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豫1281刑初23號
義馬市人民檢察院以三義檢一部刑訴[2020]2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1、高某某2、傅某某3串通投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義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荊紅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1及其辯護人王謹銘、馬軍英律師、被告人高某某2及其辯護人周鵬舉律師、被告人傅某某3及其辯護人蘇乃義、董浩瑩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義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在義馬市馬嶺社區(qū)一期(二期A區(qū))供配電工程YDZB(729)項目招標公告發(fā)布前,為了承包該項目,被告人郭某某1伙同被告人高某某2尋找有資質(zhì)的公司參與投標,后高某某2與被告人傅某某3協(xié)商并經(jīng)郭某某1同意后使用駐馬店市途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駐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兩家公司資質(zhì)進行投標。期間,為提高中標率,高某某2和郭某某1讓傅某某3為駐馬店市途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虛假業(yè)績。
該項目招標公告發(fā)布后,郭某某1付給傅某某3共12萬元保證金。傅某某3安排傅翊娜、潘龍鑫分別代表駐馬店市途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封標并參與開標、駐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封標并參與開標,后駐馬店市途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標的為義馬市馬嶺社區(qū)一期(二期A區(qū))供配電工程YDZB(729)一標段,中標價為4434844元。駐馬店市途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后,傅某某3按約定扣除了相應費用并把剩余的保證金退給郭某某1。
2018年1月份,高某某2讓傅某某3以駐馬店市途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義給郭某某1個人出具委托書由郭某某1到鄭州交中標費并領取中標通知書。后義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介入該項目調(diào)查,中標作廢,中標項目未進行施工。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書證:戶籍信息、前科證明、銀行卡交易明細單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某1、高某某2、傅某某3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1、高某某2、傅某某3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1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某2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傅某某3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
被告人郭某某1對起訴書指控其犯串通投標罪沒有異議,但辯稱,自己對傅某某3做虛假業(yè)績的事不知情,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被告人郭某某1的辯護人辯稱:在共同犯罪中,郭某某1所起作用小,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郭某某1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郭某某1系初犯、偶犯,平時表現(xiàn)良好,有深刻悔罪表現(xiàn),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對郭某某1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被告人高某某2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罪事實及證據(jù)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被告人高某某2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高某某2的犯罪事實及證據(jù)無異議,辯稱:1、本案因義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介入該項目調(diào)查,中標作廢,中標項目未進行施工,沒有造成實際損害。2、高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3、高某某2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系初犯,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對高某某2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被告人傅某某3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罪事實及證據(jù)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被告人傅某某3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高某某2的犯罪事實及證據(jù)無異議,辯稱傅某某3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在審查起訴階段就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退繳其違法所得4600元,建議對傅某某3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在義馬市馬嶺社區(qū)一期(二期A區(qū))供配電工程YDZB(729)項目招標公告發(fā)布前,為了承包該項目,被告人郭某某1伙同被告人高某某2尋找有資質(zhì)的公司參與投標,后高某某2找到被告人傅某某3協(xié)商并經(jīng)郭某某1同意后,使用駐馬店市途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駐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兩家公司資質(zhì)進行投標。期間,為提高中標率,高某某2和郭某某1讓傅某某3為駐馬店市途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虛假業(yè)績。
該項目招標公告發(fā)布后,郭某某1通過高某某2付給傅某某3共12萬元保證金。傅某某3安排傅翊娜、潘龍鑫分別代表駐馬店市途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封標并參與開標、駐馬店市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封標并參與開標,后駐馬店市途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標的為義馬市馬嶺社區(qū)一期(二期A區(qū))供配電工程YDZB(729)一標段,中標價為4434844元。駐馬店市途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后,傅某某3按約定扣除了相應費用并把剩余的保證金退給郭某某1。
2018年1月份,高某某2讓傅某某3以駐馬店市途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義給郭某某1個人出具委托書,由郭某某1到鄭州交中標費并領取中標通知書。后因義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介入調(diào)查,該項目中標作廢,中標項目未進行施工。
另查明,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1經(jīng)公安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義馬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接受調(diào)查。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2經(jīng)公安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義馬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接受調(diào)查。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傅某某3主動到義馬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傅某某3向義馬市人民法院退繳其違法所得4600元。被告人高某某2向義馬市人民法院退繳其違法所得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某1、高某某2、傅某某3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丁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涉案照片;書證:被告人郭某某1、高某某2、傅某某3的戶籍信息、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及轉(zhuǎn)賬截圖、義馬市馬嶺社區(qū)一期(二期A區(qū))供配電工程招標文件、虛假業(yè)績證明、義馬市新區(qū)馬嶺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情況說明、義馬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情況說明、義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問題線索移送函、登記表及談話記錄、汝州市小屯鎮(zhèn)、寄料鎮(zhèn)人民政府證明、被告人高某某2、傅某某3的退贓憑證等證據(jù),能夠相互吻合,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以上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1、高某某2、傅某某3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1、高某某2、傅某某3所起作用基本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但在量刑時,根據(jù)各被告人所起作用,予以區(qū)別量刑。
案發(fā)后,被告人傅某某3主動到義馬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
對被告人郭某某1、高某某2的辯護人辯稱“郭某某1、高某某2有自首情節(jié),均系從犯”的辯護意見,郭某某1、高某某2接到公安民警電話后主動到案,但到案后均不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行為均不構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1、高某某2所起作用基本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故該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對被告人郭某某1、高某某2、傅某某3的辯護人辯稱“郭某某1、高某某2、傅某某3系初犯,在審查起訴階段就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高某某2、傅某某3積極退繳其全部違法所得,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在量刑時,本院同時考慮以下情節(jié):1、被告人傅某某3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郭某某1、高某某2、傅某某3均系初犯;認罪悔罪;高某某2、傅某某3積極退繳其全部違法所得;郭某某1、高某某2、傅某某3已積極繳納罰金,量刑時,均酌情予以從寬處罰。經(jīng)社區(qū)評估,對被告人郭某某1、高某某2、傅某某3判處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結合全案,決定對被告人郭某某1、高某某2、傅某某3從輕處罰,判處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被告人高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被告人傅某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被告人高某某2違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傅某某3違法所得46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違法所得均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陳秋敏
人民陪審員 張建軍
人民陪審員 陳松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