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渝01刑終72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裁判日期:2018-12-30
審理經(jīng)過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1、郭某2犯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代某3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渝0112刑初105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渝北區(qū)中央公園北段土石方工程招標公告發(fā)布后,被告人陳某1為了中標該項目,與何某等人借用廣西某集團第×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西×建)、某甲建設發(fā)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建設)、某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建設)、廣西某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丙建設)參與該項目投標。陳某1安排他人制作投標文件,并要求在投標文件的特定位置添加“頁眉橫線”,目的是為了讓評標委員會成員將“頁眉橫線”作為招標文件必備格式。
2017年4月初,被告人陳某1為了在開標前與評標委員會成員接觸,安排被告人郭某2聯(lián)系重慶市某區(qū)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保安羅某和劉某,讓二人提供幫助,先后給予二人共計5萬元感謝費。同年4月21日,陳某1安排羅某、劉某二人將五名評標委員會成員帶至交易中心三樓過道及閑置辦公室內(nèi),與陳某1安排的被告人郭某2見面。郭某2根據(jù)陳某1的要求,與五名評標委員會成員見面,給予周某(另案處理)、潘某(另案處理)一張紙條,讓二人按照紙條上載明的評標提示,利用“頁眉橫線”等多處陷阱將其他公司的投標文件進行廢標,同時載明了廣西×建、某甲建設、某乙建設、某丙建設等公司名稱。郭某2分別給予周某、潘某感謝費各2萬元。郭某2將評標委員會成員被告人代某3帶至陳某1處,陳某1告訴代某3評標注意事項并給予代某3感謝費10萬元。評標過程中,被告人代某3與周某、潘某認為重慶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二十家公司的投標文件頂部無“頁眉橫線”,不符合招標文件格式要求,應按廢標處理。經(jīng)五名成員投票表決,以3:2的票數(shù)認定二十家公司的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經(jīng)評標委員會最終評審,廣西×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某甲建設為第二中標候選人,某乙建設為第三中標候選人。同年5月22日,廣西×建收到中標通知書,以低于最高限價0.4%中標,中標價為15115.98萬元。后因重慶市渝北區(qū)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發(fā)現(xiàn)該招投標存在違法行為宣布無效。
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陳某1、郭某2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代某3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確認的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人口信息登記表、中央公園北段土石方工程招標文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確認書、評標委員會簽訂表、開標記錄表、投標文件等書證,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1、郭某2犯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代某3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陳某1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郭某2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代某3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陳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六十萬元。二、被告人郭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三、被告人代某3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四、對被告人代某3犯罪所得十萬元予以追繳(已被重慶市渝北區(qū)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追繳)。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陳某1與何某共同實施串通投標犯罪行為,應一并追究何某的刑事責任。一審判決對陳某1量刑過重,且其在羈押期間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線索的行為,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二審答辯情況
原審被告人郭某2、代某3對一審判決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基本事實與證據(jù)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上訴人陳某1委托親友向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60萬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1、原審被告人郭某2在參與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報價,并采用賄賂手段,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串通投標罪;二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二人均犯數(shù)罪,依法應予并罰。原審被告人代某3身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陳某1安排郭某2聯(lián)系并賄賂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人,系主犯,郭某2處于次要輔助地位,系從犯。鑒于陳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二審中繳納罰金,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郭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且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代某3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關于上訴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評判如下:
一、關于上訴人陳某1與何某共同實施串通投標犯罪行為,應一并追究何某的刑事責任的意見。經(jīng)查,現(xiàn)沒有證據(jù)證明何某采取賄賂手段參與串通投標,其行為是否應予立案追訴的證據(jù)不足。故該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二、關于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陳某1量刑過重,其在羈押期間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線索的行為,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經(jīng)查,一審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審理,依法在陳某1簽字具結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量刑建議中裁判,量刑并無不當。經(jīng)核實,陳某1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現(xiàn)未被查實。陳某1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情節(jié)較重,不宜適用緩刑。鑒于二審中,陳某1繳納全部罰金,有進一步認罪認罰表現(xiàn),依法在一審量刑基礎上予以從輕處罰。故一審量刑過重,請求適用緩刑的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但對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因二審中出現(xiàn)新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2018)渝0112刑初1052號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即:被告人郭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被告人代某3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對被告人代某3犯罪所得十萬元予以追繳(已被重慶市渝北區(qū)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追繳)。
二、撤銷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2018)渝0112刑初105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陳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六十萬元。
三、上訴人陳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罰金已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帥
審判員張紅
審判員郜志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