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38輯(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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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9號]張某搶劫案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否屬于財產犯罪的對象、涉案虛擬貨幣價值如何認定及如何處置
二、主要問題
(一)虛擬貨幣是否屬于財產犯罪的對象?
(二)如何確定虛擬貨幣的價值?
(三)如何處置涉案虛擬貨幣?
三、裁判理由
(一)虛擬貨幣并非法定貨幣形式,但不影響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虛擬貨幣能否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實質問題是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刑法中財產的屬性,理論界對此爭議不休,司法實務界也存在不同觀點。 否定意見認為,根據《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 通知》等規(guī)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 相關業(yè)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不是財產。肯定意見認 為,虛擬貨幣為特殊虛擬財產,符合刑法中財產的特征。我們贊同肯定說,理由如下:
1.虛擬貨幣的非法定性及相關業(yè)務活動的非法性與虛擬貨幣本身的財產屬性分屬不同層面
虛擬貨幣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 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沖擊人民幣法定貨 幣地位。2013年12月5日發(fā)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7 年9月4日發(fā)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fā)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21年9月15 日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 簡稱《通知》)對虛擬貨幣的性質、業(yè)務活動進行了界定和限制。其中, 《通知》明確規(guī)定,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 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兌換、買賣、融資、交易等相關 業(yè)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 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fā)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然而,是否受法律保護與是否具有刑法財產屬性是兩個層面,二者 沒有必然關系。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第一條規(guī)定,盜竊 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量刑?!蹲罡呷嗣?nbsp; 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 〔2005〕8號)第七條規(guī)定,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 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8年12月1日)規(guī)定,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定罪,但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定罪量刑。毫無疑問,虛擬貨 幣不能如同人民幣等財產自由流通,交易虛擬貨幣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 護。但相關規(guī)定只是否定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并未否認虛擬貨幣刑法財產屬性。
2.虛擬貨幣具有刑法財產屬性
財產包括財物和財產性利益。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 屬性,關鍵看其是否具有刑法中財產的特征,即管理可能性、移轉可能 性、價值性。虛擬貨幣也稱為加密貨幣,持有者通過密碼、秘鑰占有、 支配、管理虛擬貨幣,具有管理可能性。虛擬貨幣通過交易平臺實現不 同主體間的買賣、流通和貨幣兌換,具有移轉可能性。虛擬貨幣的取得 需要支付對應的勞動或成本,具有價值:能夠交易,具有交易價值;能 夠兌換現實中的貨幣(雖然不受我國法律保護),具有使用價值。因此, 虛擬貨幣具有刑法財產的一般特征,屬于財產犯罪的對象。實際上,我 國相關法律規(guī)范也明確虛擬貨幣是一種具有特殊屬性的商品。如2021年 5.月18日《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規(guī)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綜上所述,虛擬貨幣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可以成為財產犯 罪的對象。本案中,被告人一伙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比特幣,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二)虛擬貨幣的價值可以參考被害人取得虛擬貨幣的成本等因素進行認定
1.虛擬貨幣價值應當進行評判
財產犯罪中,涉案財產的價值是定罪量刑的關鍵標準。涉案財產的 價值是無法回避的問題,不認定虛擬貨幣價值,以情節(jié)定罪處罰面臨現 實難題。以盜竊罪為例,刑法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犯 罪;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法定刑升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盜竊數額較大是指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因此必須確定涉 案財物的價值達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才能認定構成盜竊罪。在特定 數額基礎上,同時具備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 一年內 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的,可以認定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因此,除 搶劫罪沒有入罪數額要求外,在盜竊、詐騙、搶奪等財產犯罪中,虛擬 財產的價值認定問題無法回避。
2.本案虛擬貨幣的價值可以被害人取得的對價進行計算
在確定虛擬貨幣為財產犯罪的對象后,還面臨涉案虛擬貨幣價值如 何計算的問題。理論界和司法界大體存在五種意見: 一是按照常規(guī)處理 方式,由特定價格認證機構出具價格認證報告;二是依照案發(fā)時國際市 場交易價格;三是依照取得虛擬貨幣支付的成本或對價;四是依照將虛 擬貨幣變現的數額;五是不認定價值,依據情節(jié)定罪處罰。我們認為, 在具體案件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認定,由于虛擬貨幣的價格隨時在 變動,實踐中應當根據公平、合理、便捷的原則進行客觀認定。如在受 賄案件中,行賄人取得虛擬貨幣后間隔一段時間將虛擬貨幣送給受賄人, 應當以行受賄行為發(fā)生時虛擬貨幣的價值作為受賄金額。對于取得與轉 出間隔時間較短的,如本案的情形,則可以參考取得虛擬貨幣的對價進行認定,無須對價值進行價格認證、鑒定。
財產犯罪的犯罪結構模式為:被告人實施搶劫、盜竊、詐騙、搶奪 等犯罪行為→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從刑事實質評價角度而言,財產犯 罪中,被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即其取得財產支付的成本或者對價,并不 包括預期利益。在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財產犯罪中,可以被害人取得虛 擬貨幣支付的成本或對價來認定被害人遭受的損失,進而確定虛擬貨幣 的價值。這里的對價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導致支出的對價受到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也有類似規(guī)定,其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 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xù)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本案中,被告人一伙強迫被害人以93.6萬元購入比特幣2.529個后 劫走比特幣,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數額為93.6萬元,與直接搶劫被害人 93.6萬元無異。這也是本案應當認定的虛擬貨幣的價值,而非以被告人 一伙銷贓數額93.02萬余元認定。
(三)裁判文書對虛擬貨幣的區(qū)分情況處置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 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 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在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財產犯罪中,財產性判項應當把握以下原則。
第一,虛擬貨幣不受我國法律承認和保護,但相關法律并未規(guī)定虛 擬貨幣屬于違禁品。與毒品等違禁品不同,個人持有虛擬貨幣并不違反 法律規(guī)定,因此刑事判決不能判令追繳虛擬貨幣、予以沒收。對行為人取得虛擬貨幣后尚未處置的,應當判令將虛擬貨幣發(fā)還被害人。
第二,行為人取得虛擬貨幣后已經處置的,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 受的損失,依法應當責令被告人退賠,可以按照被害人取得虛擬貨幣支 付的成本或對價責令被告人退賠,即以判決書事實部分認定的虛擬貨幣 的價值責令被告人退賠。如被告人銷贓價格高于被害人實際損失,基于任何人不能從犯罪行為中獲益的原則,對超過部分應依法追繳并沒收。
本案中,被告人一伙取得虛擬貨幣后,將虛擬貨幣銷贓處置,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退賠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等行為構成搶劫罪,并根據被害人的實際損失認定搶劫金額,在此基礎上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正確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付想兵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商登煜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鹿素勛)
蘇義飛: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本案,請看《(2024年)張某搶劫案-強迫被害人購買比特幣進而搶劫比特幣并倒賣變現案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