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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臨刑初字第88號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25   閱讀:

審理法院: 臨清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臨刑初字第8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6-11-09

審理經(jīng)過
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公刑訴[2015]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1、徐某2、康某3、張某4、張某5、周某6、吳某7、魏某8、劉某9、王某10、秦某11、許某12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郭某1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告人徐某2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魏某8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張某5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周某6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康某3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劉某9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10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4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秦某11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許某12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吳某7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13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徐某14、李某15、孫某16、郭某17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審理期間,公訴機關申請延期審理兩次。本院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別申請延長審限三個月。臨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秀立、張曉輝、武學達、孔靜、肖云光、張有穎、姜麗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1、徐某2、魏某8、張某5、周某6、劉某9、王某10、張某4、秦某11、許某12、吳某7、李某13、徐某14、康某3、李某15、孫某16、郭某17及辯護人尹玉芹、李月川、陳文達、沙建鵬、修東磊、劉燕華、白云明、孟昭詩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自2011年以來,被告人郭某1等人在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郭某1為首,以被告人徐某2、康某3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張某4、張某5、周某6、吳某7、魏某8、劉某9、王某10、秦某11、許某12及臨清市煙店鎮(zhèn)拳廠村農(nóng)民樊某45(另案處理)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1、康某3在臨清市東環(huán)路開設日月星KTV和天威賓館,并在天威賓館為被告人張某5、劉某9、王某10、許某12、秦某11、張某4等人統(tǒng)一提供住宿,口頭約定年底發(fā)放工資。在被告人郭某1的組織領導下,該組織在臨清、冠縣等地,大肆實施犯罪行為,公然挑釁社會秩序,給廣大群眾造成了極大的心理恐慌,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wěn)定和政府的公信力。就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汽車、砍刀、棍棒、口罩等工具,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勘驗、搜查、辨認等筆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監(jiān)控錄像,證人侯某、周某1、李某1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張某7、王某13、孫某2等人的陳述及被告人郭某1、徐某2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二、被告人郭某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

(一)故意傷害罪

2013年12月15日23時許,在莘縣王奉鎮(zhèn)田六村村北樹林中一臨時地下賭場內,被告人郭某1與孫某2因故發(fā)生口角,隨行的被告人徐某2、張某4等人見狀,遂對孫某2實施毆打,其間,被告人徐某2持刀將被害人孫某2捅傷,致其重傷二級。后被告人郭某1賠償被害人孫某27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因被告人郭某1對冠縣交通局職工張某7不滿,為逞強斗狠,于2014年7月10日20時許,在被告人郭某1的周密部署、組織指揮下,被告人李某13、徐某2、王某10、秦某11、劉某9、魏某8、張某5、許某12、周某6、張某4、吳某7等人統(tǒng)一著迷彩服、戴口罩或帽子蒙面,駕乘三輛汽車至冠縣北環(huán)汽車站東“驕龍豆撈”飯店大門前,趁張某7等人走出飯店門口之機,被告人徐某2等人手持鋼管、斧頭、砍刀等工具,對張某7及同行的王某13進行毆打,致張某7、王某13重傷二級。后被告人郭某1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15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出示了被害人孫某2、張某7、王某13的陳述,證人李某6、閆某1、郭某1、陳某1、陳某2、徐某1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辨認筆錄,莘縣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說明,冠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說明,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及被告人郭某1、李某13、徐某2、王某10、秦某11、魏某8、張某5、許某12、劉某9、周某6、張某4、吳某7等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二)尋釁滋事罪

2011年2月6日17時許,被告人郭某1因聽說宗某曾對其謾罵,遂安排被告人康某3和王某1(另案處理)駕駛兩輛汽車,帶領樊某45及楊某46、路某48、汪某49、鄭某50、沈某51(均另案處理),到冠縣泰昌投資有限公司北館陶辦事處門前,由王某1、楊某46、汪某49、沈某51、鄭某50、路某48等人持械將宗某打傷,并對辦事處門前兩輛汽車及辦事處的其他物品進行打砸,致宗某輕傷一級。后被告人康某3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6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2012年10月18日17時許,被告人郭某1、李某15等人在冠縣賈鎮(zhèn)十字路口處因行車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到達冠縣定遠寨鄉(xiāng)閆營洗浴中心后,在該洗浴中心居住的徐某2、張某5等人聽被告人郭某1招呼后,與隨后追趕前來理論的李某16等人發(fā)生打斗,其間,將李某16打至輕傷。

2013年4月22日22時許,在冠縣北環(huán)路汽車站西佳泰商務賓館二樓東頭電梯口處,因程某和朋友沙某在等電梯時,看了出電梯的被告人郭某1及王某2(另案處理)等人一眼,后被告人郭某1與王某2等人對被害人程某進行拳打腳踢,致其輕傷二級。后雙方達成調解,賠償被害人程某8萬元。

2013年4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吳某7、郭某17等人到冠縣清水鎮(zhèn)北街村向該村村民吳某8、吳某10催收高利貸欠款時發(fā)生沖突,遂電話喊來被告人徐某2、秦某11等人,在清水鎮(zhèn)派出所民警處警期間,被告人吳某7、郭某17、秦某11等人仍手持砍刀、棍棒對吳某10、吳某8二人進行追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吳某10之傷情為輕微傷,吳某8之傷情為輕傷二級。后郭某1一方與二被害人達成和解。

被告人郭某1的同鄉(xiāng)郭金兵參與施工冠縣店子鄉(xiāng)水庫,因當?shù)夭糠执迕褡钄r工程施工,郭金兵請郭某1幫忙對店子鄉(xiāng)趙固村農(nóng)民張秀蓮實施打擊。2014年1月14日2時許,被告人郭某1先帶領徐某2、張志彬等人到張秀蓮的門市部踩點,后安排被告人徐某2、張某5于次日2時許,帶領張某4、魏某8、王某10、劉某9、周某6、秦某11等人乘車到達該村,對張秀蓮的門市部進行打砸。

因冠縣店子鄉(xiāng)群眾趙某等人對店子鄉(xiāng)水庫工程有意見,并多次信訪,受郭金兵(在逃)安排,為對上訪群眾實施打擊,被告人郭某1指使李某13等人,于2014年3月31日下午,在吳某4開面包車拉著本村村民趙某、吳某6等八人從冠縣信訪局上訪回來,行至冠縣外環(huán)五村南邊時,由李新駕駛的汽車追蹤截停面包車后,由蒙面持械的被告人周某6、劉某9、王某10等人對面包車及乘車的趙某等人進行打砸,造成面包車損壞、趙某等人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趙某之傷情屬輕微傷。

2014年1月21日1時許,被告人郭某1、康某3因不滿其經(jīng)營的日月星KTV的女服務員辭職到臨清市新開設的帝苑國際KTV上班,指使被告人魏某8、李某15、劉某9等人在帝苑國際KTV附近,駕車追蹤從該KTV下班乘坐出租車的兩名女服務員,后強行截停出租車,將該兩名女服務員帶至偏僻地點,強行剪去二人的頭發(fā)。

2014年1月30日0時許,為繼續(xù)對帝苑國際KTV實施打擊,被告人郭某1指使被告人徐某2、張某4等人駕乘兩輛汽車,到帝苑國際KTV,持械對該KTV大廳內財物及門外停放的兩輛轎車進行打砸。經(jīng)臨清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46849元。

2014年7月3日零時許,冠縣店子鄉(xiāng)政府干部郭迅與冠縣交通局干部劉軍華發(fā)生交通糾紛,后郭迅與劉軍華一方找的中間人冠縣交通局干部張某7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執(zhí),郭迅向被告人郭某1稱“受氣了”,后接郭迅電話趕到現(xiàn)場的被告人徐某14將糾紛現(xiàn)場的情況電話告知郭某1。

被告人郭某1為逞強斗狠,發(fā)泄對張某7的不滿,遂指使被告人徐某2帶領張某5、許某12、秦某11、周某6、王某10,指使樊某45帶領魏某8、孫某16、臨清市潘莊鎮(zhèn)西路寨村農(nóng)民何某、凡慶峰(均另案處理),指使李某13帶領劉某9,由徐某14帶路,分乘五輛車,持砍刀、斧頭、棍棒等工具,先后到張某7投資的BOSS商務會所及張某7提供場所,由他人經(jīng)營的精武門武館進行打砸,致在該商務會所消費的王某15輕傷二級;造成該商務會所部分物品及停放在該會所的魯P×××××號“奧德賽”汽車損壞,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損失物品價格共計37480元,造成武館內空調、飲水機等物品損壞,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損失物品價格共計3810元。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出示了被害人宗某、程某、吳某8、吳某9、趙某、閆某2、王某14、王某15、張某7、陳某3、陳某4的陳述,證人李某8、劉某1、王某1、沙某、王某2、韓某1、韓某2、王某3、羅某1、王某4、郭某2、宋某、劉某2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記錄、辨認筆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證明,立案決定書,調解協(xié)議,接處警記錄單及被告人郭某1、康某3、李某15、徐某2、張某5、吳某7、郭某17、張某4、魏某8、王某10、劉某9、周某6、秦某11、李某13、徐某14、許某12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三)強迫交易罪

臨清市煙店鎮(zhèn)拳廠村農(nóng)民樊某45為達到壟斷煙店鎮(zhèn)砌塊磚市場的目的,在被告人郭某1的支持介紹下,由樊某45安排被告人魏某8、秦某11、許某12等人通過對運輸砌塊磚的車輛進行攔截、打砸,強迫他人退出煙店鎮(zhèn)砌塊磚市場,強迫當?shù)厣虘襞c其共同實現(xiàn)了對當?shù)厥袌龅膲艛嘟?jīng)營。

2014年3月份,車明軍與他人駕駛兩輛三輪車,在送砌塊磚到本市煙店鎮(zhèn)劉煙店村建筑工地時,兩次被樊某45派去的被告人秦某11阻攔,并威脅要砸車。后樊某45威逼車明軍的父親車云雷等人,與其合伙共同壟斷煙店鎮(zhèn)區(qū)域的砌塊磚經(jīng)營,并個人獨占一半的利潤。

2014年6月30日12時許,在堠碼公路冠縣北館陶鎮(zhèn)杜莊村路段,樊某45指使被告人魏某8等人,對給冠縣賈鎮(zhèn)高壓鋪村花磚廠運送砌塊磚的冠縣定遠寨鄉(xiāng)前杏元村村民陳某3、陳某4駕駛的兩輛農(nóng)用三輪車攔截打砸,造成經(jīng)濟損失1500元,并以此威脅冠縣賈鎮(zhèn)高壓鋪村花磚廠經(jīng)營者常廣遠退出了煙店鎮(zhèn)砌塊磚市場。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出示了被害人陳某3、陳某4等人的陳述,證人常廣遠、張某1、車云雷等人的證言,受案登記表,記賬本及被告人郭某1、魏某8、秦某11、許某12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四)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案發(fā)前,被告人郭某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將從他人手中購買或借用的疑似轉輪手槍1支、疑似仿五四式手槍1支、疑似制式手槍彈21發(fā),藏匿于其住處本市錦繡青城小區(qū)24號1單元301室臥室內;將疑似仿六四式手槍2支、疑似制式手槍彈1發(fā)分別藏匿于其天威商務賓館的經(jīng)理辦公室套間內和辦辦公桌抽屜內;將疑似制式手槍子彈2發(fā)藏匿于其駕駛的魯P××××ד寶馬”牌越野車內。經(jīng)鑒定:被告人郭某1所持有的疑似仿五四式手槍、疑似仿六四式手槍2支的1支被認定為槍支,疑似手槍彈24發(fā)中有20發(fā)被認定為五四式手槍制式子彈、有2發(fā)被認定為六四式手槍制式子彈。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出示了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等,聊城市公安局法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槍支檢驗報告書和法醫(yī)物證鑒定書,辨認筆錄,被告人郭某1、郭某17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三、本案被告人個人單獨實施的犯罪行為

(一)尋釁滋事罪

2008年4月5日16時許,被告人魏某8駕駛面包車在本市潘莊鎮(zhèn)英西村東十字路口,與駕乘摩托車途經(jīng)此處的高某2和李某17因故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魏某8持械將李某1高某2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某17之傷情屬輕傷,高某2之傷情屬輕微傷。后被告人魏某8與二被害人達成和解。

2012年4月5日22時許,被告人徐某14酒后到冠縣北環(huán)路御花園商務會所消費時,與當時在該會所688房間消費的丁某、張某8、鄭某2、蘇某發(fā)生口角后,遂與周某2(另案處理)等人持械對四人進行毆打,致丁某、張某8、鄭某2、蘇某均為輕微傷。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2012年5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魏某8因瑣事帶領孫永攀、梁某1、馬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到本市潘莊鎮(zhèn)計劃生育辦公室對面的冰美人日化門市部,持械對店內物品進行打砸,后又對前來勸解的該門市部房東李某10進行追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某10之傷情屬輕傷。后被告人魏某8與被害人李某10達成和解協(xié)議。

2013年9月30日20時許,劉某3等人與潘莊鎮(zhèn)四季小肥羊火鍋店經(jīng)營者李某11發(fā)生糾紛后,接劉某3電話趕來的被告人魏某8等人,持械對李某11及其喊來調解的李某14和李某15進行毆打,致李某11、李某14、李某15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某14之傷情屬輕傷,李某11、李某15之傷情屬輕微傷。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出示了被害人高某2、李某1丁某、張某8、鄭某2、蘇某、李某10、楊某3、欒某2、李某13、李某14、李某15的陳述,證人魏慶江、梁某2、周某2、霍某1、梁某1、馬某、楊某1、李某2、李某3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法醫(yī)科學技術鑒定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監(jiān)控錄像光盤,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調解書,調解協(xié)議及被告人魏某8、徐某14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

2014年2月11日23時許,被告人魏某8為幫助王興旺報復他人,駕乘兩輛汽車帶領潘莊鎮(zhèn)英烈屯西村農(nóng)民霍某2、潘莊鎮(zhèn)趙莊村張善文(均另案處理)等人,持鎬把、洋鎬等工具對本市潘莊鎮(zhèn)東路寨東村王某16停放于其家門外的黑色“別克”牌轎車進行打砸,致該車嚴重損失,經(jīng)鑒定,損失價值為61586元。

2014年2月11日24時許,被告人魏某8因其弟弟魏慶河與本市潘莊鎮(zhèn)東路寨西村的王某17的女兒散親一事心懷怨恨,遂在打砸王某16汽車后,又到家中取來兩個土雷,駕車帶領潘莊鎮(zhèn)英烈屯東村農(nóng)民霍吉平(另案處理)、霍某2、張善文,來到東路寨西村王某17停放的“道奇”牌白色越野車處,指使霍某2用洋鎬將此越野車前擋風玻璃砸壞,將兩個土雷捆在一起交與霍吉平,由其點燃引線后扔進越野車,致該車嚴重損毀,造成損失價值為269565元。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出示了被害人王某16、王某17的陳述,證人魏永平、王某5、王某6、霍某2、王某7、李某4、張某2、霍某2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人魏某8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三)盜竊罪

2013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魏某8伙同盧保洋、霍康成駕駛面包車至河南省南樂縣人民醫(yī)院,將王某18停放于該醫(yī)院價值3萬元的豫J×××××的“五菱榮光”面包車盜走。案發(fā)后,該面包車被盧保洋親戚送還,并由警方依法發(fā)還給被害人。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出示了被害人王某18的陳述,證人盧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南樂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意見,受案登記表,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人魏某8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2014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1、徐某2、康某3、張某5、王某10、劉某9、秦某11、許某12、周某6、吳某7、李某15、郭某17、徐某14被抓獲歸案。2014年9月4日、16日、10月30日、11月1日,被告人張某4、李某13、魏某8、孫某16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秩序,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郭某1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徐某2、康某3為積極參與人員,被告人魏某8、張某5、周某6、劉某9、王某10、張某4、秦某11、許某12、吳某7與臨清市煙店鎮(zhèn)拳廠村農(nóng)民樊某45為其他參加人員,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分別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1組織人員實施故意傷害犯罪兩次,多次組織尋釁滋事犯罪,涉嫌強迫交易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2支、子彈22發(fā);被告人徐某2參與故意傷害犯罪兩次,多次參與尋釁滋事犯罪;被告人康某3參與尋釁滋事犯罪一次;被告人張某4參與故意傷害犯罪兩次,參與尋釁滋事犯罪一次;被告人張某5參與故意傷害犯罪一次,多次參與尋釁滋事犯罪;被告人周某6參與故意傷害犯罪一次,多次參與尋釁滋事犯罪;被告人吳某7參與故意傷害犯罪一次,參與尋釁滋事犯罪一次;被告人魏某8參與強迫交易犯罪,參與故意傷害犯罪一次,參與盜竊犯罪一次;參與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兩次,參與尋釁滋事犯罪多次。被告人劉某9參與故意傷害犯罪一次,參與尋釁滋事犯罪多次;被告人王某10參與故意傷害犯罪一次,參與尋釁滋事犯罪多次;被告人秦某11參與強迫交易犯罪,參與尋釁滋事犯罪,參與故意傷害犯罪一次;被告人許某12參與強迫交易犯罪,參與故意傷害犯罪一次;參與尋釁滋事犯罪;被告人李某13參與故意傷害犯罪一次,參與尋釁滋事犯罪;被告人徐某14參與尋釁滋事犯罪多次;被告人李某15參與尋釁滋事犯罪一次;被告人孫某16參與尋釁滋事犯罪一次;被告人郭某17參與尋釁滋事犯罪一次,被告人郭某1、徐某2、康某3、張某4、張某5、周某6、吳某7、魏某8、劉某9、王某10、秦某11、許某12、李某13犯數(shù)罪,被告人李某13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分別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郭某1、徐某2、康某3、張某4、張某5、周某6、吳某7、魏某8、劉某9、王某10、秦某11、許某12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予認可。被告人郭某1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1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其理由是:本案沒有形成固定組織,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征;被告人郭某1的收入來源是其合法收入,并非以黑社會組織的形式統(tǒng)一收取、分配、使用,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經(jīng)濟特征;本案涉案行為都是各自獨立的,事出有因,并非為了實現(xiàn)一定的組織利益而欺壓、殘害群眾,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行為特征;被告人郭某1等人在政治、經(jīng)濟、生活上均沒有形成壟斷地位和重大影響力,其實施的犯罪行為與行業(yè)稱霸無關,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危害性(影響力)特征。被告人徐某2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郭某1和徐某2等人之間只是雇傭關系,并非組織之間的關系,內部沒有嚴格的紀律約束制度。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實被告人有組織的通過非法活動獲取了經(jīng)濟利益;本案被告人不存在爭霸一方的事實。故被告人徐某2的行為不符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的特征。被告人康某3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康某3主觀上沒有直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證據(jù)顯示被告人參加了什么組織的犯罪活動或者提供資金。故公訴機關指控康某3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張某4的辯護人認為,本案不存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被告人的行為也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特征,公訴機關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魏某8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1、魏某8等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缺少客體及客觀要件,沒有足夠證據(jù)證明其組織有嚴格的章程、規(guī)定、懲戒措施,以及為追求經(jīng)濟目的而實施了犯罪活動,故該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秦某11的辯護人認為,本案不具備黑社會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征,而只是一般的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涉黑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郭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不作辯解。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強迫交易罪的事實和罪名不予認可,辯解稱,對于涉案的強迫交易行為,其未參與。辯護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傷害張某7、王某13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對于傷害孫某2案,認為被告人郭某1沒有指使他人傷害孫某2的行為,故該指控不能成立;對于公訴機關指控傷害宗某案,事出有因,應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對于傷害李某16、程某、吳寶剛、吳某10案,在案證據(jù)無法證實被告人郭某1參與實施了傷害行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對于指控傷害上訪人員案,其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征,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對于指控打砸帝苑國際及BOSS會所、精武武館案,從被告人的主觀心態(tài)、犯罪起因等方面來看,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對于指控的強迫交易罪的事實,不能證實被告人郭某1實際參與的情況,郭某1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對于指控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的事實和罪名辯護人不持異議。綜上,被告人郭某1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賠償損失,建議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徐某2對指控的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名無異議,但對在偵查階段供述持刀傷及孫某2、李某16的事實予以否認,對指控的其他事實無異議。辯護人對被告人的辯解意見不持異議,認為,結合本案案情和被告人徐某2的犯罪行為特點,公訴機關指控的尋釁滋事罪名不能成立,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徐某2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輕,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康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尋釁滋事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辯護人認為,宗某被傷害案,被告人康某3事先不知情,沒有參與傷害行為,在毆打宗某期間,她對被告人郭某1進行了勸阻,故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張某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不做辯解。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系從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涉案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了賠償,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魏某8對公訴機關指控強迫交易罪、盜竊罪和傷害張某7的事實、損毀王某17車輛的事實及罪名有異議,辯解稱,沒有參與強迫交易和盜竊行為,也沒有參與毆打張某7和損毀王某17的汽車。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傷害李某1高某2、李某10尋釁滋事的罪名有異議,認為應以故意傷害罪對其定罪處罰。對其他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8犯

強迫交易證據(jù)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對于傷害張某7、王某13案,被告人魏某8不是具體行為的實施者,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對于公訴機關指控尋釁滋事罪的事實無異議,其中對于傷害李某1高某2、李某14案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8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盜竊罪無異議。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秦某1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迫交易罪的事實和罪名均不予認可,認為其并沒有實施強迫交易行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不作辯解。辯護人認可被告人的意見,認為本案被告人不存在強迫交易行為,也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故公訴機關指控強迫交易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秦某11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被害人的損失得到了賠償,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1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不作辯解。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徐某14參與打砸BOSSKTV和精武館犯罪手段、目標統(tǒng)一,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尋釁滋事罪罪名不成立。對于被告人2012年4月5日致傷丁某等人案,因該案系因普通民事糾紛引發(fā),雙方都有過錯,但該行為并沒有造成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后果,不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徐某1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13對于公訴機關指控其參與打砸精武武館的事實有異議,辯解稱,只是參與打砸了BOSSKTV,沒有參與打砸武館。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不作辯解。

被告人張某5、周某6、吳某7、劉某9、王某10、許某12、李某15、孫某16、郭某17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不作辯解。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

自2011年以來,被告人郭某1先后結識了被告人徐某2、張某5、周某6、吳某7、魏某8、劉某9、王某10、秦某11、許某12、張某4等人,后其組織徐某2等人在山東省莘縣、冠縣、臨清市等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此期間,被告人郭某1、康某3經(jīng)營著天威商務賓館和日月星KTV、臨清市雙贏投資擔保咨詢有限公司煙店分公司以及相關軸承生意等,并在經(jīng)營場所內為被告人徐某2等人提供食宿,同時提供資金用于購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以及對實施違法法罪活動的人進行現(xiàn)金獎勵等。在實施上述犯罪活動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郭某1為首,以被告人徐某2為骨干,以被告人魏某8、張某5、周某6、劉某9、王某10、秦某11、許某12、張某4、吳某7為成員的犯罪組織。在被告人郭某1的帶領下,上述被告人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進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對當?shù)厝罕娫斐尚睦韽娭啤踩邢陆?,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2014年8月9日,被告人郭某1、徐某2、張某5、周某6、王某10、劉某9、吳某7、秦某11、許某12、徐某14、康某3、李某15、郭某17被抓獲歸案。同年9月4日、9月16日、10月30日、11月1日,被告人張某4、李某13、魏某8、孫某16分別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實公安機關在2014年11月20日對帝苑國際被砸案進行偵查時,發(fā)現(xiàn)郭某1有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犯罪的重大嫌疑,且同案人有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重大嫌疑,遂立案偵查。2014年8月9日在天威賓館內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徐某2、張某5、周某6、劉某9、王某10、秦某11、許某12、李某15、郭某17抓獲,在臨清市錦繡青城小區(qū)將康某3抓獲,在臨清市煙店鎮(zhèn)農(nóng)信社內將被告人郭某1、吳某7抓獲,在濟館高速冠縣入口處將徐某14抓獲,同年9月4日在河南省濮陽市將被告人張某4抓獲,9月16日在臨清市時代華庭小區(qū)將李某13抓獲,10月30日在臨清市國棉廠家屬院將被告人魏某8抓獲,11月1日在河北省唐山市將被告人孫某16抓獲。

2、租房協(xié)議,證實張某3、張榜生租賃新華辦事處林園居委會位于東環(huán)路以東院落一處,占地面積至東環(huán)路中心計6.75畝,房屋96間;租賃期限自2012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10日。郭某1于2013年4月1日將上述房屋自張榜生、王某8處租賃,用于經(jīng)營天威賓館和日月星KTV,并約定了承包費、投資費的支付期限以及經(jīng)營管理權限等。

3、辦案說明,證實公安機關經(jīng)向臨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天威商務賓館和日月星KTV沒有進行過工商登記的情況。

4、郭某1、康某3貸款及房產(chǎn)證情況說明,證實二人在臨清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煙店分社貸款50萬元,到期日為2015年5月3日。該筆貸款以郭某1名下的位于青年辦事處曹崗街199-3-1號的房產(chǎn)及康某3名下的位于新華辦事處柴市街jx24幢303室房產(chǎn)作為抵押。

5、臨清市雙贏投資擔保咨詢有限公司煙店分公司吊銷情況證明,證實該公司已于2011年12月20日被吊銷。

6、證明,證實臨清市天威商務賓館、日月星KTV、臨清市煙店鎮(zhèn)農(nóng)信合作社未在工商局進行過登記的情況。

7、臨清市雙贏投資擔保公司煙店分公司賬目1份,證實該公司借款往來情況。

8、公安局110接警單,證實2013年至2014年期間,趙某、溫傳峰、劉建軍、吳景奇、張西江、邢振明等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打或者家中財物被損毀的情況。

9、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扣押賬本9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7份、記錄本2冊、單據(jù)、憑證一宗;“海爾”牌、“金谷地”牌電腦主機各1臺、“長城”牌電腦主機3臺、“COMPAQ”筆記本電腦1臺、“長城”牌電腦顯示器1臺、“weiyi”牌電腦顯示器1臺、“canon”打印機1臺、灰白色刷卡密碼機1臺;疑似賭博籌碼一箱;自制長刀3把、鐵管8根、樸刀4把、砍刀2把、菜刀1把、柴刀1把、鎬把3根;本田“奧德賽”商務汽車一輛(內有車牌魯P×××××)、本田“奧德賽”商務汽車一輛(內有車牌魯P×××××)、“奧迪”轎車一輛(懸掛車號魯P×××××、內有車牌魯A×××××)、“本田雅閣”轎車一輛,口罩12個、銀行卡22張、對講機1個、棒球帽2頂。

10、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在郭某1手中扣押現(xiàn)金59500元、銀行卡9張、手機3部、歐米茄手表1個、戒指1個,寶馬汽車1輛;在康某3手中扣押現(xiàn)金3500元、“三星”牌手機、白色蘋果5手機、黑色VIVO手機、白色蘋果5S手機各1部、金黃色手鏈1條;在郭某17手中扣押現(xiàn)金10萬元、“奧迪”A4汽車1輛、金黃色項鏈1條。

11、機動車信息,證實被查扣的魯P×××××號白色“奧德賽”汽車的車主是郭某1;魯P×××××號白色“奧德賽”汽車的車主是郭金兵;魯A×××××號“奧迪”汽車車主是張燕;魯P×××××號“寶馬”汽車的登記車主是康某3;在郭某1處扣押的墨綠色“寶馬”汽車未查詢到車輛信息。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戶籍證明、戶籍證明信,證實涉案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張榜田的證言,證實其哥哥張榜生和司機王某8和郭某1、康某3有經(jīng)濟往來,郭某1經(jīng)營的臨清天威賓館是張榜生和王某8轉讓給他的,他們有合同。

2、證人張榜生的證言,證實2012年春節(jié)后,臨清市老趙莊鎮(zhèn)的張某3過來說把臨清東環(huán)路原來的林園學校租了下來,他只是用了一樓的門市,還有二至四樓和院內北邊的樓房用不上。于是其就和其表弟王某8商量著租下來經(jīng)營賓館,并和張某3聯(lián)系好了。后來其和王某8投資裝修房子,因為投資沒錢了,王某8又聯(lián)系的郭某1讓他接受投資并簽訂了一個協(xié)議。由于其文化程度低,協(xié)議上的簽名是由其弟弟張榜田代寫的。

3、證人王某8的證言,證實張榜生是其表哥,郭某1經(jīng)營的天威賓館和日月星KTV是其和張榜生轉租給他的。郭某1租賃期限為2年,合適就繼續(xù)租。其每月找郭某1的媳婦康某3要錢,和張榜生平分。

4、證人張某3的證言,證實日月星KTV和天威賓館的樓房是其租的林園居委會的,轉租給張榜生的。

5、證人王某9的證言,證實是林園居委會的書記,林園學校是2012年1月10日租賃給張某3和張榜生的,張某3用的是一樓的門市,用于汽車維修;張榜生用的是二至四樓和院內北邊的樓房。天威賓館是不是張榜生的不清楚。

6、證人許某1的證言,證實郭全在臨清市東環(huán)路經(jīng)營了一家天威賓館和日月星KTV,賓館和KTV都是康某3負責,其在KTV是經(jīng)理,每月工資2千元。郭全在煙店還開了一家投資公司,在冠縣承包了水庫工程。平時徐某2、秦某11、二胖、柱子、李某15、許某12、大斌等人都跟著他,郭全的奧德賽汽車上有很多砍刀、鋼管、鎬把等工具,都是用來打架的。2013年年底的一個晚上,郭某1、康某3安排其帶人去把帝苑國際KTV的一個叫“嬌嬌”的頭發(fā)剪掉了。

7、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是天威賓館和日月星KTV的會計,負責管賬。天威賓館和日月星KTV的老板是郭某1和康某3,賓館前臺負責人是康某,KTV前臺是徐某2,天威賓館和KTV都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賓館一樓是大廳,二樓和三樓是賓館客房,四樓是郭某1的家人和郭某1手下的人住的。平時這兩個地方的錢都是康某3拿著,不經(jīng)常見郭某1。

8、證人郝某1的證言,證實天威賓館的老板姓郭,其是廚師,在天威賓館四樓住著郭老板和他的家人還有五六個有紋身的年輕人,這些年輕人吃住都不花錢,他們經(jīng)常去冠縣。

9、證人康某的證言,證實是康某3的妹妹,在天威賓館負責日常經(jīng)營,天威賓館的實際經(jīng)營者是康某3,四樓住著賓館服務人員和幫忙的。

10、證人徐某2的證言,證實和郭某1是親戚,2013年上半年康某3讓其來負責日月星KTV的經(jīng)營管理,營業(yè)收入交給一個姓李的會計,她記完賬后交給康某3,康某3是老板。

11、證人郭某3的證言,證實是郭某1的哥哥,臨清市煙店鎮(zhèn)農(nóng)信社是其經(jīng)營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名稱是臨清市農(nóng)信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自己出資了180萬元,還有4個人每人出資5萬元,找了一個記賬的會計李某5。

12、證人李某5的證言,證實和郭某3、郭某1是街坊,2013年12月份到2014年8月,郭某3讓去煙店農(nóng)信合作社當會計,合作社營業(yè)執(zhí)照的法人是郭某3,并且他也經(jīng)常在那里管事。

13、證人侯某的證言,證實和郭小全是親戚,其于2001年以前在煙店打工,到了2001年,因為郭小全的軸承生意比較大了,就委托其到淄博幫忙銷售軸承、收貨款。2001至2008年每年的銷售額在200萬元左右,2008年以后,銷售量下降,每年的銷售額在70萬左右。

14、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實其在淄博經(jīng)營一淄博魯威冶金機械有限公司,主要生產(chǎn)減速器。其和郭小全在1996年下半年就認識了,當時他騎自行車向各個廠子銷售軸承。其和他大約有五六十種軸承的生意往來。1997至2005年每年大約300多萬元交易額,2005年以后每年200萬元的交易額。軸承的利潤也是逐年下滑,2005年以前能達到10%,以后也就5%左右,現(xiàn)在5%也達不到了。

15、證人鄭某1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份和郭某1聯(lián)系,找的他媳婦康某3借了10萬元,拿錢的時候她直接扣了5千元的利息,給了95000元。還記得分別借過8萬元、5萬元、10萬元,都是和康某3拿的,利息都是月息5分。

16、證人吳某1、蘆磊的證言,均證實在2012年的時候,向吳某7和韓某1在清水鎮(zhèn)原農(nóng)村信用社對過的投資公司借過幾次錢,利息都是1角。利息在給付本金時直接扣除。

17、證人許某2的證言,證實小名二林,和郭全是朋友,2013年、2014年曾經(jīng)向郭某1借款50萬元、5萬元,第一次借款實際給了48萬,扣除了2萬元的利息。第二次借款5萬元沒要利息。

18、證人王某4的證言,證實和張某7合伙經(jīng)營BOSSKTV和武術訓練基地在2014年7月2日被砸后就沒法經(jīng)營了,后來張某7和王某13也被打殘了。

19、證人徐某1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10日晚上,張某7被人打殘廢了,還有一同吃飯的王某13也被打了,現(xiàn)在家人每天都擔驚受怕。

20、證人曹某14名證人證言,證實聽說張某7被打和其經(jīng)營的BOSSKTV被砸后,內心感到恐慌,希望政府好好處理的情況。

21、證人溫某118名證人證言,證實均系冠縣店子鄉(xiāng)村民,證實店子鄉(xiāng)水庫施工期間,因為有反映問題的,家里或者經(jīng)營的養(yǎng)殖場等場所有被人攜帶棍子、鋼管、焊接的砍刀等工具進行損毀或恐嚇的情形,附近村民內心感到害怕。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張某7的陳述,證實因為2014年7月2日劉軍(君)華和郭某5車輛刮擦的原因,其所參與經(jīng)營的BOSSKTV和武術基地被砸了。在7月10晚上8點左右,在冠縣驕龍豆撈門口又被一伙人給打了,王家(加)輝也被打傷了,二人的傷情都是重傷。財產(chǎn)也被毀了,因為上述事故,家里人都很擔心。

2、被害人王某15的陳述,證實2014年7月2日,在冠縣BOSS唱歌的時候,被一伙人打了,身上、胳膊上都青紫、紅腫,鼻子被打的粉碎性骨折,是輕傷。

3、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3月31日因上訪的事情被打后,就一直提心吊膽,很害怕再次被打。在被打之前,同村吳某4家被砸過,自己家也被砸過。

(四)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和辯解,供認“2012年在臨清市林園居委會經(jīng)營一家天威賓館和日月星KTV,臨近街邊的門面樓是天威賓館的大廳和客房,由我妻妹康某負責,日月星KTV的包間是在院內四層的北樓上,由我內弟媳婦小靜負責;2013年年底開始在冠縣店子鄉(xiāng)水庫工程運土方,負責土方工程的幾個兄弟,張某4、吳某7、張某5、柱子、小超、李某15、小坤、二胖他們幾個長期在后院四樓的幾個房間里居住,徐某2和李新有時候住,我管吃住,每月給他們2千元的工資;在天威賓館院內的東北角的一樓房間有一間辦公室,康某3平時在那里待著,在里間臥室靠南墻放置的一張單人床與南墻的夾縫中間放著一個紙盒子,里面放著兩把六四式手槍,其中一把被拆散。在辦公室外間靠近東墻南北放置的1張老板桌的北側空地上放著關公刀、砍刀、菜刀、鐵管。我安排的幾次違法行為徐某2、樊某45、李某13都參與了,徐某2、樊某45和我認識的時間較長,我有事就給他三個打電話,張某4給我開車,徐某2跟著我的時候多,有事我基本安排徐某2,他再喊其他人,2014年春節(jié)給了徐某21萬元,沒給樊某45和李某13。作案的工具由我焊制了一部分砍刀,他們弄了一部分砍刀、棍棒。打完張某7后,每人2千元錢,是我出的,莘縣打架的70萬元、賠宗某的60萬元、清水要賬打架、賠償程某的8萬元都是我出的,都是從我經(jīng)營的生意里拿的,有KTV、旅館、淄博賣軸承的錢等。我被抓前的‘寶馬’X5是2014年3、4月份買的抵押車,花了30萬左右??的?開的白色‘寶馬’是在濟南買的;郭某17開的‘奧迪’A4是莘縣一個人抵賬給我的,抵給我二、三年了,一直是郭某17開著;我還有一輛白色的‘奧德賽’汽車。2014年4、5月份的一天中午,因為冠縣工業(yè)園一個叫張彬的欠徐某14的錢不還,跑了,徐某14讓我把張彬廠里的東西拉走,我就派了徐某2、張某5、延超、李新、二胖他們幾個開著‘奧德賽’,帶著一輛拖拉機和一輛130貨車到了張彬的廠子里,把他的20多臺機床設備拆下來運走了。我在徐某14那里放著五、六十萬元錢,讓他幫著向外放錢吃利息,張彬欠他180多萬,不知道這里面有沒有我的錢。我有1把仿五四手槍、1把左輪手槍和2把仿六四手槍,其中1把壞了。2014年7月份砸BOSSKTV和武館是我安排徐某2去的,打張某7也是我安排徐某2、二胖、柱子、小超、小坤、張某5、延超、張某4、李新、吳某7他們去的,打上訪的是郭金兵讓我干的,我安排小山、李新打的電話,砸帝苑國際是因為我經(jīng)營的日月星KTV和他們有生意上的競爭,所以安排徐某2和張某4帶人去的。砸之前,我安排李某15把帝苑國際一個服務員的頭發(fā)剪了。”

2、被告人徐某2的供述,供認“2013年夏天我開始跟著郭某1,我是通過李某6認識的他,我跟他的時候就有張某4、李某6、李某15、張某5跟著了。經(jīng)常跟著他的有秦某11、許某12、張某4、劉某9、王某10、張某5、周某6我們8個人,有事的時候喊樊某45,我們的工資是每月3千元,年底給,2013年年底郭某1給了我1萬元。平時都住在天威賓館401、402、403房間,我離家近,回家的時候多,平時都在天威賓館吃飯。我跟著郭某1后又介紹的周某6、王某10。我跟著郭某1的目的是為了圖臉面,車隨便開,還能掙錢。我們這伙人郭某1是老大,我和張某4、劉某9、周某6的地位差不多。冠縣的事安排李新和徐某14;臨清和其他地方的事安排我和張某4、秦某11。平時我們都開著那輛‘奧德賽’汽車,買刀、鎬把都是郭某1出錢,我們去買,平時這些東西都放在郭某1的辦公室,我們這伙人除了張某4和周某6外,都有紋身,我右大臂外側紋了一個‘龍’的繁體字。在郭某1的安排下,砸過張某7的武館、BOSS會所,也打過他。還在莘縣一個賭場里用1把匕首捅過一個罵我們的人五、六刀,在冠縣清水打過人,砸過帝苑國際。”

3、被告人張某4的供述,供認“在郭某1的安排下我參與了打張某7和砸別人東西的事,2013年農(nóng)歷大年三十凌晨的時候,砸了帝苑國際,因為這個帝苑國際搶了郭某1經(jīng)營的日月星KTV的生意,所以郭某1就安排把它砸了。郭某1先是安排的徐某2給一個叫館陶三兒的聯(lián)系,讓他帶著幾個人,之后徐某2開著一輛車,我開著一輛車載著上述人員就把帝苑國際給砸了。打張某7我也參與了,也是郭某1安排的。還參與在莘縣一個賭場打了一個人。”

4、被告人張某5、王某10、劉某9的供述,三人均供認徐某2、許某12、周某6、秦某11、吳某7、張某5、李某15都跟隨著郭全,平時白天在冠縣水庫看場子,晚上除張某5外回郭全經(jīng)營的天威賓館住,負責看護天威賓館和日月星KTV,郭全把打架、要賬的事一般都安排徐某2,徐某2再帶著他們干,三人和其他人都聽郭全和徐某2的,晚上回賓館后不讓隨便外出,外出請假,如不請假,徐某2就罵,否則開除。三人參與的事有2014年4、5月份在冠縣打了幾個上訪的群眾,還有砸了張某7開的KTV和武館,打傷了張某7等人,打人的時候,郭全安排吳某7統(tǒng)一著迷彩服、頭套和戴口罩等。張某5同時供認煙店的小海也參與了打張某7的事情。其同時還供認了參與2012年在閆營打人的事。在砸完KTV、武館和打張某7后,郭全給每人發(fā)了2千元錢。張某5、劉某9同時供認郭全曾經(jīng)分別給過二人6千元錢,張某5平時回家住,劉某9和小偉在天威賓館401房間住,許某12和秦某11在402住,王某10在403住。王某10同時供認在其左胳膊上紋著一條龍,后背上紋著趙云,右胳膊不知道紋的什么。

5、被告人魏某8的供述,供認“和樊某45是朋友,他曾經(jīng)安排我在2014年春節(jié)前后跟著郭全的手下截了臨清師范學校附近的一家KTV的兩名女服務員,拉到南環(huán)路上剪了她們的頭發(fā),還在2014年夏天安排我跟著到冠縣砸了一家KTV,也是郭全安排的。砸了KTV十天左右之后的一天下午6點多的時候,樊某45、郭全又先后給我打電話打了一個禿子?!?/p>

6、被告人李某13的供述,供認“郭某1安排我跟著去砸過一家BOSS會所和冠縣武館的東西,還參與傷害了張某7和打冠縣店子水庫上訪告狀的5、6個老百姓”。

7、被告人吳某7的供述,供認“2012年在清水信用社對過和郭某1合伙放貸開了一個投資公司,由郭某1出資。郭強和我負責日常管理。參與了打張某7和打吳保(瑞)奎、吳保(瑞)剛的事。”

8、被告人秦某11的供述,供認“2014年3月份,通過李某15認識的郭全,跟著他干活的有徐某2,張偉、李某15、張某5、劉某9、王某10、延超,許某12前胸、后背、左右胳膊都有紋身,什么內容記不清了;張某5胳膊一邊紋的是繁體的‘義’字,一邊紋的是貔貅;二胖胳膊上有火苗的紋身,后背紋著觀音;柱子一個胳膊上紋著龍,后背紋的什么不記得了;徐某2胳膊上紋了個龍字;我左胳膊上紋著個龍字,右胳膊上紋著個十字架,后背紋著個鐘馗。跟著郭全干的時候,在2014年春節(jié)給了6千元錢。打人、砸場子郭全不去,他都安排徐某2,徐某2負責,徐某2把鎬把和砍刀都放在車上,一般是張某5或者徐某2開車,到地方后徐某2指揮著打砸。在冠縣砸BOSS會所,在冠縣豆撈打人,在清水跟著吳某7打架我都參與了。砸完BOSS會所后,郭全給了我2千元錢。”

9、被告人許某12的供述,供認“通過秦某11認識的郭全,在天威賓館402房間住,跟著郭全在冠縣店子水庫看工地,秦某11、張某5、徐某2、二胖他們有時也去。2014年7月初的一天,和秦某11、徐某2、張某5、二胖、柱子等人參與打砸了一家叫BOSS的KTV,還把一輛白色的汽車給砸了。打砸的工具鎬把、鋼管等都是徐某2提供的。砸完車后,過了幾天,我們統(tǒng)一著綠衣服、口罩、頭套,又在冠縣一家火鍋店門口打了一個禿頭的男子,我也用鎬把在那個光頭男子腿上打了幾下。打完人后,徐某2給了2千元錢?!?/p>

10、被告人周某6的供述,供認“通過徐某2介紹在2014年3、4月份開始在郭強冠縣清水鎮(zhèn)的鐵屑廠子里開裝載機和翻斗車,晚上回天威賓館住,每天100元的工資。2014年在郭強的父親郭全的安排下砸了一間KTV和武館、汽車,還打了一個叫張某7的人;在冠縣北環(huán)砸了一輛面包車,把車內上訪群眾給打了。這些事李新、柱子、大超都參與了。都是使用了在郭全車上拿的鎬把、鐵管、砍刀、消防斧等工具,在冠縣打張某7的時候統(tǒng)一穿的綠色的褂子和褲子、口罩、手套、帽子也是郭全統(tǒng)一購買的。打完張某7后,徐某2給了我1千元錢?!?/p>

11、被告人康某3的供述和辯解,供認“天威商務賓館和日月星KTV沒有進行工商登記,是使用的原林園小學的舊址。是我們和別人合伙干的,郭某1投了一百八九十萬,對方投了七八十萬,沒有工商執(zhí)照,平時都是由我管理。在天威賓館四樓住著幾個跟著郭小全的小孩,有宗山、二胖、大生、小斌、延超等人,他們吃住都不付錢。除了賓館和KTV,還在煙店國際賓館對過經(jīng)營著一家臨清市雙贏投資擔保咨詢有限公司煙店分公司,由我負責,主要是向外放錢。錢的來源是我和郭某1做軸承生意和賓館、KTV的盈利。魯P×××××號‘寶馬’轎車是2013年4月份花64萬元買的,用的是做軸承生意掙的錢,我家從1993年開始就做軸承生意,魯P×××××號本田‘奧德賽’商務車是我家的,是2011年6月花25萬元買的,平時這輛車就放在天威賓館。魯P×××××白色‘奧德賽’商務車是郭金兵的,平時也在天威賓館放著?!?/p>

12、被告人郭某17的供述,供認“郭某1是其父親,他從2012年11月份開始由他出錢,吳某7出人在冠縣清水信用社對面租房子放錢,郭某1的收入來源主要是賓館和KTV,還有吳某7放錢的利息。2014年3、4月份在冠縣小郭寨經(jīng)營了一廢品收購站,主要是收軸承的廢料。在天威賓館扣的10萬元現(xiàn)金是我準備給工人發(fā)工資和買廢品的。2013年3、4月份和吳某7、韓某1去冠縣清水北街吳保(瑞)奎家要過賬,后來徐某2他們也來了,把欠賬的姓吳的哥倆兒打了?!?/p>

13、被告人孫某16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樊某45打電話,讓我過去,我就喊著何某、凡慶峰一起開著我的面包車找他。后來就跟著去冠縣砸了一家KTV和武館?!?/p>

14、被告人李某15的供述,供認“2012年5月份的時候通過朋友介紹給郭小全開車,一直就跟著郭小全,平時喊他全哥,2013年9月份四磊和張偉就跟著他當司機,我就不跟他干了。2014年6月份,我聽說郭全承包了店子水庫的土方工程,就來找他,他讓我?guī)讉€大車拉土,并在天威賓館401住。徐某2、劉某9、王某10、張某5、許某12、秦某11都跟著他在冠縣店子水庫看工地。郭小全有事就給小山打電話,小山再帶著其他人給全哥辦事。全哥不喜歡別人打聽事,他的主要經(jīng)濟來源是作軸承生意,承包工地,還有一家KTV和賓館。我給他開車的時候他每月給我2千元,康某3曾經(jīng)安排我和許某1、秦超、二胖、魏某8剪過帝苑國際KTV兩個服務員的頭發(fā)。我左胳膊上紋了一個圖騰,右胳膊上紋了一個佛像,背上紋了一個山水畫?!?/p>

(五)鑒定意見

1、山東舜天信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臨清分所魯舜臨專審字(2014)第017號審計報告書,證實臨清市天威商務賓館、臨清日月星KTV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6月,各項經(jīng)營收入為3306646.5元,形成經(jīng)營利潤為453001.95元。審計過程中,未發(fā)現(xiàn)該單位經(jīng)營執(zhí)照和有關稅務提取繳納情況。

2、山東舜天信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臨清分所魯舜臨專審字(2014)第019號審計報告書,證實臨清雙贏投資擔保咨詢有限公司煙店分公司自2010年至2014年3月共發(fā)生209筆,共計借款2545.9萬元,其中已收回163筆,2007.2萬元,待清算46筆,538.7萬元。按該公司發(fā)放借款的利息最低為月息5%(5分),最高位10%(1角),多數(shù)為6%(6分)--8%(8分)。如按中間計息率7%(7分),借期按一個月計算可收利息178.21萬元。審計過程中,未發(fā)現(xiàn)該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和繳納各項稅金的記載。

(六)勘驗、辨認等筆錄

1、辨認筆錄,證實郭某17辨認其和吳某7等人開設投資公司的具體辦公地點。

2、搜查筆錄,證實公安機關在天威賓館、日月星KTV、臨清市錦繡青城小區(qū)24號樓2單元301室以及在停在上述場所車輛內、臨清市煙店鎮(zhèn)農(nóng)信合作社內進行搜查的情況。

3、提取筆錄及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公安機關在抓捕郭某1時,在其藏身的臨清市農(nóng)信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內依法提取臨清市農(nóng)信種植專業(yè)合作社營業(yè)執(zhí)照1份及副本1份。

4、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郭某1指認天威賓館、日月星KTV、臨清市煙店農(nóng)信社及在上述場所的辦公室的具體位置和藏匿六四式手槍、關公刀、砍刀、菜刀、鐵管的位置。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被告人郭某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

(一)故意傷害事實

1、2013年12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郭某1伙同徐某2、張某4等人在莘縣王奉鎮(zhèn)田六村村北樹林中一臨時地下賭場內,與莘縣燕店鎮(zhèn)燕店村村民孫某2在玩牌過程中發(fā)生言語沖突。為此,被告人徐某2、張某4等人對孫某2進行毆打,其間,被告人徐某2持刀捅傷孫某2,張某4等人用拳、腳毆打被害人,致其右腹部損傷致盲腸破裂、右大腿、左腰部、左臀部損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于重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1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70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①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本案由莘縣公安局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2014年1月4日立案偵查;后由聊城市公安局將該案指定臨清市公安局管轄。

②提取筆錄及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公安機關在孫某2處提取的莘縣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明細,顯示李某12慶賬戶內轉入70萬元的情況。

③辦案說明,證實因偵查員書寫筆誤,將孫某2誤寫為孫懷瑞,二人實際為一人。

(2)證人證言

①證人閆某1、范某、張某4的證言,證實和孫某2是朋友,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0點左右,四人到了在莘縣王奉鎮(zhèn)的一個賭場里,當時潘某、郭海全(音)幾個人正在推牌九,郭海全穿著黑貂皮大衣。孫某2就跟著玩了起來,一會兒,郭海全和孫某2吵吵了幾句,郭海全就喊著他的人向外走,其就和孫某2他們也向外走,看到郭海全帶著8、9個20歲左右的小孩,拿著棍子。上來就打孫某2,孫某2就向西跑,被他們追上后,摁倒地上就打,其和張某4就過去勸架,把孫某2扶起來后,看見他身上有血,他說被人捅了,看到肚子上出了血。

②證人潘某的證言,證實和孫某2是朋友,2013年12月15日的晚上,到了莘縣王奉鎮(zhèn)的一個賭場里。里面有10多個人在推牌九,李某12和一個穿黑色裘皮大衣的幾個人正在推牌九。后來孫某2和一個叫郭某1(郭海全)的拌了幾句嘴。郭某1就和六七個人出去了,其和孫某2他們也出去了,走到門口,看到有10多個人,大約20多歲,手里拿著棍子、刀,因為天黑,具體棍子和刀的形狀看不清,這些人都打孫某2,孫某2就跑,跑了大約100多米,被他們追到,就打了起來。后來把孫某2扶起來,借著手機的光看到他肚子上流了很多血,就把他送醫(yī)院了。

③證人高某1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15日晚上,在莘縣王奉鎮(zhèn)林場玩牌九的時候,孫某2和郭海全發(fā)生了言語沖突,郭海全和他帶著的人有的拿著刀子,把孫某2打了,主要是孫某2的腿上、肚子上和腰上被刀捅了。

④證人李某6的證言,證實“徐某2、張某4經(jīng)常跟著郭全,喊郭全‘全哥’。2013年下半年天冷的時候,在莘縣一個賭場里,徐某2、張某4打了一個和郭全吵架的男的,后來知道徐某2捅了對方幾刀,是郭全花了70萬元把這事解決了?!?/p>

⑤證人白某的證言,證實聽李某12說2013年12月15日晚上,郭海全和他的人把孫某2打了。

⑥證人郭某1的證言,證實和郭某1是一個村的,也是一個家族的,從小就認識。2014年夏天郭某1來找,說底下的幾個小孩在莘縣把人捅成了重傷,經(jīng)過了解,發(fā)現(xiàn)對方和石某熟悉。因為其和石某熟,于是就委托其聯(lián)系石某進行了調解,后來,經(jīng)過其和石某協(xié)商,郭某1這方賠償了對方70萬元。

⑦證人石某的證言,證實郝某2是其所在單位的司機,曾經(jīng)讓郝某2找過孫某2,調解他被打成重傷的事,后來說對方要70萬,其就給郭某1打了電話,他也同意了。

⑧證人郝某2的證言,證實石某曾經(jīng)讓其幫忙調解孫某2被打成重傷的事。其和孫某2是一個村的,經(jīng)過調解,對方賠償了孫某270萬元。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孫某2的陳述,證實2013年12月15日晚上,和潘某、張某4、范某到了莘縣王奉鎮(zhèn)西南某村的一個樹林里,里面有一個兩間平房的場子(賭場)。郭海全、李某12等幾個人在推牌九,郭海全當時穿著黑色貂皮大衣,其就跟著玩了一會,因為輸贏產(chǎn)生了矛盾,郭海全、李某12他們就出去了。一會聽見屋外有動靜,就出去查看,看見郭海全、李某12他們站在最前面,后面都是跟著他們混的人,這些人就上來對其用攜帶的棍子打,其中一個人拿著刀捅到了其肚子、右腿和腰上,張某4就報了案。2014年春節(jié)前,同村的郝某2就上述事情找其調解,最后調解成了,賠了70萬元,當時因為沒有銀行卡,就把錢打到了朋友李某12慶的卡上了。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①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供認“2013年下半年天冷的時候,李某12帶著我去了莘縣西邊的一個村里的地里。那里有一個賭場,當時有人在里面推牌九,我在那里玩了一會兒,有一個莘縣的20歲左右的男的領著2、3個人來了,玩了一會兒,嗆嗆了幾句,后來徐某2、張某4就和李某12帶去的人揍了那個男的,那個男的就跑,徐某2和張某4打那個男的時候,我也跟著咋呼了兩句。事后知道被打的叫孫某2,是重傷,就委托郭金忠進行了調解,賠償了孫某270萬元?!?/p>

②被告人徐某2的供述,供認“我們都喊郭某1‘全哥’,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天比較冷,有一天晚上,郭某1喊著我和李某6、張某4去莘縣的一個賭場玩,張某4負責開車。到了后,有一個人在賭場內嚷嚷,郭某1就說了那個人幾句。后來我們就出來了。那個人也跟著幾個人出來了,后來我和張某4就和對方的人打起來了,張某4手里沒拿東西,我用刀子捅傷了那個人,捅哪里了記不清了。后來郭某1聽說那人被捅成重傷了,并出了70萬調解了?!?/p>

③被告人張某4的供述,供認“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天比較冷,有一天晚上,李某12喊郭全去莘縣的賭場玩,我就開車和郭全一塊去了,當時在賭場的有郭全的小弟徐某2、李某6,還有李某12等人,郭全到了后,就開始推牌九。玩了一會,被打的那個人去了,和郭全吵吵了幾句,郭全和我們就出去了,那個人也跟著出去了。之后,就打了起來,那個人從門口向西南跑,我們就追,我當時拿著棍子,徐某2等人也追那個人,并把他摁在地上打。在打的過程中,徐某2拿著一把匕首,聽徐某2說他用刀子捅那個人了。后來,聽說賠了對方70萬元?!?/p>

(5)鑒定意見

莘縣公安局(莘)公(法)傷鑒(2013)字第[12302]號鑒定文書及情況說明,證實被害人孫某2右腹部損傷致盲腸破裂、右大腿、左腰部、左臀部損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重傷二級。

(6)勘驗、辨認筆錄

①現(xiàn)場方位圖及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②辨認筆錄,證實孫某2、閆某1辨認出涉案的郭海全即為郭某1;李某6辨認李某12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2、被告人郭某1因在處理他人車輛碰撞糾紛過程中,與被害人張某7發(fā)生矛盾,心懷不滿,遂安排被告人吳某7跟蹤張某7伺機報復,并準備了迷彩服、鋼管、斧頭、砍刀等裝備、工具。2014年7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吳某7在發(fā)現(xiàn)張某7進入冠縣北環(huán)路汽車站東“驕龍豆撈”飯店后,電話通知郭某1,郭某1遂安排徐某2、吳某7,再由二人糾集李某13、王某10、秦某11、劉某9、魏某8、張某5、許某12、周某6、張某4、吳某7等人統(tǒng)一著迷彩服,并用口罩或帽子蒙面,分乘三輛汽車,攜帶鋼管、斧頭、砍刀等工具至“驕龍豆撈”飯店門前等待張某7。當晚20時許,發(fā)現(xiàn)張某7及一同用餐的鄆城縣肥黃柴鄉(xiāng)西張莊村村民王某13等人走出飯店門口處時,上述被告人遂下車持手中工具對張某7、王某13實施毆打,致張某7雙手多發(fā)掌、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橈骨遠端、手舟骨、手頭狀骨開放性骨折,右尺橈骨中段骨折,右腓骨多發(fā)骨折,右脛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左脛骨平臺開放性骨折,雙髕骨骨折,右腓總神經(jīng)損傷,右脛前動靜脈及神經(jīng)挫傷,右大隱靜脈斷裂,右脛前肌及拇長伸肌腱斷裂,左股內側及腓腸肌內側頭斷裂,右鵝足斷裂,左手拇長展肌肌腱斷裂,多發(fā)皮膚挫裂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重傷二級;致王某13右肋骨下緣損傷,右股部、左腹股溝損傷,脾挫裂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重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1賠償二被害人、王某15及前期打砸BOSS商務會所及精武門武館等經(jīng)濟損失150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①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聊城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1日將該案指定臨清市公安局偵查。

②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魏某8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在同年6月24日已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批準逮捕,但未執(zhí)行,后公安機關以上述逮捕手續(xù)于12月1日將其逮捕;2015年4月23日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收到一寄件人為張某7的全球郵政特快專遞郵件一份,內有署名為張某7、王某13(法定監(jiān)護人王明景)、王某15的諒解書各一份、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本案中因偵查人員書寫筆誤,將被害人張某7的名字誤寫為張洪中,二人實際為一人。

③和解協(xié)議、收到條,證實賠償二被害人、王某15及前期打砸BOSS商務會所及精武門武館等經(jīng)濟損失150萬元。三人對郭某1等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④在逃人員登記表,證實涉案嫌疑人李顯恒被上網(wǎng)追逃的情況。

⑤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2005)聊東刑初字第82號刑事判決書、冠縣人民法院(2011)冠刑初字第113號刑事判決書、羈押證明,證實劉某9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于2005年4月1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13于2011年12月20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因該案于2011年7月26日至同年12月20日被羈押于冠縣看守所。

(2)證人證言

①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別人也喊其陳虎,2014年7月10日晚上9點左右,和張某7、張某7的妻子及孩子、王某13、陳龍、陳某2在冠縣“驕龍豆撈”飯店吃完飯出來,在飯店門口,其和陳龍、陳某2準備上車的時候,同時從門口東西兩側各開過來一輛黑色的轎車把張某7他們擠在了中間,之后從車上下來十幾個人戴著面具,拿著斧子、棒球棍、砍刀等工具沖著張某7等人身上亂打。

②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10晚上9點左右,和張某7、張某7的妻子徐某1及孩子張澤然、王某13、陳龍、陳虎在冠縣“驕龍豆撈”飯店吃完飯出來,在飯店門口,其準備開車的時候,看到從飯店門口西邊開過來一輛沒牌子的黑色轎車,然后從車里下來六七個戴白色口罩的人,手里拿著斧子、砍刀、鋼管等工具沖著張某7和王某13身上亂砍,還看到飯店門口輔道上還有一些帶白色口罩,拿著斧子、砍刀、鋼管的人向其他人沖過來,其就一直向東跑了。后來回到現(xiàn)場看到張某7躺在地上,大腿、小腿多處被砍傷,王某13也躺在地上。之后就撥打了122和110電話。

③證人徐某1的證言,證實是張某7的妻子,2014年7月10日晚上9點左右,和張某7、孩子張澤然、王某13、還有王某13的兩個朋友在冠縣“驕龍豆撈”飯店吃完飯出來,剛出門口,從西邊開過來一輛黑色轎車,然后從車上下來幾個人,蒙著臉,拿著刀和類似棍子之類的工具,當時怕碰到孩子,就拉著孩子跑了。后來等他們走了以后,看到張某7手部被砍開了,胳膊變形了,腿、身上全是血,王某13當時在張某7北邊幾米遠的地方躺著。

④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實和郭某1認識,2014年7月份,郭某1使用過其的身份證在冠縣南郊賓館住宿過。

⑤證人李某7的證言,證實是冠縣南郊飯店經(jīng)理,2014年7月5日至7日,以楊某2的身份證在該飯店010336房間登記住宿過。

⑥證人許某2的證言,證實小名二林,和郭全是朋友,在冠縣經(jīng)營夜潮KTV。在2014年7月份的時候,郭全帶著小山、小偉等七八個人在KTV住過,還在那里看到過李新的黑色轎車。

⑦證人史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過麥至2014年8月份的時候,在冠縣夜潮KTV看門,老板是許某2。在2014年8月前的一個月左右,在KTV停業(yè)期間,有一群有紋身的年輕人在那里住過五六天,有時候五六個人,有時候七八個人。

(3)被害人陳述

①被害人張某7的陳述,證實2014年7月10日晚上八點多,和妻子還有小輝以及小輝的兩個菏澤的朋友在冠縣北環(huán)“驕龍豆撈”吃完飯出來,剛走下臺階,有兩輛黑色轎車從門口的東西兩側沖過來,接著從車上下來十幾個戴口罩、蒙面、穿深色衣服的年輕男子,手里拿著長砍刀、板斧、鋼管等工具向其圍過來,并對其頭部、腿部等部位進行毆打,當時其四肢都骨折了。小輝也被打的斷了一條胳膊、一條腿,脾被摘除了。同時證實,在出事前,調解過同事劉軍華和郭某5撞車的事。后來郭小泉在出事前,打聽過其的住址和電話,在被打前,其經(jīng)營的BOSS會館和精武培訓基地還有一輛“奧德賽”汽車也被砸了。

②被害人王某13的陳述,證實2014年7月10日晚上八點多,和張某7及其妻子、陳龍等人在冠縣北環(huán)“驕龍豆撈”吃完飯出來,剛走下臺階,有兩輛黑色轎車從飯店兩邊圍了過來,接著從車上下來十幾個手里拿著棍子、砍刀、斧子等工具的人圍過來,并對其腿部、腰部、后背等部位進行毆打。當時只看到對方開的是黑色轎車,沒牌子。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①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供認“和郭某1是一個村的,在打張某7的前10天,郭某1的兒子郭某5和別人撞車了,對方找的張某7給處理,‘徐三兒’在現(xiàn)場給我打電話,說張某7在現(xiàn)場罵罵咧咧,于是我就安排徐某2,徐某2又喊得人在當天晚上把張某7在冠縣西環(huán)開的一個叫BOSS的KTV給砸了,還把他的一個武館也給砸了。砸了后,我安排吳某7(四磊)盯著張某7,找機會辦他。并在冠縣找了一個賓館,讓徐某2他們去那里等著。后來又讓徐某2、張某5他們到了冠縣西邊一個叫二林經(jīng)營的‘夜潮’的KTV住下。打張某7的當天晚上,吳某7打電話說張某7在冠縣北環(huán)‘驕龍豆撈’吃飯,于是我就安排吳某7、徐某2去治張某7,怎么打的我不清楚,打人的時候我沒在現(xiàn)場,記得當晚也給館陶三打電話說準備去打張某7,他去沒去記不清了,魏某8也參與打張某7了。打完后,徐某2和吳某7打電話說把張某7打了,我讓他們回煙店碰頭。在劉煙店的一個工地上,‘小山’他們開著兩輛車,有‘小斌’、‘柱子’、‘小超’、‘小坤’、吳某7,吳某7開著一輛帕薩特,李新也開著一輛汽車?!∩健嬖V我把張某7腿打折了,另外還傷了一個人。后來我安排‘小偉’、‘小斌’他們把打張某7時穿的衣服燒了。打張某7之前,在聊城香江買了十套軍綠色的衣服、十個口罩、十個灰色帽子,給送到了事先安排在‘夜潮’KTV住下的徐某2、張某5等人,還準備了平時用的鎬把、鋼管,都在車上放著。打完張某7以后,我總共給他們發(fā)了15000元左右的現(xiàn)金。”

②被告人徐某2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新、許某12、劉某9、周某6、秦某11、張某5、張某4、王某10、煙店的小海、還有小海帶去的兩個人在冠縣‘驕龍豆撈’打了一個個頭不高的禿子和一個年輕的男的。是郭某1在安排砸了那個人的歌廳和武館后,又安排李新和吳某7盯著他,說要揍那個人。并安排我們先是住在冠縣的一個賓館了,后來到了一個‘夜潮’KTV住下等著。打那個人的晚上,李新到了練歌房說盯上了。我們統(tǒng)一穿的迷彩衣服,拿著鎬把、砍刀等工具,李新開著黑色大眾轎車帶著張某5、周某6、王某10、許某12,煙店的小海開著黑色‘桑塔納’2000帶著我、劉某9還有小海帶去的兩個人,一起去的‘驕龍豆撈’飯店門口,小海的車在飯店門口西邊,李新的車在東邊。等的過程中,李新打電話說被打的那個人是個禿子。后來那個人出來了,還跟著婦女、小孩和三四個年輕的男的,我們就開車過去把那個禿子夾在飯店門口,拿著鎬把、鐵棍、砍刀等工具就下車沖著那個禿子過去并對他進行毆打,還打了一個年輕的,我拿著鎬把打了那個禿子腿上兩下,看到那個禿子腿上有血。打完后我們就跑到了煙店,郭某1也到了,我們告訴他把那個人的腿打折了。過了幾天,郭某1給我2000元,我認為是冠縣打人發(fā)的獎勵?!?/p>

③被告人吳某7的供述,供認“是郭某1的司機,在打張某7以前,郭某1安排我在冠縣尋找張某7,說要打他一頓,具體原因不清楚。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6點多,我看到張某7和幾個人一起去冠縣北環(huán)的‘驕龍豆撈’飯店吃飯,就電話聯(lián)系了郭某1。他安排我開車接了4個人,我一個也不認識。又返回‘驕龍豆撈’飯店,我把車停在飯店對過,看到飯店門口有兩輛車,分別是黑色‘帕薩特’和黑色‘大眾’2000。其中一輛拉著郭某1在臨清的小兄弟們,他們的大名我不知道,只知道小名,有小山、二胖、小賓(斌)、小超、小坤、小偉、柱子。等到晚上8點多,張某7吃完飯出來,其他兩輛車上的人下去毆打張某7,我車上的人拿著鎬把也下去進行了毆打。后來我們這三輛車就到了煙店。”

④被告人魏某8的供述,供認“別人都喊我小海,通過樊某45認識的郭某1。2014年夏季的一天晚上8點多,我開著一輛黑色大眾牌子的車,車上坐著小山、柱子、二胖、聊城的小超、李顯恒,按照小山的指點把車停在冠縣北環(huán)‘驕龍豆撈’飯店門口,是郭全和樊某45打電話讓我去的。當時,李新開著車在飯店的東邊。到了晚上8點多的時候,從飯店走出來一個禿頭的男子,我們兩輛車上的人就拿著消防斧、鎬把毆打這個人。打人的時候,都統(tǒng)一穿的迷彩服,是郭全事先買好的,每個人還戴著口罩,也是統(tǒng)一發(fā)的。他們打完后,就上了我和李新的車。我和李新開著車就到了煙店?!?/p>

⑤被告人李某13的供述,供認“2014年我們在砸完冠縣BOSSKTV和武館之后,郭某1就安排吳某7盯著張某7,要揍他。我跟著盯了一天。過了幾天,郭某1打電話讓去冠縣西邊的二林開的‘宮廷燕翅參’飯店,說盯張某7的人有信兒了。我就到了那個飯店,看到臨清的小山他們都穿著一樣的軍綠色衣服,有戴著頭套的,有戴帽子、口罩的。我開著一輛‘帕薩特’車拉著臨清的小斌、小超;聊城的小偉、小坤,小海開著一輛黑色‘桑塔納’拉著小山、聊城的小超、二胖、柱子,還有一個不認識的男的。我們就開車到了冠縣北環(huán)路的‘驕龍豆撈’飯店門口,我開車在門口東邊,小海開的車在飯店西邊。過了一會,張某7出來了,還跟著婦女和孩子和一個年輕的男的,我們這邊的人就沖過去把張某7和那個年輕的男的打倒在地,魏某8和他車上的人也都下去了,他打了幾下就上車了,我當時在車上坐著,沒下車。打完后,按照郭某1的安排,去煙店集合了?!?/p>

⑥被告人張某4的供述,供認“在砸完張某7的BOSSKTV和武館之后,郭某1就安排四磊盯著張某7,要揍他。并安排我們在冠縣的一個賓館住下,后來又轉到二林的‘夜潮’KTV住著。后來四磊說在冠縣長途汽車站‘驕龍豆撈’飯店遇到了張某7。我們就開著兩輛車去了十一二個人,統(tǒng)一穿著迷彩服,拿著砍刀、鎬把、鋼管到了‘驕龍豆撈’飯店。迷彩服是郭某1領著我和柱子、許某12在聊城香江市場買的,砍刀等工具是在郭某1白色‘奧德賽’車上拿的。當時去的有我和李新、張某5、小坤、延超、小海、劉某9、柱子、徐某2、秦某11,還有小海帶的兩個人。當時是小海和李新各開著一輛車去的。小海開著的是黑色‘桑塔納’2000,李新開的是大眾‘邁騰’或者‘帕薩特’之類的車,到了晚上8點多的時候,張某7和一個婦女還有孩子出來了。我們就過去用事先準備好的鎬把和刀毆打張某7的腿和胳膊,我拿的鎬把。打完以后,我們就到了煙店,把衣服換了下來,放在了郭某1的車上,后來聽說讓秦某11把衣服都燒了。打完張某7后,郭某1安排徐某2給了我們每人2000元,我沒要?!?/p>

⑦被告人張某5的供述,供認“郭某1是我們的老板,我們都喊他大哥、全哥,2014年7月份的一天,按照郭某1的安排,我和周某6、小坤、小偉坐的李新開的車,徐某2、柱子、小超、二胖坐的另一輛車到了冠縣車站東邊路南的一個叫‘驕龍豆撈’飯店門口等著。到了晚上9點左右,飯店里出來幾個男的。李新說光頭就是,我和小偉分別拿著一個鎬把,小坤拿著一個鐵管,周某6拿著一個消防斧,另一個車上的人也是拿著這些工具,我們就沖到那個光頭跟前,掄著手里的工具打他,我沖上去的時候,他已經(jīng)倒在了地上,我用鎬把掄在了他胳膊上幾下,鎬把折了,別人都打在他腿上了。后來我們就上了車,跑到了煙店?!?/p>

⑧被告人王某10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的一天,我坐的魏某8的黑色‘桑塔納’2000去的冠縣‘驕龍豆撈’飯店,車上還有劉某9、徐某2、秦某11和魏某8帶去的一個人。李新、張某4他們開的是‘帕薩特’,當時去的人還有秦某11、徐某2、魏某8帶去的一個人、許某12、周某6、劉某9、吳某7、還有吳某7車上的三四個人。都統(tǒng)一穿著迷彩服,在車上拿的鎬把、鐵管、板斧等工具。到了飯店門口后,李新說張某7是個禿子,一個禿頭就出來了,我們就拿著鎬把、鐵管、板斧等工具沖了過去,我拿著鎬把先打了一個年輕的男的,打了他腿部幾下,后來又去打的那個禿頭。打完后,就上車去煙店了。打人的時候穿的綠色的衣服是我和郭全、張某4、魏某8一塊在聊城香江市場買的。后來,徐某2給我100元錢,說幫他打一次架,給100元錢?!?/p>

⑨被告人劉某9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徐某2、柱子、小超、張某5穿上軍綠色的衣服,還拿著口罩和頭套,然后又從一輛黑色汽車上拿了鎬把、砍刀、消防斧、鋼管等工具,坐上了一輛黑色大眾汽車,當時在車上有我和徐某2、柱子、小超,一個不認識的人開著車。李新開著一輛黑轎車拉著張某5、許某12、張偉、周某6先走的。我們到了冠縣一個叫什么‘豆撈’的飯店,就在飯店門口等著,我們坐的車在飯店門口右側,李新的車在左側。一會看見一個禿頭男子和兩名男的,一名婦女和孩子從飯店里走出來。李新他們的車就沖到那幾個人面前,我們的車也過去了,然后,我們就拿著手里的工具下車了,我當時拿著砍刀,用刀身和刀背拍了那個光頭男子兩下,后來就上車去煙店了。打完架后過了幾天,徐某2給了我2000元,說是郭全給的獎勵?!?/p>

⑩被告人秦某11的供述,供認“2013年冬天認識郭小全后,就一直在工地、水庫幫忙。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六七點左右,在砸完張某7的武館、KTV后,徐某2又安排換上一身綠色的衣服,戴上口罩、手套,然后我和徐某2、王某10、劉某9坐著小海開的黑色大眾轎車,張某5、許某12、延超、偉哥坐著李新開的黑色轎車來到了一個‘驕龍豆撈’飯店門口,在車上,聽徐某2說打的這個是個個子不高、禿頭的人。等了大約兩個小時,看到四五個人向外走,其中就有要打的那個人,于是,小海就把車開到飯店門口,我們車上的人就拿著鋼管、鎬把圍著那個人打了起來,我拿的鎬把,打張某7腿上了,小海也下車參與打了。有幾個人圍著另一個人打,還有一個車上我不認識的人也參與了。當時看到張某7身上流血了,腿上膝蓋下邊起了一個包,另一個被打的是個男的。打完后,我們就上了小海的車,一起回煙店了,偉哥讓我們把衣服等都脫了下來,我把這些東西都燒了。后來,徐某2給我們每人發(fā)了2000元錢。我不知道被打的這個人叫什么名字,聽說是因為撞車的事被打的?!?/p>

?被告人許某12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徐某2喊著我和延超、柱子等人一起砸了張某7的武館、KTV、汽車,我不認識張某7,具體什么原因我也不清楚。砸完武館以后的一天下午六點多,徐某2又喊著我和秦超說去揍個人,并給我們發(fā)了一身綠色的衣服,一個白色的口罩和手套、帽子。我和大斌、延超、二胖在白色‘奧德賽’車上拿了鎬把和鋼管,就坐著李新開的黑色轎車,徐某2他們上的另一輛黑色轎車,到了一個火鍋店門口,等了有兩個小時,看見有幾個人從飯店走了出來,其中一個男的,個子不高,是禿頭,徐某2他們車上的人都拿著鋼管、鎬把下車了,我們幾個也拿著手里的工具跟著下了車,下車后,就圍著那個禿頭的男的打了起來,把他打在地上,在他腿上掄了幾下,我們幾個就還是上了李新的車,還有幾個人圍著另一個人揍了起來。打完后,我們這兩個車就回煙店了。把身上的衣服都換了下來,徐某2他們把衣服、手套等都收了起來,燒了。打架的工具放李新車上了。收拾完后,就回臨清天威賓館了。打完架后的兩三天,徐某2給我們幾個發(fā)了2000元的工資,應該是打架給的獎勵?!?/p>

?被告人周某6的供述,供認“我是2014年2月份通過徐中山(音)介紹給郭全打工的。到了7月份的一天,天剛黑,我在冠縣北環(huán)路邊的一家‘豆撈’飯店門口參與打了一個叫張某7的人,打架的還有張某5、徐中山(音)、王某10、張某4、大超、二胖、新哥、坤,還有館陶的一伙兒,具體多少人我也不知道。打架當天,我和坤、張某5、張某4坐的李新的車去的,另外還有一輛黑色的‘桑塔納’2000,不知道是誰開的,館陶那邊也開車去了。我們在李新的車里拿的鎬把、鐵管、砍刀、消防斧等工具,鎬把是木制的,我拿的是鎬把,到了飯店后,就在門口等著,后來從飯店出來一個禿子,李新說辦的就是這個人,我、張某4、張某5、坤我們四個就下去打那個禿子,后來我們就上車走了。打張某7的時候統(tǒng)一穿的綠色的褂子和褲子、口罩、手套、帽子也是郭全統(tǒng)一購買的。打完張某7后,徐某2給了我1千元錢?!?/p>

(5)鑒定意見

①冠縣公安局(冠)公(刑)鑒(傷)字[2014]A010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張某7雙手多發(fā)掌、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橈骨遠端、手舟骨、手頭狀骨開放性骨折、右尺橈骨中段骨折,右腓骨多發(fā)骨折,右脛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左脛骨平臺開放性骨折,雙髕骨骨折,右腓總神經(jīng)損傷、右脛前動靜脈及神經(jīng)挫傷,右大隱靜脈斷裂,右脛前肌及拇長伸肌腱斷裂。左股內側及腓腸肌內側頭斷裂,右鵝足斷裂,左手拇長展肌肌腱斷裂,多發(fā)皮膚挫裂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重傷二級。

②冠縣公安局(冠)公(刑)鑒(傷)字[2014]A033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照片,證實致王某13右肋骨下緣損傷、右股部、左腹股溝損傷,脾挫裂傷,經(jīng)鑒定屬重傷二級。

(6)勘驗、辨認筆錄等

①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地理位置、血跡情況。

②辨認筆錄,證實郭某1辨認出館陶三即為張俊廣的情況;吳某7辨認出張俊廣即為參與毆打張某7的參與人員;王某10辨認在聊城香江市場買衣服的地點;劉某9辨認李新即為參與毆打張某7的人員。

③提取筆錄及信息表,證實2014年7月11日,公安機關依法提取被害人張某7被打時的監(jiān)控視頻情況;2014年9月27日公安機關在冠縣南郊酒店提取楊某2在該酒店住宿情況。

(7)視聽資料

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具體情況。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3、2013年4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吳某7、郭某17等人到冠縣清水鎮(zhèn)北街村,向該村村民吳某8、吳某10催要欠款,因雙方言語不和發(fā)生沖突,繼而爭執(zhí),吳某8遂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干警趕到后,在對該事件處理過程中,被告人吳某7、郭某17等人通過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徐某2,徐某2聞訊后和秦某11等人持鐵棍、砍刀等工具趕到,并對被害人吳某8、吳某10進行追趕、毆打,致吳某8右胸背部皮膚劃傷11.5cm,背部三處皮下淤血為3x14cm、2x15cm、2x12cm;左上臂一皮下淤血10x4cm;右上臂一橫斜行皮膚裂傷為4.5cm;右股部外側一縱行皮膚裂傷為10.5cm,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傷二級。致吳某10頭額部發(fā)際內可見“Y”型不規(guī)則創(chuàng)口,長約8cm,左膝關節(jié)輕度腫脹可見皮挫痕,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已賠償二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8.5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①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證實2013年5月8日,冠縣公安局就本案以吳某7聚眾斗毆案進行立案偵查。并于2014年8月19日將本案移交臨清市公安局管轄。

②到案經(jīng)過,證實公安機關于2013年7月5日將涉嫌犯聚眾斗毆罪的嫌疑人吳某7抓獲。

③辦案說明,證實因偵查人員筆誤將吳某8寫成了吳瑞剛、吳某10寫成了吳瑞奎的情況。

④協(xié)議書、收到條,證實郭某1與吳某10、吳某8達成和解協(xié)議,已賠償二人經(jīng)濟損失8.5萬元,二人對被告人郭某17等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2)證人證言

①證人韓某1的證言,證實和吳某7、郭強在冠縣清水鎮(zhèn)開了一個投資公司。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因為吳某8、吳某10欠5萬元沒還,三人就開郭強的“斯巴魯”汽車去找二人要賬。二人說沒錢,吳某7就要拉他們家的鋼材料段。為此,雙方發(fā)生了爭執(zhí),后來派出所的過來勸阻。吳某7就被吳某8、吳某10的父親拉屋里去了。一會兒過來幾輛車,從車上下來幾個拿著鋼管和砍刀的人,派出所的攔沒攔住,這幾個人就去了吳某8家錯對門的鄰居家里,追上他們把吳某8、吳某10打了,不知道那幾個人是誰喊來的。

②證人韓某2、張某5、王某3的證言,證實三人均為清水派出所的協(xié)警,2013年4月27日,派出所接到110指令說清水北街吳某8報警稱有債務糾紛。三人就和所里黃振華一起出警到了吳某8家,吳某8、吳某10還有他們的父母正和吳某7他們幾個要賬的吵吵著,就上前進行勸阻。吳某7他們不走,旁邊有人讓吳某8、吳某10躲一躲,說那邊打電話喊人了。勸了一會兒,聽見汽車的聲音,看到從車上下來拿著長刀和鐵棍的一伙兒人,沖著吳某8家去了,于是就上前進行阻攔,沒攔住,看到那伙人追到了崔剛廠子里,就跟了過去,看到吳某8在地上躺著,腿部受傷了,吳某10在地上坐著,用手捂著頭都是血。沒有看到吳某7和韓某1動手。

③證人吳某2、莊某真的證言,證實是吳某8、吳某10的父母,2013年4月28(27)日15時左右,在吳某8家廠子里,因為和吳占磊有債務糾紛,吳占磊要拉鋼材,吳某8、吳某10不讓,雙方發(fā)生了爭執(zhí)。吳占磊就嚷著要喊人來,過了一會兒,來了一伙兒拿著棍子和刀子的年輕人。跑著追吳某8和吳某10,二人就跟著過去了,在崔桂剛的廠子里發(fā)現(xiàn)吳某8和吳某10在地上躺著,吳某8腿上有血,吳某10頭上有血。

(3)被害人陳述

①被害人吳某10的陳述,證實案發(fā)前通過吳某7借了5萬元,借了幾個月,因為少還了一個月的利息,2013年4月27日下午,吳某7帶著郭強去要賬,因為當時錢不夠,就產(chǎn)生了糾紛。吳某7于是就喊人過來了,其和其弟弟吳某8聽說了,就翻墻從自家出來,到了崔桂剛家,后來看到有人拿著刀爬墻過來,其二人就想從崔桂剛家門口跑出去,這時郭強帶著人也追過來,當時有人從背后向其頭上打了一下,其就倒在了地上。

②被害人吳某8的陳述,證實2013年4月27日下午,因為從吳某7手里借了5萬元,欠一個月的利息沒有還,吳某7要拉走廠子里的鋼材,為此,雙方就吵吵了起來,被人勸開后,吳某7就打電話喊人。一會兒,派出所過來進行勸解的時候,來了一伙兒拿著砍刀、鐵棍的人。其和吳某10一看不好,就翻墻跑到了崔桂剛家里。那伙兒人也跟著追了過來,其中一個拿著砍刀砍到了其右腿和背部。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①被告人徐某2的供述,供認“2013年的一天下午,吳某7和郭強(郭某17)打電話,說在清水和別人摻囔囔呢,讓我過去,于是我和一個叫龍龍的還有周某2以及周某2喊去的兩個人開車到了清水,見了四磊和郭強后,他倆說對方欠錢不給,這時對方也過來人了,我們就拿著鎬把打了起來,去的這四個人都動手了,我和龍龍打了一個,郭強拿著一根鐵棍也打了一個。后來聽說郭某1賠了對方10萬元?!?/p>

②被告人吳某7的供述,供認“有個曾用名吳占磊,家里人都喊我四磊。和郭某1合伙開一個投資公司,我負責對外放錢和收錢。吳瑞剛(吳某8)借了我5萬元,吳瑞奎(吳某10)給擔保的,當時說是一個月償還,過了三四個月還沒有還。2013年4月27日下午15點左右,我就和郭強、韓某1去和吳瑞剛要錢,他說往后拖拖,我就想把他們廠子里面的鋼材料段拉走,他倆不讓。我就和他們打了起來,后來派出所的就來了,勸我們走,我沒聽,就聯(lián)系喊人過來。然后被吳某8的母親拉去和吳某8的父親在屋里說話,過了一會吳某8的母親說外面打架了。后來知道是徐某2帶人去的,其中一個姓秦的叫小超的也跟著去了。后來把吳某10欠的錢給免了,并且賠了他們二人8.5萬元損失,這個錢是從投資公司的利潤里面出的。”

③被告人郭某17的供述,供認“和吳某7、韓某1在冠縣清水鎮(zhèn)成立了一個投資公司,實際是我父親郭某1出的錢,吳某7和韓某1負責拉客戶,我只負責跑腿收利息和本金。2013年春節(jié)前,姓吳叫‘剛’的通過吳某7在投資公司借了5萬元,剛開始他每個月都還利息,后來有一個月沒還,我就和吳某7、韓某1開著我的‘斯巴魯’越野車去找他,吳某7和他是街坊,他帶我們來到了‘剛’家,和他要錢,他不給。一會他哥哥‘奎’去了,說話不好聽,就報了警,派出所的也去了。于是我就給徐某2打電話,讓他帶人來,過了大約半個小時,徐某2他們開著兩輛車就來了。姓吳的那哥倆一看不好,就跳墻跑了,我和徐某2、秦某11還有個不認識的男的就拿著棍子、砍刀去追,我用鐵棍打在了‘奎’的頭上、腿部,看到他頭上出血了。秦某11把我的鐵棍奪過去沖著‘剛’過去了,這時,我看到‘剛’已經(jīng)躺在了地上,徐某2和我不認識的那個男的站在旁邊。秦某11上去又打了他兩下。聽吳某7說郭某1后來拿了8.5萬元賠償了對方,另外把欠的5萬元的賬也抹了?!?/p>

④被告人秦某11的供述,供認“2013年天剛熱的一天下午,和徐某2、龍龍到了清水的一個廠子里面。我們三個人每人拿著一把砍刀就下車了。我們就去了被打的那兩個人家里,沒在家,我們就爬墻看到那兩個人跑了,爬墻的時候,刀掉在了地上,我也沒撿。郭強拿著鐵棍打了其中一個男的頭上和腿部。然后我把鋼管拿過來在那個人背上和腿上打了兩下?!?/p>

(5)鑒定意見

冠縣公安局(冠)公(刑)鑒(傷)字[2013]A096號A097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情況說明,證實吳某8右胸背部一橫斜行創(chuàng)口11.5cm,背部三處皮下淤血,分別為3x14cm、2x15cm、2x21cm;左上臂外側一皮下淤血10x4cm;右上臂一橫斜行皮膚裂傷4.5cm;右股部外側一斜行皮膚裂傷為10.5cm。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傷二級。吳某10頭額部發(fā)際內可見“Y”型不規(guī)則創(chuàng)口,長約8cm,左膝關節(jié)輕度腫脹可見皮挫痕,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微傷。

(6)辨認筆錄

①辨認筆錄,證實徐某2辨認周某2的情況。被告人郭某17辨認被害人系吳某10的情況。

②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吳某10辨認出案發(fā)時帶人對其追打的人就是郭強(郭某17)的情況。

③辨認筆錄,證實秦某11辨認龍龍即為徐成龍的情況。

(7)視頻資料,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尋釁滋事事實

1、2011年2月6日17時許,被告人郭某1因聽他人傳言冠縣錦繡佳苑小區(qū)居民宗某對其謾罵,遂乘坐由康某3駕駛的汽車,并電話聯(lián)系臨清市煙店鎮(zhèn)拳廠村村民樊某45與水波村村民汪某49,與臨清市煙店鎮(zhèn)牛張寨村村民王某1、冠縣北陶鎮(zhèn)東關村村民沈某51(均另案處理)、煙店鎮(zhèn)劉煙店村村民楊某46、樊莊村村民路某48、鄭廠村村民鄭某50(均已判刑),一同行至宗某開設的冠縣泰昌投資公司北館陶辦事處門前,被告人郭某1未下車,王某1、沈某51、楊某46、路某48、汪某49、鄭某50持鐵管毆打宗某,致其右尺骨骨折、左手第5掌骨骨折、左脛骨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傷二級。后又砸壞停放在該辦事處門前的兩輛汽車的玻璃及辦事處內的玻璃等物品。案發(fā)后,被告人康某3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60萬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冠縣公安局于2011年2月8日立案受理,2014年9月1日聊城市公安局將該案指定臨清市公安局偵查。

②協(xié)議書,證實被害人宗某與康某3就本案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xié)議,康某3一次性賠償宗某60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宗某自愿放棄追究康某3方相關人員的責任。

本院認為
③刑事判決書,證實涉案其他同案犯汪某49、楊某46、路某48、鄭某50已于2012年2月23日被臨清市人民法院分別判處刑罰。

④抓獲證明、辦案說明,證實同案犯王某1、汪某49被抓獲的情況。

(2)證人證言

①證人李某8的證言,證實和宗某是夫妻,2011年2月6日下午,在冠縣北館陶鎮(zhèn)辦事處自家經(jīng)營的泰昌投資公司門市部外面,宗某當時正和劉某1打羽毛球,過來兩輛白色轎車,前邊是一輛“奧德賽”,一個女的開車,后邊是一輛白色轎車。停車后,宗某迎了上去打招呼,后邊車上下來幾個拿鐵棍子的男的,其中一個高個的在宗某身上打了兩棍子,把他打倒了,其和劉某1想過去看看,那個高個的男的要打其和劉某1,二人就跑開了,后來這些人又把汽車玻璃和門市部內的兩塊鏡子給砸了。

②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2011年2月6日下午,在冠縣泰昌投資公司北館陶鎮(zhèn)辦事處門市部,有四五個拿著鐵棍的男的把宗某打倒在地上。其他證言內容同李某8的證言內容。

③證人孫某1的證言,證實2012年幫著郭全處理過把館陶三梆子打傷的事,后來郭全他媳婦給了三梆子60萬元,當時其也在場。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宗某的陳述,證實2011年2月6日下午,在其經(jīng)營的冠縣北館陶辦事處泰昌投資公司門前,郭小泉(郭某1)帶著他的媳婦康艷(懷)紅、樊某45、王某1還有四五個拿著鐵管子的男青年把其給打了,把其手、胳膊、腿都打骨折了。并把停放在公司門口的汽車上的汽車玻璃和公司內的兩塊鏡子打壞了。至于被打的原因自己不清楚,當時郭小泉說其胡說之類的話,其不知道怎么回事。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①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供認“因為聽人說冠縣北陶的‘三梆子’(宗某)罵我了,于是就在2011年農(nóng)歷正月初四的下午喊著樊某45、汪某49、王某1、汪某49又喊了兩個年輕的去冠縣北陶打了‘三梆子’。當時是我讓我媳婦康某3拉著我和樊某45,汪某49和汪某49喊的兩個年輕的還有王某1坐著另一輛車,帶著鐵管到了冠縣北陶‘三梆子’開的投資公司門口,當時他正在打羽毛球,我坐在副駕駛座上搖下車玻璃問他為什么罵我,他說沒罵。然后后面車上汪某49、王某1他們就下車把他打地上了。康某3不知道去打宗某的事,在打宗某的時候,她一直在勸阻我。”

②被告人康某3的供述,供認“2011年剛過春節(jié)沒多少天,我和郭某1等人在臨清老五中拐角的‘文良火鍋’飯店吃飯。不知道他們說什么了,吃完飯郭某1讓我開車拉著他就去冠縣北陶一趟,去干什么不清楚。到了后,看到王某1、汪某49、樊某45他們動手了,我就在車上勸郭某1。大概到了2011年的4月份,我和孫某1到了宗某家,給了他60萬,調解了。”

③樊某45的供述,供認“2011年農(nóng)歷正月初四的下午,郭某1喊著我和王某1、汪某49等人去冠縣北陶把一個叫‘三梆子’的人給打了。我和郭某1、郭某1的媳婦坐著郭某1的‘奧德賽’車,汪某49他們坐著一輛白色的轎車一同到的冠縣北陶‘三梆子’經(jīng)營的投資公司門市。到了后,郭某1打開車玻璃和‘三梆子’說了就幾句話,汪某49他們就拿著鐵棍子把‘三梆子’打倒在地,后來又跑到他的公司門市里砸了?!?/p>

④王某1的供述,供認“2011年農(nóng)歷正月初四的下午,汪某49打電話讓跟著去北陶辦事,后來我和郭某1、郭某1的媳婦、還有樊某45坐了一個車,是郭某1的媳婦開車,后邊的千里馬轎車上坐著汪某49、楊某46、沈磊還有兩個年輕的。上了車以后,我才知道去打宗某,他也叫‘三梆子’。到了宗某在冠縣北陶的門市部后,郭某1搖下車玻璃和他說話,這時候,后邊車上的四五個人拿著鐵棍子就把宗某打倒在地,打人的是汪某49、楊某46,其他動手的人不認識?!?/p>

⑤楊某46、汪某49、鄭某50、沈某51、路某48的供述,均供認2011年正月初幾的一天下午,五人開著一輛汽車跟著郭某1去了冠縣北陶鎮(zhèn),郭某1他媳婦康某3開著一輛白色的“奧德賽”車,拉著郭某1、樊某45,后來王某1也參與了。到了北陶鎮(zhèn)的一個門市處停車后,一個男的湊到奧德賽車上和郭某1說話,其五個人就從后面車上下來,每人拿著一根鐵棍子,沖著那個男的過去了,其中,汪某49先過去打了那個人一棍子,后面幾個人也跟著打了并砸了停放在該門市的汽車上的玻璃和門市部內的鏡子。

(5)鑒定意見

冠縣公安局(冠)公(刑)鑒(傷)字[2011]F012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情況說明,證實宗某右尺骨骨折,左手第5掌骨骨折,左脛骨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傷一級。

(6)辨認筆錄

辨認筆錄,證實宗某辨認郭某1、康某3、王某1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2、2012年10月18日17時許,被告人郭某1、李某15等人駕駛的車輛在行駛至山東省冠縣賈鎮(zhèn)十字路口處時,因車輛讓行問題與冠縣賈鎮(zhèn)堤下莊村村民馮建利發(fā)生矛盾。馮建利心存不滿,遂尾隨被告人郭某1等人的車輛,并電話通知了被害人冠縣定遠寨鄉(xiāng)定遠寨村村民李某16。在被告人郭某1、李某15等進入冠縣定遠寨鄉(xiāng)閆營洗浴中心后,馮建利與李某16及李某16帶去的人會合。隨后與被告人郭某1、李某15及在洗浴中心的被告人徐某2、張某5,產(chǎn)生言語沖突,繼而雙方發(fā)生毆斗;其間,被告人徐某2持匕首與李某16進行了打斗。后李某16被打傷,其頭部及四肢部多處皮膚裂傷、左手第1掌骨骨折并脫位。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傷二級。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7.5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證實本案系由冠縣公安局于2013年2月8日決定立案,并于2014年8月22日移送臨清市公安局管轄。

②辦案說明,證實涉案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未能及時調取的情況。

(2)證人證言

①證人欒某1的證言,證實李某16是其表弟。2012年10月18日下午5時許,在閆營洗浴中心看到有人拿著匕首捅李某16了,李某16抓了一下就跑,有兩個人追他,李某16倒在了地上,其就上前阻攔,后來李某16就跑了出去。

②證人馮建立的證言,證實2012年10月18日下午5時許,開車路過賈鎮(zhèn)路口時,因為超車和一個開“斯巴魯”車的發(fā)生了爭執(zhí),被對方打了一拳。于是,就在后邊跟著那輛斯巴魯汽車,看著他們朝閆營洗浴中心去了,就給李某16打了電話,讓他過來一下。后來李某16帶著二三個人開車過來了,其就和他們一塊進了閆營洗浴中心,吵了幾句,其中對方的一個人拿匕首捅了李某16一下。記得有三個人打李某16。

③證人尚某的證言,證實是閆營洗浴中心負責人,2012年10月18日5時許,在洗浴中心院內有兩伙人打架,認識其中的一個人是李某16,于是就下樓來到院里,看到其中一方的人對李某16拳打腳踢,其中一個男的手里拿著一個匕首。

④證人郭某4的證言,證實和李某16是朋友,2012年10月18日下午5時許,在閆營洗浴中心,看到有人拿著匕首捅李某16,后來李某16摔倒在地,站起來后,他就向外跑了。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李某16的陳述,證實2012年10月18日下午4時30分左右,同學馮建立打電話說在賈鎮(zhèn)路口和一輛車發(fā)生了爭執(zhí),被車上的人揍了一拳,讓過去迎一下。于是,其就開著自己的黑色“別克”轎車帶著郭某4、欒某1還有一個叫“三”的往賈鎮(zhèn)趕。后來遇到了馮建立的車,就和他的車一同到了閆營洗浴中心,實際名字是寶利鑫洗浴。下車后,看到有三四個人,其中一個留著分頭,出來的時候拿著刀子。雙方吵吵了兩句,就打了起來,那個拿刀子想捅他,被其用左手擋了一下,把左手捅傷了。其中一個留平頭的也對其進行了毆打。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①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供認“2012年的一天,李某15開著我的‘斯巴魯’汽車拉著我和李某12從冠縣回閆營,走到賈鎮(zhèn)一個路口,我們的車和一輛轎車差點撞上,為此,雙方就吵了起來。后來那輛車就一直跟著我們,走了一段距離,前面又過來一輛車想把我們攔下,李某15就躲了過去,后來這兩輛車都跟著我們的車,我就給劉超打電話,電話可能沒打通。我們就直接開車到了閆營的那家賓館,下車后我去樓上喊人。然后李某15和徐某2就和那些人動手了?!?/p>

②被告人徐某2的供述,供認“2012年秋季的一天下午,我和張某5在冠縣閆營的一個洗浴中心的樓上玩,郭某1喊我們下樓,到了樓下后,看到郭某1、李某15在門口站著,同時看到院里進來兩輛汽車,車上下來七八個人沖著郭某1、李某15吵吵,并且對方的一個人拿著鐵锨沖了過來,我、張某5、李某15就和他們打了起來。后來聽郭某1說是因為和他們蹭車的原因打的架?!?/p>

③被告人李某15的供述,供認“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我開著‘斯巴魯’汽車拉著郭全和李某12回閆營,走到賈鎮(zhèn)的時候,因為和一輛車搶道發(fā)生了爭執(zhí),后來那輛車就一直在后面跟著我們,快到閆營的時候,另一輛汽車出來想超,我沒讓他超過去,那個司機罵了我一句,我下車就打了那個司機一拳。后來這輛車就一直追著我們到了閆營洗浴中心,因為張某5和徐某2都在洗浴中心,郭全下了車就喊他倆下樓,他兩個下樓的時候看到徐某2手里拿著一把折疊匕首,張某5手里拿什么沒看清楚。對方停車后,也下來六七個人,其中一個人拿著一把鐵锨,吵吵著雙方就打了起來,我和張某5和拿鐵锨的打,徐某2和另外幾個人打?!?/p>

④被告人張某5的供述,供認“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和徐某2在冠縣閆營的洗浴中心的樓上,聽到郭全喊我們下樓,我就和徐某2下去到了一樓,看到郭全、大生正在和五六個人吵吵,然后就打了起來,我和對方一個拿著鐵锨的打斗,徐某2拿著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匕首把對方其中一個人給捅了,打架的時候,劉超也參與了?!?/p>

⑤劉超的供述,供認“2012年10月18日下午5時左右,郭某1說在閆營洗浴中心,有人找事,我就過去了,看到郭某1這邊的三四個人和對方的五六個人在洗浴中心吵架,對方一個拿鐵锨拍和郭某1一塊來的一個男的,就打了起來,當時不知道對方的五六個人是哪里的,后來聽說有一個體型較胖的,叫李某16,被和郭某1一塊來的人用刀子捅了。一開始不知道原因,后來聽說是在賈鎮(zhèn)開車發(fā)生的糾紛?!?/p>

(5)鑒定意見

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說明,證實李某16頭部及四肢部多處皮膚裂傷、左手第1掌骨骨折并脫位,經(jīng)鑒定屬于輕傷二級。

(6)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①現(xiàn)場示意圖、照片、指認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②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李某16在偵查機關提供的10張照片中,辨認出案發(fā)時拿刀子捅傷自己的人就是被告人徐某2。

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害人李某16向本院遞交了下列證據(jù):

撤訴申請書、收到條、諒解書,證實被告人方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7.5萬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3、2013年4月22日22時許,被告人郭某1與冠縣店子鄉(xiāng)王當鋪村村民王某2(另案處理)等人在冠縣北環(huán)路汽車站西佳泰商務賓館二樓東電梯內向外走時,因在電梯口等候的冠縣清泉街道辦事處南街吉慶巷居民程某和其朋友沙某看了他們一眼,遂上前對二人進行毆打。致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1與被害人程某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協(xié)議,已賠償經(jīng)濟損失8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①受案登記表、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2013年4月22日,被害人程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在冠縣北環(huán)路汽車站西佳泰商務賓館被人打傷。冠縣公安機關于4月29日對該案立案。后由聊城市公安局將該案指定臨清市公安局管轄。

②調解協(xié)議書、委托書、諒解書,證實被告人郭某1、王某2與被害人程某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了程某8萬元現(xiàn)金,并取得了諒解。

③辦案說明,證實本案監(jiān)控錄像未能在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情況。

④戶籍證明,證實王某2的身份情況。

(2)證人證言

①證人沙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4月22日晚上10點20分左右,其和朋友程某在冠縣北環(huán)佳泰商務賓館二樓電梯口處等電梯,一會從電梯內走出來五個男子,其中一個罵程某看什么。然后這幾個人就上來對其和程某拳打腳踢,程某當時被打的鼻梁骨折。

②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2013年4月份的一天,去佳泰商務賓館找郭小全,后來從五樓電梯下到在二樓電梯口的時候,看見郭小全等人正在打一名男子,其也參與打了。后來和被打的那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了。打架的時候其穿著一件黑色的外套。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程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4月22日晚上10點20分左右,其和朋友沙某在冠縣北環(huán)佳泰商務賓館二樓電梯口處,因為其看了一眼從電梯內走出來的五六個人中的一個穿著白色外套的男的,被這五六個人毆打了,主要是打在了背部和頭部。后來對方賠了8萬元,其對對方的行為也表示了諒解。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供認“2013年4月份的一天,在佳泰商務賓館,和王某2等人從五樓電梯下到在二樓電梯口的時候,和兩名男子打了起來,王某2也動手了。后來和被害人程某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賠償了他8萬元。”

(5)鑒定意見

冠縣公安局(冠)公(刑)鑒(傷)字[2013]A059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情況說明,證實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于輕傷二級。

(6)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①現(xiàn)場示意圖、照片、指認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②辨認筆錄,證實王某2、被害人程某辨認出本案案發(fā)時,對程某毆打的男子即為郭某1。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4、2014年3月31日下午,因冠縣店子鄉(xiāng)群眾趙某等人對店子鄉(xiāng)水庫工程占地賠償款問題再次上訪,被告人郭某1按照郭金兵(在逃)的安排,指使被告人李某13、周某6、劉某9、王某10駕車在趙某等人上訪完畢,駕駛面包車返回至冠縣外環(huán)五村時,將車輛截停,并蒙面持械對面包車及乘車人趙某等人進行打砸,造成面包車損壞,致趙某左小腿腫脹,脛前側一縱行皮膚創(chuàng)傷10cm,左股部后側至腘窩處片狀皮下淤血30x14cm,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于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①指定管轄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證實聊城市公安局將該案指定臨清市公安局管轄,冠縣公安局于2013年8月22日移送臨清市公安局管轄。

②辦案說明,證實李建與李啟建為同一人。

③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證實涉案嫌疑人郭金兵刑拘在逃的情況。

(2)證人證言

證人吳某3、吳某4、吳某5、王某10、吳某6、溫某2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31日,因為村里挖湖的事坐著吳某4開的面包車去冠縣信訪局信訪,同去的還有趙某、董增文。在上訪完回家經(jīng)過王孝村南邊的新北環(huán)路路北邊時,被四個蒙面的拿著棍子的20歲左右的男的打了,他們把其乘坐的面包車玻璃給砸了,并拿著棍子亂戳,車里的幾個人都受了傷。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3月31日,其和吳某5、溫某2、吳某3、吳某4、董增文、吳某6、王某10因為店子鄉(xiāng)水庫占地賠償款的事去冠縣信訪局信訪,當天17時許,在上訪回來經(jīng)過冠縣工業(yè)園王孝村的南北路時,被四個蒙面的拿著棍子的20歲左右的男的打了,他們把其乘坐的面包車玻璃給砸了,并拿著棍子亂戳。并把其拽下車,用棍子砸了其腿部。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①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供認“郭金兵參與了冠縣店子鄉(xiāng)水庫建設,我當時負責給水庫拉土,是郭金兵給安排的。打上訪群眾的那天,郭金兵給我說,有一伙人去冠縣上訪了,讓我安排人嚇唬嚇唬他們,并告訴了我上訪的那些人的面包車的車牌號。隨后我就安排李新、柱子、小斌、延超他們幾個去了,他們是坐著李新開的汽車去的。完事后,李新告訴我當天打人了,打得厲害不厲害沒說。”

②被告人李某13的供述,供認“冠縣店子鄉(xiāng)水庫是郭某1承包的,因為水庫占地的事,群眾去上訪。2014年3、4月份的一天,郭某1安排我們換上迷彩服、并說又有去上訪的了,讓我們去打那個帶頭上訪的老頭。我就開車拉著李某6、延超、二胖、柱子在冠縣北環(huán)通店子鄉(xiāng)趙固村的公路上將上訪的人開的面包車別停了,停車后,他們四個就拿著鎬把下去了,把車玻璃砸了,并把副駕駛上的一個人打了。”

③被告人王某10、周某6、劉某9的供述,均供認2014年3月31日下午,按照郭某1的安排,和一個叫李建的坐著李新開的車,帶著口罩和帽子,在冠縣北環(huán)路北邊的一個小公路處,別停了一輛面包車,三人伙同李建持鎬把將面包車玻璃毀損,并用鎬把向車里面搗人。其中周某6把副駕駛上的一個人拽了下來,并伙同劉某9用鎬把打了那個人的腿部幾下。

④李某6的供述,供認“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和二胖、柱子、周某6、李新坐著一輛車在冠縣北環(huán)路往北的一條小路上,打了一伙上訪群眾,是因為他們上訪店子水庫工地的事情,郭金兵安排去的。”

(5)鑒定意見

冠縣公安局(冠)公(刑)鑒(傷)字[2014]A007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趙某左小腿腫脹,脛前側一縱行皮膚創(chuàng)傷10cm,左股部后側至腘窩處片狀皮下淤血30x14cm,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于輕微傷。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5、2014年1月21日1時許,被告人郭某1因不滿其所經(jīng)營的日月星KTV的女服務員辭職跳槽到位于臨清市青年路街道辦事處南廠居委會的帝苑國際KTV上班,遂指使他人跟蹤在帝苑國際KTV上班的兩名女服務員,并強行剪短二人的頭發(fā)。后被告人郭某1仍然心存不滿,于同年1月30日零時許,指使被告人徐某2、張某4等人駕乘兩輛汽車至帝苑國際KTV,持消防斧、砍刀、鎬把等器械,對該KTV大廳內的財物及停放于該處的兩輛轎車進行打砸。經(jīng)鑒定,造成經(jīng)濟損失46849元。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5.3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①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證實2014年1月30日凌晨,公安機關接報案稱,帝苑國際KTV被砸,并于同年2月19日對本案立案偵查。

②情況說明,證實公安機關于2014年1月21日2時許,接報警稱:帝苑國際會所兩名女服務員被強行剪去了頭發(fā)。出警后,發(fā)現(xiàn)確有兩名女服務員頭頂頭發(fā)被剪,剩1寸長短,因當時二人受到驚嚇,遂安排二人于1月21日上午到公安機關報案。同日,帝苑國際會所人員稱兩名女服務員已離開。

③辦案說明,證實涉案監(jiān)控視頻已由公安機關調取并制作同步光盤隨卷移送。

(2)證人證言

①證人王某11的證言,證實在帝苑國際KTV上班,2014年1月21日凌晨,和一個叫“飛飛”的女孩一起下班乘坐出租車到臨清城區(qū)方向走,被一輛黑色轎車攔截,并被黑色轎車上下來的4個不認識的男青年強行拖拽到黑色轎車上。后來被該轎車帶到南環(huán)路,被他們用剪刀把其和“飛飛”的頭發(fā)剪掉了。

②證人崔某的證言,證實在帝苑國際KTV上班,負責后勤工作。聽說帝苑國際KTV有兩名女服務員的頭發(fā)被剪了,但是這兩個人后來再沒去帝苑國際上過班。

③證人羅某2的證言,證實自己有一輛紫色“奧德賽”汽車,在2014年春節(jié)前后,自己的“奧德賽”車和郭全的白色“奧德賽”車換著開過。郭全在當天下去把車開走的,第二天下午就還了。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閆某2、王某14的陳述,證實閆某2是帝苑國際KTV的法人,王某14系部分出資人。2014年1月30日凌晨,兩輛汽車停在帝苑國際KTV門外,接著一伙兒戴著口罩的男青年持砍刀、鎬把、大斧子等工具下來,把KTV給砸了,吧臺放著的收銀電腦、電話、對講機、微波爐、花瓶、空調等物品都被砸壞了。同時證實,同年1月21日凌晨1點多的時候,該KTV的兩名女服務員在下班途中,被人用剪刀剪掉了頭發(fā)。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①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供認“因不滿帝苑國際KTV把我開的日月星KTV的服務員和小姐挖過去好幾個人,在2014年過年前的幾天,安排李某15把帝苑國際KTV的一個服務員的頭發(fā)剪了。聽李某15說是在臨清南環(huán)路剪的。2013年農(nóng)歷臘月29日,我又安排了徐某2、張某4,帶人去把帝苑國際KTV砸了,告訴他們把玻璃和門面砸了,后來徐某2打電話說把一樓大廳的幾塊玻璃砸了。徐某2是開著一輛黑色的‘帕薩特’轎車去的?!?/p>

②被告人徐某2、張某4的供述,二人供認按照郭某1的安排于2013年農(nóng)歷大年三十日晚上凌晨,徐某2開著一輛紫色的“奧德賽”車,張某4開著“館陶三兒”坐著的黑色轎車帶著幾個人到了帝苑國際KTV門口處。二人在車上等候,其他人戴著口罩、帽子,拿著鎬把、砍刀、板斧等工具沖到KTV里面進行了打砸。

③被告人李某15、劉某9、魏某8及許某1的供述,供認按照郭某1、康某3的安排,在2014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天晚上12點左右,把帝苑國際KTV的兩名女服務員拉到上述人員所乘坐的一輛轎車內,將二人拉到臨清南環(huán)路,把二人的頭發(fā)剪掉了。具體原因是因為被剪頭發(fā)的二人原來在郭某1的KTV上班,后來去帝苑國際了。

(5)鑒定意見

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證實本案被損毀玻璃等物品共計損失價格為46849元。

(6)勘驗檢查筆錄

①現(xiàn)場勘查筆錄、方位圖及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②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張某4、徐某2辨認張俊廣即為“館陶三兒”的情況。

(7)視聽資料

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光盤1張,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出示了下列證據(jù):

和解協(xié)議書、收到條,證實被告人方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5.3萬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6、被告人郭某1因在處理他人車輛碰撞糾紛過程中,與被害人張某7發(fā)生矛盾,心懷不滿。于2014年7月3日零時許,指使被告人徐某2帶領張某5、劉某9、許某12、秦某11、周某6、王某10,指使樊某45帶領魏某8、孫某16、何某(另案處理)、凡慶峰(另案處理),指使李某13帶領劉某9,由徐某14帶路,分成五輛車,持砍刀、斧頭、棍棒等工具,先后到張某7在冠縣崇文區(qū)辦事處唐古村西參與投資的BOSS商務會所及張某7提供場所,由他人經(jīng)營的位于冠縣清泉辦事處紅旗路與步行街交叉路口的精武門武館進行打砸,將在該商務會所消費的冠縣冠宜春路一中家屬院居民王某15打傷,致其雙側鼻骨粉碎性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傷二級;造成該商務會所部分物品及停放在該會所的魯P×××××號“奧德賽”汽車損壞,經(jīng)鑒定,損失物品價格共計37480元;造成武館內空調、飲水機等物品損壞,損失物品價格共計3810元。案發(fā)后,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了賠償,并表示諒解。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14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①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本案由冠縣公安局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偵查,后聊城市公安局將該案指定由臨清市公安局偵查。

②證明,證實涉案提取的監(jiān)控錄像資料經(jīng)比對,該監(jiān)控設備顯示的時間比北京時間慢1小時17分鐘。

③辦案說明,證實涉案BOSS商務會所和精武門武館的路測距離為2.5公里;上述場所營業(yè)執(zhí)照未能調取以及涉案嫌疑人凡慶峰和何某在逃的情況。

④辦案說明、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證實涉案嫌疑人樊某45被上網(wǎng)追逃的情況。

(2)證人證言

①證人郭某5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10點左右,自己駕駛一無牌“雷克薩斯”車和一輛紅色“馬自達”在冠縣萬善路口發(fā)生了刮擦,那輛車沒停,其就追了上去,把他逼停了。對方司機就下車了,就車輛賠償問題和對方吵吵了幾句,后來對方給張某7打電話,并讓其接聽,其在電話里和張某7吵了起來。隨后,其就分別和徐某14和郭某1打了電話,說被欺負了。徐某14到了后,就讓其回家了。郭某1又打過來電話,說讓其別管了。第二天徐某14打電話說,把張某7的BOSS會所和健身房給砸了。

②證人王某4的證言,證實BOSS會所是張某7投資的,其負責日常的管理經(jīng)營。2014年7月3日凌晨,其在一樓大廳,看到院門口外邊停了幾輛車,之后看見有十多人拿著斧子、砍刀、鐵管等沖進院子,其于是跑到了二樓,在二樓看到幾個人正在砸院子里的白色“奧德賽”汽車,該車是張某7的。幾分鐘后,這些人跑了。下樓看到大廳玻璃門被砸碎了,發(fā)現(xiàn)唱歌的客人王某15身上有血,他說被打了。報警后,公安機關正出現(xiàn)場的時候,武館教練宋某打電話說武館讓人給砸了,其隨后過去,看到空調、玻璃、沙袋、飲水機、石膏墻都被砸了。

③證人郭某2的證言,證實在BOSS商務會所工作。2014年7月3日凌晨,會所院內進來五六輛車,從車上下來十多個人,手里拿著棍子、砍刀等,他們把放在院內西側的張某7的白色“奧德賽”汽車砸了,后來又把會所大廳的玻璃門砸壞了。還把來會所玩的一個叫“小強”的客人打傷了。

④證人劉某2、張某6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2日晚上10點左右,開車在冠縣教育北路與世紀大道交叉口南側和一輛“雷克薩斯”轎車發(fā)生了輕微的刮擦。當時感覺沒事,就沒停車,行駛到振興路與教育北路交叉路口北100米處時,那輛“雷克薩斯”車追上來別停了其的車。車上下來一個男的,后來知道叫郭某5,說把車蹭壞了,讓賠錢。其就說認識張某7,給張某7打了電話,并把電話給了對方,打了有二分鐘,聽到郭某5和張某7好像吵了起來。后來他放下電話,說讓張某7過來賠禮道歉。接著郭某5又打了兩個電話,其中一個是給徐某14打的,另一個好像是給一個叫“全爺”的打的。又過了一會兒,徐某14到了現(xiàn)場,把對方勸走了。張某7隨后也到了,徐某14說沒事,雙方就離開了。

⑤證人宋某的證言,證實是精武門武館的教練,武館是王某4的。2014年7月3日凌晨,其在精武門武館房間睡覺,聽到武館卷簾門響,醒來看到進來了七八個男子,手持砍刀、斧子進店后就砸東西,將空調、辦公室玻璃等都砸壞了。

⑥證人許某2的證言,證實小名二林,和郭全是朋友,2014年7月份,在郭某5碰車后,郭全帶著小山、小偉等七八個人在其未營業(yè)的夜巢KTV住過幾天,也見過李新的車在那里停著。

⑦證人王某12的證言,證實是樊某45的妻子,2014年11月10日上午7時許,樊某45離開家再未返回。

⑧證人凡慶峰、何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夏季6、7月份的一天晚上,二人跟著孫某16先是和一個叫樊某45的會合后,到了冠縣汽車站附近,在那里看到魏某8也在。后來和孫某16、樊某45在一個車上,在砸KTV的時候,二人拿著發(fā)放的棍子進了KTV的院子,看到有人砸車。砸完后,繼續(xù)上了樊某45、孫某16乘坐的車,又跟著到了一個武館,二人拿著棍子下車站了站,沒進武館就上車了。

(3)被害人陳述

①被害人王某15的陳述,證實2014年7月3日凌晨,在冠縣崇文街后唐古BOSS商務會所一房間內唱歌的時候,聽到外面有打鬧聲,以為是朋友來了,就走出房間,看到有十多個人正在砸一輛白色本田汽車,其轉身想回房間,被一名帶口罩的男子拉住,接著三四個男就開始對其擊打,致其鼻梁骨兩處骨折。

②被害人張某7的陳述,證實2014年7月3日凌晨,其朋友王某4經(jīng)營的BOSS商務會所被砸了,大廳的外側兩扇玻璃門完全碎了,門把手損壞,其停在該處的魯P×××××號白色“奧德賽”汽車也被砸壞了。2016年1月份左右,徐某14因為參與打砸BOSSKTV和武館賠償了其15萬元的損失,并簽個協(xié)議,收到錢后,為徐某14出具了收條,表示諒解。同時證實BOSSKTV和武館都沒有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①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供認“和郭某1是一個村的,和他走得近。2014年7月份,因為郭某1的兒子郭某5和他人撞車了,和張某7發(fā)生了矛盾,于是就在當天晚上安排人把張某7在西環(huán)開的一個BOSSKTV和一個武館給砸了。是我讓徐某14帶著徐某2他們去砸的,當時我給徐某2說了KTV的一個大概的位置,然后由徐某14領著去的。當時只知道張某7有一個KTV,武館的事是徐某14告訴我的?!?/p>

②被告人徐某2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郭某1打電話讓去冠縣找李新,我就喊著在天威賓館住的張某5、王某10、周某6、許某12、秦某11一起開著郭某1的兩輛白色‘奧德賽’車到了冠縣,找到了李新,他和劉某9在一起。后來徐某14開著他的白色‘路虎’也過來了。過了一會臨清煙店的樊某45帶著小海等十個左右的人也過來了。然后我們這些人開著五輛車就來到了一個歌廳,我當時坐在李新開的‘奧德賽’車的后面,徐某14坐在了副駕駛位置,到了歌廳后,看到一輛白色的‘奧德賽’在歌廳門口停著,李新和徐某14說去把那輛車砸了,我就和車上的人都下來,我拿了一把短砍刀,王某10拿了一把鎬把,其他人有拿鎬把的,有拿斧子的,把那輛車給砸了,還打了一個人,我和柱子把歌廳的玻璃門也砸壞了。當時李新、樊某45、徐某14都沒下車。砸完后,徐某14說還有一個武館是張某7的,就在徐某14帶領下到了那個武館,李新讓帶幾個人進去看看,我就帶著王某10、劉某9等人進去把武館砸了。”

③被告人李某13的供述,供認“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按照郭某1的安排,在冠縣汽車站同小山、聊城的小超、柱子、臨清的小超、小斌、聊城的小坤,還有樊某45帶著的孫龍文、趙健等人見了面,當時潘莊的小海開著面包車帶著兩個人也去了,小山開著一輛白色的‘奧德賽’,一共有五六輛車,到了后,我上了打頭的一輛白色‘奧德賽’汽車上,按照徐三說的,就到了冠縣BOSSKTV門口,車上的人拿著鐵管、鎬把、斧子都下去了,過了二三分鐘,他們就出來了。我就駕車拉著孫某16、趙健還有一個不認識的人走了。后來沒跟上前面的車,迷路了。”

④樊某45的供述,供認“和郭某1是朋友,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郭某1喊我去冠縣砸了一家歌廳,一共去了十多個人,手里拿著鎬把等工具,有小山、小斌,其他人沒注意?!?/p>

⑤被告人徐某14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內弟郭某5因為撞車和他人發(fā)生了爭執(zhí),張某7參與進行處理,我這邊喊來了郭某1,二人為此發(fā)生了矛盾。到了凌晨,我就和郭某1的人去了冠縣西環(huán)的一家KTV,去了有四五輛車,到了后,車上的人下來把KTV給砸了,后來又去了一家武館,下來幾個人拿著棍子進了武館,聽說把張某7放在KTV的一輛‘奧德賽’給砸了。2016年春節(jié)前的一個月,我與張某7、王某4、王某15就我參與打砸BOSSKTV和精武門武館的事和他們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總計賠償他們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他們對我的行為表示了諒解。”

⑥被告人魏某8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樊某45說郭全有事,讓去冠縣。到了冠縣長途汽車站和樊某45會合后,看到孫某16和小山、柱子他們,別的人我不認識,大約有二十多個人??吹椒?5開著一輛‘本田雅閣’轎車,孫某16開著一輛‘本田格式圖’轎車,我開著一輛面包車跟著到了一家KTV,這些人拿著鎬把、砍刀、斧子下了車進去了,我當時在面包車里坐著,聽到有人在KTV院子里砸車的聲音了。砸完后,我把面包車交給別人就睡覺去了?!?/p>

⑦被告人張某5的供述,供認“在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天威賓館休息,徐某2喊著我和劉某9、王某10、周某6、秦某11、許某12一起出發(fā),由我開著郭某1的白色‘奧德賽’汽車,徐某2開著新款的白色‘奧德賽’,在冠縣北環(huán)和一個叫徐三的還有樊某45在那里見了面。徐三把鋼管、鎬把等工具發(fā)了下去。李新就開著徐某2開的汽車,還有樊某45、煙店的小海開的汽車和我開的汽車去了BOSSKTV,到了后,徐三說砸那個白色的汽車,徐某2他們就下去了,樊某45和我都沒下車。砸完后,徐三又帶著我們去了一個武館,車上的人又都下去對武館打砸,我沒下車?!?/p>

⑧被告人王某10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10點左右,徐某2打電話說有事讓去天威賓館,到了天威賓館,看到徐某2、劉某9、許某12、秦某11、周某6、張某5已經(jīng)在那里了。然后由張某5開著一輛白色的‘奧德賽’,我們上車一起到了冠縣北環(huán),一會李新開車過來了,后來又過來一輛黑色的轎車下來一個人讓我們把車內的板斧、砍刀、鎬把等工具分一下,我拿了一根鎬把。后來李新在前面開車,領著我們到了一家叫BOSS的練歌房,我們下車后,有人讓砸車,我們就用鎬把和板斧把一輛白色‘奧德賽’給砸了。我用鎬把砸的副駕駛車門、后座車門玻璃和練歌房的玻璃大門。砸完后,李新的車又帶著我們到了一個武校,我們進去后又用鎬把和板斧把武校里面的窗戶玻璃和一面大鏡子給砸壞了。樊某45和徐三也跟著去了,徐三就坐在前面打頭的車上,他和樊某45都沒下車。”

⑨被告人劉某9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和李新一同到了冠縣北環(huán)路,看到徐某2開著一輛白色的‘奧德賽’和柱子、小超、斌哥、小坤、延超在等我們,會合后,我上了一輛‘奧德賽’汽車。因為當時喝多了,印象中和徐某2、李新、柱子、許某12、小超、周某6、張某5等人把一個武館砸了,我當時是拿著一把砍刀,砸了武館后,就上車了。后來聽說我們還砸了一個KTV,怎么砸的記不清了?!?/p>

⑩被告人秦某11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徐某2打電話讓跟著去冠縣辦事,我就把許某12喊起來一塊坐著大斌開的車到了冠縣。在北環(huán)路附近,我看到徐三開著‘路虎’越野車也過來了,還有劉某9、王某10、延超等人,因為手里的鎬把和鋼管不夠用,徐三又打電話讓一輛車送來鋼管和鎬把分了下去。然后徐某2和徐三坐著徐某2開過的白色汽車,我們四五輛車就到了一個KTV,聽到有人說先把車砸了,我們就拿著鎬把、砍刀等工具下去了,我拿的是鎬把,我們把車的玻璃和反光鏡都砸碎了,車門子也變形了,還有一個人把門玻璃砸碎了。我們就上車又到了一個武館,徐某2帶著我們拿著鋼管和鎬把進了武館,進去后把門、窗戶上的玻璃、墻上的鏡子等都砸了。砸的過程中,徐三始終沒下車。”

?被告人許某12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正在天威賓館睡覺,秦超喊我起來說徐某2讓跟著去冠縣辦事。就和徐某2、延超、柱子、二胖、大斌到了冠縣,在北環(huán)看到還有幾輛轎車,后來二胖也上了我們的車,他喝酒了。后來這幾輛車就到了一個叫BOSS的KTV,我們就拿著鎬把和鋼管開始砸車,把車玻璃和反光鏡都砸碎了。砸完后,又來到了一個武館門口,徐某2帶著我們幾個人拿著鋼管和鎬把進了武館,把門、玻璃都砸了。”

?被告人周某6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徐某2、柱子、張某5、秦某11、許某12坐著張某5開的白色汽車到了冠縣北環(huán),在北環(huán)看到還有徐三、范二哥和李新,二胖也上了我們的車。后來這幾輛車就到了一個叫BOSS的KTV,我們就拿著鎬把和鋼管開始砸車,把車玻璃和反光鏡都砸碎了。砸完后,又來到了一個武館門口,徐某2帶著我們幾個人拿著鋼管和鎬把進了武館,把門、玻璃都砸了。我們當時去了3-5輛車?!?/p>

?被告人孫某16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接樊某45的電話,說有事讓去冠縣,我就帶著凡慶峰、何某和樊某45會合后到了冠縣汽車站。在那里看到路邊停著四五輛汽車,其中有一輛白色的‘路虎’越野車,有二十多個人在路邊站著。潘莊鎮(zhèn)魏沿村的魏某8帶著二三個人也在。后來我們就上車到了一個KTV,車上的人都拿著鐵管和砍刀下去了,二三分鐘以后,他們就回來了。之后,又到了一個門口朝西的大門停下,車上的人又都拿著鐵管和砍刀下去了,我和樊某45一直在車上,沒下車。凡慶峰和何某他們拿著鐵管什么的下車了。砸完后,回去的路上,我問樊某45砸得什么地方,他說是武館?!?/p>

?被告人張某4的供述,供認“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開著車和郭某1一起從淄博回家,在路上,聽到郭某1給冠縣的徐三打電話,讓徐三安排人去砸張某7的店,并通知徐某2、樊某45和徐三聯(lián)系,因為只有徐三知道張某7的BOSSKTV和武館在什么地方,所以郭某1才讓徐三安排的。打砸的原因是因為一個叫郭某5的和別人撞車了,張某7管事的緣故。我和郭某1到了冠縣后,去了北環(huán)路的一個廠子里,看到徐某2、樊某45、劉某9、秦某11、許某12、魏某8、柱子、延超都在。”

(5)鑒定意見

①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王某15雙側鼻骨粉碎性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傷二級。

②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證實2013年7月3日被損壞的魯P×××××號“奧德賽”商務車及BOSS商務會所大廳玻璃門損失價格為37480元;被損壞的精武門武館空調、飲水機、沙袋等物品的損失價格為3810元。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辨認筆錄

①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證實本案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②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李某13辨認一起參與對BOSS商務會所進行打砸的孫某16的情況;被告人張某5、王某10、秦某11辨認參與對BOSS商務會所和武館進行打砸的徐三的情況以及王某10辨認樊某45的情況。

③提取筆錄,證實公安機關將本案現(xiàn)場監(jiān)控予以提取的情況。

(7)視頻資料

視頻光盤1張,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14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收到條、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身份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徐某14在本案中,主動賠償被害人張某7等人經(jīng)濟損害15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事實

被告人郭某1在未辦理合法持槍手續(xù)的情況下,將從他人手中購買或者借用的疑似轉輪手槍1支、疑似仿五四式手槍1支、仿六四式手槍2支、疑似制式手槍彈22發(fā),藏匿于家中、天威商務賓館內以及其所駕駛的轎車內。經(jīng)鑒定,上述疑似槍支、手槍彈中的仿五四式手槍1支、仿六四式手槍1支被認定為槍支;制式手槍彈20發(fā),被鑒定為五四式手槍制式子彈;另外2發(fā)被鑒定為六四式手槍制式子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物證

仿五四式手槍1支、六四式手槍2支、疑似轉輪手槍1支、子彈20發(fā),證實上述物品的外觀、形狀、顏色等情況。

2、書證

(1)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照片,證實臨清市公安局扣押涉案槍支、子彈的情況。

(2)辦案說明、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證實蔡某手中的槍支已被扣押,經(jīng)鑒定不能確定為槍支;涉案嫌疑人周陽于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上網(wǎng)追逃,2015年9月10日周陽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3、證人證言

證人蔡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郭某1來找其玩。把一個長約1米的黑色鋼制槍管的,帶著瞄準鏡和氣體壓力灌的氣槍借給他玩。后來一直就再沒歸還。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供認“2013年我從別人手中拿了1支左輪手槍,2014年5、6月份,從河北辛集的一個叫‘洋洋’的手里拿過1支仿五四手槍和20多發(fā)子彈,還有1支壞的六四手槍,拿槍的時候張某4跟著去的;另外1支仿六四手槍是從冠縣一個人手里拿的;還有1支黑色的帶瞄準鏡和加氣罐的氣槍,借給茌平的蔡某了。仿五四手槍和左輪手槍放在了我居住的臨清市錦繡青城24號樓1單元301室主臥室床底下的抽屜里;2支仿六四手槍放在臨清市日月星賓館辦公室里面的床和墻的夾縫處,用一個鞋盒子裝著?!?/p>

(2)被告人吳某7的供述,供認“我見過郭某1有兩把手槍,其中一把是五四手槍,是2014年5、6月份,他去河北辛集找一個叫‘洋洋’的男的拿的;還有一把是六四手槍不知道從哪里來的?!?/p>

(3)被告人張某4的供述,供認“2014年6、7月份,我曾經(jīng)開著車和郭某1一起去河北辛集,從一個叫‘陽陽’的手里拿過一把黑色的五四式手槍。這把槍平時就放在黑色‘寶馬’越野車副駕駛位置的手盒里?!?/p>

(4)周陽的供述,供認“2014年年初通過他人認識的郭某1(郭小泉),同年的5、6月份給過他一把仿五四式手槍、一把仿六四手槍,仿六四式手槍是壞的?!?/p>

5、鑒定意見

(1)聊城市公安局(聊)公(刑)鑒(痕)字[2014]069號鑒定文書,證實臨清市公安局送檢涉案高壓狙擊氣槍1支、仿五四式手槍1支、仿六四式手槍2支、高壓氣槍1支、22發(fā)子彈,經(jīng)鑒定,上述送檢槍支中高壓狙擊氣槍1支、仿五四式手槍1支、仿六四式手槍1支均能夠被認定為槍支,22發(fā)子彈中有20發(fā)為五四式手槍制式子彈,2發(fā)為六四式手槍制式子彈;剩余槍支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

(2)聊城市公安局(聊)公(刑)鑒(遺傳)字[2014]808號鑒定文書,證實臨清市公安局送檢的被告人郭某1的干血及涉案槍支,經(jīng)鑒定,仿五四式手槍、仿六四式手槍上混合基因分析中包含被告人郭某1的基因分型;高壓狙擊氣槍混合基因分析中包含被告人郭某17的基因分型。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證實吳某7在公安機關提供給的12張照片中辨認出“洋洋(陽陽)”的情況。

(2)辨認筆錄,證實郭某1辨認“陽陽”的情況以及周陽辨認郭某1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三、個人實施的犯罪事實

(一)尋釁滋事事實

1、被告人徐某14于2012年4月5日晚22時許,應約至冠縣北環(huán)路御花園商務會所,在尋找朋友的過程中,誤入該會所688房間,與在房間內唱歌飲酒的北京通州市五伊花園小區(qū)居民張某8、冠縣世紀花園小區(qū)居民丁某及其朋友遼寧籍人員鄭某2、蘇某發(fā)生了言語沖突。后被告人徐某14伙同冠縣煙店鄉(xiāng)前小化村村民周某2(另案處理)等人手持木棍、滅火器等對四人進行毆打,致四人身體多部位不同程度損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均屬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外逃,并于同年5月29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歸案后,被告人與被害人就民事部分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已賠償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①立案決定書、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2012年4月9日,冠縣對該案立案偵查,后聊城市公安局將該案指定臨清市公安局偵查。

②到案證明,證實被告人徐某14于2012年5月2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③調解書,證實被告人徐某14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方賠償了被害人的醫(yī)藥費,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2)證人證言

①證人梁某2的證言,證實在冠縣北環(huán)路御花園商務會所上班。2012年4月5日晚22時許,在冠縣北環(huán)路御花園商務會所688房間內有人打架,其中一方是徐某14等10多個人,另一方有4個人。

②證人周某2的證言,證實2012年4月5日晚22時許,在冠縣北環(huán)路御花園商務會所幫忙干活的時候,聽到有人說有一個房間有人打架,然后跑過去看到徐某14在走廊里站著捂著頭。接著,其就和徐某14等幾個人進了房間,丁某和三個男的在該房間。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張某8、丁某、鄭某2、蘇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4月5日晚22時許,在冠縣北環(huán)路御花園商務會所688房間內,四人正在喝酒唱歌。徐某14誤闖入四人的房間,說了幾句話之后,他就走了。過了一會兒,徐某14和幾個人再次到了688房間,對四人進行毆打。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徐某14的供述,供認“2012年4月5日晚上,我一個朋友約我到冠縣北環(huán)御花園商務會所去玩,22時許,到了該會所,隨意開了一個房間的門,發(fā)現(xiàn)房間內有四個男的,其中一個人沖著我喊了一下,因為當時喝酒了,沒認出他來,第二天想起來他是丁某。當時和丁某一起的兩個男的讓喝酒,為此,吵吵了起來,我就出來了。隨后,我就和幾個人又到了688房間門口,把房間門砸壞了,我就沖進去和他們打了起來,也不知道是誰拿著干粉滅火器沖著房間亂噴。后來我賠償了丁某他們8萬元錢,并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p>

(5)鑒定意見

冠縣公安局(冠)公(刑)鑒(傷)字[2014]A011號、A012號、A013號、A01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經(jīng)鑒定,被害人蘇某、鄭某2、丁某、張某8的傷情均屬輕微傷。

(6)勘驗筆錄

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上述事實,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2、被告人魏某8于2008年4月5日16時許,駕駛面包車在臨清市潘莊鎮(zhèn)英西村東十字路口,與駕駛摩托車途經(jīng)此處的潘莊鎮(zhèn)郵政所職工高某2和李某17因車輛讓行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打斗,期間,被告人魏某8持械將二人打傷,致李某17右前臂近端尺背側廣泛性腫脹,皮下出血12x10cm,右尺骨鷹嘴骨折;致高某2右顳頂部挫裂創(chuàng)口,肢體皮下出血。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某17之傷情屬輕傷二級,高某2之傷情屬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分別賠償被害人李某1高某2經(jīng)濟損失37000元和7000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①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于2008年6月19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②和解協(xié)議,證實被告人魏某8和李某1高某2于2008年4月5日因爭搶車道發(fā)生的事故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魏某8分別賠償被害人李某1高某2經(jīng)濟損失37000元和7000元。

(2)證人證言

證人魏某的證言,證實2008年春節(jié)的一天下午,在臨清市潘莊鎮(zhèn)英東村與英西村搭界的十字路口,魏某8和兩個人打了起來,是魏某8打電話讓去的。到了后,就把魏某8拉回家了,當時魏某8開著一輛藍色的“五菱”面包車。后來,賠了對方一些錢。

(3)被害人陳述

①被害人李某17的陳述,證實和高某2二人是臨清市潘莊鎮(zhèn)郵政局職工,于2008年4月5日下午,和高某2騎著摩托車到臨清市潘莊鎮(zhèn)英西村時,因高某2騎摩托車騎的很快,沒有給后面一輛藍色面包車讓行,后來二人被面包車上的人毆打,其被從面包車上下來的一個人拿著鐵棍打到了右手肘外側。后來對方賠償了二人的經(jīng)濟損失,二人也對對方的行為表示了諒解。

②被害人高某2的陳述,證實和李某17二人是臨清市潘莊鎮(zhèn)郵政局職工,于2008年4月5日下午,其駕駛摩托車載著李某17下村辦業(yè)務,走到臨清市潘莊鎮(zhèn)英西村時,被后面一輛藍色面包車追上來,從面包車上下來兩個人,把二人給打了。其被打傷了頭部,后來對方賠償了二人的經(jīng)濟損失,二人也對對方的行為表示了諒解。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魏某8的供述,供認“2008年4月5日下午,我開著我的面包車走到臨清市潘莊鎮(zhèn)油坊村時,前邊兩個郵電局的騎著摩托車不讓道,我就摁喇叭,開著警報,這兩個人始終不讓道。一直走到英東村西邊,我追上了他們,并問他們咋開的車,雙方就發(fā)生了爭執(zhí),我下車的時候拿了一把砍刀,后來又拿了一根鐵棍子把他們打了,后來賠償了他們。”

(5)鑒定意見

臨清市公安局臨公(法鑒)字[2008]第397、395號法醫(yī)科學技術鑒定書及補充說明,證實李某1高某2的傷情分別為輕傷二級和輕微傷。

(6)勘驗筆錄

現(xiàn)場示意圖及指認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方位及周圍環(huán)境情況。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3、被告人魏某8于2012年5月18日中午吃飯期間,與臨清市煙店鎮(zhèn)楊圈村村民楊某3發(fā)生口角,遂心懷不滿。于當日15時許,帶領臨清市潘莊鎮(zhèn)西入寨村村民孫永攀、梁某1、潘莊鎮(zhèn)趙莊村村民馬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到臨清市潘莊鎮(zhèn)計劃生育辦公室對面的楊某3經(jīng)營的冰美人日化門市部,持械對店內物品進行打砸,并對該門市部的房東李某10進行追打,致其左側肩峰骨折、軀干部皮下出血、左尺骨莖突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4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①立案決定書、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本案由公安機關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偵查。

②辦案說明、勞動教養(yǎng)通知書,證實涉案嫌疑人孫永攀多次抓捕未果;梁某1因尋釁滋事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

③辦案說明,涉案監(jiān)控視頻資料已由公安機關依法提取并制作光盤隨卷移送。

④辦案說明,證實涉案化妝品店的損失情況,物價部門未能出具鑒定意見的情況。

⑤調解協(xié)議書,證實魏某8和李某10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李某10經(jīng)濟損失4萬元,并取得諒解。

⑥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魏某8的基本身份情況。

(2)證人證言

①證人霍某1的證言,證實為魏某8的父親打工,冰美人化妝品店被砸的當天下午,魏某8打電話說把該店砸了,并問派出所去家里找了沒有。在當天的監(jiān)控錄像中,看到追人的是魏某8,其他參與的還有孫永攀、梁某1等人。

②證人李某9的證言,證實是李某10的哥哥,2012年5月1日前后,李某10被人打了,后來魏某8的父親魏榮增通過他人出面調解,賠償了李某104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

③證人魏某的證言,證實是魏某8的父親,魏某8說過2012年在潘莊鎮(zhèn)政府街一個化妝品店砸東西、打人的事,并把一個姓李的房東給打了。后來其拿出來4萬元錢賠償給姓李的房東了。

④證人梁某1的供述,證實2012年5月18日中午,魏某8喊其和馬某、霍康成、孫永攀等人拿著棒球棍和鐵棍把冰美人化妝品店給砸了,魏某8還把一個男的打傷了。

⑤證人馬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5月18日中午在潘莊鎮(zhèn)一個飯店吃飯的時候,魏某8和一個化妝品店的老板發(fā)生了口角。他就喊其和“小秀”拿著棒球桿把那個男的經(jīng)營的化妝品店給砸了,并且魏某8還拿著1根棒球棍追李某10。

(3)被害人陳述

①被害人李某10的陳述,證實2012年5月18日下午3點多,有幾個人和租其房子冰美人日化老板欒某2爭吵,其就上前勸阻,期間,其中一個男的把門玻璃砸壞了;后來又來了幾個拿著棒球棍的男的,要對其實施毆打,發(fā)現(xiàn)情況不好,其就跑,后來被追上,身上被打了好幾下。事后,知道是一個叫魏某8的打的,他是臨清市潘莊鎮(zhèn)魏沿村的。

②被害人楊某3、欒某2的陳述,證實2012年5月18日下午3點多,魏某8、孫永攀、梁某1拿著鐵管子把其經(jīng)營的冰美人化妝品店給砸了,還把房東李某10給打了。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魏某8的供述,供認“2012年夏季的一天下午三四點鐘,因為那天中午我和煙店鎮(zhèn)的一個叫楊某3的在酒桌上發(fā)生了矛盾。我當時離開酒桌,組織了西入寨村的‘小秀’、孫永攀、趙莊村的馬某,開著車去了楊某3在潘莊鎮(zhèn)上開設的冰美人化妝品店,我們每人拿著1根棒球棍對店里的化妝品、柜臺、玻璃等物品進行打砸。打砸的時候,房東過來勸阻,被我們打倒在地?!?/p>

(5)鑒定意見

臨清市公安局(臨)公(法)鑒(傷)字[2012]507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補充說明,證實李某10左側肩峰骨折、頭部創(chuàng)口、軀干部皮下出血、左尺骨莖突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傷二級。

(6)辨認筆錄

①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物品被損毀的情況。

②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李某10、楊某3辨認被告人的情況。

(7)視聽資料

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光盤1張,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以上證據(jù),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4、2013年9月30日20時許,臨清市煙店鎮(zhèn)樊莊村村民劉某3到臨清市潘莊鎮(zhèn)吳梭莊村四季小肥羊火鍋店用餐期間,因飯菜內有異物與飯店經(jīng)營者李某11發(fā)生糾紛。李某11遂電話聯(lián)系潘莊鎮(zhèn)潘西村村民李某14等人前來調解,李某14與館陶縣政府街居民李某15到飯店后,進行調解。期間,劉某3電話聯(lián)系的樊某45伙同被告人魏某8等人也趕到,并持鐵棍將飯店大廳內的一墻改玻璃損毀,雙方繼而打斗,致李某14左頂部斜行挫裂創(chuàng)口7cm,右額部斜形創(chuàng)口3cm,左眉弓內側創(chuàng)口0.7cm,軀干部皮下出血,肢體皮下出血,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傷二級;李某11肢體皮下出血,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微傷;李某15左額部創(chuàng)口,眼部挫傷,軀干部皮下出血,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賠償三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5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①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由公安機關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偵查。

②調解書、收到條,證實劉某3等人已賠償被害人李某14、李某11、李某15經(jīng)濟損失共計5萬元,并取得諒解。

(2)證人證言

①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實平時大家都喊其劉長臣,2013年9月30日晚上,在潘莊鎮(zhèn)吳梭莊村的四季小肥羊火鍋飯店吃飯的時候,因為飯菜里有羊糞蛋就問老板李某11怎么回事。李某11說他和李某14關系好,其讓他把李某14喊來。一會兒,孫榮(永)文來了,進行勸解。又過了一會兒,李某14帶著李某15、陳興帥來了,一看事不好,其就給樊某45打電話告訴他李某14過來弄事來。后來樊某45帶著幾個人到了一樓大廳,說了幾句話,李某14拿出一把槍指著樊某45不讓動,樊某45就奪槍,李某14把槍扔下就跑,在門外他和樊某45帶來的人就打了起來,其在門口拿了一個木棍,也和他對打了幾下。

②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和李某11是夫妻,二人在臨清市潘莊鎮(zhèn)經(jīng)營一四季火鍋店。2013年9月30日晚上,劉某3在其飯店吃飯的時候吃出羊糞蛋了,雙方發(fā)生了矛盾。李某11就讓李某14和孫榮(永)文過去調解一下。他們過來后,正調解的時候,劉某3就帶著幾個拿著鋼管的人進了飯店的大廳,并把飯店改墻的玻璃給砸了。李某14就把孩子玩的玩具槍拿過去嚇唬他們,劉某3等人就把他摁在地上打,李某14站起來就向外跑,其就打電話報警了。后來看到李某14、李某15的頭都破了。

③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在潘莊鎮(zhèn)四季火鍋店打工。2013年9月30日晚上,其在飯店一樓大廳外看到有十幾個人拿著鐵棍、砍刀打李某14和李某15,后來聽說老板李某11也被打了。

④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實是李某11的兒子。2013年9月30日晚上,劉某3在其飯店吃飯的時候吃出羊糞蛋了,雙方發(fā)生了矛盾。李某11就把李某14和孫榮(永)文喊了過來,正在協(xié)商的時候,劉某3帶著七八個人拿著鋼管和砍刀進了飯店的大廳,把改墻的玻璃砸了。李某14進行勸阻,他們就把李某14摁在地上打,李某14站起來向外跑,他們就追。其和李某11、李某15也追了出來,后來,劉某3他們追上李某14,有人用鋼管打了他。

⑤證人吳某7的證言,證實在四季飯店門口看車子,2013年9月30日晚上,看見一群人在飯店門口打架,手里都拿著鐵棍子,其中一個人頭破了。

⑥證人孫某16的證言,證實劉某3(臣)是朋友,和李某14是親戚。2013年秋季的一天晚上,潘莊四季火鍋城的老板李某11打電話上說劉長臣在飯店吃飯吃出了羊糞蛋,讓過去看看,其就過去進行勸解。一會兒,李某14帶著陳興帥等人過來了,吵吵了幾句,其就把李某14拉到了一樓大廳。在返回二樓時,發(fā)現(xiàn)劉長臣等人都下去了,聽見樓下亂哄哄的,說打起來了。就往下跑,看到樊某45和李某14正在奪一把槍,李某14頭破了。后來聽說劉長臣和樊某45給了李某145、6萬元調解了?!?/p>

⑦證人霍某2的證言,證實2013年秋季的一天晚上,霍吉平到家來找,說魏某8讓去四季火鍋城。到了后,魏某8、樊某45等人都在,聽他們說把李某14打了。后來聽說這事調解了。

(3)被害人陳述

①被害人李某14的陳述,證實2013年9月30日晚上,潘莊鎮(zhèn)四季火鍋店的老板李某11打電話說有人吃飯的時候吃出羊糞蛋了,讓過去調解一下。其到了后,看到是劉某3帶人在那里吃飯,孫某16也在,都沒調解成。這時候,樊某45、劉某3、還有魏某8等人到了一樓,其中站在樊某45身后的一個人用鐵棍把飯店的一個玻璃墻砸了。其上去勸阻,看到劉某3想動手,就把孩子玩的玩具槍拿過來,指著樊某45不讓動手,他們就上來把其推到,劉某3就用鐵棍對其毆打。

②被害人李某15的陳述,證實2013年9月30日晚上,潘莊鎮(zhèn)四季火鍋店的老板李某11打電話說有人吃飯的時候吃出羊糞蛋了,李某14就喊其一起過去調解一下。到了后,沒調解成,劉某3就喊了一伙人手里拿著鐵管、砍刀進了一樓大廳,其中一個人把大廳的玻璃砸了。李某14拿了孩子玩的一把玩具槍,指著說不讓動,接著劉某3帶著人就開始打他,把他打倒在地。后其過去準備拉開,被劉某3拿鐵管打了,李某11出來了,也被劉某3摁地上打。

③被害人李某11的陳述,證實2013年9月30日晚上,在其經(jīng)營的潘莊鎮(zhèn)四季火鍋城,因為劉某3在吃飯的時候吃出羊糞蛋,雙方發(fā)生了矛盾。其就喊孫榮(永)文和李某14過來調解。沒有調解成,劉某3喊了不少人過來,把玻璃給砸了,李某14上去勸阻,并拿出槍,于是雙方就打了起來。劉某3拿著鋼管把其踹到,并用鋼管擊打。當時李某14和李某15也都受傷了。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①被告人魏某8的供述,供認“2013年秋季的一天晚上10點左右的時候,我和樊某45在煙店吃飯期間,他接了個電話后,讓我們跟他去潘莊的四季肥羊火鍋店,并讓我喊了一同吃飯的王德崗,我還給霍吉平打了電話,讓他開車拉著霍某2。到了后,樊某45和劉某3、李某14說話,后來李某14拿出一把槍來比劃,并向外跑,樊某45和劉某3就追了出去。事后知道李某14受傷了,打架的原因是劉某3(臣)吃飯時和李某14發(fā)生了爭執(zhí)。后來樊某45和劉長臣告訴我,已經(jīng)賠償李某14錢了,派出所給調解的?!?/p>

②樊某45的供述,供認“認識劉長臣,他大名叫劉某3。2013年十一前后,在潘莊鎮(zhèn)吳梭莊的四季小肥羊火鍋店和李某14鬧過一回事。當天晚上,我正在和魏某8等人在煙店吃飯,劉長臣打電話讓去四季小肥羊飯店,說李某14要治他。于是就帶著魏某8幾個人過去了。到了后,看到李某14和劉長臣都在一樓吧臺那里,就上去勸李某14。這時飯店屏風的一塊玻璃被砸了,李某14就拿著一把槍指著我的頭說,不讓動。我就抓槍,劉長臣他們幾個人就把李某14圍起來,跟他抓撓起來。后來我和魏某8等人一共賠償了李某14他們幾個5萬元錢?!?/p>

(5)鑒定意見

臨清市公安局(臨)公(法)鑒(傷)字[2013]1106號、1093號、109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補充說明,證實李某14左頂部斜行挫裂創(chuàng)口7cm,右額部斜形創(chuàng)口3cm,左眉弓內側創(chuàng)口0.7cm,軀干部皮下出血,肢體皮下出血,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傷二級;李某11肢體皮下出血,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微傷;李某15左額部創(chuàng)口,眼部挫傷,軀干部皮下出血,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輕微傷。

上述事實,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故意毀壞財物事實

2013年夏天,臨清市潘莊鎮(zhèn)東入寨西村村民王興旺(已判刑)騎電動自行車將東入寨東村村民王某16的兒子撞傷,雙方發(fā)生了矛盾。王興旺心懷不滿,于2014年2月11日晚,在與同村村民王興林、王興鎮(zhèn)(均已判刑)吃飯期間,提及上述事情,三人決定對王某16實施報復行為。于是王興林電話聯(lián)系了同村村民王德崗(已判刑)駕車過來幫忙,王德崗遂與潘莊鎮(zhèn)英烈屯東村村民霍吉平、英烈屯西村村民霍某2、潘莊鎮(zhèn)趙莊村村民張善文(均已判刑)一同乘坐被告人魏某8駕駛的面包車與王興林會合。同時,被告人魏某8安排潘莊鎮(zhèn)趙莊村村民王立峰駕車一同前往。當日23時許,被告人魏某8伙同上述人員至王某16家門口的道路上,由被告人魏某8伙同霍某2、張善文持鎬把、鐵鎬等工具,對王某16停放在院門外的魯P×××××號黑色“別克”轎車的尾部、頂部、車窗玻璃等部位進行打砸,造成損失價值61586元。案發(fā)后,霍某2已賠償王某16經(jīng)濟損失1萬元;王興旺、王興鎮(zhèn)、王立峰合計賠償王某16經(jīng)濟損失13萬元。

當日24時許,被告人魏某8等人在實施上述行為后,因魏某8對其弟弟魏慶河與東入寨西村村民王某17的女兒解除婚約一事心懷不滿。于是被告人魏某8駕駛面包車載著霍吉平、霍某2、張春文,到其家中取來兩個“土雷”(直徑約10cm火藥炮)后,來到王某17家南側其停放的魯P×××××號“道奇”牌越野車處。被告人魏某8指使霍某2用鐵鎬將該車前擋風玻璃砸壞,又用張善文的圍巾將兩個“土雷”捆在一起交由霍吉平,由其點燃引線后,將“土雷”扔進越野車內,致該車毀壞,造成損失價值為269565元。案發(fā)后,霍某2已賠償王某17經(jīng)濟損失4萬元。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2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由公安機關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偵查。

(2)抓獲經(jīng)過、抓獲證明,證實涉案其他人員歸案情況。

(3)辦案說明,證實涉案人員中二林與王興林系同一人。

(4)接警單,證實2014年2月11日,公安機關接涉案電話報警的情況。

(5)臨清市人民法院(2014)臨少刑初字第3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證實涉案其他同案人已就本案同一事實被判處刑罰的情況。

2、證人證言

證人王某6、王某5的證言,證實二人分別是王某16的姐姐和姐夫,二人在過年期間一直在王某16家住著。2014年2月11日晚上11點多的時候,聽到外面有人說話,起來后,在窗戶里看到,有三個男的拿著棍子和洋鎬砸車,把車玻璃、四個車門、車頂?shù)榷荚伊恕?/p>

3、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王某16的陳述,證實2014年2月11日晚上11點多的時候,其停放在家門口的魯P×××××號黑色“別克”轎車被砸了。被砸后,發(fā)現(xiàn)砸車的人其中有王興旺,才想起來不是2012就是2013年夏天的時候,其孩子被王興旺騎的電動車給撞了,撞人后就跑了,因為這事打了他兩下的事情。

(2)被害人王某17的陳述,證實2014年剛過年的時候,自己的汽車被砸了。魏某8這一方賠了其2萬元的損失。

4、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魏某8的供述,供認“2014年陰歷正月十五的前一兩天的一個晚上,我和王德崗、霍某2、善文、霍吉平一起喝酒的時候,二林給王德崗打電話說他兄弟被王某16給打了,讓帶著幾個人過去。我開著一輛面包車,拉著王德崗、霍吉平、霍某2、善文和二林見了面,然后王立峰拉著二林和二林的兩個叔伯兄弟,我們一起到了王某16家門口。我拿著消防斧把王某16家汽車的前面玻璃和天窗給砸了,霍某2和善文拿鐵管砸的車門。因為王某17家的女兒和我三弟魏慶河訂婚后,他家不同意又散了,但是訂婚錢一直沒退,我就在砸完王某16的車后,用買來的‘雷子’把王某17的越野車給炸了。當時是我和霍吉平、霍某2、善文4個人做的,我用善文的圍巾把兩個‘雷子’綁住,霍吉平和霍某2把越野車的前擋風玻璃砸壞,然后他們把‘雷子’扔進了越野車?!?/p>

(2)霍吉平、霍某2、張善文的供述,三人供認了砸王某16車輛的犯罪事實,同時供認了在砸完王某16車輛后,在魏某8的安排下,自魏某8家中拿了兩個“雷子”,到了王某17家門口,霍某2用鐵鎬將停在院門口的汽車前擋風玻璃砸壞,魏某8又用張善文的圍巾將兩個“土雷”捆在一起交由霍吉平,由其點燃引線后,將“土雷”扔進越野車內,致該車毀壞的犯罪事實。

(3)王興旺、王興鎮(zhèn)、王興林的供述,三人均供認了因王興旺騎電動自行車將王某16家孩子撞了,王某16將其打了一事心懷不滿。王興林就電話聯(lián)系了王德崗,讓其駕車過來幫忙。后王德崗帶人過來后,幾人一同去了王某16住處,從車上下來幾個人就把王某16的車給砸了。

(4)王德崗的供述,供認“2014年2月11日晚上,和魏某8、霍某2、霍吉平、小文一起唱歌喝酒的時候,王興林打電話說有事,我們就開車和王興鎮(zhèn)、王興林、王興旺他們三個見了面,后來還跟著一輛面包車,可能是王立峰開的,他們說要去找王某16說說王興旺撞過王某16孩子的事情,到了王某16家門口,看到他的汽車在門口放著,魏某8、霍某2、小文他們就把車給砸了。”

(5)王立峰的供述,供認“2014年陰歷正月十幾的一天晚上,魏某8給我打電話讓開著面包車去找他,見了面后,他讓王興林等人上了我開的面包車。后來魏某8也開著一輛面包車,我們一起到了砸車的那家門口,魏某8、霍某2、小文他們就用鎬把、洋鎬等工具把車的車玻璃、天窗等都給砸了?!?/p>

5、鑒定意見

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證實涉案魯P×××××號黑色“別克”轎車、魯P×××××號“道奇”汽車損失價值分別為61586元、269565元。

6、勘驗筆錄

(1)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方位、被損毀車輛的位置以及車輛毀損情況。

(2)提取筆錄,證實提取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的情況。

7、視聽資料

錄像光盤1張,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三)盜竊事實

被告人魏某8于2013年2月18日凌晨,伙同冠縣蘭沃鄉(xiāng)田寨村村民盧保洋(已判刑)、臨清市潘莊鎮(zhèn)英烈屯西村村民霍康成(已死亡),駕駛面包車行至南樂縣人民醫(yī)院,將被害人南樂縣梁村鄉(xiāng)梁村鋪村村民王某18停放于院內的價值3萬元的豫J×××××號“五菱榮光”面包車盜走。案發(fā)后,被盜車輛由盧保洋方送還,并由公安機關發(fā)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書證

(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由公安機關于2013年2月18日立案偵查。

(2)抓獲經(jīng)過,證實本案同案人盧保洋被抓獲的情況。

(3)辦案說明,證實本案車輛在河南省南樂縣人民醫(yī)院被盜時,被害人正在醫(yī)院陪同其子住院就醫(yī)的情況,以及涉案視頻監(jiān)控公安機關未移交的情況。

(4)扣押清單、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證實盧某向公安機關提交了一輛車架號為LZWACAGA6C6047564的“五菱”面包車,并由公安機關扣押。后該車由公安機關發(fā)還被害人王某18的情況。

(5)被盜車輛注冊登記信息,證實被盜車輛權屬登記以及車輛類型、品牌、顏色、車架號、發(fā)動機號的信息情況。

(6)被盜車輛作案及逃跑路線軌跡、逃跑路線圖,證實被告人魏某8伙同他人盜竊車輛后的逃跑路線情況。

(7)死亡注銷證明,證實霍康成于2013年4月9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8)南樂縣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155號刑事判決書,證實本案同案人盧保洋被判處刑罰的事實。

2、證人證言

證人盧某的證言,證實是盧保洋的哥哥,聽說盧保洋因盜竊面包車的事被公安抓獲了,非常氣憤。經(jīng)了解,得知盧保洋是和一個叫霍康誠(成)的盜竊的,就找到了霍康成家,得知其已經(jīng)死亡,就把在他家找到的一“五菱”面包車送到了公安機關。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王某18的陳述,證實2013年2月16日下午3、4點的時候,將自己的豫J×××××號“五菱榮光”面包車放在南樂縣人民醫(yī)院老樓花池東邊后,就去病房了。在2月17日晚上8、9點的時候,從病房窗戶向外看時車還在呢,到了2月18日上午10點發(fā)現(xiàn)車沒了,就報警了。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魏某8的供述,供認“我在2013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天晚上,曾經(jīng)開著霍康成的‘五菱榮光’面包車送霍康成、盧保洋到過河南省南樂?!?/p>

(2)盧保洋的供述,供認“2013年剛過完春節(jié)的一天晚上,魏某8駕駛一輛面包車,車上坐著我和霍康成,自臨清市煙店鎮(zhèn)向南,后經(jīng)館陶一直向南到了106國道,沿著106國道向南到了南樂縣城,經(jīng)過南樂縣北環(huán)紅綠燈,就到了南樂縣人民醫(yī)院,把車停在了醫(yī)院大門左邊,我和魏某8下車看到醫(yī)院急診樓前的停車場停放著一輛和我們開的面包車一模一樣的車,車是土黃色的,有七八成新。我和魏某8就在住院部一樓上了個廁所就回到了那輛面包車停放的地方,在霍康成的幫助下,把那輛車車門撬開。然后我在前面開著魏某8之前駕駛的面包車,載著霍康成,魏某8開著偷來的面包車跟在后面,出了醫(yī)院大門,經(jīng)過醫(yī)院西側紅綠燈右拐,至南樂縣成北環(huán)再向右拐,沿著106國道向北行駛,后來就到了煙店?!?/p>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證實本案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2)辨認筆錄,證實盧保洋辨認涉案被告人魏某8以及作案現(xiàn)場情況;盧保洋在對偵查機關出示的涉案視頻監(jiān)控資料中辨認出案發(fā)現(xiàn)場是其和魏某8的情況。

6、鑒定意見

南樂縣價格認證中心樂價鑒字[2013]036號鑒定意見,證實涉案“五菱榮光”豫J×××××號面包車在價格鑒定基準日(2013年2月18日)的鑒定價格為3萬元。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1糾集他人發(fā)展形成較固定組織,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徐某2、魏某8、張某5、周某6、劉某9、王某10、吳某7、秦某11、許某12、張某4均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郭某1領導、指揮并直接參與該犯罪組織的犯罪活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組織者;被告人徐某2積極參加該犯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魏某8、張某5、周某6、吳某7、劉某9、王某10、秦某11、許某12、張某4參與該犯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地位、作用一般,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它參加者。被告人郭某1、徐某2、魏某8、張某5、周某6、劉某9、王某10、秦某11、許某12、張某4、李某1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分別致他人重傷、輕傷;隨意毆打他人,分別致人輕傷、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任意損毀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郭某1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能發(fā)射制式槍彈的非制式槍支、彈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告人魏某8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醫(yī)院盜竊病人親友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被告人吳某7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分別致人重傷、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徐某14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任意損毀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康某3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孫某16伙同他人任意損毀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15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郭某17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臨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大部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1、徐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懲處。被告人張某5、周某6、吳某7、魏某8、劉某9、王某10、張某4、秦某11、許某12、李某13、徐某14、康某3、李某15、孫某16、郭某17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1、徐某2、魏某8、張某5、周某6、劉某9、王某10、秦某11、許某12、張某4、李某13犯數(shù)罪,依法并罰。被告人李某13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撤銷緩刑,與所犯新罪并罰。歸案后,被告人郭某1、張某4、張某5、周某6、吳某7、劉某9、王某10、秦某11、許某12、李某13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已賠償在案大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均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2當庭否認在偵查階段供述的持刀傷害孫某2的犯罪事實,僅供認參與傷害了被害人的辯解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實,且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故該辯解不成立,但其能如實供述其他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尚可,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已得到賠償,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8對公訴機關指控盜竊事實和傷害張某7的事實、損毀王某17車輛的事實及罪名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其辯解與查明的事實相悖,本院不予采納,但其能如實供述其他犯罪事實,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已得到賠償,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3辯解稱未參與損毀精武門武館財物的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徐某14、康某3、孫某16、李某15、郭某17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且徐某14就傷害丁某等四人尋釁滋事案,案發(fā)后,系投案自首,故五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明顯,均可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郭某1、徐某2、張某4、秦某11、魏某8的辯護人關于上述被告人均不構成涉黑罪名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從組織特征來看,涉案團伙形成了以郭某1為首,被告人徐某2、張某5等成員相對固定的組織,雖然未制定相對嚴謹?shù)慕M織管理、紀律等,但是該團伙成員在實施犯罪活動中,組織相對嚴密,一般由郭某1安排徐某2,再由徐某2根據(jù)安排,召集人員,進行部署,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從經(jīng)濟特征來看,被告人郭某1借助經(jīng)營的天威商務賓館和日月星KTV、臨清市雙贏投資擔保咨詢有限公司煙店分公司以及相關軸承生意等,為本案部分被告人提供食宿,并提供資金用于支付上述被告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開支;從行為特征來看,該團伙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多次犯罪活動;從非法控制特征來看,被告人郭某1等人多次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了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形成了心理上的強制,使其安全感下降,在一定范圍造成了重大影響。故辯護人的上述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康某3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意見,經(jīng)查,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人康某3與郭某1共同經(jīng)營KTV、賓館等,但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jù)客觀反映康某3參與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未能體現(xiàn)證據(jù)的唯一性、排他性,故指控被告人康某3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與人員的意見不能成立;康某3的辯護人關于康某3不構成涉黑罪名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1、秦某11、許某12、魏某8涉嫌強迫交易的犯罪事實,在案證據(jù)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不能從主、客方面體現(xiàn)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故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各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1、徐某2等人故意傷害孫某2的指控意見,被告人郭某1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郭某1未參與指使傷害孫某2,該指控不能成立的意見,以及被告人徐某2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徐某2未持刀傷及孫某2的意見,經(jīng)查,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及相關證人證言,均能證實在被告人郭某1的授意下,被告人徐某2等人對被害人孫某2實施了傷害行為,且在被告人徐某2的初始供述中,始終穩(wěn)定的供述其持刀傷害孫某2的事實,與其他同案人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雖然徐某2當庭對持刀傷害的事實予以否認,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及理由否認之前的供述,故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就公訴機關指控傷害張某7案的事實,被告人魏某8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魏某8不應承擔責任的意見,經(jīng)查,同案人的供述,相關證人證言均能證實被告人魏某8參與了該案的實施,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5、周某6、劉某9、王某10、徐某14尋釁滋事多次的事實,經(jīng)查,就該指控,公訴機關認為打砸BOSS商務會所與精武門武館應認定為被告人實施了兩次尋釁滋事行為,故結合被告人實施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綜合評價為三次。但在案證據(jù)能夠證實為發(fā)泄對張某7的不滿情緒,在被告人郭某1安排下,在案其他被告人意圖對張某7經(jīng)營的場所進行打砸報復;且兩個場所相隔距離較近,涉案被告人是在打砸BOSS商務會所后隨即趕往精武門武館,該行為是一個持續(xù)的犯罪過程,應認定為一次尋釁滋事行為,故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多次尋釁滋事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傷害李某16、程某案的意見,被告人郭某1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未參與實施傷害行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意見及被告人徐某2的辯護人關于徐某2未持刀傷及李某16的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1傷害宗某尋釁滋事案,被告人郭某1的辯護人認為該案事出有因,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的意見以及被告人康某3的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指控康某3尋釁滋事罪罪名不能成立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郭某1因傳來之言對被害人產(chǎn)生報復心理,并組織他人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其間,被告人康某3在開車載被告人郭某1前往被害人處的途中,對于被告人郭某1電話聯(lián)系其他人,對被害人實施傷害的意圖了然于心,但并未阻止,并駕車載其他人到達現(xiàn)場,其主、客觀行為均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郭某1主觀上具有逞強好勝、隨意毆打他人的意圖,客觀上實施了毆打行為,其行為亦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公訴機關指控的尋釁滋事犯罪事實中對吳某8、吳某10傷害案,從本案被告人主觀動機、犯罪目的、侵害對象、實施的行為等多方面細節(jié)來看,該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徐某2的辯護人關于該起犯罪事實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郭某1的辯護人關于就該起事實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公訴機關指控毆打趙某等上訪群眾案,被告人郭某1的辯護人認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意見,經(jīng)查,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客觀反映本案事實,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徐某14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徐某14參與損毀BOSS商務會所和精武門武館的事實,應定性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意見,與本案查明事實以及構罪要件不符,不予支持;關于指控傷害丁某等4人的事實,不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的意見,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其他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徐某2的辯護人關于指控的尋釁滋事罪名應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意見,經(jīng)查,除傷害吳某10、吳某8案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辯護人的意見予以采納外,其他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魏某8的辯護人關于對于指控傷害李某1高某2、李某14等人的事實,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的意見,與法律規(guī)定的構罪要件不符,不予支持。

被告人郭某1、徐某2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賠償經(jīng)濟損失,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被告人魏某8、張某4、秦某11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魏某8、張某4、秦某11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系從犯,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及其他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本案事實和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六)項,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郭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八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四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八十萬元,罰金四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34年7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9年8月8日止。)

三、被告人魏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四、被告人張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

五、被告人周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六、被告人劉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七、被告人王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八、被告人秦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九、被告人許某1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十、撤銷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2011)冠刑初字第113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李某13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

十一、被告人李某13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與原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

十二、被告人張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十三、被告人吳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

十四、被告人徐某14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五、被告人康某3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六、被告人孫某16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七、被告人李某15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八、被告人郭某17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九、隨卷移送的“海爾”牌、“金谷地”牌電腦主機各1臺、“長城”牌電腦主機3臺、“COMPAQ”筆記本電腦1臺、“長城”牌電腦顯示器1臺、“weiyi”牌電腦顯示器1臺、“canon”打印機1臺、灰白色刷卡密碼機1臺;自制長刀3把、鐵管8根、樸刀4把、砍刀2把、菜刀1把、柴刀1把、鎬把3根;五四式手槍1支、六四式手槍1支、子彈20發(fā);疑似高壓氣動步槍2支、高壓氣動步槍充氣管1副、疑似轉輪手槍1支、疑似六四式手槍1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秋霞

審判員劉靜

人民陪審員張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孫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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