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207號
2024年07月22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霞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7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小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錢某霞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4月1日,被告人錢某1在他人許諾好處后,明知他人資金來路不正,仍然幫助他人用自己的銀行卡在池州市中國工商銀行、徽商銀行等地取現(xiàn)共計人民幣978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23年4月25日,錢某1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具體事實如下:
1.2023年4月1日,王某2的銀行卡(卡號:6217********)接收到王某1等人被詐騙的資金,其中48932元被詐騙的資金被轉(zhuǎn)到錢某1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內(nèi)(卡號:6215********),錢某1用該銀行卡在銀行柜臺幫助他人取現(xiàn)48900元并交給對方。
2.2023年4月1日,謝某的銀行卡(卡號:6217********)接收到任某被詐騙的資金,其中48932元被詐騙資金轉(zhuǎn)到錢某1提供的徽商銀行卡內(nèi)(卡號:6217********),錢某1用該銀行卡在銀行柜臺幫助他人取現(xiàn)48900元并交給對方。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樅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涉案銀行賬戶主體信息、交易流水記錄、取現(xiàn)記錄,詐騙案件被害人王某1、蔣某、時某、任某、楊某的陳述及受案、立案材料,證人王某2、謝某的證言,被告人錢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錢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錢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錢某1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錢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錢某1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錢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錢某1退出銀行賬戶內(nèi)未轉(zhuǎn)移的余款64元,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1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以提供銀行卡轉(zhuǎn)賬并取現(xiàn)的方式幫助轉(zhuǎn)移,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錢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錢某1犯罪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錢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錢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錢某1退出的人民幣六十四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根義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