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220-007
王某堅搶劫、強奸、盜竊案
——如何把握搶劫犯罪案件中“入戶搶劫”情節(jié)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 搶劫罪 入戶 建筑工地或工人宿舍 家庭生活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12日至3月11日期間,被告人王某堅伙同他人冒充警察,采用暴 力手段在河北省秦皇島市、唐山市等地的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及小賣部實施搶 劫犯罪8起,劫得財物折合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23萬余元,在搶劫過程中 王某堅采用暴力手段強奸婦女一人。2006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堅又伙同他人 盜竊唐山市灤縣商業(yè)城牛占山家的批零商店,竊得財物折合人民幣4萬余元。王 某堅到案后,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張某國。
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堅犯搶劫罪,判處死 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 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堅和 同案犯不服,均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維持第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 告人王某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盜竊罪判處 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 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判決。將本案發(fā) 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堅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強奸罪和盜竊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王某堅及其同伙在搶劫過程中頭戴保安帽,以查身份證、 抓小偷的名義進入建筑工地或工人宿舍實施搶劫,不屬于入戶搶劫。
裁判要旨
對建筑工地或工人宿舍不宜認定為入戶搶劫?!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搶 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5〕8號)第一條明確 了戶的范圍:“戶指住所,其特征表現(xiàn)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 ”此解釋明確將戶界定為家庭生活的住所。其理論依據(jù)在于,刑法保護家庭住 宅的不可侵犯性,入戶搶劫結合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搶劫罪的雙重罪質(zhì),具有加重的社會危害。家庭生活一般是指具有血緣或擬制關系的親屬組成的 家庭成員相對固定地居住在一起,由于刑法保護社會公眾普遍認同的基本價值 觀念——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所以,對家庭生活的侵害應承擔更大的 刑事責任。工人宿舍不具備家庭生活的實質(zhì),建筑工地不能認定為住所,所以,對侵入該二處地點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入戶”。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第1、4、6項
一審: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秦刑初字第21號刑事附帶民 事判決(2007年6月7日)
二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冀刑一終字第207號刑事判決(2008年 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