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1)焦刑三初字第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1-07-22
審理經過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03年至今,被告人劉某1糾集被告人劉某2、許某3、王某4、李某8、張某5、代某6、韓某9、袁某7伙同劉某11、杜××(二人均另案處理)等兩勞釋放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在焦作市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在違法犯罪活動中逐步形成了以劉某1為組織、領導者,劉某2、許某3、王某4、李某8、張某5、代某6、韓某9、袁某7、劉某11、杜××等人為骨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組織成員經常聚集在焦作市大楊樹街九號會所、興華街星牌臺球廳、8號臺球廳、銀座酒吧等地,視劉某1為組織老大,一切聽從其指揮。
劉某1等人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有組織的在焦作市實施開設賭場、發(fā)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行為,為組織斂財數(shù)百萬元。該組織獲取的非法經濟利益又進一步支持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供組織成員吃喝玩樂、為組織成員發(fā)放工資等。
劉某1等人在焦作市、濟源市等地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大庭廣眾之下對無辜群眾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致多人輕傷,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為組織制造聲勢,對當?shù)厝罕娫斐尚睦韽娭?安全感下降,在焦作市社會上形成重大社會惡劣影響,嚴重擾亂當?shù)氐恼I鐣?、經濟生活秩序。該組織還在焦作市長期操控賭博、放高利貸等非法交易,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并為保證自身賭場利益,而有組織的采用暴力、威脅等黑吃黑的手段打砸其他賭場,以獲得賭場上的最大非法利益。
2007年秋天的一天,劉某2在博愛買小七等人開的賭場里賭博時,輸?shù)?萬8千余元。劉某2在賭博結束后把賭場用的牌九和骰子拿走。后劉某2將此事告知劉某1,劉某1即帶領劉某2等帶刀到博愛縣中山大酒店后找到買小七,以買小七賭場骰子有問題為借口,對買小七進行威脅后,強行向買小七索要錢財,買小七懾于劉某1、劉某2等人的淫威,先后給劉某28千元現(xiàn)金了事。
(二)、尋釁滋事罪
1、2005年8月份的一天,許一×因與曹一×的妻子有男女關系,曹一×向許一×要三萬塊錢并讓劉某1的叔叔劉六×到中站找許一×說事,許一×找到許二×從中說和此事,許二×就打電話給劉某1,通話中雙方發(fā)生爭吵互相對罵,并約好到中站打架,被告人劉某1糾集被告人袁某7、劉某2等數(shù)十人在焦作市面粉廠附近集合后,攜帶一支左輪式手槍和數(shù)把砍刀乘坐中巴車趕到田澗大酒店找到與許二×關系要好的被害人張一×、王一×,劉某1拿槍伸入王一×的口中,并指使他人開始持刀朝張一×和王一×身上亂砍,后叫人將王一×架出酒店,隨后劉某1又指使他人將張一×拖至酒店院內繼續(xù)用刀對張一×身上亂砍,王一×被架到一輛出租車上,乘人不備逃下車,被劉某1帶去的人追至路對面供電局旁被亂刀砍翻在地。經焦作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張一×的傷情構成輕傷。
2、200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1得知被害人姬××在焦作市影視城北邊山上一個山洞里開設賭場,認為其影響了自己開賭場掙錢,即帶領被告人劉某2、許某3、李某8、代某6、劉某11(另案處理)等人攜帶棍棒趕到姬××的賭場上,將賭桌掀翻,劉某1手持木棍讓賭場上的賭客全部蹲下,然后逐個毆打在場的賭客,并指使劉某2、許某3、李某8、代某6、劉某11對王二×等二十余名賭客毆打,最后打過姬××后離開賭場。
3、200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11時許,被害人陳一×在焦作市大楊樹街銀座會所喝酒時欲與被告人劉某1的女朋友陳二×跳舞,劉某1看見后非常生氣即上前對陳一×進行毆打,之后跟隨劉某1的被告人王某4、李某8、張某5、韓某9等人見到后也上前對陳一×進行毆打,陳一×逃出銀座會所后,劉某1等人依然不愿善罷甘休,追出銀座會所后劉某1朝陳一×面部扇了一巴掌,之后陳坐出租車離去。
4、2007年10月29日1時許,焦××(另案處理)的親戚小華電話告知焦××稱其貨車在中站李封電廠門前被兩名城管隊員攔下要罰款,焦××隨即電話叫來被告人劉某2,劉某2又糾集被告人王某4、代某6、韓某9等二十余人趕到中站李封電廠附近并上前阻撓中站城管隊員執(zhí)法,劉某2朝城管執(zhí)法隊員閆××身上踹了一腳,之后代某6等人上前對閆××拳打腳踢,劉某2手持一把仿五四制式手槍照閆××的頭上砸了一下,隨后城管執(zhí)法隊員閆××、陳三×到中站公安分局東邊的轉盤時,劉某2等人再次追上對陳三×進行毆打。經法醫(yī)鑒定,閆××的傷情不構成輕傷。
5、2008年10月28日晚10時許,被告人劉某1帶王某4、杜××(另案處理)在太行路原部隊院內找到小敏商談一起開賭場之事,后劉某1從小敏屋里出來,下樓時被害人劉××(綽號葫蘆)擋了劉某1的路,劉某1即帶王某4、杜××(另案處理)三人對劉××拳打腳踢,并將其打傷。
6、2009年11月下雪的一天,被告人王某4在銀座會所看見欠劉某2錢的被害人蘆××后告訴劉某2,劉某2在銀座會所找到蘆××后,將其帶至焦作市大楊樹9號會所,在9號會所內蘆××與王某4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并相互毆打,之后王某4將此事告訴劉某1,劉某1遂帶王某4、張某5、杜××、王小明等人,在大楊樹街民鑫樓北邊追上了蘆××,劉某1并指使王某4、杜××等人對蘆××進行毆打,將經法醫(yī)鑒定,蘆××的傷情構成輕傷。
7、2006年7月4日,被告人劉某1、李某8伙同劉某11(另案處理)等人在焦作市銅馬十字口吃飯時,因和被害人宋××發(fā)生口角繼而相互廝打,劉某1即指使李某8、劉某11等人采用拳頭、巴掌將宋××打傷。經焦作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宋××的傷情構成輕傷。
(三)、故意傷害罪
1、2007年5月27日凌晨,劉某2(此案已判刑)聽說其父劉豐魁被孟州市南莊鎮(zhèn)杜村村民劉二×毆打,即在焦作市糾集被告人許某3、代某6等十余人到劉二×家,持刀、鋼管對劉二×、劉三×、劉四×進行毆打,并將劉三×打傷,經孟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劉三×的傷情構成輕傷。
2、2009年8月14日23時許,被害人黃××、張二×、鄧××、劉五×四人在焦作市大楊樹街銀座會所玩耍時,見到王華等人對在銀座會所內推銷啤酒的和××進行毆打,黃××就上去阻攔,隨后王華電話告知其男友劉某2,被告人劉某2即糾集二十余人趕到銀座會所,持刀將黃××架出銀座會所,鄧××、張二×上前攔時被劉某2帶來的人毆打,劉某2等人將黃××挾持到銀座會所外對黃××拳打腳踢,黃××全身被打傷,鄧××、張二×、劉五×再次上前阻攔時又被劉某2等人毆打。經法醫(yī)鑒定,黃××的傷情構成輕傷。
3、2008年7月12日凌晨2時許,被害人董××等人在焦作市大楊樹街銀座會所一樓888房間玩耍時,因被告人劉某1認識的一個叫“貝貝”的女孩找到劉某1稱被董××調戲,劉某1電話叫來被告人劉某2、代某6等人,并指使被告人張某5、王某4伙同杜××(另案處理)等人在銀座會所一樓大廳找到董××,對董××進行毆打,董××挨打后逃至888號房間,之后劉某2、代某6等人也來到銀座會所后,跟隨劉某1追進888號房間繼續(xù)對董××進行毆打,并且劉某2持刀朝董××身上連捅數(shù)下。經法醫(yī)鑒定,董××的傷情為輕傷。
4、2009年10月26日晚上,被害人薛××在焦××、高××薛戰(zhàn)付等人在濟源市與孟州市交界處開設的賭場賭博時,因薛輸錢后不愿再賭博準備走時,在賭場上放高利貸的被告人劉某1不愿意,便指使被告人張某5伙同劉某11(另案處理)等人對薛××進行毆打,薛××逃出賭場,劉某1又帶人追上薛××繼續(xù)對薛××進行毆打,致薛××頭部及身上多處受傷,左側6、7、8、9肋骨被打骨折。經法醫(yī)鑒定,薛××的傷情構成輕傷。
(四)、開設賭場罪
1、2008年9月28日,劉某1、許某3、張玉峰三人合伙在中站區(qū)朱村礦西門南側路西成立“玉峰工貿公司”經營鋼管加工業(yè)務。
2009年11月10日,被告人劉某1伙同焦××(另案處理)、程龍(另案處理)三人合伙以推牌九形式在“玉峰工貿公司”辦公樓內開設賭場,劉某1負責賭場全面工作獨自占一股,焦××和程龍合為一股,焦××主要負責召集賭客和在賭場上應門(人手不夠時參賭),程龍主要負責在賭場上抽錢。
劉某1安排曹四海、杜××(二人另案處理)駕駛劉某1的輝騰牌轎車在路上流動放哨,每人每天200元工資,安排被告人許某3管理放哨人員和賭場服務人員,每天2000元工資,安排被告人劉某2在賭場上看場,每天2000元工資,許某3又安排被告人張某5在賭場上服務,每天200元工資,安排史××、崔××(二人另案處理)在賭場上放哨,每人每天200元工資。
2009年11月10日至11月18日期間,每天大約有20余名賭客,賭場每天大約獲利20000余元。賭場結束后,劉某1、焦××、程龍到二樓劉某1辦公室內分錢,劉某1先抽走4000元,作為場地費和放哨人員費用,焦××、程龍每人再抽走3000元,剩下的錢全部歸劉某1所有,劉某1每天獲利約1萬元,焦××、程龍每天每人獲利約3000元。
200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劉某1為多召集賭客,又讓靳雙(另案處理)占一股,靳雙主要負責召集賭客,靳雙當天召集許紅光、買小七、楊躍進、閃××、丹波(五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到賭場上賭博,賭場結束后,賭場當天獲利約30000元,劉某1分10000余元,焦××、程龍每人分4500元,靳雙分11000元,后靳雙為多拉攏賭客,將獲利的錢分許紅光2000元、買小七4000元、閃××2000元,靳雙獲利3000元錢。
200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劉某1伙同焦××(另案處理)、程龍(另案處理)再次召集賭客到玉峰工貿公司開設賭場,靳雙又召集許紅光、買小七、楊躍進、閃××、丹波等人到賭場賭博,21日凌晨2時許,賭場被公安機關搗毀,當場繳獲賭資:222832元;從涉案人員身上搜出的疑似賭資:116850元;從涉案車上搜出疑似賭資:210000元。該賭場經營期間共獲利約20萬元。
2、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間,被告人劉某1、劉某2伙同焦××、王進衛(wèi)(二人另案處理)分別在焦作市春林村北邊山上一廢棄的紅磚房內、老牛河村北邊洪河村的鵝老翅巖村廢棄小院的石屋內、閆河村北邊太行山上炸藥庫及老丁溝北頭的碾盤溝內廢棄民房等地以推牌九的方式開設賭場,劉某1負責賭場放高利貸占一股,焦××負責在賭場上應門以吸引賭客占一股,王進衛(wèi)負責找開賭場的場地占一股,劉某2安排放哨,接送賭客占一股,被告人袁某7在賭場上負責應門以吸引賭客占一股,該賭場斷斷續(xù)續(xù)開設,每天參與賭博的人員達二、三十人,每天賭場上的賭資達20余萬元,劉某1、焦××、王進衛(wèi)、劉某2、袁某7等股東均從賭場獲利。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害人張一×等人的陳述、證人韓濤等證言、身份證明、發(fā)破案經過、前科證明等書證、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等鑒定結論、被告人李某8等人的供述與辯解及被告人劉某1、袁某7立功材料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李某8、劉某1、劉某2、許某3、王某4、張某5、代某6、韓某9、袁某7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李某8、劉某1、劉某2、許某3、王某4、張某5、代某6、韓某9、袁某7均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李某8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并執(zhí)行。被告人劉某1、袁某7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均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2在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且在判決之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合并執(zhí)行。被告人劉某1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被告人袁某7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被告人劉某1協(xié)助偵查機關追回另案贓車,有利于案件的偵查,量刑時可予考慮,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李某8辯稱: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劉某1辯稱: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敲詐買小七,毆打張一×沒有持槍,沒有參與毆打蘆××,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某1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指使人毆打蘆××,被害人張一×、陳一×、宋××、董××存在過錯,劉某1已對被害人陳一×、劉××、蘆××、宋××、薛××作出賠償,被害人表示諒解,有立功情節(jié)。被告人劉某2辯稱: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敲詐買小七,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張一×、姬××,已對被害人閆××作出賠償,起訴書指控的開設賭場第1起不夠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劉某2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張一×、姬××,被害人董××有過錯,且對閆××、劉二×、黃××、董××已作出民事賠償,不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許某3辯稱: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姬××,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許某3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毆打姬××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有自首情節(jié),開設賭場罪中應為從犯。被告人王某4辯稱: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董××,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王某4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害人陳一×、蘆××有過錯,沒有毆打被害人閆××、董××。被告人張某5辯稱: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董××、薛××、蘆××,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張某5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薛××、蘆××、董××,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被告人代某6辯稱: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韓某9辯稱: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閆××。被告人袁某7辯稱: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張一×,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袁某7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張一×,不構成開設賭場罪,應定性為賭博罪,有立功情節(jié)且系從犯。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
2003年以來,被告人劉某1糾集被告人劉某2、許某3、王某4、李某8、張某5、代某6、韓某9、袁某7、劉某11(另案處理)、杜××(另案處理)等社會閑散人員,在焦作市及周邊地區(qū)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在違法犯罪活動中逐步形成了以劉某1為組織、領導者,劉某2、許某3、王某4、李某8、張某5、代某6、韓某9、袁某7等人為骨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組織成員一切聽從劉某1指揮。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發(fā)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行為,并將獲取的非法經濟利益用于組織成員日常消費、發(fā)放工資等項目支出。該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致多人輕傷,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為組織制造聲勢,對當?shù)厝罕娫斐尚睦韽娭?在焦作市及周邊地區(qū)形成了重大社會惡劣影響,嚴重擾亂了當?shù)氐恼=洕?、社會生活秩序?/p>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龐××的證言證實:我沒有見過劉某1,但在銀座會所上班后,聽說過劉某1,他在焦作市是混社會的,是一個“大哥”,手下有許多年輕孩。一般人都害怕劉某1這幫人。他們打架狠。還有很多年輕孩跟他混社會,“電光”和“黑驢”都跟劉某1混社會的,都是劉某1的手下?!半姽狻焙汀昂隗H”手下也有許多年輕孩。他們都是混社會的,我接觸不到他們,也惹不起他們。我是一名普通百姓,害怕這些混社會的,尤其像劉某1他們很出名的混社會的。
2、證人連××、趙××的證言與證人龐繼業(yè)的證言所證內容相同,都證實了被告人劉某1等人對其形成了心理強制的事實。
3、被告人劉某2的供述證實:我是2003年左右就開始跟著劉某1混社會,我、五旦、李謙這幾個人跟劉某1混得比較早,和劉某1的關系比較近,劉某1有事直接指揮我們干,杜××是劉某1的司機,小文和大暉主要幫劉某1在賭場上放高利貸,小東北、建新、興華、大牙是劉某1的打手,幫助劉某1打架和要賬。劉某1在焦作市和濟源市的好多賭場上都放過高利貸,還在中站區(qū)、解放區(qū)的后山上開過賭場,小文、大暉、建新、興華、東北等人幫著劉某1放高利貸,劉某1安排我在他開的賭場上賭博,我只要上場賭博每天給我2000元工資,劉某1放高利貸每天能掙5000到10000元錢,我跟著劉某1這幾年,他開賭場和在賭場上放高利貸,至少掙有幾百萬,跟著劉某1混的這幫小弟平常吃喝玩等花銷都是劉某1出錢買單的。劉某1讓我干什么,一個電話我會很快趕過來并聽劉某1的吩咐,從來沒有違抗過。
4、被告人許某3的供述證實:2006年冬天,我認識了劉某1,認識以后我就開始跟著劉某1混社會了。跟著劉某1混的有電光、五旦、黑驢、小文、杜××、東北、建新、興華、李謙、閆狗,其中五旦、黑驢、小文、杜××很早就跟著劉某1混,東北、建新、興華這三個人基本上是和我一塊跟著劉某1的,電光手下還有小寶、賢輝,五旦手下還有大牙。劉某1開過賭場,也經常在別人的賭場上放高利貸,黑驢、五旦、李謙、閆狗這幾個人跟劉某1混得比較早,劉某1就領著他們在賭場上看場,杜××是劉某1的司機,我主要幫劉某1在賭場上放高利貸、記賬、要賬,小文從2009年4、5月份開始跟著劉某1在賭場上放高利貸、記賬、要賬,建新到賭場上負責背著裝錢的包,電光、東北、興華主要是幫助劉某1打架,有時劉某1與別人打架我也參與。放高利貸每天能掙5000到10000元錢,我跟著劉某1這幾年中,他在賭場上估計至少掙有幾百萬,我們跟著劉某1混的這幫小弟的平常吃喝玩等花銷都是劉某1出錢。劉某1安排我在賭場上放高利貸,每天給我開工資,總共掙有一二十萬元錢。
5、被告人王某4的供述證實:2006年我開始跟著劉某1混社會,劉某1是老大,他手下有我和劉某2、許某3、五蛋、黑驢、東北、建新、李謙、全力、杜××、興華、海軍、大牙等很多人,劉某2手下有小寶、現(xiàn)輝等人,東北、建新、興華這幾個人都會散打,是劉某1的打手,平時就替劉某1背錢去賭博場上放高利貸。劉某1帶著我們去賭博場上放高利貸,給我們發(fā)工資,還跟著劉某1搶賭場、砸賭場,還經常帶著我們打架,幫別人震點,勒索別人的錢,平時沒事了,劉某1就拿錢管我們吃飯、唱歌、在賓館開房間住宿。劉某1說的話我們必須聽,沒事可以各忙各的,但他有事打電話必須立即過來,誰要不聽他就會罵誰,我們不敢不聽他的。
6、被告人李某8供述證實:在2006年初的時候,我通過劉某11認識了劉某1,就跟著劉某1混了。當時,劉某2、劉某11、五旦、黑驢、大牙、小虎、大輝已經跟著劉某1混了,之后小文、建新、杜××也陸續(xù)跟著劉某1混了,建新是我介紹認識跟著劉某1混的,電光的手下還有小寶、賢輝等人。劉某1是大哥,我們必須要聽他的話,誰要是不聽話,劉某1就會和誰翻臉,所以我們都害怕劉某1。劉某1帶著我們開賭場、在賭場上看場、打架、鎮(zhèn)點、放高利貸、砸別人賭場、訛詐別人錢財?shù)鹊葤赍X,這些錢除了給我們發(fā)工資、吃喝玩這外,其余全部歸劉某1自己了。我跟著劉某1在賭場上干,劉某1每天給我發(fā)一、二百元的工資,大概一共給了我有幾千元錢。我主要負責看場,有時候我給劉某1背放高利貸的錢,建新負責往賭場里送錢,大暉、興華和小文負責看場和記賬,有時也背錢。
7、被告人代某6的供述證實:2006年秋天的時候,通過劉某2介紹認識了劉某1,開始跟著劉某1混社會。他手下有劉某2、杜××、大暉、五旦、黑驢、小文、東北、興華、朱偉、騰飛、大牙等人,我和韓某9等人是跟著劉某2的,我們所有人都聽劉某1的,因為他是老大,我也聽劉某2的話,很多事都是劉某1指使劉某2安排給我們干的,平時手機不能關機,有事的話一叫就得到。我主要是跟著劉某2在焦作市等地打架、震點,到賭場上賭博、放高利貸,在賭場上看場,劉某1、劉某2拿錢管我們吃喝玩樂,劉某2給我發(fā)了四、五千元錢。
8、被告人張某5的供述證實:2007年下半年,我通過東北認識了劉某1,開始跟劉某1混社會。劉某1的手下有電光,大暉、黑驢、五蛋、小文,杜××、東北、興華等人,電光手下還有小寶和現(xiàn)輝,五蛋手下有大牙,大暉領有扣扣。劉某1是大哥,他說了算,如果我們不聽話,劉某1會罵我們,甚至打我們,我知道他吵過大輝,大輝也不敢說啥。電光、許某3、五蛋,跟劉某1都很早,關系最近,他們三個人對我們說啥,我們也得聽他們三個的,然后就是黑驢、興華、東北、小文,最后是我、小寶、現(xiàn)輝、杜××等一些小弟了。我跟著劉某1在賭場上放高利貸、看場,他給我發(fā)工資,帶我吃喝玩樂,他還經常帶我們去打架。從2007年我開始跟他,我知道劉某1放高利貸最少掙有100萬塊錢左右,他在賭場上還有抽成等別的收入,平時劉某1帶我們吃喝玩樂的錢都是劉某1掏的,我的錢也是他發(fā)的,在賭場我掙有六七萬塊錢。
9、被告人韓某9的供述證實:2007年冬天的時候,我開始跟著劉某1混社會。他是我們的老大,手下主要有我、劉某2、張某5、代某6、朱偉、杜××、小峰、大暉、東北、興華、小文、小虎等人,平時劉某1有啥事,都是讓劉某2電話給我們安排,我聽劉某2的,也就是聽劉某1的,他安排過后我們隨時就得趕到,他讓我們干什么我們就干什么。他經常領著我們打架、震點,常年在焦作市開設賭場,還安排手下在賭場上放高利貸,收取高額利息掙錢,平時我們一起出去吃喝都是劉某1、劉某2掏錢。我跟著劉某1混社會期間,他安排我在劉某2開設的賭博場上放哨站崗,劉某2每天給我發(fā)100元錢,賭博場持續(xù)有一個多月,劉某2總共給我發(fā)了3000多元錢。
(二)、尋釁滋事犯罪事實
1、200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1因插手他人糾紛與證人許二×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約好到中站打架,劉某1遂糾集被告人劉某2、袁某7等數(shù)十人乘坐中巴車趕到焦作市中站區(qū)田澗大酒店,找到被害人張一×與證人王一×,劉某1持槍插入王一×的口中,并指使他人持刀朝張一×和王一×身上亂砍,后叫人將王一×架出酒店,隨后劉某1又指使他人將張一×拖至酒店院內繼續(xù)用刀對張一×身上亂砍,王一×被架到一輛出租車上,乘人不備逃下車,被劉某1帶去的人追至路對面供電局旁被亂刀砍翻在地。經焦作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張一×的傷情構成輕傷。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張一×陳述證實:200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guī)е姓镜男∨?王一×)在田澗大酒店的房間里打牌,劉某1帶了七、八個人闖進房間,劉某1把槍直接搗進小胖的嘴里,他帶來的七、八個年輕孩開始打小胖,有人拿刀開始砍小胖。劉某1說“砍他”,他帶來的人就拿刀開始砍我,我用左手擋,刀都砍在我手上。劉某1說“把他架走”,那七、八個人就拖著我和小胖從包間里出來,剛走到大廳,劉某1又叫了一幫人來了,有個年輕孩走到我跟前把我脖子上的金項鏈扯掉了,然后拿了一把藏刀朝我小腹的左邊捅了一刀,然后劉某1他們一幫人又拖著我往大酒店院里拖,拖到院里以后又來了一幫人,大約有二、三十個人,這一幫人又拿刀開始砍我,在我背上砍了三、四刀,有人朝我右大腿內側扎了一刀。砍過我以后,這一幫人又拖著我往田澗大酒店門口站的車跟去,準備把我架走。這時,解放西路上有一輛警車從東往西來了,這一幫人跑了,這時我看見小胖躺在田澗大酒店對面供電局門口的花池里了,渾身是傷。然后我就被送到中站人民醫(yī)院了。后來聽說劉某1和許順利打架,在田澗大酒店堵許順利他們,沒堵著他們把我倆砍了。
(2)、被害人王一×的證言與被害人張一×陳述所證內容相同,都證實了二人被被告人劉某1帶人毆打的事實。
(3)、證人許一×、許二×、曹一×、楊一×、楊二×、劉六×等六人的證言主要證實了本案的起因,即2005年8月份的一天,許一×因與曹一×的妻子有男女關系,曹一×向許一×要三萬塊錢并讓劉某1的叔叔劉六×到中站找許一×說事,許一×找到許二×從中說和此事,許二×就打電話給劉某1,通話中雙方發(fā)生爭吵互相對罵,并約好到中站打架的事實。
(4)、被告人劉某2供述證實:在200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劉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到“音樂地帶”門口去,我就打出租車去了,在“音樂地帶”門口,我看到劉某1在不停的打著電話叫人都往“音樂地帶”門口來。劉某1打完電話后,讓我和二球留下,還說他叫的人馬上就到了,人到齊后讓我和二球帶著坐中巴客車往田澗大酒店去,劉某1帶著劉玉峰、本紅、閆狗等十幾個人坐出租車先往田澗大酒店去了。等了幾分鐘,有二三十個年輕孩坐出租車來了,我和二球招呼這些人上了中巴車,就往田澗大酒店開去。這二三十個年輕孩坐出租車來時,還帶有一大捆洋鎬把和一大捆鋼管,放到中巴車的車座下。我們開車到田澗大酒店時,我先下車往田澗大酒店跑去,快跑到門口時,我看見劉某1帶的十幾個人都陸續(xù)從田澗大酒店跑出來,每個人手里都拿著一把二尺來長的砍刀,前面跑出來的人我沒看清是誰,向我擺手,讓我?guī)丝旎厝?,我趕快跑回中巴車,招呼已經下車手拿著鎬把和鋼管的年輕孩上車,人都上車后,我讓司機調頭回市區(qū)。
(5)、被告人袁某7供述證實:200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八九點,我和朋友正在吃飯,突然劉某1給我打電話說:“有事,來面粉廠”,掛完電話,我就打車到了面粉廠。到面粉廠我見到劉某1、“電光”、“黑驢”、“燕狗”都在,劉某1非常生氣,正在打電話叫人向這里來,我一看架勢,劉某1就是讓我去打架。又過了一會兒,又來了一輛大巴車,又來了很多年輕孩,劉某1一揮手,我們就上車,一共有三十多人,我聽到老劉說:“有人在打電話罵我了”,現(xiàn)在老劉帶我們去找打電話罵他的人,我也不知道去什么地方。過了一會兒,劉某1讓車開到田澗大酒店門前,車就停下了,劉某1就帶人進了田澗大酒店,我下車后站在田澗大酒店門前。過了四五分鐘,我看見從田澗大酒店跑出了一個人,天黑我也沒有看清是誰,這個人身后還有幾個年輕孩去追沒有追上,然后,我們就上車走了。
(6)、被告人劉某1在偵查階段沒有供述,其在庭審中供稱:毆打張一×時沒有持槍,案件起因與其無關,對其他事實無異議。
(7)、焦作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張一×損傷程度為輕傷。
2、2006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劉某1、李某8等人在焦作市銅馬十字口吃飯時,因劉某1和被害人宋××發(fā)生口角,遂伙同李某8等人對宋××實施毆打并將宋××打傷。經鑒定,宋××的傷情構成輕傷。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宋××陳述證實:200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2006年7月4日凌晨1時多鐘),我和韓濤從“官邸”開車帶兩個小姐到銅馬夜市攤吃飯,我看見劉某1也帶人去那里吃飯,和我廝跟的一個小姐認識劉某1就到劉某1飯桌上去了。我吃完飯走時,那個小姐還沒回來,我就到劉某1他們桌上叫那個小姐,劉某1不愿意,就和我吵起來了,然后劉某1打了我一下,我沒有還手,緊接著,劉某1廝跟的其中一個孩拿了一個板凳把我砸翻了,我倒地后就抱住頭,這時我就只感覺到拳打腳踢的朝我打,打了有兩三分鐘,他們不打了,我站起來了,上到車上見韓濤臉上也有血,韓濤說已經報警了。
(2)、證人韓濤的證言與被害人宋××陳述所證內容相同,都證實了劉某1等人毆打宋××的事實。
(3)、被告人李某8的供述證實:在2006年的夏天的一天晚上,劉某1帶著我、大暉、建新、興華等六七個人一起到民主路銅馬十字口西南邊的夜市攤吃飯。正吃飯中間,我看見大暉、建新、興華等人站起來往劉某1坐的那一桌去,我也跟過去,大暉、建新、興華等人就在劉某1坐的那一桌旁邊,對一個男的拳打腳踢,我也上去對這個男的拳打腳踢。在打中間,我們這幾個人還有人拿夜市攤的板凳往這個男的身上砸,那個男的被我們打翻在地,我們又打了一會,有人喊散了,我們就都散了。
(4)、被告人劉某1在偵查階段沒有供述,其在庭審中供稱:我打了宋××,但李某8、劉某11不在場。
(5)、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宋××損傷程度為輕傷。
3、200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1得知被害人姬××在焦作市影視城北邊山上一個山洞里開設賭場,認為影響了自己賭場生意,遂帶領被告人劉某2、許某3、李某8、代某6、劉某11(另案處理)等人趕到姬××的賭場,劉某1手持木棍逐個毆打在場的賭客,劉某2、許某3、李某8、代某6、劉某11等人亦參與毆打,最后劉某1用木棍打過姬××后離開賭場。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姬××陳述證實:2006年的冬天,我在焦作市解放區(qū)后面的山上一個窯洞里開了個推牌九的賭場,是個晚上場,以前我和劉某1等人開賭場,劉某1就訛我、欺負我,給我分的錢比較少,就不想和劉某1在一起開賭場。我剛開賭場的第一天晚上十點多,劉某1帶著大灰、電光等七八個人來賭場了,他們手里都拿著木頭棍,劉某1帶著電光、大灰把賭桌砸了,然后劉某1、電光、大灰等人讓我們蹲下,我們都抱住頭蹲在了地上。劉某1對大灰、電光、東北等人說“打他們”,他帶過來的七八個人拿著木棍就開始打我們,把我們都打了一番,有幾個人頭被打破了,一直流血。所有人都打完了,劉某1拿著木棍朝我頭上砸了一棍,當時我就被砸暈了,頭上流了很多血,然后劉某1就帶著電光、大灰、東北等七八個人下山了。
(2)、證人王二×證言與被害人姬××的陳述所證內容相同,都證實了被告人劉某1帶人毆打姬××及其賭場賭客的事實。
(3)、證人袁某7證言證實:2006年天冷的時候,姬××在北山上開了賭場,我就到姬××的賭場幫姬××叫人,并放點高利貸掙錢。后來,劉某1知道了姬××也開了賭場,他就來找姬××,把姬××的賭場砸了,姬××的賭場就散了。
(4)、被告人劉某2供述證實:大概是200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劉某1帶著我、東北、興華、大暉、小虎等人坐面包車來到影視城后山一個山洞附近,我進到洞里看到有二十多個人在洞里地上蹲著,洞里的牌桌都掀翻了,牌九扔的亂七八糟,劉某1手里撿了個木棍,叫過來一個蹲著的人,敲一棍讓走了,最后一個把姬××叫過來后,拿棍朝姬××頭上敲了一下,把姬××頭上敲流血了,劉某1對姬××說:“你以后不要開賭場,開一回砸一回?!比缓髣⒛?就帶著我們走了。
(5)、被告人許某3的供述證實:2007年冬天的時候,姬××在解放區(qū)、中站區(qū)后邊山上開賭場,影響了劉某1賭場的生意。一天晚上劉某1就領著我和小東北、興華、小虎、全力到影視城后山上找到姬××的賭場,當時賭場是在一個山洞里開的,他安排我和小虎站在山洞口,他帶著東北、興華進到里邊,劉某1隨手在地上撿起一根大拇指粗細的木棍,先把賭桌上的布掀了,然后叫所有賭博的人都蹲下,他讓一個叫小杏的女的把她帶來了的人帶走,然后拿著木棍對洞里剩下人挨個敲打,興華和小東北也上去用拳頭、巴掌打這些人,打完一個讓走一個,最后一個敲姬××,人走完之后我們也下山了。
(6)、被告人代某6的供述證實:2006年或2007年秋天的一天晚上9點多鐘,我和劉某1、劉某2、東北、興華、全力等幾個人坐車往影視城的后山上姬××的賭場上去,他開的賭場是在一個山洞里邊,在洞里賭博的人有三、四十個人,劉某1讓女的都出去,男的留下,蹲到地上,然后劉某1就依次指著每一個男的說“你過來”,我就和東北、興華上前將他所指的人拽到劉某1跟前,劉某1跺他幾腳,又用木棍朝他身上打幾下,打一個走一個,最后朝姬××的頭上、身上打了幾下,就帶著我們坐車回去了。
(7)、被告人李某8的供述證實:2008年左右的一天晚上八九點鐘,劉某1帶著我和大暉、電光、小寶等人開車來到一個山洞,在山洞里有二三十個人正在推牌九賭博,劉某1把賭桌給掀翻了,拿著棍指著賭客讓蹲下,賭客都蹲在地上了。劉某1便拿著木頭棍朝蹲在地上的人頭上亂砸,我、電光、大暉、小寶見到劉某1動手打了,都跟著打蹲在地上的人,我們把所有在這里賭博的人都打了一遍。最后,我見到劉某1拉住姬××,用木棍朝姬××頭上砸了幾下,姬××的頭破了,流了很多血。打完之后,劉某1就領著我們下山了。
(8)、被告人劉某1在偵查階段沒有供述,其在庭審中供稱:去賭場的目的是為了賭博,我的頭碰到山洞上,姬××笑話我,我就拿個棍打了他。
4、2007年10月29日凌晨1時許,證人焦××(已判處刑罰)因其親戚車輛違章被焦作市中站區(qū)城管隊員閆××、陳三×罰款,便電話告知被告人劉某2前來幫忙,劉某2遂糾集被告人王某4、代某6、韓某9等二三十人趕到中站區(qū)李封電廠附近對閆××實施毆打,其間劉某2還手持一把鋼珠槍砸了閆××的頭部,隨后在中站區(qū)公安分局東邊的轉盤附近,劉某2又對陳三×實施了毆打。經法醫(yī)鑒定,閆××的傷情不構成輕傷。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閆××陳述證實:2007年10月29日凌晨1點多鐘,我和陳三×在中站區(qū)李封電廠下煤口執(zhí)勤,給一輛違章的拉煤車開了50元的罰款,車上有個跟車的為此和我吵了起來,這個跟車的打了個電話,過了一會兒,來了五、六個人,其中有一個四十多歲的男的開始勸我們,不讓我們罰款,陳三×不同意。這個四十多歲的男的就開始打電話,過了半個小時,來了至少有三、四輛出租車,還來了一輛越野車,從這些車上下來有二三十個人,圍到我和陳三×的跟前,一個年輕孩上來朝我臉上打了一拳,圍著我們的人就上來對我拳打腳踢,打了一會兒,他們就都停手不打了。那個四十多歲的男的就叫著我一塊沿著電廠西門的路往南走,走了二十多米,有個瘦瘦的年輕孩跑到我們跟前,從懷里掏出一個東西,朝我頭上砸了一下,當時我的頭就被砸爛流血了,那個四十多歲的男的讓他叫來的人都走了。在解放路到中站公安分局轉盤處,用東西砸爛我頭的那個男的不知從哪兒跑過來,打了陳三×一耳光。
(2)、被害人陳三×陳述與被害人閆××陳述所證內容相同,都證實了二人在執(zhí)法過程中被人毆打的事實。
(3)、證人焦××證言證實:大概2007年的一天,我親戚小華一天晚上給我打電話有兩個城管攔住他送煤的車,讓我去說說。我聽后十分生氣,就給電光打電話讓他去中站幫我震點,我又給王三×、老二(李一×)、王小明打電話,也讓他們趕緊來,幫我震點。我記得電光帶著小文還有五、六個年輕孩,電光一把拉住其中一個城管就開始打他,電光一打,他身邊四、五個年輕孩也都開始動手打這個城管。到中站分局轉盤,電光又把另一個城管從車上拉了下來扇了這個城管幾巴掌,然后我?guī)С枪茏吡恕?/p>
(4)、證人王三×、李一×證言與證人焦××所證內容相同,都證實了被告人劉某2帶人毆打城管隊員的事實。
(5)、被告人劉某2供述證實:2007年10月底或者11月底的一天晚上,焦××給我打電話說有人在中站截著他家的車不讓往中站電廠里拉煤,想讓我找?guī)讉€人到中站嚇唬對方,我便開車拉著小文、小寶、李佳、賢輝和三四個年輕孩打的跟著我去了中站。我們到中站李封電廠西邊的路口時見到焦××和城管的兩個人吵架,焦××動手打其中一個城管隊員,我們這些人看見焦××動手了就都上去打那個人,打的過程中我用隨身帶的鋼珠槍朝那個城管隊員頭上砸了一下。在中站公安分局門口轉盤北邊的廣告牌跟前,我又扇了另一個城管隊員兩耳光,踹了他兩腳。小文等人在打架時都動手了。
(6)、被告人代某6供述證實: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22時許,劉某2打電話叫我,我就帶著李佳佳、繼新、張二一起坐出租車去了中站,在李封電廠附近見到了劉某2等二三十個男青年。那時焦水利、王三×、老二等人正圍在路邊和兩個穿城管制服的執(zhí)法隊員說話,說話期間,焦水利打了其中的一個城管隊員,接著那些男青年就都上前去打城管隊員,我也往前沖去打城管隊員,因為人太多我沒有擠到跟前。這時,我看到劉某2手拿一把鋼珠槍往人群里邊擠邊打槍,并上前用鋼珠槍把朝那個城管隊員的頭上砸了幾下。
(7)、被告人王某4供述證實:大概是2007年下半年一天,焦××給劉某2打電話,想讓劉某2找點人到中站幫忙打架,建光就給他的手下小寶打電話讓小寶叫幾個人去中站,電光就開他自己的車帶上我來到中站一個廠門口附近,我見到焦××帶著王小明、王三×、老二還有很多人在那里,小寶帶了十幾個孩也到那里。焦××手下一個年輕孩上去打其中一個城管了,其他年輕孩見有人動手了,就都上去打那個人,劉某2也上去,他用隨身帶的鋼珠槍朝那個城管隊員頭上砸,小寶帶人也上去打那個城管了。
(8)、被告人韓某9供述證實:2007年下半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小寶跑到“東方前沿”找到我說電光叫去中站幫焦水利打架,我就和小寶、佳佳、劉繼新一起坐出租車去了中站,到那兒后碰見了電光等十多個人,后來又來了兩三輛出租車,總共去有五六車人,約二三十個人。劉某2上去打一個穿城管制服的一個男的,我們就沖上去開始打那個城管的,我也往上沖,可是由于人太多,沒有打成。
(9)、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被害人閆××損傷程度構不成輕傷。
5、200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11時許,被害人陳一×在焦作市銀座會所喝酒時欲與被告人劉某1的女朋友陳二×跳舞,劉某1看見后非常生氣,上前對陳一×實施毆打,跟隨劉某1的被告人王某4、李某8、張某5、韓某9等人也上前對陳一×實施毆打,陳一×逃出銀座會所后,劉某1等人追到外面,劉某1朝陳一×面部扇了一巴掌,之后陳一×坐出租車離去。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陳一×陳述證實:大概是200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11點左右,我在焦作市大楊樹銀座會所想拉陳倩(陳二×)蹦迪,突然后面有一個小孩兒推我了一下,我轉身一看,劉某1帶著四五個年輕孩兒站在我旁邊,我剛要問劉某1是怎么回事,他們一群人圍著我開始打我,我當時就被他們打倒在地上了。劉某1領著他手下的小孩兒們朝我身上亂跺,他們打了幾分鐘我從地上爬了起來,跑出了銀座會所的大門,劉某1領著那幾個年輕孩兒追了出來。我在銀座會所的大門口攔了一輛出租車,立即上了出租車,他們一群人就圍住了出租車,劉某1把手伸進出租車內扇了我一巴掌,我就坐出租車回家了。
(2)、證人陳二×證言證實:我和劉某1剛認識不久的一天晚上,我和申芳、唐華在銀座慢搖吧玩,這時過來一個男的從后面抱著我,我扭頭一看是申芳的朋友,我讓他松開,他沒有松手。正在這時,劉某1廝跟東北、建新在慢搖吧大廳找我時看見了,劉某1就上去把那個男的推開,之后他倆就吵了起來,東北、建新兩個人站在旁邊沒有說什么,我怕他們打架,就把他們勸開了,隨后,我和劉某1等人就從慢搖吧里出來,我和申芳兩個人就打的走了。
(3)、證人趙××的證言證實:200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劉某1和他的女朋友陳倩帶著東北、建新、興華等七八個人到銀座慢搖吧喝跳舞,有個認識陳倩的中年男子摟著陳倩跳舞,劉某1看見后,沒吭聲直接上去把那個中年男子打翻在地,跟劉某1一起來的東北、建新、興華等人也上去對這個男子拳打腳踢,還有人拿啤酒瓶朝這個中年男子身上砸。正打時,這個男子從地上爬起來就往外跑,劉某1帶著人追了出來,那個中年男子攔了一個出租車坐上去準備走,劉某1拉開車門扇了這個中年男子幾耳光,這才讓那個中年男子走了。
(4)、證人代某6證言證實:200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9點多鐘,劉某2給我打電話讓來銀座,我到銀座門口,看到劉某1、劉某2、張某5、韓某9、東北、興華等十幾個人都站在門口,陳倩拉著劉某1說:“讓他走吧,讓他走吧?!蓖瑫r,有一個三四十歲的男子已經坐上了停在門口的一輛出租車,不知是誰在喊:“不要讓我見到你,見到你一次就打你一次?!痹诔鲎廛嚋蕚渥叩臅r候,東北上前隔著車玻璃還要打他,但由于車間隙太小,東北沒再打他,那個男子就走了。
(5)、被告人韓某9的供述證實:2007年天冷的時候的一天晚上,劉某1帶著他的女朋友陳倩、建新、東北、朱偉、小文和我等幾個人去銀座慢搖吧里玩,在陳倩跳舞期間,有個男的在陳倩背后抱住了陳倩的腰,被劉某1看見了,劉某1特別生氣,他就一個人上去把這個男的摔翻在地上,然后朝這個男的臉上打。我們看到這個情況后,建新、東北、朱偉和我等幾個人就趕緊上去幫劉某1打那個人。我們打了一會兒,銀座的保安進來把我們拉開了,這個男孩兒從地上爬起來,跑出了銀座去打出租車了,劉某1就帶著我們追了出來。當時那個男的剛坐上車,車還沒有發(fā)動,劉某1就跑到那輛車的副駕駛位置,把車門拉開,朝那個男的臉上打了幾下,后來有人勸劉某1,劉某1就帶著我們回銀座了。
(6)、被告人王某4、張某5、李某8供述與被告人韓某9供述所證實的內容基本相同,都證實了案發(fā)起因及毆打被害人陳一×的事實。
(7)、被告人劉某1在偵查階段沒有供述,其在庭審中供稱:是我自己打的,別人沒打。
6、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1帶領被告人王某4、杜××(另案處理)在太行路原部隊院內找到小敏商談一起開賭場之事,后劉某1從小敏屋里出來,下樓時被害人劉××(綽號葫蘆)擋了劉某1的路,劉某1便伙同王某4、杜××對劉××實施毆打。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劉××陳述證實:2008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劉某1帶著杜××、小文找小敏說合并賭場一事,我有事就在外面打電話,大約過了5分鐘左右,我聽見屋里開始有大聲吵架的聲音,我就趕快往屋里去,在屋門口劉某1正從屋里出來,我正好擋住了劉某1的路,劉某1就跺了我一腳,一下就把我跺翻倒在地上,然后又上來用腳踢我,緊跟著小文、杜××也上來踢我,我就躺在地上,他們三個就往我身上亂踢,他們打了一兩分鐘,見我也沒法還手,就停手走了。
(2)、證人劉某2證言證實:大概是2008年年底的時候,我和小敏商量合并賭場一事,小敏不同意,我就給劉某1說了,劉某1就讓杜××開車,帶著小文去找小敏了,我沒再去。過了不久,劉某1就給我打電話說,他把小敏賭場上的“葫蘆”打了,他還讓我去看看“葫蘆”,別把事情鬧大了。
(3)、被告人王某4供述證實:大概是2009年春天一天下午,劉某1讓杜××開車去找小敏說合并賭場一事,我也跟著去了。我們到了太行路一個部隊大院找小敏,小敏是在部隊院門口的那個傳達室里面,劉某1一個人進去和她說不讓她開賭場的事兒,我和杜××在外面等。劉某1不到十分鐘就出來,準備下臺階的時候,跟著小敏的“葫蘆”正好上臺階,他倆讓了兩三下,劉某1當時應該是不高興了,一把將“葫蘆”從臺階上推了下來,然后劉某1開始用拳頭朝葫蘆身上亂打,我和杜××也朝葫蘆身上亂跺,我們打了幾分鐘,劉某1就帶著我和杜××走了。
(4)、被告人劉某1在偵查階段沒有供述,其在庭審供稱:我打了劉××,但王某4、杜××沒有打他。
(5)、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劉××指認被告人劉某1、王某4、同案犯杜××等人對其實施了毆打。
7、2009年11月11日的晚上,被告人王某4在焦作市銀座會所看見欠劉某2錢的被害人蘆××后告訴劉某2,劉某2將蘆××帶至焦作市大楊樹9號會所,在?岷?謁?諒痢搿跤嗤吶⑽?諫強⒔嗖ハ嘶蜇?螅鹺嗤吶?私麓媸吒凰姹爍躒锪?酰锪煅?齏渙姹爍躒嗤吶⑽擰ㄕ陸⑿擰煉痢ā恚噶Π澩├ⅲ酢逋氀W(已判處刑罰)等人,在焦作市大楊樹街民鑫樓北邊對蘆××實施毆打并將蘆××打傷。經鑒定,蘆××的傷情構成輕傷。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蘆××陳述證實: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2009年11月11日)晚上九點多,我在銀座慢搖吧見到了小文,兩年前我曾欠電光一萬元錢,一直沒有還,小文見到我后就走了。過了一會兒,電光找到了我,讓我跟著他一起去9號會所找他大哥劉某1,我就跟著電光去了9號會所。在會所樓下我與小文發(fā)生爭吵,我打了小文一拳,小文也打了我?guī)兹?,小文就上樓了,我就出門了。當我走到大楊樹民鑫樓北邊時,劉某1帶著至少十幾個年輕孩兒找到了我,兩個年輕孩兒拿刀頂住我的肚子,我不敢動了,劉某1朝我臉上扇了幾巴掌,然后指著我說:“捶他”,他帶來的十幾個年輕孩兒就上來把我打翻在地上,朝我身上亂跺,他們打過我后,我才起來報警。
(2)、證人劉某2證言證實:在2009年11月下大雪的那天晚上,小文來找我說在銀座看見大喜了,大喜借我兩萬元錢很長時間都沒有還我了,我一聽說就去銀座找了大喜。我和大喜到9號會所后,在一樓大喜和小文打了起來,我趕緊上去把大喜拉開,小文上樓找劉某1了。我把大喜拉到9號會所門外,當大喜走到民鑫樓北邊時,劉某1帶著小文、建新、杜××、王小明、四海、金標等人走過來了,劉某1與大喜發(fā)生爭吵,劉某1說“捶他”,王小明用刀頂住大喜的肚子,小文先上去打大喜,大喜往后一退就往北跑,由于地滑,摔倒地上。小文、杜××、四海、金標就上去對大喜拳打腳踢,四海還拿皮帶抽大喜。打了一會,劉某1就帶王小明、小文、杜××、建新等人走了,我也走了。
(3)、證人李二×證言證實:今天(2009年11月11日)晚上大約十點多,我在9號會所一樓大廳沙發(fā)上坐著,我看見建光和一個較胖的男子(蘆××)從電梯里出來,在大廳說話,從樓梯下來一個個子較低的男子(王某4)剛走到跟前,那個較胖的人打了那個個子較低人一拳,建光就把他們攔開了,建光和那個較胖的就出門了,那個個子較低的人就上樓梯了,我就回監(jiān)控室了。
(4)、證人杜××證言證實:2009年11月11日晚21點多鐘,我看到大喜在9號會所門口罵小文,并且還動手打了小文一下,小文與大喜撕扯起來,我把他們拉開了。大喜一直罵小文,小文又與大喜打了起來,我就上去跺了大喜兩腳。
(5)、被告人王某4供述證實:2009年11月11日晚上,我見到大喜在銀座里玩,我和大喜說了會兒話后就離開銀座會所去9號會所。在9號會所,我告訴劉某2說大喜在銀座會所,劉某2就去找大喜了,并把他叫到了9號會所。在一樓大廳,大喜見到我就打了我一拳并罵我,我們就對罵,劉某2就把大喜拉走了,我就上二樓把此事告訴了劉某1,劉某1沒有說話,我就帶了杜××、建新往樓下去追大喜。我們到9號會所門口時,大喜見到我出來,就開始大聲的罵我,當時王小明、四海、王義、長松也在,王小明聽說大喜欠錢還打人,就拿了一把刀上前頂著大喜的肚子,我見王小明動手了,我也帶著杜××、建新上去開始打大喜,這時劉某1過來了,劉某1指著大喜說:“你為啥打小文?”大喜還罵,我又朝大喜頭上打了幾拳,杜××、建新也跟著上去打,把大喜打翻在地,四海用皮帶抽大喜,打完后我們就走了。
(6)、被告人張某5與劉某1在偵查階段沒有供述,其在庭審中辯稱:沒有參與毆打蘆××。
(7)、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蘆××指認被告人劉某2和王某4對其實施了毆打。
(8)、焦作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蘆××損傷程度為輕傷。
(9)、和解協(xié)議、收條證實被告人劉某1家屬賠償被害人蘆××30000元。
(二)、故意傷害犯罪事實
1、2007年5月27日凌晨,劉某2(該案已判處刑罰)聽說其父親被孟州市南莊鎮(zhèn)杜村村民劉二×毆打,遂在焦作市糾集被告人許某3、代某6等十余人乘車趕到劉二×家,持刀、鋼管對劉二×、劉三×、劉四×實施毆打,并將劉三×打傷。經鑒定,劉三×的傷情構成輕傷。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劉三×陳述證實:2007年5月27日凌晨6時許,我看見是一名30歲的男子正和我父親爭吵,吵了幾句后,那名男子和他帶的人就在我家圍著我和我父親拳打腳踢,把我們打倒在地上。在他們出來時,他們中走在最后的一個男子被從外邊進來的我五叔劉四×堵住了,我五叔把大門從里邊關上,我父親拉住那名被堵住的男子不讓他出去,我去打110報警了。打完出來時,我家的大門被撞開了,先前的十幾個人有的手拿鋼管,有的手拿刀進到我家,有人沖到我跟前拿刀朝我頭上砍,我用左手擋了,手當時被砍爛了。
(2)、被害人劉二×、劉四×陳述與被害人劉三×陳述所證實的內容基本相同,都證實了被劉某2等人毆打的事實。
(3)、證人行××、謝××、黃二×、張三×、李三×等五人證言共同證實了案發(fā)情況及被害人劉二×、劉三×、劉四×被人毆打的事實。
(4)、被告人許某3供述證實:2007年夏天的一天凌晨四五點左右,劉某2給我說他爸在孟州老家收麥時被他本家的叔推了一翻,他叫人回孟州給他叔說事,我說給他們開車去。當時我見東北、興華、小虎、小寶、黑驢、范奇、毛毛、朱偉、馬村的曉斌等十幾個人都在,上車時東北、興華、小虎上了我的車,其他人上了另外兩輛車。到他叔家,劉某2和他本家叔在說事,我和黑驢就出來了,剛出來劉某2領著人就和他叔家的人打了起來了,打過電光就領著人出來了。我們上車準備走時,發(fā)現(xiàn)小寶沒出來,劉某2拿了一把刀又領著四五個年青孩回到他叔家解救小寶,在他叔家又打了一架,電光砍了他叔家的兒子一刀,然后領著人走了。
(5)、被告人代某6供述證實:2007年的夏天的一天凌晨3點多鐘,劉某2說他爸被他一個本家叔打了,讓我們和他一起回去看看。然后,我就和劉某2、大暉、東北、范奇、興華、朱偉、黑驢、毛毛、小虎、曉斌、騰飛等人分乘劉某2、范奇、大暉的轎車前往孟州市劉某2的老家。在劉某2本家叔家,我和騰飛、小虎、毛毛打他本家叔,打中間,不知是誰喊“趕緊跑吧”,我就也往外邊跑,快到門口時,從外邊進來一個男的,他拽住了我,同時他本家叔把大門從里邊關住了,我沒法跑了。停了一會兒,黑驢他們在外邊不知用什么東西將大門撞開了,劉某2、黑驢、興華、騰飛、朱偉、毛毛等人就進去了,我看到朱偉、毛毛各拿一把砍刀,然后我就出來往車跟跑,在我跑的過程中,劉某2他們也都陸陸續(xù)續(xù)跑過來了,過來之后,我們坐上車就回焦作了。
(6)、被告人劉某2供述證實:2007年5月27日凌晨1時許,我聽說俺爸在家挨打了,就和許某3、范琦還有四五個男子回孟州了。在劉二×家外邊,我讓許某3把我車后備箱里的東西拿出來,許某3就去把我車里放的四把砍刀和兩三根鋼管拿來了。許某3拿來后,我一個人拿了一把砍刀進院里了,還有一個20多歲的男孩也跟著進去了。我進去后先用手朝劉二×胸前搗了一捶,然后劉二×就和我撕拽起來了,我的刀也掉了,劉三×拿了一把菜刀朝我砍,我在地上撿了個鍋擋著,把菜刀奪了下來后用菜刀朝劉二×、劉三×砍了幾刀,這時劉二×的妻子和劉四×也進去了,我砍了劉四×一下,但不知砍住沒有。劉二×和他兒子把我朝外邊推,我被推出來后,他們把門從里邊關著了,和我一起進去的那年輕男子被關在里邊了。我和我一塊兒去的一兩個人抬著門口的1米多長的預制板把門撞開了,我們一塊兒去的人有的拿刀、有的拿鋼管都進去了,把那個朋友弄出來就走了。
(7)、孟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劉三×損傷程度為輕傷。
(8)、傷情照片證實了被害人劉二×、劉四×的傷情情況。
(9)、勘驗筆錄證實了劉二×家的方位及院內狀況。
(10)、孟州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告人許某3于2008年5月12日到孟州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投案。
2、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害人董××等人在焦作市大楊樹街銀座會所一樓888房間玩耍時,一個叫“貝貝”的女孩找到劉某1稱被董××調戲,劉某1遂糾集被告人劉某2、代某6、張某5、王某4、杜××(另案處理)等人對董××實施毆打,期間劉某2持刀朝董××身上連捅數(shù)下,致董××受傷。經鑒定,董××的傷情為輕傷。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董××陳述證實:大概是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和我朋友閆冰等人在銀座會所一樓的一個包間里面喝酒。我當時喝了很多酒,我自己去廁所的時候看見一個女孩兒,這個女孩兒我以前認識,我就和她說了幾句話,我就準備回我的包間了,還沒有走到包間,就看見劉某1領著幾個年輕孩兒圍住了我,他們就開始打我了,他們打了我?guī)追昼姡亿s緊爬了起來,進了包間。劉某1帶著那幾個年輕人也跟進了包間里面,開始打我,又把我從包間里面拉到了大廳,對我拳打腳踢,我就爬起來又跑回了包間。在包間里面,劉某1他們還要打我,我朋友就給焦作市以前的一個大哥楊二蛋打了電話,這時我感到又有人拿刀朝我身上砍了。過了一會兒,楊二蛋來了,劉某1他們停下了手,我就沒有再挨打。
(2)、證人閆××、程××、趙××證言共同證實了其看見或聽說劉某1等人毆打董××的事實。
(3)、被告人劉某2供述證實:大概在2008年夏天的一個晚上,劉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去銀座,然后我?guī)е毴チ算y座。在銀座一樓888房間里,我看到劉某1在屋里站著,建新、小文等五、六個人也在屋里,黑驢帶兩三個人也進來了。在屋里沙發(fā)角上,坐著一個人,劉某1指著那個人說“他找事哩”,我一聽,到那個人跟前用巴掌就打,小寶也跟著用巴掌打,這時劉某1說不用打了,已經打過了,然后我就不打了。
劉某2在庭審階段還供認了其持刀捅傷被害人董××的犯罪事實。
(4)、被告人王某4供述證實:2008夏天的一天晚上10點多,劉某1告訴我們說有人摸他女性朋友的大腿了,他很生氣,就給黑驢打電話叫人來,電光也給他的小弟小寶打電話。劉某1先帶著我、電光、建新、興華、杜珂到了銀座888房間,過一會兒,黑驢、小寶就來了,黑驢還帶了兩三個人也來了,然后我看到電光、黑驢、小寶等人開始打那個人,電光拿了一把折疊刀朝那個人身上亂捅,黑驢拿了一個掃帚朝那個人背部打,小寶是用巴掌拳頭朝那個人頭上亂打,還有幾個人朝那個人亂踢亂打,打了一會兒就停了。
(5)、被告人代某6、張某5供述所證實的內容基本相同,都證實了其毆打董××的犯罪事實,其中代某6的供述還證實劉某2接了劉某1的電話,自己和劉某2一起去了銀座會所,張某5的供述還證實一個叫“貝貝”的女孩稱被人調戲,讓劉某1幫忙,王某4也實施了毆打行為。
(6)、被告人劉某1偵查階段沒有供述,其在庭審時供稱:被害人董××有過錯,接了楊二旦的電話后就沒再打他,沒有給電光打電話。
(7)、辨認筆錄證實了證人閆冰指認被告人劉某1、劉某2等人對被害人董××實施了毆打。
(8)、焦作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董××損傷程度為輕傷。
3、2009年8月14日晚上23時許,被害人黃××等人在焦作市大楊樹街銀座會所玩耍時,見到王華等人對在銀座會所內推銷啤酒的和××進行毆打,黃××上去阻攔,隨后王華電話告知其男友被告人劉某2,劉某2遂糾集多人趕到銀座會所對黃××實施毆打,致使黃××受傷,經鑒定,黃××的傷情構成輕傷。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黃××陳述證實:2009年夏天的一天(2009年8月14日)晚上10點多,我和張二×、劉鵬、鄧××四個人到焦作市大楊樹銀座會所慢搖吧里喝啤酒,我們玩了一會兒,我看見旁邊的桌上有三個女的在打銀座會所推銷啤酒的小姑娘,然后我就上去攔架了,我把他們攔開后,小姑娘就跑出了銀座會所。過了一小會兒,那三個打人的女的當中一個問我是否認識那個女的,我說不認識,這個女轉身就走了。大概過了一段時間,我看見這個問我話女的領著電光還有三四個年輕孩兒進來了,這個女的一指我,電光帶著這三四個年輕孩兒就走到我的面前讓我從銀座會所里面出來,我不敢出來,電光沒有拉動我,這時候和電光一起來的兩個年輕孩兒拿著刀片之類的東西在我面前劃了幾下,我害怕他們拿刀捅我,我就跟著他們出去了。他們一把我拉到銀座會所的大門外,一群人圍上我就開始打我了,用腳朝我身上、頭上亂跺,他們打了很長時間,直到救護車來了之后他們這群人才停手。后來電光通過別人賠給我了三萬五千元錢,算是結束了。
(2)、證人張二×、鄧××、劉五×、和××的證言共同證實了2009年8月14日晚上23時許被害人黃××因攔架而被毆打的事實。
(3)、被告人劉某2供述證實:大概是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0點多鐘的時候,我接到我女朋友王華的電話,王華說在銀座挨打了,讓我趕緊過去,我就開著車去了銀座。在銀座門口,我看到王華、陳倩、唐華還有唐華的侄女倩倩四個人,她們四個人領著我進到了慢搖吧里,唐華指著吧臺里面一桌正在喝酒的一個年輕孩說“就是他”,我過去拽住那個年輕孩的衣服就往外拉,那個人就想甩開我,沒有甩開。我把那個年輕孩拉到銀座KTV門口,這時在銀座慢搖吧里喝酒的一桌年輕孩認識我,都跟了出來。我把那個年輕孩拉出來后,就開始打他,用拳頭打腳跺,后來跟出來的那一桌年輕孩在旁邊看,其中一個人也幫我打,打了一會兒我就停手了,帶王華、唐華、倩倩開車走了。后來這件事經過派出所調解了,我賠了對方三萬五千元錢。
(4)、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黃××指認被告人劉某2對其實施了毆打。
(5)、焦作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黃××損傷程度為輕傷。
4、2009年10月26日晚上,被害人薛××在濟源市與孟州市交界處的賭場上賭博時,因薛××輸錢后不愿再賭博,在賭場上放高利貸的被告人劉某1不滿,指使被告人張某5、劉某11(另案處理)等人對薛××進行毆打,薛××逃出賭場后,劉某1又帶人追上薛××繼續(xù)對薛××進行毆打,致使薛××受傷。經鑒定,薛××的傷情構成輕傷。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薛××陳述證實:2009年10月26日下午5點左右,我和朋友高連富到焦作市孟州市趙和鄉(xiāng)與濟源市交界處的一片空曠的田地里里賭博,玩到大約晚上8時左右,一個叫“病強”的賭客在賭場上“推莊”,連推了幾莊,我和“病強”都賭輸了,我就起身說“不玩了”,這時在賭場一角的坐著的劉某1不高興了,指著我說:“操蛋,打他”。劉某1話音剛落,在場的“興華”就到我跟前用拳頭朝我臉上打了幾拳,我被打翻后,他又朝我身上亂跺,同時又過來兩個年輕孩也朝我身上亂打亂跺,這時在場賭博的人過來把他們拉開了,我就起身跑了,劉某1就領著他的手下人開始攆我,我跑有三四十米遠的時候,劉某1、“興華”和六、七個年輕人追上我,又把我打翻在地,他們朝我身上亂打亂跺,打了一會兒他們停手后,劉某1又用巴掌朝我臉上亂打,他們可能見我不動了,就停手了,他們又回去賭場了。
(2)、證人高××證言證實:大概在2009年10月份的時候,我和焦水利、濟源的老東在濟源和孟州交界處的一處莊稼地里合開了一個賭場。一天我們正在賭博,劉某1帶著建新、興華等四五個人在賭場上放高利貸,我在推莊,戰(zhàn)富是應門,我和戰(zhàn)富在開玩笑斗嘴,劉某1在旁邊嫌戰(zhàn)富說話難聽,就說了戰(zhàn)富,戰(zhàn)富和劉某1吵了幾句,劉某1準備上去打戰(zhàn)富,這時跟劉某1一起來的興華、建新等幾個人追到賭場外面打戰(zhàn)富,我和劉某1過去時,興華、建新等人正在對戰(zhàn)富拳打腳踢,戰(zhàn)富被打倒在地上,劉某1過去后,朝戰(zhàn)富臉上扇上幾耳光,然后劉某1就帶著人走了。
(3)、證人焦××、王三×、李一×、高連富的證言共同證實了被告人劉某1等人毆打薛××的事實,其中焦××能證實被告人張某5在現(xiàn)場,王三×能證實被告人劉某1、張某5等人實施了毆打行為,李一×能證實劉某1帶領張某5、劉某11等人追趕薛××,高連富能證實因薛××輸錢后不愿再賭,劉某1、劉某11等人便對其實施了毆打行為。
(4)、被告人劉某1、張某5在偵查階段均沒有供述,在庭審期間,劉某1對其毆打薛××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張某5辯稱沒有參與該起犯罪事實。
(5)、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薛××指認被告人劉某1、劉某11對其實施了毆打;證人焦××指認被告人劉某1帶張某5、劉某11等人到賭場上了;證人王三×、李一×、高××指認被告人劉某1、張某5、劉某11等人對被害人薛××實施了毆打。
(6)、焦作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薛××損傷程度為輕傷。
(四)、開設賭場犯罪事實
1、2008年5月份至2009年3月份期間,被告人劉某1、劉某2伙同焦××(已判處刑罰)、王進衛(wèi)(另案處理)等人分別在焦作市解放區(qū)閆河村北邊碾盤溝內一廢棄的民房及炸藥庫內,春林村北邊廢棄的一磚房內、鵝老翅巖村一石屋內等地以推牌九的方式開設賭場,劉某1負責賭場放高利貸占一股,焦××負責在賭場上應門以吸引賭客占一股,王進衛(wèi)負責找開賭場的場地占一股,劉某2安排放哨、接送賭客占一股,被告人袁某7在賭場上負責應門以吸引賭客占一股,該賭場斷斷續(xù)續(xù)開設,每天參與賭博的人員達二三十人,賭場每天獲利達六七萬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焦××證言證實:2008年五六月份左右,我和劉某2、大暉等人在焦作市中站區(qū)、解放區(qū)后邊的一帶開過賭場,我們經常更換地方,有時在山上的山洞里,有時在空房內,我們都是股東,每天賭博結束后,我們會在一起把當天的抽具按股份分錢。有一段時間,我們賭場人少了,就給“應門”打牌的人也算一股,那段時間“五旦”也到賭場上來“應門”打牌,我們也給他算了一股。我在賭場上應門打牌,劉某2、金絲猴(王進衛(wèi))他們安排人放哨、找地方、接送客人賭場上抽頭,劉某1帶人在賭場上放高利貸。賭場上每天有二三十人參賭,有時還有四十多人,每天能抽六七萬元。賭場是開開停停、斷斷續(xù)續(xù),大約一直持續(xù)到2009年初。
(2)、證人李一×證言證實:2008年5月或6月份到2009年5月份期間,劉某1叫了焦××、中站的金絲猴在焦作市解放區(qū)與中站區(qū)交界處北邊的太行山上開賭場,期間我跟王三×就經常跟著焦××到賭場上,他們開的賭場以推牌九的方式賭博的,每天賭場上都有二三十個人參與賭博,賭場斷斷續(xù)續(xù)開了約1年時間。劉某1在賭場主要放高利貸,焦××在場上主要是支鍋應門,“金絲猴”在賭場上主要是找找場地,叫人來賭博,劉某2安排“眼鏡勇”接送賭場上的賭客,劉某1、劉某2還安排了賭場上放哨的人。后來賭場上賭客少了,為了吸引賭客,劉某1、劉某2他們又叫來了李海忠、五蛋、小蘆三個人來支鍋頂門打牌,他們三個也成為股東,在賭場上分錢,賭場平均每天有賭客20人左右,每天能抽個五六萬元錢。
(3)、證人王三×證言與證人李一×證言所證內容相同,共同證實了賭場的運作過程。
(4)、證人王某4證言證實:2008年5、6月份,“電光”、“水利”、“金絲猴”等人在焦作市市區(qū)后山附近山上開設賭場,一直持續(xù)到2009年年初,賭場斷斷續(xù)續(xù),開開停停。“電光”、“水利”、“金絲猴”是股東,他們負責找地方開賭場,聯(lián)系接送客人,他們還在賭場上參與賭博。劉某1帶我、建新等人到賭場上放高利貸,賭場每天都能抽到六七萬塊錢,賭博采用推牌九的方式?!拔宓比ミ^賭場上大概有六、七次,他是應門打牌的,賭場也給他開工資。
(5)、證人許某3證言證實:2008年六七月份,劉某1帶領劉某2、中站的金絲猴,李海中等人在焦作解放區(qū)、中站區(qū)交界地北邊的山上開賭場,賭場上是用推牌九方式賭博,我、小文、張某5等人跟著劉某1在賭場上放高利貸,賭場開開停停一直開到2009年3月份左右才結束。賭場股東有劉某2、中站的金絲猴、焦水利、李海中等人,劉某1在賭場上也算一份。在賭場上,金絲猴找人安排放哨,劉某1在場上放貸,焦水利、劉某2在場上干牌頂門,還有一個叫“眼睛勇”負責接送賭客,一個叫小鵬在場上抽具。除了劉某1、劉某2、焦水利、金絲猴、李海中以外,五蛋也在賭場上也拿過份錢。
(6)、被告人劉某2供述證實:2008年四五月份,劉某1和焦水利、中站的金絲猴在中站區(qū)、解放區(qū)交界處附近的北山上,以及焦作市春林村附近的山頂上開賭場。賭場上每天都有二三十個人參與賭博,每天都能抽到六七萬塊錢。焦水利、劉某1、金絲猴是主要開場的人,金絲猴找的場地,焦水利叫人來賭,他自己也上場頂門賭牌,劉某1也叫人來賭,他還帶著許某3、小文等人到賭場上放高利貸,安排我頂門打牌,每天不論輸贏都給我開2000塊錢工資。焦水利還安排眼睛勇接送賭客,安排X鵬在場上負責抽錢。焦水利、劉某1、金絲猴在場上占有份,后來賭客少了,為了吸引人,賭場上又規(guī)定應門、頂門打牌的也算一份股,后來李海州、小盧、高小軍來賭場上打牌,再有就是許某3、五蛋也在。這個賭場是開開停停,持續(xù)開了好幾個月,大概到2009年二三月份結束,我在賭場上開有3萬塊錢工資。
(7)、被告人袁某7供述證實:2008年夏天的一天,我聽說劉某1、焦水利、金絲猴他們在影視城北邊的石屋里開賭場,我就去影視城那里,先是在賭場上釣魚,后來也開始應門坐莊。賭場上的股東有劉某1、焦水利、劉某2、金絲猴、高小軍、李海州等人,賭場上每天抽有五萬塊錢左右。
(8)、被告人劉某1在偵查階段沒有供述,其在庭審期間對該起犯罪事實無異議。
(9)、辨認筆錄證實了被告人袁某7、王三×指認賭博地點的情況。
(10)、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qū)人民法院(2010)站刑初字第86號刑事判決書證實了焦××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的事實。
2、2009年11月10日,被告人劉某1伙同焦××、程龍(二人已判處刑罰)三人合伙以推牌九形式在焦作市中站區(qū)玉峰工貿公司辦公樓內開設賭場,劉某1負責賭場全面工作獨自占一股,焦××和程龍合占一股,焦××主要負責召集賭客,程龍主要負責在賭場上抽錢。劉某1安排曹二×(已判處刑罰)、杜××(另案處理)、王某4、張某5等人放哨及服務賭場,被告人劉某2在賭場上負責看場,許某3安排史××、崔××(二人另案處理)在賭場上放哨。2009年11月10日至11月18日期間,賭場每天獲利2萬余元。200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劉某1為多召集賭客,又讓靳雙(已判處刑罰)占一股,靳雙主要負責召集賭客,賭場當天獲利3萬余元。2009年11月21日凌晨2時許,賭場被公安機關搗毀,該賭場經營期間共獲利約20余萬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王某4證言證實:2009年11月10日左右,劉某1讓我到他在中站朱村礦附近鋼管廠內開的賭場上幫忙,我同意后,就在他的賭場干雜活,每天給我200元錢工資。杜××、曹四海是放哨的,我和建新有時放哨,有時在場上幫忙。我一共去過七八次,一共得了1000多元工資。
(2)、證人張某5證言證實:玉峰鋼管廠內的賭場我去過三次,在賭場負責給參賭人員送水,散場后打掃衛(wèi)生,共得了400塊錢,是許某3讓我在場上幫參賭人送水、打掃衛(wèi)生的。
(3)、證人焦××證言證實:在今年11月12日左右,劉某1給我打電話說他在他中站的鋼管廠里開了賭場,想讓我過去幫忙,我同意了,就在當天去了劉某1在中站的鋼管廠。劉某1在他鋼管廠的辦公樓一樓西邊的員工活動室里用半塊乒乓球臺支了一個賭博攤,當時玩的人不多有五六個人,這樣持續(xù)了六天,直到中站的靳雙、許紅光帶了好多博愛人到劉某1的賭場上玩,一直到被公安局抓住。劉某1讓我去幫忙其實就是讓我?guī)退蛻舻剿馁€場上去賭博,我不上賭桌,也不放貸。這個賭場在靳雙帶人來之前,每天從賭博的錢中抽2萬塊錢,我是和程龍一塊去劉某1的場里幫忙的,我和程龍商量把我倆工資合在一起一個人分一半,程龍同意了,我們兩個人每天各能得3000元左右,剩下的錢劉某1都拿走了。靳雙帶人去玩以后,場上最后抽了3萬塊錢,我和程龍各得了四千五百塊錢,劉某1和靳雙各得有一萬塊錢左右。
(4)、證人李一×、王三×證言與證人焦××證言所證實的內容基本相同,都證實了賭場的地點、股東、經營模式等情況。
(5)、證人杜××、曹二×、崔××、史××證言證實了四人為賭場放哨的情況,其中杜××、曹二×系被告人劉某1負責安排,崔××、史××系被告人許某3負責安排。
(6)、被告人劉某1供述證實:2009年11月11日晚上,焦水利、龍龍(程龍)還有其他幾個人跟我說,想到中站區(qū)玉峰工貿公司,我開的鋼管廠里推牌九,我就同意了,我當時讓他們到公司一樓西側的職工活動室里賭博。賭場開始時,龍龍在場上抽錢,過了一個小時賭場結束了,我安排杜××、小文、建新打掃衛(wèi)生。焦水利和龍龍拿錢到二樓我辦公室找我,龍龍給我2000元,我從這2000元里給杜××、建新、小文每人開了200元工資,第二天晚上12點左右賭場還在前一天的地方賭博,龍龍對我說他們已經商量好了,說賭場上每天抽2萬元作為費用,當天我叫許某3到場上幫忙,并讓他安排兩個放哨的人,賭博結束后,給許某3一共2500元工資,我安排放哨、煙水、場地,一共給我5000元費用,之后剩下2000多元,算我的工資給我了,賭場一共開了七天,我從賭場上一共分了17000元左右。靳雙是我們被抓的前一天帶幾個博愛的人也到這賭場上賭博,到賭博結束后,給水利2000元工資,給龍龍3000元工資,給靳雙11000元工資,剩下的11000元全部給了我。劉某2一共去過賭場三次,他第一次來的時候,給他開了2000元工資,只給他開了這一次工資。
(7)、被告人劉某2供述證實:許某3說劉某1在玉峰工貿公司開個賭場,之后我就和秦紅偉就一起去了公司。我一共去了三次,第一次是2009年11月15日左右,我到賭場時已經開始賭博,劉某1讓程龍給我開了2000元工資。第二次,劉某1沒有給我開工資,我就走了。第三次,就是被抓這當天,我又去賭場上混工資,最后被公安局抓住了。我去劉某1的賭場上就是去混工資的,要有人敢找劉某1的事,我肯定要管。
(8)、被告人許某3供述證實: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在玉峰工貿公司廠里,劉某1對我說在廠里辦公樓一樓西側的活動室里晚上有人來賭博,還讓我找?guī)讉€放哨,每天給我2000元錢工資,我聽了以后,就照劉某1說的去辦了。我當時叫崔利明和史××在賭場外面放哨,劉某1每天給我開2500元,我給崔利明和史××各200元,還有100元是車錢,我每天自己開2000元的工資,一共開了六天工資,共獲利12000元。
(五)、敲詐勒索違法事實
2007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劉某2在被害人買小七等人開設的賭場里賭博時,輸?shù)袅?.8萬元,劉某2把賭場用的牌九和骰子拿走并將此事告知被告人劉某1,劉某1遂帶領劉某2等人趕到博愛縣中山大酒店后找到買小七,以買小七賭場骰子有問題為由,要求買小七退還劉某2輸?shù)舻腻X財,買小七懾于劉某1、劉某2等人威脅,被迫將劉某2在賭場輸?shù)舻?000元分批還給了劉某2。
認定上述違法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買小七陳述證實:大概是2007年的時候,我和閃××、丹波、病強在博愛北邊的山上開設了一個賭場,是用牌九賭博。一天下午,劉某2在這個賭場上賭博輸了六萬八千元左右,很不高興,臨走時把桌上的牌九牌和骰子用桌臺布包上拿走了。到了晚上,劉某1和劉某2他們帶了好幾輛車、好些人來博愛縣中山大酒店找我。劉某2說骰子有問題,劉某1在一邊說你看電光輸?shù)腻X咋辦,我說我的骰子沒有問題。我們正在說這事的時候,不知道誰報案了,警察就來了,劉某1在樓上看到公安機關的人來后就走了,劉某2等人也走了。第二天,病強和劉某2又來酒店找我,劉某2非要我們賠他輸?shù)腻X,我知道劉某1在焦作混社會很厲害,劉某2是跟著劉某1混社會的,我不敢得罪他們,沒有辦法就和病強把劉某2在賭場上輸了的錢還給他。我知道劉某2在賭場上輸有六萬八千元左右,后來我們從賭場上每天抽得錢中拿出幾千元由病強給劉某2,分好幾次還清了這六萬八千元左右的錢。
2、證人閃××、高××證言與被害人買小七所證實的內容相同,都證實了劉某2在賭場輸錢后伙同劉某1等人向買小七索要錢財?shù)氖聦崱?/p>
3、被告人劉某2供述證實:2007年秋天,買小七等人在博愛北邊的山上開了一個賭場,這個賭場是下午場。有一天下午我輸了六萬八千塊錢,其中六萬塊錢是借買小七的高利貸,我感覺不對勁,就把賭場的骰子和牌拿走了。后來我發(fā)現(xiàn)骰子里有磁鐵,劉某1就領著我、水利、建斌等十幾個人,總共開了四五輛車,往博愛中山飯店去找買小七。在買小七住的房間,我把砸開的骰子給了買小七看,買小七說不是賭場上的骰子,我說就是賭場上的骰子,骰子里面有磁鐵,必須把錢退了,劉某1也說把錢退了,如果不退錢的話后果自負,兵強也是那個賭場的股東,就從中間說和,最后商量好我在賭場上借買小七的六萬塊錢高利貸不用還了,另外把我在賭場上輸?shù)淖约旱陌饲K錢給我沖出來,說完這事我和劉某1等人就走了。過了兩天兵強把我的八千塊錢給了我。
綜上,被告人李某8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中尋釁滋事犯罪3起,致1人輕傷。被告人劉某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中尋釁滋事犯罪7起(對第4起負首要分子責任),致3人輕傷;故意傷害犯罪2起,致2人輕傷;開設賭場犯罪2起;敲詐勒索違法事實1起。被告人劉某2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中尋釁滋事犯罪3起,致1人輕傷;故意傷害犯罪3起,致3人輕傷;開設賭場犯罪2起;敲詐勒索違法事實1起。被告人許某3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中尋釁滋事犯罪1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致1人輕傷;開設賭場犯罪1起。被告人王某4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中尋釁滋事犯罪4起,致1人輕傷;故意傷害犯罪1起,致1人輕傷。被告人張某5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中尋釁滋事犯罪2起,致1人輕傷;故意傷害犯罪2起,致2人輕傷。被告人代某6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中尋釁滋事犯罪2起;故意傷害犯罪2起,致2人輕傷。被告人韓某9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中尋釁滋事犯罪2起。被告人袁某7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中尋釁滋事犯罪1起,致1人輕傷;開設賭場犯罪1起。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1揭發(fā)犯罪嫌疑人王海波、王狗蛋等人實施盜竊犯罪行為,揭發(fā)犯罪嫌疑人李星波等人實施搶劫犯罪行為,協(xié)助偵查機關追回犯罪嫌疑人高世濤、鄭紅葉等人盜竊一案中被害人張為民被盜的價值43000元的海馬HMC7180型轎車并發(fā)還被害人,經查證屬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溫縣看守所管教李康杰出具的證明證實劉某1向其反映王海波、王狗蛋等人在焦作轄區(qū)內盜劫轎車、李星波等人在武陟縣入戶搶劫的情況,其將情況反映給了刑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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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和我同住一個監(jiān)事的王海波在2008年冬天的時候,伙同王狗旦、尚朋在焦作市塔南路的東方紅小區(qū)內偷了一輛銀灰色的桑塔納轎車。2008年的時候一天夜里,李星波伙同兩三個人跳進武陟山陽鄉(xiāng)的一住戶家中盜竊,被戶主發(fā)現(xiàn)后,他們持刀逼著戶主,搶走了6000多元錢。這項情況我都是聽王海波給我講的,我和他同一個監(jiān)室,平時比較照顧他,所以他很信任我,有啥事都跟我講。
4、犯罪嫌疑人王海波供述證實:2008年12月份一天,我和王狗旦、常朋在焦作塔南路萬方橋往北下橋以后路西的小區(qū)時,見到小區(qū)內停放一輛銀白色普通桑塔納轎車,常朋一個人拿萬能鑰匙去開車鎖,我們看見他坐車里打著火以后,到萬方橋下邊停下車,讓我和王狗旦坐上車,然后直接開車返回武陟。
5、犯罪嫌疑人王狗蛋供述證實:2008年冬天的一天,我、王海波、常朋在焦作萬方橋北下橋處路西的一個居民小區(qū)發(fā)現(xiàn)停放有很多小轎車,在其中一座樓下我們發(fā)現(xiàn)一輛銀灰色普桑,王海波和常朋不知用啥東西鼓搗了半個小時才把車鎖打開,然后常朋將車開出來,在萬方橋下讓我和王海波坐上車,一直把車開到我們村邊。
6、犯罪嫌疑人李星波供述證實:大概2008年春天,安浩把我們領到一個村子里找到他的朋友家,安浩在門口敲門說:“充話費哩。”然后里面有個40多歲的男子給我們打開門,安浩拿著長刀架到男子脖子上,韓賽拿著短刀也架到他脖上,安浩和亞飛拿繩從后面把男子的手、腳都捆起來,劉富貴在床上翻一下找到1300元零錢,我們拿到錢以后就離開了。
7、焦作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王海波所作的詢問筆錄證實:王海波在閑聊過程中給被告人劉某1說過盜竊機動車及李星波入戶搶劫的犯罪事實。
8、犯罪嫌疑人安文豪、安亞非、安金倍、韓賽賽的逮捕證及溫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溫公刑訴字〔2011〕第006?┖ぃ抵菏睿搶ㄐ鋝?餐陌牢⒑病前茄⒎???⑷酢渙蟾裙說諶湓煳刳儐臂W店鄉(xiāng)入戶搶劫被害人楊長河1800元現(xiàn)金及價值380元的諾基亞1100型手機一部,安文豪、安亞非、安金倍、韓賽賽因涉嫌犯搶劫罪已被逮捕,案件已移送起訴至溫縣人民檢察院。
9、被告人劉某1揭發(fā)贓車下落線索的材料、偵查機關對劉某1的詢問筆錄、對高世濤、鄭紅葉的訊問筆錄、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價格鑒定結論、偵查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高世濤、鄭紅葉的逮捕證、起訴書等。
被告人袁明鎖協(xié)助偵查機關抓獲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崔凱的立功線索獲取途徑不合法且立功來源無法查實,被告人劉某1揭發(fā)張三寶、任雙超盜竊犯罪行為,立功來源無法查實,均不予認定。
(六)、綜合證據(jù)
1、戶籍證明證實了被告人李某8等九人均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前科證明證實了被告人劉某1、劉某2、李某8、袁某7等人的前科情況。
3、到案證明證實了劉楊等九名被告人到案情況。
關于被告人李某8、劉某1、劉某2、許某3、王某4、張某5、代某6、韓某9、袁某7及各自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護理由及意見,經查,以被告人劉某1為首的犯罪組織具有下列的構成特征和行為表現(xiàn):1、關于組織特征。該犯罪組織比較穩(wěn)定(從2003年一直持續(xù)到2009年案發(fā)),人數(shù)較多(僅在案人員已達9人),組織、領導者比較明確,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且有一定的組織紀律(劉某1要求手下平時手機不能關機,有事隨叫隨到,一切聽其吩咐)相約束。其中被告人劉某1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起著決策、指揮作用,在組織中實際處于領導地位,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李某8、劉某2、許某3、王某4、張某5、代某6接受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韓某9、袁某7是除上述組織成員之外,其他接受組織領導和管理的犯罪分子,應認定其他參加者;2、關于經濟特征。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開設賭場、發(fā)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行為聚斂了大量非法財產,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并將其用于給組織成員開工資及日常消費支出,維系了該犯罪組織的生存、發(fā)展;3、關于行為特征。該犯罪組織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作案共達12起,致使7人受輕傷;4、關于危害特征。該犯罪組織通過上述行為,對焦作市及周邊區(qū)域生活的群眾形成了心理強制、威懾,致使遭受該組織成員毆打的多名無辜群眾不敢舉報、控告。該組織成員還積極插手民間糾紛,在當?shù)卦斐闪藧毫拥纳鐣绊?,在焦作市銀座會所等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干擾了相關企業(yè)的正常經營秩序,對焦作市及周邊區(qū)域形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shù)亟洕⑸鐣刃?。上述四方面特征符合修正后的刑法和立法解釋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征的表述,且有經庭審質證的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故被告人李某8、劉某1、劉某2、許某3、王某4、張某5、代某6、韓某9、袁某7及各自辯護人該辯護理由及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沒有敲詐買小七,毆打張一×時沒有持槍,沒有參與毆打蘆××,被害人張一×、陳一×、宋××、董××存在過錯,已對被害人陳一×、劉××、蘆××、宋××、薛××作出賠償,有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理由及意見,經查,劉某1對買小七實施敲詐勒索違法事實有被害人的買小七陳述、證人閃××、高××證言及被告人劉某2的供述能夠證實;參與毆打蘆××的犯罪事實有被害人蘆××的陳述及證人劉某2的證言可以證實,持槍毆打張一×的犯罪事實有被害人張一×、王一×的陳述可以證實,且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害人陳一×、劉××、蘆××、宋××、薛××的行為構不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劉某1賠償蘆××經濟損失有和解協(xié)議、蘆××的收條等證據(jù)證實,可以認定,賠償其他被害人經濟損失查無實據(jù),不予認定。劉某1揭發(fā)王海波、王狗蛋、李星波等人盜竊、搶劫犯罪行為,查證屬實,予以認定,揭發(fā)張三寶、任雙超盜竊犯罪行為,立功來源無法查實,不予認定。協(xié)助追回另案贓車,不屬于立功,但對案件偵破起到一定幫助作用,為被害人挽回了經濟損失,可酌定從輕處罰。故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關于“劉某1賠償蘆××經濟損失”及“揭發(fā)王海波、王狗旦、李星波等人盜竊、搶劫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理由及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其他辯護理由及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劉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沒有敲詐買小七,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張一×、姬××,被害人董××有過錯,且對被害人閆××、劉二×、黃××、董××已作出民事賠償,起訴書指控的開設賭場罪第1起不夠罪”的辯護理由及意見,經查,劉某2敲詐勒索買小七的違法事實有被害人的買小七陳述、證人閃××、高××證言及被告人劉某2的供述能夠證實;參與毆打張一×的犯罪事實有被告人劉某2、袁某7的供述可以證實;毆打姬××的犯罪事實有被害人姬××的陳述、證人王二×的證言、被告人李某8的供述可以證實,且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害人董××的行為構不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劉某2賠償黃××經濟損失有劉某2的供述、被害人黃××的陳述能夠證實,且能相互印證,可以認定,賠償劉二×等人經濟損失已被(2008)孟刑初字第78號判決書作出認定,賠償其他被害人經濟損失查無實據(jù),不予認定。劉某2明知劉某1等人在玉峰工貿公司開設賭場,仍參與賭場經營,并按賭場收入分紅,該事實有被告人劉某1、劉某2的供述可以證實,足以認定。故被告人劉某2及其辯護人關于“已賠償黃××經濟損失”的辯護理由及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其他辯護理由及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許某3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沒有毆打姬××、有自首情節(jié)、開設賭場罪中應為從犯”的辯護理由及意見,經查,許某3毆打姬××的犯罪事實有被害人姬××的陳述、被告人李某8的供述可以證實,且證據(jù)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許某3在參與毆打劉二×等人的犯罪行為后自動投案,如實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并供述了其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該事實有孟州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證明以及許某3的供述可以證實。許某3在開設賭場犯罪中管理放哨人員,按賭場收入分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故被告人許某3及其辯護人關于“許某3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理由及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其他辯護理由及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王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害人陳一×、蘆××有過錯,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閆××、董××”的辯護理由及意見,經查,被害人陳一×、蘆××的行為構不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王某4毆打閆××的犯罪事實有證人焦××的證言及被告人劉某2的供述可以證實,毆打董××的犯罪事實有被告人劉某2、張某5的供述可以證實,且證據(jù)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被告人王某4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護理由及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張某5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蘆××、董××、薛××,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的辯護理由及意見,經查,張某5毆打蘆××的犯罪事實有證人劉某2的證言、被告人王某4的供述可以證實,毆打董××的犯罪事實有被告人劉某2及張某5本人供述可以證實,毆打薛××的犯罪事實有證人王三×、李一×、高××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可以證實,且證據(jù)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張某5投案自首查無實據(jù),不予認定。張某5在其所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故被告人張某5及其辯護人該辯護理由及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韓某9提出的“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閆××”的辯護理由,經查,韓某9毆打閆××的犯罪事實有被告人劉某2的供述,證人焦××、王三×、李一×的證言可以證實,且證據(jù)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被告人韓某9該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袁某7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沒有參與毆打張一×,不構成開設賭場罪,有立功情節(jié),系從犯”的辯護理由及意見,經查,袁某7參與毆打張一×的犯罪事實有被告人劉某1庭審階段供述及袁某7本人偵查階段供述可以證實。袁某7在開設賭場犯罪中,以“應門”方式參與賭場入股分紅,系開設賭場犯罪行為的共犯,該事實有被告人劉某2的供述、證人焦××、許某3、李一×的證言可以證實,且證據(jù)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袁某7立功線索獲取途徑不合法且立功來源無法查實,不予認定。袁某7在毆打被害人張一×等人一案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故被告人袁某7及其辯護人關于“毆打張一×等人一案中系從犯”的辯護理由及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其他辯護理由及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分別糾集被告人李某8、劉某2、許某3、王某4、張某5、代某6、韓某9、袁某7等多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逞強爭霸,危害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在焦作市及周邊地區(qū)形成非法勢力及重大影響,嚴重擾亂了當?shù)亟洕⑸鐣钪刃?,其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起著決策、指揮作用,在組織中實際處于領導地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李某8、劉某2、許某3、王某4、張某5、代某6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且均系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韓某9、袁某7是除上述組織成員之外,其他接受組織領導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均系其他參加者。被告人劉某1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對其應按照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劉某1分別指使、伙同被告人劉某2、許某3、李某8、王某4、張某5、代某6、韓某9、袁某7,被告人劉某2伙同被告人王某4、代某6、韓某9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劉某1分別指使、伙同被告人劉某2、王某4、張某5、代某6,被告人劉某2伙同被告人許某3、代某6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某1分別伙同被告人劉某2、許某3、袁某7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均應予以嚴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劉某2、許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某4、張某5、代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袁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李某8、韓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認定的第1、3起故意傷害犯罪事實系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為個人利益在組織意志之外單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劉某1并不知情,應認定為組織成員個人犯罪,劉某1對該兩起犯罪事實不承擔刑事責任。在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1、李某8、劉某2、王某4、張某5、代某6、韓某9在各自所參與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許某3在本院認定的第1起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袁某7在本院認定的第1起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1、李某8、劉某2、許某3、王某4、張某5、代某6、韓某9、袁某7均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8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刑罰,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合并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被告人劉某2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且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將新犯的罪及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合并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被告人劉某1、袁某7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1有經查證屬實的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協(xié)助追回另案贓車,雖不屬于立功表現(xiàn),但對案件偵破起到一定幫助作用,為被害人挽回了經濟損失,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蘆××的經濟損失,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2賠償被害人黃××的經濟損失,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3在本院認定的第1起故意傷害罪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該起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1、許某3對本院認定的第2起開設賭場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8對本院認定的第2、5起尋釁滋事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2對本院認定的第4起尋釁滋事犯罪事實、第1起開設賭場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4、李某8、韓某9對本院認定的第5起尋釁滋事犯罪事實,被告人代某6對本院認定的第1、2起故意傷害犯罪事實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及修正后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對其如實供述的犯罪事實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第七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晉市法刑初字第56號刑事判決書以故意傷害罪已判處被告人李某8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劉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撤銷孟州市人民法院(2008)孟刑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書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某2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量刑中的緩刑部分;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許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王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
六、被告人張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
七、被告人代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
八、被告人韓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2年2月1日止)。
九、被告人袁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2年8月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利民
代理審判員宋德勇
代理審判員武芳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