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皖1302刑初136號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宿埇檢刑訴(202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某1、陶某2、關某某3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姜智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杜某某1,被告人陶某2及其辯護人劉蚌埠,被告人關某某3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杜某某1、陶某2為在宿州市埇橋區(qū)外附屬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提高中標率,找到羅某及被告人關某某3幫忙聯系建筑公司進行圍標,后被告人關某某3幫助二人介紹聯系三家建筑公司參與圍標并幫助準備投標保證金,被告人杜某某1聯系三家公司參與圍標,后被告人杜某某1、陶某2使用安徽置宸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安徽省華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進行圍標,最終該項目由參與圍標的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6574668.03元。被告人關某某3從中獲利人民幣1000余元。
二、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杜某某1、陶某2為在宿州市埇橋區(qū)小區(qū)整治改造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提高中標率,由被告人杜某某1找到安徽省華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馬鞍山易居建設有限公司、安徽置宸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進行圍標,被告人陶某2找到被告人關某某3讓其幫忙提供投標保證金,被告人關某某3為上述三家公司提供投標保證金各10萬元。最終該項目由參與圍標的安徽省華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4545199.18元。被告人關某某3從中獲利1000余元。
被告人杜某某1于2020年9月2日在宿州市埇橋區(qū)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民警抓獲;被告人陶某2于同日在宿州市埇橋區(qū)宿蒙路附近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民警抓獲;被告人關某某3于同日在安徽奧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民警抓獲。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招標公告、投標文件送登記表、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搜查筆錄、銀行流水、扣押清單等及相關書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某某1、陶某2、關某某3的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鑒于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建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杜某某1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陶某2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關某某3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杜某某1、關某某3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陶某2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陶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且認罪認罰;被告人陶某2在本案中為被告人杜某某1介紹有資質的公司等,沒有參與圍標,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建議對被告人陶某2從輕處罰并單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一、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杜某某1、陶某2為在宿州市埇橋區(qū)外附屬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提高中標率,被告人陶某2找到被告人關某某3等人幫忙,后被告人關某某3幫助聯系三家建筑公司參與圍標并幫助準備投標保證金,被告人杜某某1聯系三家公司參與圍標。被告人杜某某1使用安徽置宸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安徽省華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進行圍標,最終該項目由參與圍標的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6574668.03元。被告人關某某3從中獲利人民幣1000余元。
二、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杜某某1、陶某2為在宿州市埇橋區(qū)小區(qū)整治改造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提高中標率,由被告人杜某某1找到安徽省華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馬鞍山易居建設有限公司、安徽置宸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進行圍標,被告人陶某2找到被告人關某某3讓其幫忙提供投標保證金,被告人關某某3為上述三家公司提供投標保證金各10萬元。最終該項目由參與圍標的安徽省華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為人民幣4545199.18元。被告人關某某3從中獲利1000余元。
該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而案發(fā)。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1在宿州市埇橋區(qū);被告人陶某2在宿州市埇橋區(qū)宿蒙路附近;被告人關某某3在安徽奧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民警抓獲。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關某某3將違法所得2000元退繳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招標公告、投標文件送達登記表,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扣押清單、銀行流水電子數據、搜查筆錄、證人羅某、陳某、何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杜某某1、陶某2、關某某3的供述、案發(fā)及抓獲經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1、陶某2在招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關某某3明知他人串通投標,仍幫助他人介紹為表公司、串通投標報價并提供投標保證金,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人陶某2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陶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陶某2積極聯系公司介紹給被告人杜某某1,后續(xù)參與中標工程建設,其行為不符合從犯的構成要件,但被告人陶某2和關某某3在本案中系作用相對較輕的主犯,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及三被告人供述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對被告人陶某2辯護人提出的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對三被告人均可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對三被告人從寬處罰。對被告人陶某2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陶某2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并單處罰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關某某3案發(fā)后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綜合本案的情節(jié)、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陶某2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三、被告人關某某3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許海軍
審 判 員 馬東梅
人民陪審員 李紅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