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5)綏北刑初字第4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5-02-11
審理經過
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綏北檢刑訴(2015)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雪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辯護人施柏芝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10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段某某共實施了以下串通招投標行為:
1、2010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獲知鐵力市林業(yè)局春光林場有危舊房屋改造的工程項目(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后,通過鐵力市筑成招投標代理公司給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報名參與投標,并分別找到其他兩家投標建筑公司鐵力市亨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鄭某某和鐵力市長城建筑公司的總經理劉某某進行串通。亨利建筑公司和長城建筑公司同意給金旺建筑公司陪標,并將公司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業(yè)績證明、施工五大員的資格證等投標所有的相關文件提供給被告人段某某,隨后段聘請標書制作人周某某,并將制作投標文件所需的材料提供給周某某分別制作亨利建筑公司和長城建筑公司和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標文件,并告訴周某某要將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標報價制作成低于其他兩家建筑公司投標報價,投標文件制作完成后,段分別找到其他兩家投標建筑公司,在投標文件上加蓋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終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依中標并承建該項工程。
2、2011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獲知鐵力市林業(yè)局有個2011年度國有林場危舊房屋改造的工程項目(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后,段以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報名參與投標該項工程,在得知其他兩家投標建筑公司之后,段分別找到其他兩家投標建筑公司:鐵力市泰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高某某和鐵力市長城建筑公司的總經理劉某某進行串通,達成共識。泰達建筑公司和長城建筑公司同意給金旺建筑公司陪標,并將公司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業(yè)績證明、施工五大員的資格證等投標所有的相關文件提供給段。隨后段聘請標書制作人周某某,并將制作投標文件所需的材料提供給周某某分別制作泰達建筑公司和長城建筑公司和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標文件,并告訴周某某要將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標報價制作成低于其他兩家建筑公司投標報價,投標文件制作完成后,段某某分別找到其他兩家投標建筑公司,在投標文件上加蓋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終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并承建該項工程。
3、2011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獲知鐵力市林業(yè)局還有個2012年度國有林場危舊房屋改造的工程項目(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隨后段在鐵力市筑成投標代理公司以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報名參與投標,段找到鐵力市泰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高某某進行患通,高同意給金旺建筑公司陪標,并將泰達公司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業(yè)績證明、施工五大員的資格證等投標所有的相關文件提供給段。隨后段聘請標書制作人周某某,并將制作投標文件所需的材料提供給周某某分別制作泰達建筑公司和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標文件,當時周某某已經給龍興建筑公司制作了該項工程的投標文件,段指使周某某將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標報價制作成最低,低到其他公司無法承建的程度,投標文件制作完成后,段到泰達建筑公司,在投標文件上加蓋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終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并承建該項工程。
4、2011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獲知鐵力市林業(yè)局有2012年度年豐鄉(xiāng)中心幼兒園工程施工項目(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于是段以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報名參與投標該項目工程。段找到參與投標該項目的鐵龍公司總經理王某甲,欺騙說幫助鐵龍公司中標,中標后一起承建,利潤分成,鐵龍公司并不知到段所在的建筑公司也參與了該項目投標,鐵龍公司將制作投標文件的相關材料提供給段。段聘請周某某分別制作金旺建筑公司和鐵龍建筑公司的投標文件,周某某當時是龍興建筑公司的預算員,并已經給龍興建筑公司制作了該工程的投標文件,段指使周某某將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投標報價制作成利潤最低,投標文件制作完成后,被告人段某某找到鐵龍建筑公司,在投標文件上加蓋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終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并承建該項工程。
5、2012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通過鐵力林業(yè)局基建環(huán)??瓶崎L段某某聯(lián)系,承建了鐵力林業(yè)局校舍維修及幾個小區(qū)道路建設工程(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鐵力林業(yè)局為了申報項目,完善工程的招投標手續(xù),段某某將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資質等文件提供給鐵力林業(yè)局基建科科長段某某,并由哈爾濱宇堃招標代理咨詢有限公司制作辦理招標手續(xù),宇堃代理公司按照鐵力林業(yè)局的要求,完善了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手續(xù),完善了該公司承建該工程的手續(xù)。被告人段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段某某與招標者及其他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國家合法權益,情節(jié)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以串通投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段某某對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未作辯解。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段某某是職務行為,應以單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段某某沒有主觀故意,他作案時不知道是犯罪,主觀惡意小。3、段某某無前科劣跡,認罪態(tài)度好。4、懇請法庭判處被告人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系經鐵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段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負責該公司的工程施工及投標等業(yè)務工作。2010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共實施了以下串通招投標行為:
1、2010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獲知鐵力市林業(yè)局春光林場有危舊房屋改造的工程項目(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后,通過鐵力市筑成招投標代理公司給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報名參與投標,并分別找到其他兩家投標建筑公司鐵力市亨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鄭某某和鐵力市長城建筑公司的總經理劉某某進行串通。亨利建筑公司和長城建筑公司同意給金旺建筑公司陪標,并將公司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業(yè)績證明、施工五大員的資格證等投標所有的相關文件提供給被告人段某某,隨后段聘請標書制作人周某某,并將制作投標文件所需的材料提供給周某某分別制作亨利建筑公司和長城建筑公司和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標文件,并告訴周某某要將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標報價制作成低于其他兩家建筑公司投標報價,投標文件制作完成后,段分別找到其他兩家投標建筑公司,在投標文件上加蓋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終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并承建該項工程。
2、2011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獲知鐵力市林業(yè)局有個2011年度國有林場危舊房屋改造的工程項目(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后,段以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報名參與投標該項工程,在得知其他兩家投標建筑公司之后,段分別找到其他兩家投標建筑公司:鐵力市泰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高某某和鐵力市長城建筑公司的總經理劉某某進行串通,達成共識。泰達建筑公司和長城建筑公司同意給金旺建筑公司陪標,并將公司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業(yè)績證明、施工五大員的資格證等投標所有的相關文件提供給段。隨后段聘請標書制作人周某某,并將制作投標文件所需的材料提供給周某某分別制作泰達建筑公司和長城建筑公司和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標文件,并告訴周某某要將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標報價制作成低于其他兩家建筑公司投標報價,投標文件制作完成后,段某某分別找到其他兩家投標建筑公司,在投標文件上加蓋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終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并承建該項工程。
3、2011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獲知鐵力市林業(yè)局還有個2012年度國有林場危舊房屋改造的工程項目(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隨后段在鐵力市筑成投標代理公司以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報名參與投標,段找到鐵力市泰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高某某進行串通,高同意給金旺建筑公司陪標,并將泰達公司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業(yè)績證明、施工五大員的資格證等投標所有的相關文件提供給段。隨后段聘請標書制作人周某某,并將制作投標文件所需的材料提供給周某某分別制作泰達建筑公司和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標文件,當時周某某已經給龍興建筑公司制作了該項工程的投標文件,段指使周某某將金旺建筑公司的投標報價制作成最低,低到其他公司無法承建的程度,投標文件制作完成后,段到泰達建筑公司,在投標文件上加蓋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終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并承建該項工程。
4、2011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獲知鐵力市林業(yè)局有2012年度年豐鄉(xiāng)中心幼兒園工程施工項目(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于是段以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報名參與投標該項目工程。段找到參與投標該項目的鐵龍公司總經理王某甲,欺騙說幫助鐵龍公司中標,中標后一起承建,利潤分成,鐵龍公司并不知到段所在的建筑公司也參與了該項目投標,鐵龍公司將制作投標文件的相關材料提供給段。段聘請周某某分別制作金旺建筑公司和鐵龍建筑公司的投標文件,周某某當時是龍興建筑公司的預算員,并已經給龍興建筑公司制作了該工程的投標文件,段指使周某某將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投標報價制作成利潤最低,投標文件制作完成后,被告人段某某找到鐵龍建筑公司,在投標文件上加蓋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最終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并承建該項工程。
5、2012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任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通過鐵力林業(yè)局基建環(huán)??瓶崎L段某某聯(lián)系,承建了鐵力林業(yè)局校舍維修及幾個小區(qū)道路建設工程(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鐵力林業(yè)局為了申報項目,完善工程的招投標手續(xù),段某某將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資質等文件提供給鐵力林業(yè)局基建科科長段某某,并由哈爾濱宇堃招標代理咨詢有限公司制作辦理招標手續(xù),宇堃代理公司按照鐵力林業(yè)局的要求,完善了黑龍江省金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手續(xù),完善了該公司承建該工程的手續(xù)。被告人段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上述被告人段某某投標的工程均已施工完畢并交付使用。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黑龍江省公安廳黑公(經)指管字(2014)24號指定管轄決定書、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可證實案件的來源及被告人段某某到案經過。
2、黑龍江金旺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可證實被告人段某某所在公司的性質。
3、鐵力市林業(yè)局春光林場2010年危舊房改造情況說明、鐵力市林業(yè)局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春光林場工程)、鐵力市林業(yè)局提供的春光林場改造工程招標綜合材料,包括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投標邀請書、遞交投標書登記表、評標委員會名單、投標報價一覽表、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等材料、鐵力市林業(yè)局提供的春光林場改造工程投標文件、包括金旺公司、長城公司、亨利公司投標文件(商務部分)、均蓋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鐵力市建筑工程投投標管理辦公室說明、鐵力市林業(yè)局工農林場危舊房改造情況說明、鐵力市林業(yè)局東升林場、年豐林場2011年危舊房改造情況說明、鐵力市林業(yè)局年豐林場2012年危舊房改造情況說明、鐵力市林業(yè)局東升林場2012年危舊房改造情況說明、段某某提供的情況說明,可證實本案被告人段某某所參與的五起串通投標犯罪所涉及的相關書證。
4、被告人段某某的公民戶籍信息證明,可證實被告人段某某的身份情況。
5、證人段某某、周某某、馬某某、邵某某、宋某某、孫某某、楊某甲、李某甲、尚某某、劉某某、王某甲、張某某、鄭某某、楊某乙、王某乙、李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梁某某、高某某證言,可證實被告人段某某與招標者及其他投標者相互串通報價,并聘請標書制作人制作投標文件,以低于其他投標公司投標報價取得投標工程并承建的事實。
6、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可證實被告人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以上證據系公安機關依法定程序收集,經法庭核實、庭審質證,真實合法,法庭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作為黑龍江金旺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總經理,為單位謀取利益,在鐵力市林業(yè)局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等多項工程招標過程中,主動與招標者或其他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使被告人段某某所在公司中標并承建招標工程,并使該公司獲得工程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關于招投標管理制度,損害了國家的合法權益,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因被告人段某某系黑龍江金旺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總經理,代表公司簽訂投標合同,并使該公司享有中標后的工程成果,應認定為單位犯罪。被告人段某某是該公司投標工作的主管人員及具體直接責任人員,應按單位犯罪的有關條款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段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段某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段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曹洪源
代理審判員于春艷
人民陪審員陳子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