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4)江法刑初字第0088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單位行賄罪
裁判日期:2014-12-15
審理經(jīng)過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北檢刑訴(2014)8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被告人宋某某犯單位行賄罪、串通投標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韋純郎、被告人宋某某及辯護人陳健康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某于2010年至2013年期間先后多次向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大區(qū)負責人劉某(另案處理)行賄35萬元。
宋某某在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參與重慶市政府公開招標采購37臺教育安全監(jiān)管車輛的過程中,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宋某某與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共同向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安全穩(wěn)定辦公室原主任蔣某某(另案處理)行賄21.5萬元現(xiàn)金及0.5萬元購物卡。
公訴機關當庭舉示了相應證據(jù)證明其指控,據(jù)此認為被告單位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已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串通投標罪;宋某某所犯的串通投標罪有自首情節(jié),提請對其依法判處。
被告單位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單位行賄的事實,其所犯的串通投標罪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向某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集團公司”)委派至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股份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劉某(另案處理)行賄35萬元的事實
某集團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為某股份公司的股東。被告人劉某自1995年起被某集團公司委派到某股份公司工作。2008年至2013年,劉某被某集團公司聘任為營銷高級執(zhí)行經(jīng)理,并批準授權其為某股份公司大區(qū)負責人。2009年至2013年12月,劉某管理西南大區(qū)某汽車的銷售工作,負責開發(fā)、管理經(jīng)銷商等。
2010年,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總經(jīng)理宋某某為使某公司能夠獲得某汽車的銷售代理權,向劉某承諾如某公司獲得該授權,將按照公司利潤的10%給予劉某好處費,劉某表示同意。事后,劉某利用自己擔任某股份公司西南大區(qū)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幫助某公司獲得某汽車的銷售代理權。
為兌現(xiàn)上述承諾,2011年2月左右的一天,宋某某駕車至某集團公司辦公樓附近,在自己的汽車內(nèi)給予劉某10萬元好處費。2012年2月左右的一天,宋某某駕車至某集團公司辦公樓附近,在自己的汽車內(nèi)給予劉某15萬元好處費。2013年2月左右的一天,宋某某在某公司渝北分公司自己的辦公室內(nèi)給予劉某10萬元好處費。
二、串通投標、向國家工作人員蔣某某(另案處理)行賄的事實
2012年3月的一天,劉某獲悉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重慶市教委”)要公開招標采購37臺教育安全監(jiān)管車輛,便將該消息告知了宋某某,并讓其駕駛樣車向采購人員展示。在赴重慶市教委展示樣車前,劉某提議并與宋某某共謀送給主管車輛采購事宜的重慶市教委安全穩(wěn)定辦公室主任蔣某某好處費2萬元,請托蔣某某采購某公司經(jīng)銷的某越野車,并承諾事成后將按每臺車0.5萬元的標準給其回扣。隨后,宋某某從某公司的備用金里拿出2萬元,在重慶市江北區(qū)北濱路重慶市教委蔣某某的辦公室內(nèi)送給了蔣某某。
不久,劉某召集四家某汽車經(jīng)銷商開會,提出由最先得知本次招投標信息的某公司中標,其余三家經(jīng)銷商陪標,某公司支付給其他三家經(jīng)銷商每臺車0.1萬元的陪標費。某汽車的其他經(jīng)銷商表示同意。
2012年5月,重慶市教委最終決定采購37臺某越野車。該消息發(fā)布后,劉某與宋某某、某公司渝北分公司經(jīng)理胡某某共同商定每臺車的投標報價為14.73萬元,某公司將投標報價電話告知其余三家某汽車經(jīng)銷商,讓該三家經(jīng)銷商的投標報價高于某公司的報價,以確保某公司中標。某公司順利中標并與重慶市教委簽訂了采購合同。事后,某公司分別給其他三家經(jīng)銷商陪標費3.7萬元,共計11.1萬元。
2012年6月,胡某某經(jīng)征得宋某某的同意后,在該批采購車輛交車儀式后送給蔣某某1萬元現(xiàn)金及0.5萬元購物卡。2012年7月左右的一天,宋某某在蔣某某的辦公室內(nèi)送給其本次采購汽車的回扣18.5萬元。
另查明,2014年2月,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掌握了宋某某涉嫌行賄犯罪的線索后,于同年2月26日通知宋某某到該院接受調(diào)查。宋某某到案后除如實供述了行賄的事實外,另主動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前述串通投標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證人劉某、蔣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證言、線索移送函、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出資情況表、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情況說明、銷售職務聘任通知、銷售職務人員事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渝教干(2006)35號《中共重慶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關于徐某某等13名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渝教工委(2010)13號《關于印發(fā)〈中共重慶市委教育工委重慶市教委機關處室主要職責〉的通知》、《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育系統(tǒng)安全監(jiān)管車輛基本需求》、《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建議將安全監(jiān)管車輛采購改為競爭性談判的函》、詢價采購文件、重慶市政府采購網(wǎng)項目信息統(tǒng)計查詢、查詢采購需求書、包組采購結果、《關于確認安全監(jiān)管車輛采購結果的請示》、《重慶市政府采購貨物購銷合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政府采購驗收報告、渝教函(2012)130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劃撥校園安全監(jiān)管車輛采購資金的函》、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結算業(yè)務申請書、中國工商銀行同城跨行轉(zhuǎn)賬回單、記賬憑證、辨認筆錄及照片、情況說明、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56.5萬元現(xiàn)金及0.5萬元購物卡,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并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還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宋某某作為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單位行賄罪、串通投標罪予以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單位行賄的事實,其所犯的串通投標罪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就控辯雙方提出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單位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單位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折抵刑期九十一日。)
三、對被告單位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懿
代理審判員鄭旭
代理審判員戴真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