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7)閩0702刑初26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8-05-18
一審請求情況
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延檢訴刑訴[2017]2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1、包某2犯串通投標罪及被告人包某2犯偽造身份證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于2017年11月1日以延檢訴刑追訴(2017)4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江某3、翁某4、張某5、沈某6、游某7、唐某8、林某9、翁某10、劉某11、尹某、石某12、陳某13、劉某14、蘭某15、鄭某2、應某17、林某18、翁某19、潘某20犯串通投標罪、被告人江某3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向本院追加起訴;于2018年1月3日以延檢訴刑追訴(2018)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黃崇勇、應孝坤、應妹妹犯串通投標罪向本院追加起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某、李某1、檢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3及其辯護人馮錦錫、被告人包某2及其辯護人任建民、被告人翁某4及其辯護人林相琴、被告人張某5、沈某6、游某7、唐某8、林某9、被告人翁某10及其辯護人林紹偉、被告人方某1及其辯護人劉麗云、蔡伍洲、被告人劉某11、尹興華、陳某13、石某12、被告人黃崇勇及其辯護人景化云、被告人蘭某15、劉某14、鄭某2應孝坤、應某17、被告人潘某20及其辯護人蔡建新、被告人翁某19及其辯護人陳文林、被告人應妹妹、被告人林某18及其辯護人歐延生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5年至2016年期間,為提高中標機率,被告人江某3與翁某10、張某5、唐某2、林某9、劉某11、沈某6、尹興華、劉某14、翁某4、鄭某2方某1、應孝坤等人聯(lián)系并商定分別掛靠公司共同進行圍標。江某3根據(jù)招標文件提供的K值區(qū)間選取不同的下浮率并發(fā)送給被告人林某18、鄭伍制作報價表,林某18、鄭某3江某3、翁某10等人通過組織團隊參與圍標,仍為江某3、翁某10等人統(tǒng)一制作不同的報價表。在收到統(tǒng)一制作的報價表后,江某3再安排公司員工被告人包某2通過QQ將報價表發(fā)送給參與圍標人員并由他們掛靠公司制作投標文件,其中,包某2將翁某10參與圍標的公司報價表通過QQ發(fā)送給翁某10公司員工被告人潘某20,潘某20再將報價表發(fā)送給翁某10掛靠的公司。項目中標后,由江某3將中標項目轉(zhuǎn)賣給他人,并按參與圍標公司數(shù)量分贓給參與圍標人員。
二、2015年開始,江某3預謀使用他人身份證冒名頂替投標,遂安排包某2找辦假證人員制作身份證。后包某2通過電話聯(lián)系辦假證人員“毛某”(另案處理),偽造頭像分別為黃某2、包某2、包某等人,姓名分別為“謝學理”(公民身份號碼為)、“崔某”(公民身份號碼為)、“陳某5強”(公民身份號碼)、“陳某6報”(公民身份號碼)、“江招”(公民身份號碼)、“許某2”(公民身份號碼)、“吳某3”(公民身份號碼)、“林某”(公民身份號碼)、“張某”(公民身份號碼)、“謝學理”(公民身份號碼)等10張居民身份證。經(jīng)認定,上述查獲的10張身份證均系偽證。
本院查明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定被告人江某3、包某2、翁某4、張某5、沈某6、游某7、唐某8、林某9、翁某10、方某1、劉某11、尹興華、陳某13、石某12、黃崇勇、蘭某15、劉某14、鄭某2應孝坤、應某17、潘某20、翁某19、應妹妹、林某18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江某3、包某2的行為還構(gòu)成偽造身份證件罪,且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某3、包某2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在串通投標犯罪中,被告人江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被告人江某3、張某5、沈某6、游某7、唐某8、林某9、劉某11、尹興華、陳某13、石某12、黃崇勇、蘭某15、劉某14、應孝坤、應某17、應妹妹、林某18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翁某10已經(jīng)準備投案,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是自首,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江某3、包某2、翁某4、張某5、沈某6、游某7、唐某8、林某9、翁某10、方某1、劉某11、尹興華、陳某13、石某12、黃崇勇、蘭某15、劉某14、鄭某2應孝坤、應某17、潘某20、翁某19、應妹妹、林某18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人馮錦錫提出被告人江某3安排包某2偽造身份證件,是為串通投標創(chuàng)造條件,偽造身份證件與串通投標的行為都是圍繞串通投標這一目標展開,屬于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性質(zhì),系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江某3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其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本院對被告人江某3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宣告緩刑。
辯護人任建民提出被告人包某2偽造身份證件的目的是串通投標,應認定為牽連犯,與串通投標罪擇一重罪處罰;包某2是江某3公司員工,其是根據(jù)江某3的指示通過QQ發(fā)送報價表、聯(lián)系圍標人員和制作假身份證件,制作假身份證件的費用也是公司報銷,其行為與江某3有明顯主、從犯之分,且包某2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本院對被告人包某2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林相琴提出被告人翁某4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主動退贓,系從犯,社會危害性小,請求本院對其適用緩刑。
辯護人林紹偉提出被告人翁某10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且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本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蔡伍洲、劉麗云提出被告人方某1串通投標過程中未給其他招標人造成損失,主觀惡性不強,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主動退出部分違法所得,請求本院對被告人方某1判處一年以內(nèi)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景化云提出被告人黃崇勇僅參與串通投標一起,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且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人蔡建新提出被告人潘某20是公司職工,是根據(jù)翁某10指示購買標書,沒有獲利,作用較小,系從犯,被告人潘某20本打算主動投案,在公安機關(guān)抓獲時無拘捕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建議本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人陳文林提出被告人翁某是在丈夫翁某10公司工作并幫忙購買部分標書、支付標書費用,系從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其無犯罪前科,如實坦白犯罪事實,請求本院對其免予處罰。
辯護人歐延生提出被告人林某18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本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或單處罰金。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串通投標事實
2015年至2016年期間,為提高中標機率,被告人江某3與被告人翁某10、張某5、唐某2、林某9、劉某11、沈某6、尹興華、劉某14、翁某4、鄭某2方某1、應孝坤等人聯(lián)系并商定分別掛靠公司共同進行圍標。江某3根據(jù)招標文件提供的K值區(qū)間選取不同的下浮率并發(fā)送給林某18或鄭伍制作報價表,林某18、鄭某3江某3、翁某10等人通過組織團隊參與圍標,仍為江某3、翁某10等人統(tǒng)一制作不同的報價表。在收到統(tǒng)一制作的報價表后,江某3再安排公司員工被告人包某2通過QQ將報價表發(fā)送給參與圍標人員并由他們掛靠公司制作投標文件,其中,包某2將翁某10參與圍標的公司報價表通過QQ發(fā)送給翁某10公司員工被告人潘某20,潘某20再將報價表發(fā)送給翁某10掛靠的公司。項目中標后,由江某3將中標項目轉(zhuǎn)賣給他人,并按參與圍標公司數(shù)量分贓給參與圍標人員。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5年11月5日,“武夷新區(qū)武夷山東站站前廣場規(guī)劃三路、規(guī)劃十一路、規(guī)劃十三路市政道路工程”公開招標,江某3掛靠的
福建麒麟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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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對該項目進行圍標。翁某19明知翁某10通過掛靠公司與江某3共同對該項目進行圍標,仍為翁某10掛靠的上述公司購買報名號及轉(zhuǎn)賬投標保證金;林某18明知江某3、翁某10等人通過組織團隊參與該項目圍標,仍以每份報價表人民幣500元的價格為江某3、翁某10等人統(tǒng)一制作不同的報價表。該項目于2015年12月10日開標,江某3掛靠的
福建博業(y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人民幣31733729元的價格中標。中標后,江某3以人民幣4280000元將該項目轉(zhuǎn)賣給李某2。其中,江某3分得100000元、方某1分得120000元、翁某10分得300000元、黃崇勇分得499000萬元。
2016年1月29日,“武夷學院圣農(nóng)食品學院-教學樓及綜合辦公樓工程”公開招標,江某3掛靠的
福建興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翁某4掛靠的
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共同對該項目進行圍標。林某18明知江某3等人通過組織團隊參與該項目圍標,仍以每份報價表500元的價格為江某3等人統(tǒng)一制作不同的報價表。該項目于2016年2月19日開標,翁某4掛靠的
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以14957027元的價格中標。中標后,江某3以770000元將該項目轉(zhuǎn)賣給陳某3。其中,被告人江某3分得人民幣57000萬元、翁某4分得70000元。
2016年3月24日,“
南平市建陽區(qū)實驗小學新校區(qū)工程”公開招標,江某3掛靠的
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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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輝集團(福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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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祥榮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福建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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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捷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福建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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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正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唐某8單獨掛靠的
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某12掛靠的
飛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方某1掛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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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華夏建工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對該項目進行圍標。林某18明知江某3等人通過組織團隊參與該項目圍標,仍以每份報價表500元的價格為江某3等人統(tǒng)一制作不同的報價表。潘某20介紹石某12將掛靠的
飛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加入江某3團隊對該項目進行圍標,并將包某2發(fā)送的
飛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報價表轉(zhuǎn)發(fā)給石某12用于制作投標文件。該項目于2016年4月20日開標,翁某4掛靠的
福建省正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幣50223314.63元的價格中標。中標后,江某3以人民幣3250000元將該項目轉(zhuǎn)賣給梁某1。其中,江某3分得270000元、翁某4分得150000元、張某5分得480000元、游某7分得120000元、沈某6分得180000元、林某9分得150000元、唐某8分得60000元、石某12分得129400元、方某1分得200000元。
4.2016年7月28日,“松溪縣實驗小學城東分校體育館、辦公綜合樓工程”公開招標,江某3掛靠的
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設有限公司、福建省禹某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翁某4掛靠的
閩晟(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飛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卓某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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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瑞泰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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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華億建設有限公司,尹興華掛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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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楷鼎(福建)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對該項目進行圍標。鄭某3江某3等人通過組織團隊參與該項目圍標,仍以每份報價表300元左右的價格為江某3等人統(tǒng)一制作不同的報價表。該項目于2016年8月19日開標,張某5掛靠的福建金某
建設有限公司以人民幣19472258.12元的價格中標。中標后,江某3以人民幣1260000元將該項目轉(zhuǎn)賣給劉某14。其中,江某3分得105000元、翁某4分得306000元、劉某11分得51900元、張某5分得100000元、唐某8分得50000元、沈某6分得50000元、游某7分得120000元、林某9分得人民幣46000元、尹興華分得46000元、劉某14分得52000元。
5.2016年8月1日,“武夷新區(qū)南林片區(qū)云谷小區(qū)景觀水系”公開招標,江某3掛靠的福建金某
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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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一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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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達建設有限公司,石某12掛靠的
飛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蘭某15掛靠的
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劉某14掛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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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泰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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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huán)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沈某6單獨掛靠的
福建中聯(lián)建工有限公司,應孝坤掛靠的
福建磊鑫(集團)有限公司、
中建協(xié)和建設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對該項目進行圍標。翁某19明知翁某10通過掛靠公司與江某3共同對該項目進行圍標,仍為翁某10掛靠的上述公司購買報名號及轉(zhuǎn)賬投標保證金;潘某20介紹石某12、蘭某15將掛靠公司加入江某3團隊對該項目進行圍標,并將包某2發(fā)送的掛靠公司報價表轉(zhuǎn)發(fā)給石某12、蘭某15用于制作投標文件。鄭某3江某3等人通過組織團隊參與該項目圍標,仍以每份報價表300元左右的價格為江某3等人統(tǒng)一制作不同的報價表。該項目于2016年8月23日開標,應孝坤掛靠的
福建磊鑫(集團)有限公司以人民幣24674414.62元的價格中標。中標后,江某3以2960000元將該項目轉(zhuǎn)賣給倪某2。其中,江某3分得765000元、翁某10分得292000元、翁某4分得216000元、唐某8分得144000萬元、張某5分得146000元、林某9分得73000元、沈某6分得73000元、游某7分得90000元、石某12分得70000元、蘭某15分得146000元、劉某14分得71000元、應孝坤分得140000元、鄭伍分得人民幣73000元。
6.2016年8月15日,“南平工業(yè)園區(qū)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公開招標,江某3掛靠的南安第一
建設有限公司、
中建名城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金某
建設有限公司、福建省禹某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瀧澄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福建省閩清一建
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翁某10掛靠的福建省地礦建設集團公司、
福州市一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宏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祥榮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福建卓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張某5掛靠的
福建省中瑞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唐某8掛靠的
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設有限公司、福建卓某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尹興華掛靠的
福建眾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劉某11掛靠的
福建恒業(y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某6掛靠的
福建中聯(lián)建工有限公司、福建中晟
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游某7掛靠的
福建大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陳某13掛靠的
福建曠博集團有限公司,應某17掛靠的
福州閩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龍?zhí)?/p>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磊鑫(集團)有限公司、
中建協(xié)和建設有限公司與方某1掛靠
中鐵二十四局集團福建鐵路建設有限公司、
福州閩龍鐵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對該項目進行圍標。翁某19明知翁某10通過掛靠公司與江某3共同對該項目進行圍標,仍為翁某10掛靠的上述公司購買報名號及轉(zhuǎn)入投標保證金,并將應某17通過掛靠公司參與圍標所分得的人民幣12.1萬元通過銀行轉(zhuǎn)給林某18,再由林某18將該錢款交于應某17。鄭某3江某3等人通過組織團隊參與該項目圍標,仍以每份報價表300元左右的價格為江某3等人統(tǒng)一制作不同的報價表。該項目于2016年9月7日開標,唐某8掛靠的
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設有限公司以17999822.01元的價格中標。中標后,江某3以980000元將該項目轉(zhuǎn)賣給翁某10。其中,江某3分得182000元、翁某10分得182000元、張某5分得26000元、唐某8分得52000元、尹興華分得26000元、劉某11分得28400元、沈某6分得52000元、游某7分得26000元、應某17分得121000元、方某1分得52000元。
7.2016年8月24日,“武夷山市石雄水廠一級泵房迀址工程”公開招標,江某3掛靠的南安第一
建設有限公司、
泉州市協(xié)勝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福建中鑫建設有限公司、
福建省左右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翁某4掛靠的福建省鑫濮源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飛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宇榕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強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陳某13掛靠的
福建曠博集團有限公司,林某9掛靠的
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華億建設有限公司,蘭某15掛靠的
福建南平南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市宏城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閩清一建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武夷隆鑫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環(huán)宇建筑集團有限公司、
中建協(xié)和建設有限公司、
福建群達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對該項目進行圍標。鄭某3江某3等人通過組織團隊參與該項目圍標,仍以每份報價表300元左右的價格為江某3等人統(tǒng)一制作不同的報價表。潘某20介紹蘭某15將掛靠公司加入江某3團隊對該項目進行圍標,并將包某2發(fā)送的掛靠公司報價表轉(zhuǎn)發(fā)給蘭某15用于制作投標文件。該項目于2016年9月18日開標,江某3掛靠的
福建省左右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以10841391.51元的價格中標。該項目因無人購買,由
福建省左右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承建。
8.2016年8月30日,“建陽第一醫(yī)院醫(yī)技樓建設工程”公開招標,江某3掛靠的南安第一
建設有限公司、
廈門市建安集團有限公司、華某(福建)
置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東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翁某4掛靠的福建省鑫濮源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閩晟(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瑞泰建設有限公司、福建省涵城
建設有限公司,張某5掛靠的
凱輝集團(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卓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龍?zhí)旖ㄔO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某
建設有限公司、福建閩發(fā)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瑞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唐某8掛靠的
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設有限公司,尹興華掛靠的
福建眾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劉某11掛靠的
福建恒業(y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某9掛靠的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沈某6掛靠的福建省育才建設發(fā)展公司,游某7掛靠的
福建閩清一建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陳某13掛靠的
福建曠博集團有限公司,翁某10掛靠的
福州市一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祥榮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方某1掛靠
中鐵二十四局集團福建鐵路建設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對該項目進行圍標。鄭某3江某3等人通過組織團隊參與該項目圍標,仍以每份報價表300元左右的價格為江某3等人統(tǒng)一制作不同的報價表。該項目于2016年9月26日開標,唐某8掛靠的福建省泉州第一
建設有限公司以人民幣44381482.77元的價格中標。中標后,江某3以2880000元將該項目轉(zhuǎn)賣給謝世清。其中,被告人江某3分得1550000元、翁某4分得176000元、張某5分得276000元、唐某8分得45000元、尹興華分得51400元、劉某11分得45950元、林某9分得42000元、沈某6分得46000元、游某7分得40000元、陳某13分得45670元、翁某10分得84000元、方某1分得46000元。
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翁某19在
福建廣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4在南平市延平區(qū)被告人包某2、方某1在
福建鑫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內(nèi)、被告人鄭伍在福建南平三建工程
建設有限公司內(nèi)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潘某20在南平市延平區(qū)內(nèi)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翁某10前往黃燕山位于南平市延平區(qū)的金燕混凝土有限公司,準備和黃燕山于2016年12月5日前往南平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接受調(diào)查;2016年12月3日翁某10在南平市延平區(qū)的金燕混凝土有限公司內(nèi)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被告人劉某14于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唐某8于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林某9于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尹興華于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蘭某15于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江某3于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沈某6于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張某5與林某18于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劉某11于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游某7于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石某12于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陳某13于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應某17于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應妹妹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傳喚于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應孝坤于2017年6月19日均主動到南平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接受調(diào)查,被告人黃崇勇于2017年3月21日主動到建甌市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上述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江某3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3029000元、翁某4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918000元、張某5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1028000元、沈某6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401000元、游某7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396000元、唐某8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471000元、林某9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311000元、翁某10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1500000元、方某1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200000元、劉某11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136250元、尹興華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123400元、陳某13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65670元、石某12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199400元、黃崇勇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499000元、蘭某15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146000元、劉某14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243000元、鄭伍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73000元、應孝坤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140000元、應某17向南平市公安局退出違法所得12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1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日28日被決定取保候?qū)彛严刃辛b押5個月20日。
(二)、偽造身份證件事實
2015年開始,江某3預謀使用他人身份證冒名頂替投標,遂安排包某2找辦假證人員制作身份證。后包某2通過電話聯(lián)系辦假證人員“毛某”(另案處理),偽造頭像分別為黃某2、包某2、包某等人,姓名分別為“謝學理”(公民身份號碼為)、“崔某”(公民身份號碼為)、“陳某5強”(公民身份號碼)、“陳某6報”(公民身份號碼)、“江招”(公民身份號碼)、“許某2”(公民身份號碼)、“吳某3”(公民身份號碼)、“林某”(公民身份號碼)、“張某”(公民身份號碼)、“謝學理”(公民身份號碼)等10張居民身份證。經(jīng)認定,上述查獲的10張身份證均系偽證。
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南平市延平區(qū)司法局對被告人翁某10、沈某6、林某9、劉某11、邵武市司法局對被告人石某12、建甌市司法局對被告人陳某13、黃崇勇、武夷山市司法局對被告人蘭某15進行司法調(diào)查,上述司法局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上述被告人均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二十四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陳某1、尤某、蔡某、陳某2、倪某1、李某2、薛某、陳某3、許某1、梁某1、倪某2、楊某、梁某2、劉某、趙某、吳某1、吳某2、池某、鄭某1、陳某4、黃某1、孫某、郭某、黃某2、包某的證言、“武夷新區(qū)武夷山東站站前廣場規(guī)劃三路、規(guī)劃十一路、規(guī)劃十三路市政道路工程”、“武夷學院圣農(nóng)食品學院-教學樓及綜合辦公樓工程”、“
南平市建陽區(qū)實驗小學新小區(qū)工程”、“松溪縣實驗小學城東分校體育館、辦公綜合樓工程”、“武夷新區(qū)南林片區(qū)云谷小區(qū)景觀水系”、“南平工業(yè)園區(qū)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武夷山市石雄水廠一級泵房遷址工程”、“建陽第一醫(yī)院醫(yī)技樓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及相關(guān)材料、鑒別居民身份證證明書、各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銀行明細單據(jù)、非法所得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南平市延平區(qū)司法局、邵武市司法局、建甌市司法局、武夷山市司法局的審前調(diào)查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3、包某2、翁某4、張某5、沈某6、游某7、唐某8、林某9、翁某10、方某1、劉某11、尹興華、陳某13、石某12、黃崇勇、蘭某15、劉某14、鄭某2應孝坤、應某17、潘某20、翁某19、應妹妹、林某18采取掛靠等非法手段,為提高中標幾率,以多個投標人名義進行圍標,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江某3、包某2偽造身份證件,其行為還構(gòu)成偽造身份證件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3、包某2等二十四人共同串通投標,被告人江某3、包某2共同偽造身份證件,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某3、包某2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以串通投標罪和偽造身份證件罪數(shù)罪并罰。在串通投標犯罪中,被告人江某3組織人員圍標,分配違法所得,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包某2、方某1等二十三位被告人在該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具有法定應當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其中被告人包某2雖系從犯,但是其參與全部串通投標,其工作為了整個投標團隊服務,作用相對較大。被告人江某3、張某5、沈某6、游某7、唐某8、林某9、劉某11、尹興華、陳某13、石某12、黃崇勇、蘭某15、劉某14、應孝坤、應某17、應妹妹、林某18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翁某10已經(jīng)準備投案,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系自首,均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包某2、方某1、翁某4、鄭某2潘某20、翁某19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方某1、尹興華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江某3、翁某4、張某5、沈某6、游某7、唐某8、林某9、翁某10、劉某11、尹興華、陳某13、石某12、黃崇勇、蘭某15、劉某14、鄭某2應孝坤、應某17均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被告人方某1已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均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上述量刑情節(jié),本院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對于辯護人馮錦錫提出被告人江某3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其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余辯護意見,依據(jù)不足,不予采納。辯護人任建民提出被告人包某2認罪態(tài)度好,系從犯,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其余辯護意見,依據(jù)不足,不予采納。辯護人林相琴提出翁某4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主動退贓,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林紹偉提出被告人翁某10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且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劉麗云、蔡伍洲提出被告人方某1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且退出200000元違法所得,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其余辯護意見,依據(jù)不足,不予采納。辯護人景化云提出被告人黃崇勇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且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其余辯護意見,依據(jù)不足,不予采納。辯護人蔡建新提出被告人潘某20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其余辯護意見,依據(jù)不足,不予采納。辯護人陳文林提出被告人翁某19犯罪作用小,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其余辯護意見,依據(jù)不足,不予采納。辯護人歐延生提出被告人林某18有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是從犯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南平市延平區(qū)司法局、邵武市司法局、建甌市司法局、武夷山市司法局的審前調(diào)查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江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
二、被告人包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
三、被告人翁某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四、被告人張某5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0元。
五、被告人沈某6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
六、被告人游某7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
七、被告人唐某8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
八、被告人林某9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
九、被告人翁某10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
十、被告人方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
十一、被告人劉某1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十二、被告人尹興華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十三、被告人陳某1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十四、被告人石某1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十五、被告人黃崇勇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十六、被告人蘭某15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5000元。
十七、被告人劉某1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十八、被告人鄭伍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元。
十九、被告人應孝坤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元。
二十、被告人應某17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二十一、被告人潘某20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
二十二、被告人翁某19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二十三、被告人應妹妹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二十四、被告人林某18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翁某4、張某5、沈某6、游某7、唐某8、林某9、翁某10、劉某11、尹興華、陳某13、石某12、黃崇勇、蘭某15、劉某14、鄭伍、應孝坤、應某17、潘某20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上述二十四位被告人所并處的罰金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十五、公安機關(guān)所扣押的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世文
人民陪審員陳明超
人民陪審員趙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延碧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