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6刑終93號
2024年07月2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其德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2024)皖0621刑初30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雪梅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張其德及其辯護人張輝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查明:2023年10月7日18時28分許,被告人張其德無駕駛資格酒后駕駛皖FN××**號小型客車,沿濉溪縣劉橋鎮(zhèn)濉永路行駛至劉橋鎮(zhèn)丁樓橋徽商銀行門口時,與劉某祖駕駛的皖FL××**號小型客車發(fā)生刮碰,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對張其德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60毫克/100毫升;后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6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jīng)濉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張其德負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張其德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張其德與被害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其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予以采納。張其德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且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處刑罰,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其與被害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張其德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上訴人主張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張其德應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jié),一審法院認定張其德系坦白確有錯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造成交通事故后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調(diào)查的,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本案中,張其德造成交通事故且無傷者,在他人報警后其在現(xiàn)場等待并配合公安機關調(diào)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故一審法院認定張其德系坦白確有錯誤,請二審法院依法判處。
淮北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在案證據(jù)證明張其德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的犯罪事實。原判決對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但原判未認定張其德具有自首情節(jié),確有錯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本案中,張其德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并配合公安機關調(diào)查,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后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綜上,原審法院判決有誤,抗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原審被告人張其德提出:其堅持認罪認罰,深刻悔罪。
其辯護人提出:張其德符合自首的條件,一審法院認定其系坦白錯誤,希望二審法院在此基礎上對張其德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及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二審期間,檢察機關提供如下證據(jù):
1.2024年6月6日公安機關對張其德的訊問筆錄:2023年10月7日,在××鎮(zhèn)××樓××附近,酒后開車與劉某祖的車發(fā)生碰撞,對方報警后,我一直在事故現(xiàn)場等派出所的來,后來現(xiàn)場民警對我進行呼氣酒精檢測,當時檢測結果為260毫克/100毫升。發(fā)生事故后,我就下車和劉某祖說車輛發(fā)生碰撞的事情,我們在說話的過程中就知道對方已經(jīng)報警了。
2.2024年6月7日公安機關對劉某祖的詢問筆錄:2023年10月7日,在××鎮(zhèn)××樓××附近,與張其德開的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車輛碰撞后,我和張其德都下車了,我當時看見張其德晃晃悠悠的站不穩(wěn),還能聞到張其德身上有一股濃烈的酒精味,感覺他應該喝酒了。我們這邊當時報警了,張其德知道我們報警了,他就一直在現(xiàn)場,他還說他沒有駕駛證,等到警察來到后先對張其德進行酒精吹氣測試,然后就把張其德帶走了。
3.2024年6月6日濉溪縣公安局劉橋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案發(fā)當天,張其德與劉某祖發(fā)生剮蹭后,劉某祖母親謝某報警后,張其德、劉某祖均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詢問情況時張其德陳述了其酒后駕駛機動車與對方刮碰的情況,并配合民警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后帶至醫(yī)院抽血檢測。2023年10月10日電話通知張其德接受訊問,張其德主動前往劉橋派出所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張其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張其德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且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處刑罰,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其與被害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關于抗訴機關所提,一審法院認定張其德系坦白錯誤,應認定為自首的抗訴意見,經(jīng)查,認定“自首”須符合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要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guī)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本案中,張其德酒后駕車與劉某祖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張其德明知劉某祖的母親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待民警到現(xiàn)場后如實供述了酒后駕車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并配合民警酒精檢測。故張其德符合自動投案的情形,且到案后如實供述,依法應認定自首。故抗訴機關及張其德的辯護人關于張其德應認定為自首的抗訴意見、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一審法院認定張其德系坦白,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但一審法院已綜合考慮張其德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認罪認罰情節(jié),并采納了檢察機關在認定自首基礎上的量刑建議,對張其德的量刑并無不當。故對抗訴機關及張其德辯護人關于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的抗訴意見、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光輝
審判員朱磊
審判員馮琳琳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瑩瑩
書記員李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