彬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均應予以科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朱立斌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葉衛(wèi)新、丁祥斌、馬奎、韓潭彬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朱立斌一人犯兩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葉衛(wèi)新、丁祥斌、馬奎、韓潭彬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符合緩刑條件,可適用緩刑。被告人朱立斌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從犯;被告人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減輕、從輕處罰;其一貫表現(xiàn)良好,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朱立斌在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朱立斌雖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但沒有如實供述罪行,不能認定為自首,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朱立斌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正確,予以采納;被告人朱立斌一人犯二罪,主觀惡性較深,不宜適用緩刑,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葉衛(wèi)新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不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即使構(gòu)罪,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葉衛(wèi)新伙同他人在項目控制價為人民幣2990.795萬元的招標過程中,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符合串通投標罪的構(gòu)成要件,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葉衛(wèi)新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馬奎、韓潭彬的辯護人皆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串通投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馬奎、韓潭彬與其他人作用相當,不宜劃分主從犯,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馬奎、韓潭彬系初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正確,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朱立斌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葉衛(wèi)新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丁祥斌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馬奎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韓潭彬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可平

人民陪審員周順成

人民陪審員張秀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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