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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604刑初89號串通投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9-23   閱讀:

審理法院: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皖0604刑初8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8-12-12

審理經(jīng)過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18)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趙某2、何某3、朱某4犯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0月31日、11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況某、檢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趙某2、何某3、朱某4及辯護人馬磊、韋成虎、馬鵬、梁作邦、沈炳松、張明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7年7月間,被告人張某1從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得知相關工程項目對外進行招標后,為提高中標概率,排擠競爭對手,伙同安徽凱特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筒稱安徽凱特機電公司)銷售經(jīng)理被告人趙某2、浙江恰達快速電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怡達電梯公司)銷售經(jīng)理被告人何某3、蘇州法奧電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法奧電梯公司)銷售經(jīng)理被告人朱某4,以安徽昱昊機電設備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昱昊銷售公司)、安徽昱昊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曉機電設備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東曉銷售公司)、安徽東曉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海岳機電設備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海岳銷售公司)、安徽東彥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東彥機電公司)、淮北中興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北中興機電公司)、淮北捷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北捷通機電公司)、蘇州法奧電梯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資質進行圍標。由張某1安排人員進行網(wǎng)上報名、制作或修改標書,通過各公司對公賬戶向淮北市招投標管理局繳納投標保證金,并由張某1最終確定投標報價。其中張某1參與串通投標16起,涉案項目金額計8252.62萬元;趙某2參與串通投標11起,涉案項目金額計5223.168萬元;何某3參與串通投標12起,涉案項目金額計4912.453萬元;朱某4參與串通投標10起,涉案項目金額計4206.853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淮北市淮海東路(趙莊項目)安置區(qū)電梯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何某3、朱某4以蘇州法奧電梯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6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6年5月25日開標,由浙江怡達電梯公司以426萬元中標。

2.淮北市烈山區(qū)梧桐花園小區(qū)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三次)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何某3、朱某4以蘇州法奧電梯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6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5年12月23日開標,由蘇州法奧電梯公司以350.58萬元中標。

3.淮北市相山區(qū)渠溝鎮(zhèn)衛(wèi)生院整體搬遷暨相山區(qū)衛(wèi)生監(jiān)督業(yè)務用房工程和相山區(qū)精神病院擴建項目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何某3以浙江怡達電梯公司、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4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6年9月2日開標,由安徽昱昊安裝公司以133萬元中標。

4.濉河三區(qū)(1-30#樓)電梯設備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以安徽昱昊銷售公司、淮北中興機電公司、淮北捷通機電公司3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2年8月14日開標,由安徽昱昊銷售公司以2335.9萬元中標。

5.淮北市2011年廉租房和公租房項目(C標段)東湖家園工程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朱某4以蘇州法奧電梯公司、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5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5年11月16日開標,由蘇州法奧電梯公司以454萬元中標。

6.淮北市精神病醫(yī)院綜合住院樓電梯采購及安裝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何某3、朱某4以蘇州法奧電梯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4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6年7月15日開標,由浙江怡達電梯公司以76.2萬元中標。

7.淮北市方安小區(qū)二期安置房工程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何某3以浙江怡達電梯公司、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5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6年11月14日開標,由浙江恰達電梯公司以266萬元中標。

8.淮北市杜集區(qū)2012年公租房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何某3、朱某4以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蘇州法奧電梯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6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7年2月24日開標,由浙江怡達電梯公司以337.5萬元中標。

9.淮北市相山區(qū)鷹山南路流河路拆遷安置房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以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4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7年7月7日開標,由安徽昱昊安裝公司以299.268萬元中標。

10.淮北市2011年廉租房和公租房項目(B標段)岱河花園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以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2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3年12月30日開標,由安徽菲茵特電梯有限公司以760.6萬元中標。

11.淮北市烈山區(qū)梧桐南路馬場街安置房工程(緣山小區(qū))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何某3、朱某4以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蘇州法奧電梯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6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6年2月2日開標,由江南嘉捷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以562.93萬元中標。

12.淮北市東山北路安置小區(qū)工程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何某3、朱某4以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蘇州法奧電梯公司5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6年6月14日開標,由淮北帝奧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151.263萬元中標。

13.淮北隋唐運河古鎮(zhèn)一期1#-8#街區(qū)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何某3、朱某4以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蘇州法奧電梯公司5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6年8月5日開標,由愛默生電梯有限公司以333.09萬元中標。

14.淮北市東部新城大學生綜合服務中心(創(chuàng)客驛站)電梯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以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2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6年7月12日開標,由安徽凱特機電公司以251萬元中標。

15.淮北隋唐運河古鎮(zhèn)運河人家一期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何某3、朱某4以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蘇州法奧電梯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6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7年4月7日開標,由日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以686.16萬元中標。

16.淮北市杜集區(qū)高岳安置點(圣莊)工程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何某3、朱某4以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蘇州法奧電梯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6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7年5月2日開標,由淮北帝奧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829.13萬元中標。

針對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1、趙某2、何某3、朱某4串通投標報價,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庭審中,公訴機關將上述指控中第二起犯罪事實中的犯罪金額由350.58萬元當庭變更為350.85萬元;將各被告人參與串通投標的涉案項目金額變更為在原指控基礎上各增加0.27萬元;將第十起事實中的“張某1伙同趙某2以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2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當庭變更為“張某1伙同趙某2、何某3以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2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被告人張某1、趙某2、何某3、朱某4及其辯護人對此均無異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1、趙某2、何某3、朱某4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張某1的辯護人馬磊、韋成虎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串通投標的行為如果不能操縱、控制整個招投標活動、破壞招投標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無法使特定投標人中標、導致國家財產(chǎn)損失或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則不構成刑事犯罪,而是應依據(jù)相關行政法規(guī)予以處罰。2.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十起至第十六起事實中被告人關聯(lián)公司均沒有中標,沒有造成招標人損失,也沒有起到排斥其他競爭對手的作用,不應當以犯罪論處,亦不應當計入張某1的犯罪起數(shù)和犯罪金額。3.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第五起、第七起事實中被告人關聯(lián)公司均不是以最高報價中標,第三和第六起事實中單項中標項目金額不足二百萬元,第八和第九起事實中是以綜合得分最高分中標,且以上8起事實中均有4家以上單位參與競標,形成了充分的市場競爭。張某1操縱的多家單位實質上屬于一家單位,無法起到一致抬高標價的決定性串通作用,更無法因為串通行為導致必然中標,只是增加了中標概率,屬于典型的“串而未通”,這類行為沒有破壞招投標的競爭規(guī)則,也沒有超過最高控制價,沒有損害招標人的利益,不符合串通投標罪的客觀標準,因此以上8起事實不應以犯罪論處。4.張某1的犯罪起數(shù)應為1起,犯罪金額應為2335.9萬元。5.張某1存在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系坦白;主動繳納違法所得10萬元;庭審過程中認罪態(tài)度好;沒有造成國家損失或其他投標人財產(chǎn)損失,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避免了其他投標主體高價中標的可能性,避免國有財產(chǎn)的損失,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所參與的項目均能順利安全施工并竣工驗收合格;系公司主要負責人,所施工程多為民生工程,截止法庭審判已被羈押11個月,期間公司面臨人員解散、大量工程后期維保合同等待繼續(xù)履行等,建議對其判處11個月以下刑罰或判處緩刑。

被告人趙某2的辯護人馬鵬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沒有中標和中標項目金額不足二百萬元的幾起串標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2.趙某2在共同犯罪中處于被支配地位,起輔助作用,系從犯。3.趙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4.趙某2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趙某2單獨判處罰金刑。

被告人何某3的辯護人梁作邦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十起事實中何某3是代表安徽東彥機電公司進行投標;根據(jù)張某1詢問筆錄可知第六起和第七起事實中何某3去投標并非受張某1安排;因此上述3起都不應認定為犯罪。2.沒有中標和中標項目金額不足二百萬元的幾起串標行為亦不應認定為犯罪。3.何某3應認定為自首;屬于幫助犯;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何某3本身沒有得到利益,串標行為均屬于公司行為;未損害到業(yè)主單位和國家利益;當庭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故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對何某3單處罰金。

被告人朱某4的辯護人張明君、沈炳松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同意其他辯護人關于犯罪數(shù)額和犯罪起數(shù)的辯護意見。2.串通投標罪是結果犯,朱某4所代表的蘇州法奧電梯公司只中標2起,其余未中標,未給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因此未由蘇州法奧電梯公司中標的幾起事實中朱某4不構成犯罪;而中標的2起,均不是以最高價中標而是以最高綜合評分中標,亦不應以犯罪論處。3.朱某4應屬于自首;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主動退贓;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故應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人張某1系安徽昱昊銷售公司、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曉銷售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海岳銷售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淮北中興機電公司、淮北捷通機電公司實際控制人。2012年8月至2017年7月間,張某1從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得知淮北市淮海東路(趙莊項目)安置區(qū)電梯采購項目、淮北市烈山區(qū)梧桐花園小區(qū)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淮北市相山區(qū)渠溝鎮(zhèn)衛(wèi)生院整體搬遷暨相山區(qū)衛(wèi)生監(jiān)督業(yè)務用房工程和相山區(qū)精神病院擴建項目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濉河三區(qū)(1-30#樓)電梯設備采購及安裝項目、淮北市2011年廉租房和公租房項目(C標段)東湖家園工程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淮北市精神病醫(yī)院綜合住院樓電梯采購及安裝工程項目、淮北市方安小區(qū)二期安置房工程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淮北市杜集區(qū)2012年公租房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淮北市相山區(qū)鷹山南路流河路拆遷安置房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淮北市2011年廉租房和公租房項目(B標段)岱河花園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淮北市烈山區(qū)梧桐南路馬場街安置房工程(緣山小區(qū))電梯采購及安裝頊目、淮北市東山北路安置小區(qū)工程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淮北隋唐運河古鎮(zhèn)一期1#-8#街區(qū)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淮北市東部新城大學生綜合服務中心(創(chuàng)客驛站)電梯采購項目、淮北隋唐運河古鎮(zhèn)運河人家一期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和淮北市杜集區(qū)高岳安置點(圣莊)工程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對外進行招標后,為提高中標概率,排擠競爭對手,分別伙同安徽凱特機電公司銷售經(jīng)理被告人趙某2、浙江怡達電梯公司銷售經(jīng)理被告人何某3、蘇州法奧電梯公司銷售經(jīng)理被告人朱某4,以安徽昱昊銷售公司、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曉銷售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海岳銷售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淮北中興機電公司、淮北捷通機電公司、蘇州法奧電梯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資質對上述16個工程進行圍標。由張某1安排人員進行網(wǎng)上報名、制作或修改標書,通過各公司對公賬戶向淮北市招投標管理局繳納投標保證金,并由張某1最終確定投標報價。通過前述串通投標行為,被告人張某1、趙某2、何某3、朱某4掌控的公司中標上述16個工程中的10個工程,其中8個工程中標金額達二百萬元以上,分別為:

1.淮北市淮海東路(趙莊項目)安置區(qū)電梯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何某3、朱某4以蘇州法奧電梯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6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6年5月25日開標,由浙江怡達電梯公司以426萬元中標。

2.淮北市烈山區(qū)梧桐花園小區(qū)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三次)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何某3、朱某4以蘇州法奧電梯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6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5年12月23日開標,由蘇州法奧電梯公司以350.85萬元中標。

3.濉河三區(qū)(1-30#樓)電梯設備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以安徽昱昊銷售公司、淮北中興機電公司、淮北捷通機電公司3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2年8月14日開標,由安徽昱昊銷售公司以2335.9萬元中標。

4.淮北市2011年廉租房和公租房項目(C標段)東湖家園工程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朱某4以蘇州法奧電梯公司、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5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5年11月16日開標,由蘇州法奧電梯公司以454萬元中標。

5.淮北市方安小區(qū)二期安置房工程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何某3以浙江怡達電梯公司、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5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6年11月14日開標,由浙江恰達電梯公司以266萬元中標。

6.淮北市杜集區(qū)2012年公租房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何某3、朱某4以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浙江怡達電梯公司、蘇州法奧電梯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6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7年2月24日開標,由浙江怡達電梯公司以337.5萬元中標。

7.淮北市相山區(qū)鷹山南路流河路拆遷安置房電梯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以安徽昱昊安裝公司、安徽東彥機電公司、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4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7年7月7日開標,由安徽昱昊安裝公司以299.268萬元中標。

8.淮北市東部新城大學生綜合服務中心(創(chuàng)客驛站)電梯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張某1伙同趙某2以安徽東曉工程公司、安徽凱特機電公司2家公司資質進行圍標。2016年12月5日開標,由安徽凱特機電公司以251萬元中標。

被告人張某1于2018年1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趙某2、何某3、朱某4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張某1曾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7000元;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二年。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1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被告人趙某2、何某3、朱某4分別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現(xiàn)由檢察機關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1、趙某2、何某3、朱某4當庭均無異議,并有公訴人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公司變更信息,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股權轉讓協(xié)議,江蘇國泰新點軟件有限公司關于查詢部分項目投標人IP地址的復函,安徽省科技創(chuàng)業(yè)服務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江蘇省科學技術廳出具的說明,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采購項目檔案、招標公告、投標文件送達登記表、中標公示、中標通知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鹽亭縣公安局鳳靈派出所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部分IP地址的說明,證人陳偉忠、韓某、陳某1、張某1、楊某、趙某1、王某1、張某2、王某2、王某3、張某3、金某、夏某、張某4、陳某2、張某5、陸某、張某6、袁某、李某、丁某1、丁某2、倪某、營虹、馬某、任某、丁某3、陳某3、趙某2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1、趙某2、朱某4、何某3的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張澤霖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趙某2、何某3、朱某4在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中標項目金額達二百萬元以上,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1、趙某2、何某3、朱某4犯串通投標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1、趙某2、何某3、朱某4在相關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共同故意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1系上述多起共同犯罪中串通投標的組織者,被告人趙某2、何某3、朱某4在多次招投標中均積極參與串通投標,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趙某2、何某3、朱某4屬罪責較輕的主犯。被告人張某1在歸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2、何某3、朱某4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應認定為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1、趙某2、何某3、朱某4分別退繳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趙某2、何某3、朱某4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三被告人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參考當?shù)厮痉ň殖鼍叩脑u估意見,對三被告人宣告非監(jiān)禁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

對于公訴機關的部分指控意見和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綜合評析如下:

1.關于公訴機關認為起訴指控的第三起、第六起事實中雖中標項目金額不足二百萬元,第十起至第十三起、第十五起、第十六起事實中雖四被告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未中標,但上述相關工程招投標中的串通投標行為仍構成串通投標罪的指控意見,以及各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為四被告人各自參與的上述串通投標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①《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以下簡稱《標準(二)》】第七十六條用列舉式的方法規(guī)定了串通投標行為應予追訴的六種情形,其中第(三)項規(guī)定:“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第(五)項規(guī)定:“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從前述規(guī)定的本意來看,以相關數(shù)額來確定是否對串通投標行為立案追訴均是指的單次串通投標行為。在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應參照《標準(二)》審理本案。雖然刑法分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有關犯罪規(guī)定了犯罪數(shù)額累計計算,但并不能在刑法分則或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將串通投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對其進行參照或作出類推,即不能將單次中標金額未達二百萬元的串通投標行為與其他串通投標中標金額累計相加后達到二百萬元,對該單次投標行為進行追訴。據(jù)此,依據(jù)罪刑法定原則及對被告人有利原則,查證屬實的上述中標項目金額不足二百萬元的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三起和第六起事實中的串通投標行為,只應認定為違法行為,不應與其他串通投標的中標金額累計相加后立案追訴該2起串通投標的刑事責任。②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十起至第十三起、第十五起和第十六起事實中四被告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未中標,不符合串通投標罪“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要件,亦不符合《標準(二)》中串通投標行為的其他追訴標準,依法應不予認定。故公訴機關的上述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2.關于被告人張某1、趙某2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十四起事實中安徽凱特機電公司未中標,不構成串通投標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該起涉案工程的招投標中,安徽凱特機電公司曾以251萬元中標,后因其他因素廢標,二次招標時被其他公司中標。但這一情節(jié)不能成為被告人實施串通投標的理由,也不影響串通投標罪的構成。故對該項辯護意見不予以采納。

3.關于被告人何某3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六起、第七起事實中何某3投標并非受張某1安排,因此上述2起事實中何某3的行為都不應認定為犯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4.關于被告人張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第五起、第七起事實中均不是以最高報價中標,第八和第九起事實中是以綜合得分最高分中標,且以上6起均有4家以上單位參與競標,形成了充分的市場競爭,屬于典型的“串而未通”,沒有破壞招投標的競爭規(guī)則,也沒有超過最高控制價,沒有損害招標人的利益,不應以犯罪論處的辯護意見,以及朱某4的辯護人提出的朱某4所代表的公司中標的2起,即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和第五起事實,均不是以最高價中標而是以最高綜合評分中標,不應以犯罪論處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前述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第五起、第七起、第八起、第九起犯罪事實中的中標金額均超過了二百萬元,參照《標準(二)》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張某1、朱某4的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張某1、朱某4不具有該規(guī)定應予追訴的其他情形,不影響其串通投標罪的成立,故辯護人的此點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5.關于被告人朱某4的辯護人提出的朱某4所代表的蘇州法奧電梯公司實際只中標2起,其余未中標,未給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因此未由蘇州法奧電梯公司中標的幾起事實中朱某4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朱某4與張某1、趙某2、何某3共同故意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系共同犯罪,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朱某4所參與的蘇州法奧電梯公司未中標但其他被告人關聯(lián)公司中標的涉案工程招投標中朱某4的串通投標行為,仍構成串通投標罪。辯護人的此點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為保護國家、集體、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及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競爭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何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朱某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丁言生

審判員牛新華

人民陪審員王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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