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浦江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2)金浦刑初字第83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3-01-22
審理經(jīng)過
浦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浦檢刑訴(2012)8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1、黃某宵、陳某春、童某仙、陳某聽、吳某升、陳某成、吳某青、吳某輝、陳某軍、陳某堂、黃某星、葉某平、項某羅、張某軍犯串通投標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審理中,檢察機關要求延期審理,本院決定延期審理。浦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鮑莉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1、黃某宵、陳某春、童某仙、陳某聽、吳某升、陳某成、吳某青、吳某輝、陳某軍、陳某堂、黃某星、葉某平、項某羅、張某軍到庭參加訴訟。案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在浦江縣檀溪鎮(zhèn)人民政府大會堂,檀溪鎮(zhèn)投標中心對盤山村河道清理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標底人民幣160000元。在投標過程中,被告人吳某1、黃某宵、陳某春、童某仙、陳某聽、吳某升、陳某成、吳某青、吳某輝、陳某軍、陳某堂、黃某星、葉某平、項某羅、張某軍、于某甲(另案處理)相互串通投標。被告人吳某1將被告人黃某宵、陳某春、童某仙等人的舉牌號收走,獨自喊價,并以人民幣161000元中標,由被告人黃某宵與浦江縣檀溪鎮(zhèn)盤山村民委員會簽訂承包合同。嗣后,被告人吳某1組織被告人黃某宵、陳某春等16人在浦江縣平湖山莊以暗標形式重新投標,并抬高標底至人民幣220000元。后被告人項某羅以人民幣350000元中標。嗣后,被告人吳某1決定將兩次投標的差價人民幣189000元作為好處費分給被告人黃某宵、陳某春、童某仙等人。
被告人黃某宵、陳某春、童某仙、陳某聽、吳某升、陳某成、吳某青、吳某輝、陳某軍、陳某堂、黃某星、葉某平、項某羅、張某軍分別退出非法所得。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吳某1、黃某宵、陳某春、被告人童某仙、陳某聽、陳某成、吳某升、吳某輝、吳某青、陳某堂、陳某軍、葉某平、黃某星、項某羅、張某軍的供述,證人于某甲、周某甲、吳某、潘某、黃某、周某乙、于某乙、陳某的證言,浦江縣檀溪鎮(zhèn)招投標分中心取證網(wǎng)上招標公告、承包合同、村委會會議記錄、招標文件、河道圖、工程標底匯總表、投標記錄、浦江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邊山水的戶口注銷證明,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及抓獲經(jīng)過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1、黃某宵、陳某春、童某仙、陳某聽、吳某升、陳某成、吳某青、吳某輝、陳某軍、陳某堂、黃某星、葉某平、項某羅、張某軍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吳某1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發(fā)現(xiàn)漏罪,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并與前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黃某宵、陳某春、被告人童某仙、陳某聽、陳某成、吳某升、吳某輝、吳某青、陳某堂、陳某軍、葉某平、黃某星、項某羅、張某軍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等,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以及社會危害性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吳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與前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實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宵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三、被告人陳某春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四、被告人童某仙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五、被告人陳某聽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六、被告人吳某升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七、被告人陳某成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八、被告人吳某青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九、被告人吳某輝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十、被告人陳某軍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十一、被告人陳某堂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十二、被告人黃某星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十三、被告人葉某平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十四、被告人項某羅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十五、被告人張某軍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十六、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吳某1的非法所得,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黃某宵、陳某春、童某仙、陳某聽、吳某升、陳某成、吳某青、吳某輝、陳某軍、陳某堂、黃某星、葉某平、項某羅、張某軍非法所得,予以沒收,由扣繳機關直接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洪永喜
人民陪審員金曉京
人民陪審員黃光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