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220-001
張某搶劫案
——強迫被害人購買比特幣進而搶劫比特幣并倒賣變現案件的處理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8日至4月2日,被告人張某伙同張某甲、劉某某(均已判刑)將被害人崔某強行帶至北京市豐臺區(qū)白盆窯附近一樹林,持刀威脅、捆綁毆打強迫崔某以93.6萬元購入比特幣2.529個后,并掃碼轉入張某甲安排陳某某提供的匿名虛擬錢包。之后陳某某、王某某將上述比特幣轉賣變現,獲利93.02472萬元,張某甲、劉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共同分贓。
2021年4月間,被告人張某伙同張某甲、張某乙(已判刑)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等地,通過非法查詢他人住址、車輛等個人信息以及跟蹤、盯梢等方式,為實施搶劫犯罪制造條件。張某于2022年6月28日被抓獲。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2)京0105刑初148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與前罪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十個月零十八日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十個月零十八日,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崔某的經濟損失。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搶劫他人比特幣,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張某還伙同他人為實施搶劫犯罪制造條件,屬于犯罪預備,亦構成搶劫罪。本案中,被告人一伙強迫被害人以93.6萬元購入比特幣2.529個后劫走比特幣,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數額為93.6萬元,與直接搶劫被害人93.6萬元無異,也是本案應當認定的虛擬貨幣的價值,而非以被告人一伙銷贓數額93.02萬余元認定。張某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張某后續(xù)搶劫系預備行為,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張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在前罪執(zhí)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依法應將前罪未執(zhí)行的刑罰與新罪并罰。故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強迫被害人購買比特幣,進而搶劫所購買的比特幣并轉賣變現的,實際是搶劫購買比特幣的對價,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對于搶劫數額,應當根據被害人支付的對價予以認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2)京0105刑初1484號刑事判決
(2023年4月10日)
蘇義飛:《刑事審判參考》收錄本案,請看《[第1569號]張某搶劫案-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否屬于財產犯罪的對象、涉案虛擬貨幣價值如何認定及如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