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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刑初98號串通投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9-23   閱讀:

審理法院: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6)鄂0202刑初9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6-11-16審理經(jīng)過

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鄂黃港檢刑訴(2016)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受賄罪、串通投標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因需要補充證據(jù)材料,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于同年8月1日向本院申請補充偵查。同年8月31日補充偵查完畢。本院依法由審判員朱曉冬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姜孝世、楊臣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安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某甲及其辯護人陳衛(wèi)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受賄罪事實:2010年上半年,黃石某裝飾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另案處理)得知黃石市大橋局下屬一汽大眾4s店正在選址建設實體店面,便找到被告人袁某甲,要求袁某甲找時任黃石市大橋局局長的哥哥袁某乙(另案處理)幫忙承接該裝飾工程。之后,袁某甲與易某一起找時任黃石市大橋局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范某,范某介紹某置業(yè)公司副經(jīng)理陳某(另案處理)與易某共同承接該工程,袁某甲、易某表示同意。隨后,陳某、易某、袁某甲三人商量,由袁某甲負責找袁某乙?guī)兔Τ薪釉摴こ?,陳某負責主體施工,易某負責裝修,陳某、易某拿出該工程利潤的三分之一用于感謝袁某甲,袁某甲答應找袁某乙和范某幫助易某、陳某承接一汽大眾4s店工程。

2010年8月,被告人袁某甲在一次家庭聚會時,找袁某乙表明想與陳某、易某一起承接一汽大眾4s店工程,并表示自己不實際出資,只參加分紅,袁某乙表示同意,但要求袁某甲不要出面。同年9月,范某到袁某乙辦公室匯報該項目籌建情況,告知該項目名義上是湖北江天建設集團承建,實際承建方是陳某、易某,并說明袁某甲也參與其中,袁某乙表示同意將該工程交給陳某、易某承建。同年10月,在袁某乙的幫助下,陳某、易某、袁某甲通過串通投標的方式順利承接到一汽大眾4s店工程。2010年底至2013年10月期間,被告人袁某甲先后六次在陳某辦公室、黃石市人民廣場、湖北師范學院操場、金蘋果茶樓等處,共計收受陳某、易某賄賂款人民幣18.5萬元。

(二)串通投標罪事實:2010年8、9月,被告人袁某甲與易某一起找范某打聽黃石市大橋局建設一汽大眾4s店工程標底,范某在得到袁某乙的同意后,將該工程標底告訴袁某甲、易某。之后,易某、陳某準備以湖北江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承接一汽大眾4s店工程,同時,又分別借用黃石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湖北長安建筑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資質(zhì),自己制作全部參與投標公司的標書,對該工程進行圍標。同年11月,易某、陳某以782.8878萬元合同價中標該工程。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相關證據(jù)材料予以證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甲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8.5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袁某甲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袁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提出其與易某、陳某系合伙做工程,他們二人給其的18.5萬元是其應得的工程利潤,不存在受賄的問題,其未參與工程的招投標事宜,沒有與他人串通招投標。

被告人袁某甲的辯護人提出:1、袁某甲不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從起訴書指控的內(nèi)容可看出,串通招投標的犯罪嫌疑人除袁某甲外,還應當有范某、易某、陳某三人,此三人的作用遠遠大于袁某甲,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標底是范某告訴易某之后,由易某再告知袁某甲,袁某甲并未參與借用其他公司資質(zhì)、制作標書、交納投標保證金等一系列活動,指控其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無事實依據(jù)。2、陳某、易某、袁某甲均供述三人事先已商量好,工程完工后利潤各分三分之一,并不是陳某、易某為承接到工程而事先就給袁某甲的好處費,也不是事先承諾確定的好處費。如果工程沒有利潤,則三人就無利可分。袁某甲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參與工程的管理、工程款的催收等工作,為該工程付出了勞動,依法應當獲得報酬,其所收受的18.5萬元是合理、合法的報酬。而且實際分利潤的比例,由于陳某提出其出資所建工程量大,分了利潤的60%,這也說明陳某、易某付給袁某甲的資金是按三人對工程的貢獻程度,不是承接工程的好處費。3、袁某甲被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動供述自己在涉案工程中的活動過程,如果認定袁某甲構(gòu)成犯罪,應當認定其為主動交待,屬自首情節(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受賄的事實:

2010年上半年,黃石某裝飾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另案處理)得知黃石市大橋局下屬一汽大眾4s店正在選址建設實體店面,便找到被告人袁某甲,要求袁某甲找時任黃石市大橋局局長的哥哥袁某乙(另案處理)幫忙承接該裝飾工程。之后,袁某甲與易某一起找時任黃石市大橋局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范某,范某介紹某置業(yè)公司副總經(jīng)理陳某(另案處理)與易某共同承接該工程,袁某甲、易某表示同意。隨后,陳某、易某、袁某甲三人商定,由袁某甲負責找袁某乙?guī)兔Τ薪釉摴こ?,袁某甲可以不出資,陳某負責主體施工,易某負責裝飾,陳某、易某拿出該工程利潤的三分之一用于感謝袁某甲。

2010年8月,被告人袁某甲在一次家庭聚會時,找袁某乙表明想與陳某、易某一起承接一汽大眾4s店工程,并表示自己不實際出資,只參加分紅,袁某乙表示同意,但要求袁某甲不要出面。同年9月,范某到袁某乙辦公室匯報該項目籌建情況,告知陳某、易某借湖北江天建設集團的名義參與投標,袁某甲也參與其中,袁某乙表示同意將該工程交給陳某、易某承建。同年10月,在袁某乙的幫助下,陳某、易某、袁某甲通過串通投標的方式順利承接到一汽大眾4s店工程。此后,袁某甲先后六次共計收受陳某、易某人民幣18.5萬元:1、2010年底,袁某甲在陳某位于黃石天虹小區(qū)的公司辦公室里,以快過年了急需用錢為由,找陳某要3萬元現(xiàn)金,陳某將3萬元送給袁某甲。

2、2011年上半年,袁某甲以打牌急需用錢為由,找陳某要0.5萬元現(xiàn)金,陳某在黃石市人民政府門前的人民廣場將0.5萬送給袁某甲。

3、2011年下半年,袁某甲在陳某位于黃石天虹小區(qū)的公司辦公室里,收受陳某送給其3萬元現(xiàn)金。

4、2012年上半年,袁某甲在黃石迎賓大道紅星美凱龍附近的馬路邊收受陳某送給其2萬元現(xiàn)金。

5、2012年8、9月份,袁某甲以女兒讀書需要學費為由找易某要5萬元現(xiàn)金,易某在湖北師范學院操場邊將5萬元送給袁某甲。

6、2013年10月15日,袁某甲以妻子住院做手術(shù)急需用錢為由找易某要5萬元現(xiàn)金,易某安排其妻吳某甲在黃石團城山金蘋果茶樓將5萬元送給袁某甲。

上述事實,有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1、大冶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關于袁某甲到案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11月12日,公安民警到黃石市某公司抓捕袁某甲時,袁某甲休假不在單位,民警要求該公司負責人電話通知袁某甲來單位(未說明是公安機關找他),袁某甲來到單位后,被守候的民警抓獲。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袁某甲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3、一汽大眾4s店招標文件、施工合同。證實涉案的一汽大眾4s店工程項目招投標文件內(nèi)容,以及該工程最終由易某借用資質(zhì)的湖北江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建設方簽訂施工合同的事實。

4、銀行交易明細。證實湖北江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掛靠的江鑫建筑勞務公司向易某的銀行賬戶轉(zhuǎn)賬一汽大眾4s店工程款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1、證人易某證實:2010年8、9月份的時候,其從黃石大橋局后勤服務中心主任劉某處得到消息,黃石大橋局下屬的汽車服務公司要成立黃石一汽大眾4s店,需要建房,其就想將工程承接下來。其找到了袁某甲,叫袁某甲幫其承接這個工程,袁某甲當時表示同意。袁某甲是黃石大橋局局長袁某乙的親弟弟,其是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袁某甲的,其知道袁某甲是袁某乙的弟弟之后就留心跟他拉近關系,與袁某甲接觸比較頻繁。幾天后,其和袁某甲到黃石大橋汽車公司經(jīng)理范某的辦公室,表達了其想承接大橋一汽大眾4s店工程中的裝飾部分。范某當時表示:1、這個工程要走正規(guī)的招標程序;2、工程的土建和裝飾部分是打包在一起的一個項目,不能分開承接或者分開招標。范某說有一個做土建的老板叫陳某也想做這個工程,正好一個做土建部分,一個做裝飾部分,他還把陳某的電話給其,說能不能合作一起投標,其當時就表示同意。過了2個月左右,其和袁某甲到范某的辦公室,范某介紹陳某與其認識后,其與袁某甲、陳某三個人就離開了范某的辦公室,來到陳某位于天虹小區(qū)的辦公室商量如何承接一汽大眾4s店工程。最終三人達成一致意見:1、借用建筑公司的資質(zhì)。陳某說他與江天建設集團老板陳某乙關系很好,可以借用江天建設集團的資質(zhì)進行投標;2、袁某甲負責協(xié)調(diào)關系,利用袁某乙的關系將工程承接到手,并且不用出資;3、工程接到之后,陳某負責土建部分的施工,其負責裝飾部分的施工;4、工程獲得的利潤由陳某、袁某甲和其三人平分。實際上,袁某甲沒有出資,也沒有參與任何施工環(huán)節(jié),袁某甲在工程中的作用就是協(xié)調(diào)與大橋局之間的關系,確保其和陳某能夠順利地承接到工程,要袁某甲找他哥哥袁某乙和范某疏通關系,利用袁某乙是大橋局局長職務來確保工程順利承接,如果沒有袁某乙的這一層關系,很可能范某不會將這個工程給其和陳某做,范某之所以把工程給其二人做也是看在袁某甲是袁某乙親弟弟的面子上,在工程承接過程中袁某甲也確實起到了作用,袁某甲給他哥哥袁某乙打了招呼,袁某乙給范某做了工作,其二人才能順利承接該工程。為了感謝袁某乙在工程承接過程中對其和陳某的幫助和關照,其二人不好直接給袁某乙送錢,于是其與陳某就送給袁某甲一部分利潤,就當是感謝袁某乙了,給袁某甲分的利潤也就是感謝費用。其和袁某甲剛開始跟陳某約定工程利潤三人平分,工程完工后,陳某提出他做土建部分所占的工程量多,付出的也最多,他要占50%的利潤,要其和袁某甲占剩下的50%利潤,其和袁某甲是有想法的,但是想著陳某確實做的工程量比其要多一些,所以其最終還是同意了。

2012年8、9月份,袁某甲給其打電話說他女兒在湖北師范學院報名需要5萬元學費,其當時正好隨身帶有5萬元左右的現(xiàn)金,于是其就拿報紙包好后開車到湖北師范學院的操場,袁某甲已經(jīng)到了操場旁邊,袁某甲上車后其就將用報紙包好的5萬元給了他。2013年10月中旬,袁某甲給其打電話說有急事需要5萬元(后來聽說是袁某甲老婆生病做手術(shù)需要錢),于是其就從銀行取了5萬元用報紙包好裝在一個買衣服送的紙袋子里面,其將紙袋子交給妻子吳某甲,叫吳某甲放在團城山的“金蘋果”茶樓里面等袁某甲來拿,然后其給袁某甲打了電話。事后其妻子說袁某甲將錢拿走了。

2、證人陳某證實:2009年5、6月份的時候,黃石大橋局下屬汽車服務公司總經(jīng)理范某告訴其,黃石大橋汽車服務公司即將成立黃石大橋一汽大眾4s店,需要在下陸區(qū)發(fā)展大道江洋村建設一個4s店,現(xiàn)在那邊正在拆遷但是阻力很大很多村民不配合,叫其去幫忙協(xié)調(diào)一下關系,其答應了。其找了朋友幫忙進行4s店的拆遷工作,2個月后拆遷工作完成。之后,其找范某表示想承接黃石大橋一汽大眾4s店建設工程。范某說這個工程需要經(jīng)過招標程序正規(guī)招標,中標之后才能承接;工程是土建部分和裝飾部分打包在一起招標的;黃石大橋局局長袁某乙的弟弟袁某甲帶著易某找過他,也想做這個工程。范某叫其與他們商量一起來做這個工程。半個月后,其與袁某甲、易某在范某的辦公室見面,之后三人一起來到其位于天虹小區(qū)附近的辦公室商量如何能夠順利承接到該工程。三人商定由袁某甲負責協(xié)調(diào)與袁某乙、范某之間的關系,利用袁某乙是大橋局局長職務來確保工程順利承接,并且袁某甲不用出一分錢的資金;其負責工程前期的拆遷工作和借用江天建設集團的資質(zhì),在施工過程中承接工程的土建部分;易某負責工程的投標流程和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裝飾部分。因為袁某甲是大橋局局長袁某乙的弟弟,實際上其與易某是看中了袁某甲跟袁某乙的這層關系,希望通過袁某甲去做袁某乙和范某的工作,幫其與易某把這個工程接下來,這樣其和易某才同意給袁某甲分得三分之一的利潤作為回報。在工程承接以及投標中標過程中,其與易某都沒有被為難過,而且工程結(jié)算都很順利,其與易某覺得袁某甲在工程承接上還是起到了作用的,但是其不清楚袁某甲是如何操作的。其與易某同袁某乙不熟,給袁某甲利潤和給他哥哥袁某乙是一樣的,因為他們是親兄弟一家人。如果沒有袁某甲和袁某乙的這層關系,其接下這個工程的可能性不大,但是通過袁某甲找范某和袁某乙?guī)兔?,其與易某一起接下這個工程的概率肯定要大很多。黃石大橋一汽大眾4s店工程是2010年11月份左右正式開工的,工期大概半年,2011年5月份完工。中標價是780萬元,工程建設過程中增補了500萬元左右,最終是1397萬元,除去工程開支費用,利潤是80萬元左右。裝飾部分是易某做的,土建部分是其做的。

2010年底的時候,袁某甲到其辦公室說,快過年了急需用錢,要求其先預支給他3萬元錢。其之前正好從易某那里領了幾十萬元工程款用于發(fā)放一汽4s店工程的人工工資,其就從這筆錢里面拿了3萬元現(xiàn)金給了袁某甲,沒有用任何包裝,都是百元面額的,100張一捆,一共三捆,共計3萬元。2011年上半年,袁某甲打電話說他急需用錢,要其先從4s店工程利潤里面預支5000元給他,其當時包里正好有些現(xiàn)金,就開車到了約定的地點,其到的時候看到袁某甲開的銀灰色速騰轎車已經(jīng)在那里了,于是其就上了袁某甲的車從包中拿出5000元現(xiàn)金給袁某甲,這5000元現(xiàn)金沒有用任何包裝,都是百元面額的,共計50張。2011年下半年,好像是在中秋節(jié)過后,袁某甲到其辦公室說他需要用錢,當天易某正好給了一筆幾十萬元的工程款讓其用于發(fā)人工工資,其就從易某給的這筆現(xiàn)金里面拿出3萬元給袁某甲。沒有用任何包裝,都是百元面額的,100張一捆,一共三捆,共計3萬元。2012年上半年,其、易某和袁某甲在其天虹小區(qū)辦公室算完每人應該分得多少錢利潤,當天,其回家拿了2萬元現(xiàn)金,讓袁某甲在迎賓大道紅星美凱龍黃石大橋局馬路邊等,袁某甲開著銀灰色速騰小轎車過來,并走到其本田轎車上,其將2萬元現(xiàn)金給了袁某甲,沒有用任何包裝,都是百元的面額,100張一捆,一共二捆,共計2萬元。

3、證人袁某乙證實:2010年初,一汽大眾總部要求盡快對4s店升級改造,其就要范某向大橋經(jīng)營公司提交新建4s店的報告,公司董事會同意了此項目。二個月后,大橋汽車公司就在下陸區(qū)選好了址,總部對外招標選擇施工隊伍。在對外招標前,2010年8月的一天,其兄弟姐妹在西塞山區(qū)馬家嘴老屋聚會,期間其弟弟袁某甲私下對其說:他準備和易某、陳某合作承接黃石一汽4s店的工程,讓其幫忙照顧一下。其當時心里有點不高興,其不喜歡家人到大橋局做事,怕別人說閑話。其讓袁某甲不要做,說大橋局很復雜,容易被別人說閑話。但袁某甲說,工程誰做都是做,還不如照顧一下他。其聽他這樣說,心里也就同意了。因為這個弟弟在整個家族里過得不是很好,其也想幫他一下。當時袁某甲還說他沒有出錢投資,只是幫忙將工程接到手就行,事后陳某他們會給介紹費的。其見他這樣說,就讓他不要在這件事上出面,一切讓陳某和易某出面。雖然其同意在這件事上幫忙,但其不想讓大橋經(jīng)營公司的人說閑話。其次就是想讓陳某、易某知道,他們沒有其的關系,就不會那么順利,這樣他們才會知道袁某甲的重要性,才不會欺負袁某甲。當年8、9月份的一天,范某到其辦公室匯報4s店參與投標的幾家施工企業(yè)名單,范某說易某、陳某他們借江天集團的資質(zhì)報名,還說袁某甲也找過他。范某說他想在工程招投標環(huán)節(jié)操作一下,把工程交給他們做,具體如何操作,讓其不要管。其聽范某這樣說,就沒有反對,因為其聽到袁某甲也參與其中。范某離開后,其就給袁某甲打電話,問他是不是跟陳某他們一起借江天集團的資質(zhì)做一汽4s店的工程,他說是的。其還問他出資沒有,他說沒有出資,只是幫忙接工程,到時候拿點介紹費。其主要是怕袁某甲在這件事上吃虧,另外就是讓袁某甲知道,其已經(jīng)幫他將工程定下來交給他們做了,讓他知道這件事情,到時候不要吃虧了。后來這個工程也確實是陳某、易某他們借的江天集團資質(zhì)承接的,但具體怎么操作只有范某清楚。4s店項目完工后,2012年底的時候,其兄弟姐妹回馬家嘴老屋,其見到袁某甲,他說他在4s店項目中分了18萬元左右。這18萬元應該說是陳某、易某送給袁某甲的,其之所以同意將工程交給陳某、易某做,就是因為袁某甲參與了,其想幫他一下,讓他拿個介紹費,照顧一下他的生活。如果袁某甲不是其弟弟,其不是大橋經(jīng)營公司的董事長,陳某、易某想要順利承接這個工程幾乎是不可能的,他們也不會給袁某甲這18萬元。

4、證人范某證實:2010年上半年,其在下陸發(fā)展大道139號新車管所旁選了一塊地,其向袁某乙匯報用這塊地新建4s店,他同意了。這個時候,袁某乙的弟弟袁某甲來找其說想承接4s店的工程,其說這個事其做不了主,要大橋局做主。袁某甲說上面的事情他來做工作。大概過了兩個月,袁某甲又來找其,他說局里那邊已經(jīng)溝通好了,他準備以江天的名義來做這個工程,其不放心,于是到袁某乙的辦公室匯報這個事情。其告訴袁某乙,江天的隊伍想來做這個4s店,袁某乙馬上說,江天的隊伍好,實力強,做事規(guī)范,局里好多工程是他們公司做的。然后他就把話題引開了。其知道袁某乙雖然沒有明說,但實際上是同意讓江天來做這個工程,也就是讓他弟弟袁某甲來做。后來袁某甲又來找其,說這個工程他只是出面以江天集團的名義承接,其實是交給易某和陳某承建。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時,其公司作為建設方聘請了一個叫袁某丙的高級工程師來具體負責招投標和建設。其記得易某來問標底,其請示了袁某乙,他當時沒有反應,而且一直說江天集團不錯,袁某乙雖然沒有明說,但是其給他匯報時他沒有反對,其就知道袁某乙對給江天集團標底的事情上是默許的。于是其就告訴袁某丙在不違反大原則的情況下,把江天所需要的資料都給他們,袁某丙就把相關資料包括標底都給易某他們了。后來江天集團中標了這個工程,在袁某甲的活動下,易某他們就打著江天的牌子在2010年底開始進場施工,2011年5月完工。工程造價預算是700多萬元,最后實際造價是1300多萬元。實際上當時的預算是1400萬元,因為擔心袁某乙認為預算高了不同意,所以故意把造價算低,實際上這個工程需要1300多萬元才能建起來。公司到2012年分批付清了1300多萬元的工程款。

5、證人張某(黃石市大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財務主管)證實:公司跟陳某一共結(jié)算了工程款277.68萬元,跟易某一共結(jié)算了工程款1119.32萬元,共計結(jié)算工程款1397萬元。其根據(jù)領導的簽字復核,出納按公司財務流程將工程款支付給江天公司,由陳某、易某代領,其不認識陳某、易某。

6、證人吳某甲(易某之妻)證實: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當天上午易某和幾個朋友在金蘋果茶樓里面吃飯,后來易某接了一個電話要出門,易某告訴其,一會兒袁某甲要來,叫其將一個紙袋子轉(zhuǎn)交給袁某甲。到了中午一二點的時候,袁某甲到茶樓來了,其就從辦公室里把易某交給其的紙袋子轉(zhuǎn)交給了袁某甲。其當時不知道袋子里面是什么,事后才知道是5萬元現(xiàn)金,袋子用透明膠封住了,從縫隙里看到里面的東西用報紙包著。其不知道易某為什么要給袁某甲這5萬元,其當時沒有與袁某甲辦理任何手續(xù)。

7、證人何某(袁某甲前妻)證實:其只知道袁某甲是在黃石市某公司工作,至于他工作的內(nèi)容以及職務其都不清楚。其女兒是2011年9月份通過高考到華中農(nóng)業(yè)大學楚天學院就讀美術(shù)專業(yè),到2012年暑假的時候,由于考試掛科較多不愿意繼續(xù)在華農(nóng)楚天學院學習,于是在2012年8、9月份就到湖北師范學院成人教育學院繼續(xù)學習,2016年9月份才畢業(yè)。其身體一直不好,2012年、2013年的時候,在黃石市中心醫(yī)院做過手術(shù)。

(三)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證實:2010年8、9月份時,易某打電話說黃石大橋局下屬的汽車服務公司要成立黃石大橋一汽大眾4s店,需要建設廠房,問其能不能找其哥袁某乙?guī)兔?,將這個4s店的工程接下來。其當時對易某提議先找一下時任黃石大橋局下屬汽車服務公司經(jīng)理范某,易某也表示同意。過了幾天,其和易某一起到大橋局汽車服務公司范某的辦公室,告訴范某其和易某想承接黃石大橋一汽大眾4s店廠房工程,范某表示他做不了主,要其找哥哥袁某乙,并說該工程要走正規(guī)的招標程序,工程的土建和裝飾部分是打包在一起的一個項目,不能分開承接或者分開招標。范某當時還提到有一個做土建的老板叫陳某也想做這個工程,陳某正好可以做土建部分,易某可以做裝飾部分,建議其三人談談,看能不能一起合作投標。過了幾天,范某在他的辦公室介紹陳某給其和易某認識之后,其三人就到陳某位于天虹小區(qū)的辦公室商量如何承接4s店工程的事情。當時三人形成一致意見:該工程利潤由三人平分,各占三分之一;其負責找袁某乙疏通大橋局的關系,將這個工程承接下來,其不用出資;陳某負責找江天建設集團借用資質(zhì)進行投標,并負責工程的土建部分;易某負責工程投標的細節(jié)部分,并負責工程的裝飾部分。陳某和易某之所以都同意其不出資就能夠分得三分之一的利潤,是因為其動用了袁某乙的關系,如果沒有這個關系,這個工程給易某和陳某做的可能性不大。

后來,其家里人一起在馬家嘴的老房子聚會時,其對哥哥袁某乙說,其準備跟陳某、易某一起把一汽大眾4s店的工程接下來,范某那邊已經(jīng)說好了,就是要他幫忙在中間說個話將工程接下來就行了。袁某乙當時就叫其最好不要跟陳某和易某他們在一起,說其玩不贏他們的。其說這個工程給別人做也是做,其現(xiàn)在家里也很困難,要他幫其賺一點錢,況且其也不出資,也不會有損失。袁某乙聽了之后說這個事情他知道了,叫其別出面。之后,其到范某的辦公室告訴他,其已經(jīng)給袁某乙說好了,叫他幫忙負責操作一下這個事情,范某同意了。之后其告訴易某和陳某,袁某乙和范某都說好了,他們同意其三人承接該工程,并叫他們二人直接去找范某。其認為袁某乙叫其不要出面這個話有道理,所以叫陳某和易某去跑后期的事情,其就不用再出面了;同時也是向易某和陳某表達其已經(jīng)找袁某乙說了幫忙承接工程的事情,其已經(jīng)起到了作用,工程如果順利承接后其要得到三分之一的利潤。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就是利用袁某乙的關系確保三人能夠順利地承接工程,袁某乙應該是和范某打了招呼疏通了關系,陳某、易某才能夠順利承接到該工程。

整件事情中,其負責協(xié)調(diào)大橋局的關系確保承接到工程,并向大橋局催付工程款,但是不用出資,工程施工過程中,陳某和易某經(jīng)常對其說,工程需要支付材料費和人工工資,叫其去找范某催促一下工程的進度款,其每次找范某,范某就表示同意支付進度款;易某是負責工程投標及工程的裝修部分;陳某負責借用江天建設集團的資質(zhì)進行投標,且負責工程的土建部分。其沒有為該工程出資,也沒有參與任何施工環(huán)節(jié),只是偶爾去施工現(xiàn)場值了幾個班。該工程總價1397萬元,減去支出的工程費用,剩下的利潤有87萬元左右。

2012年8、9月份,其給易某打電話說其女兒在湖北師范學院報名需要5萬元學費,叫易某給其5萬元的工程利潤,約好在湖師的操場碰面后,其就開車到湖師操場等易某,過了一會兒易某開車到湖師操場后,其就上了易某的車,他就將隨身攜帶用報紙包好的5萬元給了其。2013年10月中旬,其給易某打電話說其妻子住院做手術(shù)急需用錢,叫易某把工程利潤給其5萬元。幾天后,易某說他已經(jīng)將錢放在他妻子吳某甲在團城山的金蘋果茶樓里了,叫其去拿,于是其到金蘋果茶樓找吳某甲拿了這5萬元,當時這5萬元錢是用報紙包好裝在一個買衣服送的紙袋子里面的。這兩筆5萬元現(xiàn)金,每次都是百元票面,100張百元票面一捆即一萬元一捆,一共五捆,共計10萬元。

其從陳某處是分4次拿到8.5萬元工程利潤。2010年底,其直接到陳某位于天虹小區(qū)的辦公室里對陳某說,快過年了其急需用錢,而且一汽4s店工程也完工了,要他先預支給其3萬元。過了幾天陳某就在他辦公室里給了其3萬元現(xiàn)金,當時辦公室里只有其和陳某。這3萬元現(xiàn)金沒有用任何包裝,都是百元面額的,100張一捆,一共三捆,共計3萬元。2011年上半年,其給陳某打電話說急需用錢,要他先從4s店工程利潤里面預支5000元,之后抵扣,陳某同意了,其二人就約定在人民廣場邊見面,其當時開著銀灰色速騰轎車到約定的地點,陳某從包中拿出5000元現(xiàn)金給其,當時這5000元現(xiàn)金沒有用任何包裝,都是百元面額的,共計50張。2011年下半年,好像是在中秋節(jié)過后,當時其和易某到陳某辦公室算每人應該分得的利潤,工程利潤87萬元左右,陳某提出他的工程量多,而且出資多,要占50%的利潤,也就是43萬元左右,其和易某占剩下的50%利潤,也就是每人21萬元左右。陳某在辦公室當場給了其3萬元現(xiàn)金。這3萬元現(xiàn)金沒有用任何包裝,都是百元面額的,100張一捆,一共三捆,共計3萬元。2012年上半年,陳某給其打電話說要其去拿剩下的2萬元利潤,其和陳某約好在迎賓大道紅星美凱龍黃石大橋局旁邊,其駕駛銀灰色速騰小轎車到了約定地點后看到陳某已經(jīng)將車停在路邊等其了,于是其就上了陳某的本田轎車,陳某將2萬元現(xiàn)金給了其。這2萬元現(xiàn)金沒有用任何包裝,都是百元面額的,100張一捆,一共二捆,共2萬元。其從易某、陳某處共獲得18.5萬元利潤,后來其找陳某和易某要余下的利潤,他們都因手頭緊拒絕了,其怕事情弄大了對袁某乙不好,所以就算了,余下的利潤也沒有再繼續(xù)要了,這些錢其都零花和補貼家用了,沒有歸還。范某之所以把工程給其三人做也是看在其是袁某乙親弟弟的面子上,在工程承接過程中袁某乙打招呼確實起到了作用,其三人才能順利承接該工程。2013年,其告訴袁某乙4s店工程其與易某、陳某做了,其賺了18.5萬元。

以上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二)串通投標的事實:

2010年8、9月,袁某甲、易某、陳某一同商定以湖北江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天建設集團)的資質(zhì)承接一汽大眾4s店工程。事后,陳某、易某找江天建設集團董事長陳某借用該公司的資質(zhì)投標,并由該公司幫忙找到黃石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湖北長安建筑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商議共同圍標。同時,易某找范某打聽黃石大橋局的一汽大眾4s店工程標底,范某在得到袁某乙的默許后,將該工程標底告訴給易某。隨后,袁某甲與易某、陳某一同找范某提出,按此標底工程無法賺錢,范某則表示,先按此標底投標,以后再增補工程量。之后,江天建設集團根據(jù)易某打聽到的工程標底分別以七家建筑公司的名義制作商務標,七家?guī)椭鷩鷺说慕ㄖ痉謩e制作綜合標和技術(shù)標,在陳某、易某分別向各家公司支付了投標保證金及標書制作費后,江天建設集團及七家建筑公司向招投標公司遞交了各自的投標書對該工程進行圍標。同年11月,易某、陳某借用資質(zhì)的江天建設集團以人民幣782.8878萬元合同價中標該工程。

上述事實,有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證人證言1、證人易某證實:陳某叫其跟他一起到江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找陳某乙,介紹了其二人想借用江天建設集團的資質(zhì)承接黃石大橋一汽大眾4s店工程的想法,陳某乙表示同意,但提出:稅費、勞務人員管理費、個人所得稅全部由其和陳某承擔;要向江天建設集團繳納工程款總額一個點的管理費;稅票由江天建設集團代開;為了保證能夠中標,由江天集團市場部的馮某聯(lián)系其他單位幫忙圍標,圍標費用由其和陳某負責。其和陳某均表示同意。這樣江天集團就安排馮某幫其找了七家公司來圍標,其中兩家是大冶的建筑公司、五家是黃石的建筑公司,每家都是馮某先聯(lián)系商量好之后,再將對方經(jīng)理的電話給其,讓其去找的。其通過袁某甲找范某打聽得到攔標價850萬左右之后,就將850萬的攔標價告訴了上述八家建筑公司,上述八家建筑公司就按照850萬的攔標價制作標書。后來黃石招標網(wǎng)在網(wǎng)上公布了4s店工程的招標信息,其就提醒八家公司按照網(wǎng)上規(guī)定的時間準時提交投標文件,但是具體的標書都是這幾家公司自己制作的,然后由各個公司自己送到黃石招標辦。其在招標辦樓下給上述八家建筑公司每個公司一個信封,每個信封里塞了1500元,這1500元就是制作標書和送標書的費用。最后當天開標結(jié)果就是其借用資質(zhì)投標的江天建設集團以700多萬中標。工程開標前其和陳某分別給上述八個公司基本帳戶上各匯了5萬元,這5萬元是投標保證金,然后再由各個公司將5萬元上交到一汽大眾4s店的投標保證金賬戶上,等開標后憑進賬收據(jù),未中標的公司到一汽大眾4s店的財務部將保證金退還到各個公司的基本帳戶,各個公司再從他們的帳戶上將錢退給其和陳某。由于該工程的時間比較緊,在招標辦沒有在網(wǎng)上公布攔標價之前,其與陳某、袁某甲到范某的辦公室想提前打聽攔標價,當時范某有些顧慮沒有把攔標價給其三人,其當時想范某的顧慮可能是袁某乙沒有給范某明確的意思表示,所以范某不敢輕易把攔標價格給其三人,于是其就叫袁某甲去做袁某乙和范某的工作。過了幾天其三人再次來到范某的辦公室,這次范某叫來了負責該工程預算兼安全顧問的一個叫袁某丙的人,袁某丙拿來資料告訴其該工程的攔標價是840萬元還是850萬元(具體金額記不清了),這樣其在黃石招標網(wǎng)公布攔標價格之前就開始要上述幾家公司按照攔標價確保江天建設集團中標的價格開始制作標書了。范某一開始不透露攔標價肯定是袁某乙沒有明確給范某說明工程交給其三人來做。但是其后來再次去找范某時,他將攔標價直接交給其,就說明袁某甲肯定跟他哥哥袁某乙說了其三人想一起承接一汽大眾4s店工程的事情,并且袁某乙給范某打了招呼,范某得到了袁某乙明確的態(tài)度將工程交給其三人做之后,范某才肯把攔標價透露給其。

2、證人陳某證實:其和易某、袁某甲商量,這個工程既然將土建和裝飾部分打包在一起發(fā)包,其三人肯定是要借用一個建筑公司的資質(zhì),正好其和江天建設集團的陳某乙關系很好,其可以去借用江天建設集團的資質(zhì)用于工程投標。等工程完工后其三人平分工程的利潤。袁某甲和易某也表示同意。過了半個月,其和易某二人到江天建設集團找到總經(jīng)理陳某乙,說明了其二人想借用江天建設集團的資質(zhì)投標黃石大橋一汽大眾4s店工程,陳某乙表示同意,但提出:稅費、勞務人員管理費、個人所得稅全部由其和易某承擔;要向江天建設集團繳納工程款總額1.5%的管理費;稅票由江天建設集團代開。其和易某也表示同意。這樣江天建設集團就安排市場部的馮某跟其聯(lián)系,其對馮某提出多找?guī)准医ㄖ緛韲鷺诉@個工程,馮某同意了,于是其就安排易某負責與馮某聯(lián)系。其當時正在忙著4s店工程的拆遷工作,所以沒有參與圍標的事情,具體的細節(jié)其不清楚。但其知道:參與圍標的七家公司總共花費了5萬元用于制作標書和送標書,這個費用是其和易某2個人出的,都是易某去支付的;提前從范某那里打聽到了該工程的攔標價800萬;最后開標結(jié)果是其借用資質(zhì)的江天建設集團中標。工程開標前這七家建筑公司分別要向一汽大眾4s店上交5萬元投標保證金,其就向七家圍標公司中的兩家建筑公司賬戶上各轉(zhuǎn)賬5萬元,其余五家公司都是易某向這幾家公司的賬戶上轉(zhuǎn)賬5萬元,然后再由這七家圍標的公司分別將5萬元上交到一汽大眾4s店的投標保證金賬戶上,等開標后憑進賬收據(jù),未中標的公司到一汽大眾4s店的財務部將保證金退還到各個公司的基本帳戶,各個公司再從他們的基本帳戶將錢退給其和易某。

3、證人馮某(湖北江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證實:其于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在湖北江天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營部工作,當時負責公司經(jīng)營、預算工作,具體為對外承接工程、招投標、制作標書等。2010年10月底的一天,公司經(jīng)理彭某在董事長陳某乙的辦公室介紹其認識了陳某和易某,彭某說大橋局的一汽大眾4s店建設項目要投標,是走過場的項目,叫其去找五六家二級以上資質(zhì)的公司陪個標,以江天的名義中標。其問他找哪幾家公司,他說找揚子、大冶建工、新冶公司、華廈公司、長安公司、黃石住宅等幾家公司,并叫其先聯(lián)系,如果有什么問題告訴他。彭某說這個話有兩個意思:一是陳某、易某要借江天的資質(zhì)參與投標;二是讓其聯(lián)系其他公司對一汽4s店工程進行圍標,但其他公司只是走過場,要通過調(diào)整七家公司的投標價,讓江天中標。陳某說具體事情由易某跟其一起跑,還說黃石住宅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黃某是他的朋友,這個人由他去聯(lián)系。接下來其就按照彭某交代的幾家公司聯(lián)系圍標事宜。揚子建安找了交易員柯某,他說老板羅某甲同意將黃石羅晟建筑公司借給其陪標,這個公司的老板也是羅某甲,其就找了這個公司的投標員周某;大冶建工集團找的是投標員李某,她說要跟老總匯報,其就跟彭某說了,他跟對方聯(lián)系好后其和易某去對方拿的報名資料;大冶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標交易員是馬某;黃石華廈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的投標員是吳某乙;湖北長安建筑股份公司的投標員是伍某;黃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投標員是黃某,這幾家公司之前也找江天公司幫過忙,其一打電話他們就同意了。其跟以上六家公司聯(lián)系好后,就讓易某開車一家一家當面聯(lián)系,主要是督促按時報名,準備后審資料,商談相關費用、保證金支付等。然后八家公司(包括江天、黃石住宅公司)的投標交易員到招標代理公司領取招標文件和圖紙,其讓易某支付每家公司1500元費用,其中1000元為標書制作費,500元是付給交易員的交通費及就餐費。各家公司制作綜合標和技術(shù)標,而八家公司的商務標統(tǒng)一由其公司經(jīng)營部制作。在開標前易某幫每家公司向招標代理公司交了5萬元保證金。2010年11月30日,各公司統(tǒng)一到招標中心送標書,第二天黃石建設工程信息網(wǎng)上公布了江天集團中標的消息。

4、證人馬某(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投標交易員)證實:2010年10月底,湖北江天建設集團公司的投標員馮某打電話說,要借其公司資質(zhì)投標黃石一汽大眾4s店工程,其請示公司后同意將資質(zhì)借給他們。然后其公司就報名投標,其自己制作綜合標和技術(shù)標,江天公司制作商務標,然后到其公司蓋章,其公司投標價是801萬元,是江天定的。2010年11月30日去投標,其知道自己公司不會中標的,第二天結(jié)果出來是江天中標。投標前做一汽4s店工程的人幫其公司交了5萬元保證金,后來退給他們了,馮某給了1500元做標書費用。江天公司雖然有資質(zhì)去投標,但為了確保能中標,他們才借其公司資質(zhì)參與圍標,也就是串通投標,這樣江天公司中標率要高些。

5、證人李某(大冶市建工集團公司投標交易員)證實:2010年10月底,湖北江天建設集團公司的投標員馮某打電話說,要借其公司資質(zhì)投標黃石一汽大眾4s店工程,其請示公司領導后同意將資質(zhì)借給他們。然后其公司就報名投標,其自己制作綜合標和技術(shù)標,江天公司制作商務標,然后到其公司蓋章,其公司投標價是817萬元,是江天定的。2010年11月30日去投標,其知道自己公司不會中標的,第二天結(jié)果出來是江天中標。投標前做一汽4s店工程的人幫其公司交了5萬元保證金,后來退給一個叫易某的人了,馮某給了1500元做標書費用。

6、證人呂某(黃石市住宅建筑公司投標交易員)證實:2010年11月初,公司安排其去參加黃石一汽大眾4s店工程的投標,其去報名后,公司制作了綜合標和技術(shù)標,商務標是黃某叫人送來的,投標價格是他們定的,后來江天公司中標了,其才知道是黃某幫人借公司資質(zhì)去參與投標,是幫忙陪標的,也就是串通投標。

7、證人黃某(黃石市住宅建筑公司項目經(jīng)理)證實:2010年11月初,陳某給其打電話說要借其公司資質(zhì)去投標黃石一汽大眾4s店的工程,也就是陪標,幫他串通投標,其和他關系很好就答應幫忙。其找了公司辦公室主任江康華說其要用公司資質(zhì)去投黃石一汽大眾4s店的標,然后公司就派交易員呂某去報名、拿資料,其公司制作了綜合標和技術(shù)標,陳某安排人做的商務標,投標價是陳某他們定的。期間其叫陳某交了5萬元保證金,后來退給他了。另外陳某付了2000元做標書的費用。開標后中標的是江天集團。

8、證人吳某乙(黃石華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投標交易員)證實:2010年11月中旬,湖北江天建設集團公司的投標員馮某打電話說,要借其公司資質(zhì)投標黃石一汽大眾4s店工程,其同意將資質(zhì)借給他們。然后其公司就報名投標,其自己制作綜合標和技術(shù)標,江天公司制作商務標,然后到其公司蓋章,其公司投標價是797萬元,是江天定的。2010年11月30日去投標,其知道自己不會中標的,第二天結(jié)果出來是江天中標。投標前做一汽4s店工程的人幫其交了5萬元保證金,后來退給一個叫易某的人了,馮某給了1500元做標書費用。江天公司雖然有資質(zhì)去投標,但為了確保能中標,他們才借其公司資質(zhì)參與圍標,也就是串通投標,這樣江天公司中標率要高些。

9、證人詹某(湖北博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證實:其公司于2010年11月份代理了黃石一汽大眾4s店工程的招投標,當時委托方是黃石市大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公開招標,有八家公司報名投標,工程標書由技術(shù)標、商務標和綜合標組成,商務標占70%的權(quán)重。11月30日開標,評標委員會由五人組成,除招標人之外,在評委專家?guī)斐槿≡u委,以綜合得分進行排名,最后是湖北江天建設集團中標。

10、證人王某(陳某聘請的會計)證實:2012年上半年的時候,陳某叫其幫他整理一下承建黃石一汽大眾4s店的賬目,主要是一些費用開支,賬上面基本都是陳某和易某的簽字,他們兩個應該是老板,成本和利潤其記不清楚了,賬本其整理完了就放在辦公室,沒有帶走。

11、證人袁某丙(黃石一汽大眾4s店技術(shù)顧問)證實:2010年初,其受范某的邀請,為一汽大眾新4s店工程當技術(shù)顧問,負責工程預算、質(zhì)量管理等。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范某叫其到他辦公室,當時還有陳某和易某也在,范某讓其將攔標價說一下。其見范某這樣說,就直接將850萬元的攔標價告訴了他們。

12、證人范某證實:其著手該工程的招投標事情后,易某有一天到其辦公室,要求其將標底透露給他,其說這個事情其做不了主,要局里領導決定。之后,其向袁某乙說了這個事,袁某乙只說江天公司不錯,就讓江天公司做,沒有正面答應,但其領會袁某乙的意思就是答應其把標底信息給易某和袁某甲。過了幾天,易某又到其辦公室,其就讓袁某丙將標底告訴了易某。之后,袁某甲、陳某、易某三人一起到其辦公室說按照780萬元做肯定要虧錢的,其說讓他們先按照這個價格做,之后再增補,這樣他們?nèi)瞬烹x開其辦公室。袁某甲和陳某沒有為標底直接找其,但其是按袁某乙的意思將標底透露給他們的。

(二)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證實:其知道1、陳某說他跟江天建設集團總經(jīng)理陳某乙的關系很好,他去借用江天建設集團的資質(zhì)投標,找?guī)准夜緡鷺耍硕纪饬?,具體是由陳某和易某去操作的;2、其聽易某說找了其他幾家建筑公司進行圍標;3、工程未中標之前,易某打電話告訴其,4s店工程標底是700多萬元,按照這個價格賺不到錢。于是其和易某、陳某一起去找范某,范某說肯定會在這個價格上增補工程量的,叫其三人先將這個工程做了再說,于是其也沒有說什么。其不清楚具體是哪幾家建筑公司進行的圍標,但最終是其三人借用的江天建設集團中標,中標價格是780多萬元。工程是2010年12月份開工的,2011年5月底完工。中標結(jié)算的部分有780多萬元,后期增補500萬元左右,最終工程結(jié)算總價是1397萬元。具體投標程序及借用資質(zhì)圍標是陳某和易某操作的,為了方便制作標書,其曾和陳某、易某找范某了解標底,范某當時沒有告訴其三人,事后告訴了易某。

以上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袁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袁某甲與易某、陳某系合伙做工程,18.5萬元是工程利潤,袁某甲沒有受賄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袁某甲在陳某、易某邀約其合伙承接一汽大眾4s店工程時,明知陳某、易某是看中了袁某乙身為黃石市大橋局局長的特殊身份,可以掌控黃石市大橋局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范某對該工程的決定權(quán),才認可自己在不需要出資且只負責疏通關系的情況下即可以得到工程利潤的三分之一,仍然與袁某乙共謀,要求袁某乙給具體負責該工程的范某打招呼,讓陳某、易某借用資質(zhì)的江天建設集團承接此工程,為陳某、易某謀取利益,多次收受陳某、易某以工程利潤為名給其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

關于被告人袁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袁某甲未參與工程的招投標事宜,沒有與他人串通招投標,不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人易某、陳某的證言均證實,其二人正是基于被告人袁某甲與袁某乙的兄弟關系,才同意袁某甲在不出資、不負責工程建設、不實際合伙的情況下參與工程利潤的分配,袁某甲也對陳某、易某二人的意圖是十分清楚的,因此,袁某甲全部行為的目的就是利用袁某乙的特殊身份收受賄賂,其與招標方負責人范某串通投標的行為系受賄罪的手段行為,為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所涵蓋,不應單獨定罪處罰,應以受賄罪定罪量刑,故被告人袁某甲不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

關于被告人袁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袁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已明確說明,雖然被告人袁某甲是由其公司負責人電話通知后到公司并被公安民警抓獲的,但當時公司負責人并未告知袁某甲是公安機關找他,故被告人袁某甲不具備主動投案的條件,不能認定有自首情節(jié)。


本院認為

綜上所述,被告人袁某甲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串通投標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袁某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止。以上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袁某甲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8.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朱曉冬

人民陪審員姜孝世

人民陪審員楊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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