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6)湘0406刑初11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行賄罪
裁判日期:2018-05-30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雁檢公訴刑訴[2016]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行賄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jù)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于同日立案。在審理期間,公訴機關于2017年2月4日、6月1日,先后二次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審理,本院均予同意。同年6月29日,該院以補充偵查完畢為由,提請恢復審理,本院于次日恢復審理。因該案案情復雜,經(jīng)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同年11月28日,公訴機關發(fā)現(xiàn)王某某有遺漏的罪行,以雁檢公訴刑補訴[2017]3號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王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向本院補充起訴。在審理期間,該院就補充起訴部分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本院于次日同意延期審理。同年3月26日,該院以補充偵查完畢為由,提請恢復審理,本院于次日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谷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鄧寒鳴等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從湖南省大宇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宇公司”)承包了祁東縣鐵塘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以下簡稱“鐵塘橋加固工程”)。施工期間,王某某與祁東縣鐵塘橋水庫管理所(以下簡稱“鐵塘橋管理所”)所長屈某某、出納李某甲等人相互勾結,通過虛報工程量的方式,共同貪污國家水利專項資金,至2015年止,王某某共貪污683,899.07元。2011年,王某某為表示對屈某某幫助其套取國家資金683,899.07元的感謝,送給屈某某10,000元。2012年至2014年,王某某采取邀請其他公司陪標、圍標,代其他公司繳納保證金、支付其他公司好處費、資料費、保證金利息等方式,串通投標報價,在本市承攬多個水利工程項目,損害了招標人利益。其中,祁東縣2013年度小型農(nóng)田水利重點縣建設項目中標價18,272,670元;2013年耒陽市淝江三都鎮(zhèn)治理工程中標價17,541,072.62元;祁東縣磚塘項目2014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投標價9443,228元;2014年祁東縣清江歸陽段治理工程設計施工項目中標價12,769,565元。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交了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干部簡要情況表、信息采集表、職務任免通知、批復、實施計劃通知、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注冊登記資料、投標材料、中標通知書、合同協(xié)議書、驗收鑒定書、內(nèi)部承包協(xié)議書、決定、證人證言、明細賬、轉賬憑證、領款憑單、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情況說明、工程結算審查結論通知、司法鑒定意見書、同案人的供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招標公告、報名表、得分表、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騙取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王某某在共同貪污犯罪中,系主犯,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shù)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某辯稱,他送錢給屈某某的目的不是為了感謝屈某某幫助其套取國家資金,而是為了讓屈某某能夠盡快撥付工程進度款。其辯護人提出,鐵塘橋管理所班子成員套取資金系集體研究決定,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王某某要求鐵塘橋管理所支付60萬元不構成貪污罪;王某某為讓屈某某能夠盡快撥付進度款而向屈某某行賄,因未達到行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不應當認定為犯罪;沒有證據(jù)證實王某某有與其他人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犯串通投標罪的證據(jù)不足,請求宣告王某某無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鐵塘橋管理所系國家事業(yè)單位,具有防汛抗旱管理、工農(nóng)業(yè)供水管理、發(fā)電和漁業(yè)管理等職責。屈某某(另案處理)2005年8月?lián)舞F塘橋管理所所長,李某甲(另案處理)1999年8月至2011年7月?lián)舞F塘橋管理所技術員兼出納,2011年8月至今擔任鐵塘橋管理所工會主席。2009年7月10日,衡陽市水利局批準鐵塘橋管理所作為鐵塘橋加固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承擔鐵塘橋加固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屈某某,鐵塘橋加固工程建設在項目法人領導下,由項目經(jīng)理負責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項目經(jīng)理屈某某,下設工程技術部、財務部等部門,李某甲為工程技術部成員、財務部出納。同年10月16日,衡陽市水利局、衡陽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了鐵塘橋加固工程2009年國家投資項目實施計劃,計劃中央投資1715萬元,地方投資431萬元,財政實際撥付資金1888萬元(其中中央投資1715萬元,地方配套173萬元)。該工程于2009年9月進行施工招標,大宇公司于同年10月9日中標,并于同月23日,與鐵塘橋管理所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以16,589,922元的價格承建主體工程。同月28日,大宇公司成立項目經(jīng)理部,被告人王某某任項目副經(jīng)理。同年11月27日,大宇公司將主體工程發(fā)包給廖某某,廖某某又轉包給王某某等人。2009年11月,主體工程開工,屈某某向李某甲和鐵塘橋管理所其他班子成員王某某、陳某某、李某乙等人提出,溢洪道部分工程已于2004-2005年修建,此次鐵塘橋加固工程實施計劃中又上報恢復重建,該部分工程可以不施工,讓王某某配合通過虛報工程量的方式,套取200余萬元作為鐵塘橋管理所的開支,李某甲等人同意。屈某某、李某甲等人將此想法告知王某某,王某某表示同意,但要求獲取好處,屈某某、李某甲等人同意以虛報工程量的方式,幫助王某某獲取約60萬元。
2010年2月10日,王某某來到郵政儲蓄銀行祁東縣支行營業(yè)部開設了一個活期儲蓄存折交給屈某某、李某甲,用于鐵塘橋管理所收取套取的資金。王某某在溢洪道控制段、泄槽一段、消力池一段項目、泄槽二段部分項目、消力池二段部分項目、尾水渠、防汛公路、一副壩拋石護腳等部分項目未施工的情況下,安排員工編制上述項目的工程計量、計算與支付資料,屈某某等人在審定時,明知上述工程項目系虛增的工程量,仍代表建設單位在工程量簽證單、工程量計算簽證表上審核簽字,李某甲將上述未施工項目的工程款撥付給大宇公司,大宇公司再按比例撥付給王某某。事后,王某某陸續(xù)將鐵塘橋管理所要求虛增的項目工程款一部分付現(xiàn)金給屈某某、李某甲,一部分轉入屈某某的個人賬戶和王某某為鐵塘橋管理所套取資金所開設的郵政儲蓄賬戶內(nèi)。2010年11月,鐵塘橋加固工程主體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2013年12月18日,祁東縣財政局對鐵塘橋加固工程進行結算審查,審定大宇公司施工的主體工程(含屈某某、王某某等人虛增的工程項目)金額共計16,570,310.84元。經(jīng)鑒定,屈某某等人與王某某共套取資金2,683,898.57元。其中,2010年2月11日至2013年7月17日,王某某分多次將其中的1999,999.5元付給鐵塘橋管理所,余款約683,899.07元被王某某占有。
2015年10月13日,中共衡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在查處祁東縣水務系統(tǒng)系列腐敗案中,發(fā)現(xiàn)王某某涉嫌行賄,遂移送給檢察機關。同月14日,檢察機關對王某某涉嫌行賄犯罪立案偵查,并對王某某網(wǎng)上追逃。同年12月1日,衡陽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將王某某抓獲,并于次日移交給檢察機關,2015年12月2日,王某某因涉嫌犯行賄罪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16年1月7日,王某某主動供述了檢察機關還未掌握的套取國有資金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證明鐵塘橋管理所的機構類型、業(yè)務范圍等情況;
2、干部簡要情況表、信息采集表、職務任免通知、衡陽市水利局關于成立祁東縣鐵塘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法人的批復,證明屈某某、李某甲分別擔任職務及工作職責情況;
3、衡陽市水利局、衡陽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下達涼水沖水庫等7座2009年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第一批中央預算內(nèi)投資項目實施計劃的通知、銀行交易明細,證明鐵塘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資金來源、撥付情況;
4、大宇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注冊登記資料、投標材料、中標通知書、合同協(xié)議書,證明大宇公司的企業(yè)類型、中標鐵塘橋加固工程主體工程的價格以及與鐵塘橋管理所簽訂合同的情況;
5、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鐵塘橋水庫除險加固主體工程投入使用驗收鑒定書,證明鐵塘橋加固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情況;
6、內(nèi)部承包協(xié)議書、大宇公司關于成立祁東縣鐵塘橋水庫項目經(jīng)理部的決定、證人廖某某的證言,證明大宇公司將鐵塘橋加固工程交給廖某某承包后,廖某某又將該工程轉包給王某某,由王某某擔任項目副經(jīng)理的情況;
7、明細賬、轉賬憑證、領款憑單、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鐵塘橋管理所撥付工程款給大宇公司,大宇公司再按比例將款撥給王某某的情況;
8、虛增工程量的情況說明、祁東縣財政局關于下達祁東縣鐵塘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結算審查結論的通知及其附件、湖南興泰司法鑒定中心興泰基鑒字[2017]第01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王某某與屈某某、李某甲等人以虛增工程量的方式共同套取工程款的數(shù)額等情況;
9、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鐵塘橋管理所為收取套取的資金,以王某某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王某某陸續(xù)轉給鐵塘橋管理所虛增的部分項目工程款的情況;
10、衡陽市興源司法鑒定所衡興司鑒所[2016]會鑒字第10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王某某轉給鐵塘橋管理所虛增的部分項目工程款的數(shù)額;
11、證人王某某、李某乙、陳某某、劉某某的證言,分別證明王某某與屈某某等人共同套取工程款的事實;
12、證人郭某某的證言,證明王某某安排他編制溢洪道控制段等虛增工程的工程計量、計算與支付資料的事實;
13、同案人屈某某、李某甲的供述,證明他們與王某某合謀以虛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工程款的數(shù)額;
14、證人羅某某、羅某、徐某某的證言,證明王某某歸案的經(jīng)過以及歸案后主動供述套取國有資金事實的情況。
15、被告人王某某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起訴書關于王某某為表示對屈某某幫助其套取國家資金683,899.07元的感謝,于2011年送給屈某某10,000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的指控,經(jīng)查,王某某在偵查階段對其向屈某某行賄一萬元目的的供述存在反復,庭審中否
認向屈某某行賄一萬元是為了感謝屈某某幫助其套取68萬余元,屈某某亦否認收受王某某一萬元的目的是因為幫助王某某套取68萬余元,公訴機關沒有提供其他證據(jù)證實其這一指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關于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與認定的規(guī)定,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向屈某某行賄一萬元是為表示對屈某某幫助其套取國家資金683,899.07元的感謝的證據(jù)不足,故本院認定王某某送給屈某某1萬元是為了讓屈某某加快撥付工程進度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六)項行賄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造成經(jīng)
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王某某為加快撥付工程款而向屈某某行賄一萬元未達到行賄犯罪構罪標準,起訴書指控王某某構成行賄罪,本院不予支持。對王某某辯稱,他送錢給屈某某是為了
讓屈某某能夠盡快撥付工程進度款;其辯護人提出王某某向屈某某行賄,因未達到行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不應當認定為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對于起訴書關于王某某于2012年至2014年,采取邀請其他公司陪標、圍標,代其他公司繳納保證金、支付其他公司好處費、資料費、保證金利息等方式,串通投標報價,在本市承攬多個水利工程項目,損害了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
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的指控,經(jīng)查,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王某某與相關公司之間就投標報價私下串通,聯(lián)手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的行為,也沒有證據(jù)證實王某某與招標人有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犯串通投標罪的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犯串通投標罪的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與依法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屈某某、李某甲勾結,屈某某、李某甲不正當行使職權,采取虛報工程量的方式,套取683,899.07元國有資金給王某某,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套取683,899.07元的行為為貪污不當,其理由是,屈某某、李某甲等人經(jīng)過單位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決定套取國有資金用于本單位開支,為實現(xiàn)這一目的,與王某某相互勾結,接受王某某分得好處的無理要求,不正當行使職權,對王某某編制的虛假工程計量、計算與支付資料予以審核通過并撥付工程款,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完全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由于套取國有資金的行為系集體研究決定,王某某等人的這一行為不具有貪污罪所要求的秘密性,故認定王某某套取683,899.07元的行為為貪污不當,應以濫用職權罪對其定罪處罰。對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王某某不構成貪污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與他人勾結,參與犯罪,起了次要作用,系本案的從犯。王某某歸案后,主動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jù)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王某某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華艷
人民陪審員劉忠道
人民陪審員李仕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