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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刑初字第00179號賭博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3   閱讀:

審理法院: 舒城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舒刑初字第0017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賭博罪
裁判日期: 2014-10-20

審理經(jīng)過

舒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舒檢公訴刑訴(2014)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奎犯故意傷害罪、賭博罪,被告人王世其、周敏、王超、束啟明、任偉犯聚眾斗毆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舒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丁海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奎、王世其、周敏、王超、束啟明、任偉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舒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聚眾斗毆犯罪事實。

2014年1月4日23時許,被告人王世其、周敏受方某2邀約至在本縣城關(guān)鎮(zhèn)文化廣場附近的“大地星空KTV”555包廂內(nèi)唱歌娛樂,當方某2介紹王世其與吳某1認識時,吳某1無故拿起啤酒瓶砸傷王世其頭部,周敏見狀即上前與吳某1扭打,也用啤酒瓶砸傷吳某1頭部,后周敏堵在555包廂門口阻止他人進出,并與王世其分別電話通知王超、王奎。被告人王奎、王超、束啟明接王世其、周敏電話后,由束啟明電話邀集多人,并準備了砍刀、劍、木棍。后三人駕車至本縣城關(guān)鎮(zhèn)“帥旺大酒店”附近,被邀集的任偉與吳某2、任某、陳某(三人均另案處理)先后上車,一行七人驅(qū)車趕至“大地星空KTV”。束啟明受王奎指使,欲毀壞KTV門口監(jiān)控攝像頭,未果,后七人持械進入555包廂內(nèi),在周敏的指認下,對當晚在場的徐某1等人進行砍打,致使徐某1、喬某1能身體不同程度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世其頭皮裂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吳某1頭部皮膚裂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喬某1能頭部和右肩背部皮膚裂傷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徐某1右上肢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和右下肢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任偉于2014年2月15日主動至舒城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世其、周敏、束啟明分別支付被害人徐某1醫(yī)療費5萬元、1萬元、1萬元。

二、賭博犯罪事實。

2013年5月初至2013年5月28日間,被告人王奎伙同章某、汪某、郭某、廖某、范某(均另案處理),各持一股,組織人員在本縣河棚鎮(zhèn)、湯池鎮(zhèn)的山區(qū)偏僻農(nóng)戶家中多次進行賭博活動,五月中下旬史恒龍(另案處理)入股參與該賭博活動。王奎負責從本縣城關(guān)鎮(zhèn)邀約參賭人員,章某等人負責聯(lián)系賭博地點、安排專門車輛接送參賭人員、坐莊賭博等,賭場內(nèi)對莊家贏取的賭資按照5%比例進行“抽水”,每場抽頭漁利約四、五萬元,由持股人均分,王奎個人獲利共計約六萬元。

公訴機關(guān)對此指控的證據(jù)有:當事人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通話記錄、收條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書等;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奎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應以故意傷害罪、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敏、王世其、束啟明、王超、任偉的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應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奎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害人徐某1雖沒有過錯,但被害人一方的吳某1具有明顯過錯而引發(fā)本案,應減輕處罰被告人的罪責;本案組織人員并非王奎,他人授意王奎到作案現(xiàn)場,屬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被告人在其父親被他人無故毆打的情況下沖動犯罪,其主觀惡性不深;被告人自愿認罪,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xiàn)。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敏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周敏只是電話告知王超其父親被人把頭打爛,讓其過來帶到醫(yī)院,未要求糾集帶人過來打架的故意,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周敏即使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不應認定“持械”,王奎等人持械斗毆是“過限行為”,并非系周敏電話聯(lián)絡的意思,故周敏只能定性為普通的聚眾斗毆。受害方具有一定過錯,應減輕被告人的罪責。被告人周敏屬初犯,主動認罪,且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周敏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世其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對認定的罪名表明不懂,當庭自愿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定性不持異議。辯稱被告人王世其不應認定為“持械”斗毆,被告人王世其未與王奎等人商量共謀攜帶器械,應由“持械”人罪責自負。被告人王世其只是打了一個電話給王超,并未通知攜帶器械,也未毆打他人,處于從犯地位。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法庭對被告人王世其在三年以下量刑,適用緩刑。

被告人束啟明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束啟明在共同犯罪中并非犯意發(fā)起者,也非領(lǐng)導、組織、策劃者,只聽從他人安排參與犯罪,起到輔助作用,是從犯;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坦白;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xiàn),其親屬盡力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已取得了諒解;相對方挑起事端,具有明顯過錯。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超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超于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應視為自首;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和地位顯著較小、較輕,系從犯;被害人一方的吳某1無故毆打被告人父親王世其后,出于親情,心智還未完全成熟時期的被告人一時沖動,參與了本案犯罪,應充分考慮對被告人量刑從寬的比例;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無任何前科劣跡。綜上情節(jié),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任偉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任偉沒有與持械者意思聯(lián)絡,達成持械聚眾斗毆的共同犯意,不宜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構(gòu)成自首。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輕微,屬從犯。其沒有聚眾斗毆主觀故意,沒有準備工具,造成被害人傷害也不是其所為,被告人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害方存在違法行為,誘發(fā)本案的發(fā)生。被告人無犯罪前科,系初犯,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綜上法定和酌定情節(jié),對被告人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聚眾斗毆犯罪事實。

2014年1月4日晚,本縣居民方某1、方某3、吳某1、徐某1、喬某1能、余某等人酒后在本縣城關(guān)鎮(zhèn)“大地星空音樂會所”555號包廂內(nèi)唱歌娛樂。23時許,方某1電話邀約周敏到該“音樂會所”唱歌,于是,被告人王世其、周敏受邀一道至該“會所”555號包廂。期間,當方某1介紹被告人王世其與吳某1相互認識時,吳某1拿起啤酒瓶無故砸向王世其,致王世其頭部當即流血。王世其即揪住吳某1衣領(lǐng)拉扯,被告人周敏見狀即上前與吳某1扭打,遂用啤酒瓶砸傷吳某1頭部。經(jīng)場內(nèi)人員勸阻,制止了事態(tài)。此時,被告人周敏堵住555號包廂的門戶阻止他人進出,并與被告人王世其分別電話通知被告人王奎、王超(王奎的手機在王超處)。王超將其父親王世其被他人毆打的消息電話告知了時在被告人王奎身邊的束啟明,被告人王奎接電話后叫王超開車到“龍舒某”接其,并指使被告人束啟明邀集人員。被告人束啟明電話邀約被告人任偉以及吳某2,并告知其在“帥旺大酒店”門前等候。吳某2邀約時在身邊的任某、陳某。爾后,被告人王超駕車至舒城縣城關(guān)鎮(zhèn)“龍舒某”小區(qū)內(nèi)見到王奎、束啟明。王奎懷揣一把砍刀,王超駕駛的車上攜帶一把劍及一根木棍。王奎駕車途經(jīng)“帥旺大酒店”門前,已等候在此的被告人任偉以及吳某2、任某、陳某(均另案處理)均上車,一行七人驅(qū)車至“大地星空音樂會所”附近,后七人跑步至該“音樂會所”。被告人束啟明受被告人王奎指使,用木棍欲毀壞“會所”門口監(jiān)控攝像頭,卻未果。七人遂乘坐電梯至四樓。被告人王奎踹開555號包廂門戶,闖入該包廂內(nèi),隨同人員一齊涌入。在被告人周敏的指認下,被告人王奎手持砍刀對包廂內(nèi)的徐某1等人隨意砍打,跟隨人員亦拳打腳踢對方人員,前后持續(xù)約幾十秒時間,造成徐某1、喬某1能等人身體不同程度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世其頭皮裂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吳某1頭部皮膚裂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喬某1能頭部和右肩背部皮膚裂傷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徐某1右上肢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和右下肢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任偉于2014年2月15日主動到舒城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奎、王世其、周敏、王超、束啟明分別被抓獲歸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調(diào)解,本案六被告人計賠償被害人徐某1各項經(jīng)濟損失476401.29元,均取得被告人的諒解。此外,經(jīng)本院協(xié)調(diào),涉案人員吳某2、任某、陳某以及“大地星空音樂會所”股東計賠償被害人徐某1各項經(jīng)濟損失11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

(1)當事人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王奎、周敏、王世其、王超、束啟明、任偉及被害人徐某1、喬某1能、吳某1的身份及基本情況。

(2)舒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社區(qū)戒毒決定書》,證實周敏曾因賭博,于2013年6月20日舒城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1000元;束啟明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24日被舒城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1000元;任偉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7日被舒城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1日被舒城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10月16日被舒城縣公安局決定責令接受社區(qū)戒毒三年。

本院認為

(3)刑事判決書,證實王奎曾因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舒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4)收條,證實證實王世其已支付徐某15萬元,周敏支付1萬元,束啟明支付1萬元。

(5)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王奎、王世其、周敏、束啟明、王超均于案發(fā)當天抓獲歸案(其中王世其脫逃后于1月24日抓獲歸案)。被告人任偉于2014年2月15日主動投案。

2、被害人的陳述

(1)被害人徐某1的陳述

其到大地星空KTV是1月4號晚上9點多鐘,里面有七個人,分別是方某1、方某3,方某1的兩個老表,還有就是王世其和另外一個女孩子。王世其和方某1是朋友,一起坐了五分鐘左右其就出去買水,后拿水敬了王世其一杯。其的兩個同學喬某1能、吳某1來了,一看和王世其他們不熟悉就走掉了,其跟著他們出去問為什么走掉,他們講不熟悉不想在一起唱歌,講了幾句之后其就回到555包廂,他們兩個人在走廊里面。過了一、二十分鐘,喬某1能和吳某1又回來了,其看他們回來了其就去買啤酒,當其把啤酒買回來之后看到吳某1和王世其的頭爛掉了,其就把衣服脫掉包在吳某1頭上。其叫服務員拿紙過來擦血、報警,男服務員講不管他們的事情。這期間王世其就在打電話,在電話里面跟對方講“趕快帶人來,帶上家伙”,其覺得不好,就打電話報警,接警的是個女的。跟王世其后面的女的把包廂的門攔著,不讓人出去,她說都不讓走,馬上叫人來。要不是這個女的把門攔著不讓走,后面手被砍的事情也不會發(fā)生。這個女的還拿著麥克風砸在其頭上,她還跟王世其講:“這個你都搞不定,今天都不想走”。方某1看到這個情況比較害怕,他先給王世其下跪,然后給吳某1下跪。方某1、方某3、喬某1能、余某還有其,都在拉王世其和那個女的,吳某1已經(jīng)沒怎么動彈了。就在這時候555包廂的門突然被推來了,沖進來三、四個年輕男的,一個年輕男的上來拿著刀第一刀就砍向其,其本能地用右手去擋,其感覺到右手血管的血在往外噴,主動用衣服把頭捂起來,這時候還有人用木棍打其的后背,在這同時,其的右邊膝蓋又被砍了一刀,這時候其沒有直覺了。然后110過來了,其基本上就昏迷了。

其記得一個人拿的是黑色的劍,一個人拿的是白色的刀,砍其的刀應該是白色的。

是王世其喊人來的,那個女的在旁邊喊,不讓出去,還講一個都別想走,這個女的很猖狂,誰拉她,她就跟誰打。因為王世其和吳某1打架頭打破了,王世其的人過來報復,王世其喊來的人沒有認清人就砍,結(jié)果砍錯人了,把其砍傷了。

當王世其打電話把人喊過來之后,一群人一下子沖進了大地星空KTV555包廂,王世其看他喊的人過來了,一下子從沙發(fā)上沖起來了,他沖到555包廂的門口,意思就是把包廂的門攔著不讓出去,和王世其一起的女的還指著這邊的人講:“就是他們”。就在講話期間,王世其喊過來的人就砍這邊的人,其記得用刀砍其的人個子有點高,一米七以上,發(fā)型是平頭,長得比較魁梧。對方用刀從上面砍下來,其的右手被砍之后,瞬間就暈倒了,右腿膝蓋也被砍傷了,反正是刀傷,這時候還有人拿木棍子打其的后背。

在打架之前,其聽到也看到王世其打電話喊人,他在電話里面叫人把“家伙”帶好,非常囂張。跟在王世其后面的女的也打電話了,那個女的在電話里面講:“你爸頭被人打爛了,你趕快過來”。在后來打架過程中,其沒有看到王世其動手打人,打人的人都是王世其喊過來的。

其看到的是一把砍刀,就是砍其手的那把,是那個比較胖的人拿的,就是你們上午給其照片辨認的那個人。

(2)被害人吳某1的陳述

當天晚上其喝了有8、9兩白酒。其和喬某1能再次回到KTV包廂的時候,方某1就跟其介紹一個朋友,他講這是王世其,然后王世其就從沙發(fā)上站起來了。話講后其就從茶幾上拿起了一個啤酒瓶朝王世其的頭上砸過去了,王世其頭當時就被砸爛了。他頭被砸爛后馬上就要跟其干,他用左手把其的衣領(lǐng)抓住,用右拳頭打其頭部,這時候方某1他們就來打架。那個女的其不認識,她好像很激動很生氣想過來打其,嘴里還在罵,被喬某1能攔住了。王世其始終沒有松手,那個女的拿了不知是酒瓶還是煙灰缸的東西就朝其頭上砸來,其頭當時就爛了。方某1、方某3、喬某1能、余某他們幾個都在拉架,勸其和王世其。這時候王世其掏出了手機在給人打電話,其只聽見了他讓人帶刀帶家伙過來,王世其在打電話叫人,其也給王某打了電話,講其頭被人打爛了,讓他過來一下,王說馬上過來。方某1還給其跪下求其不要再鬧了,讓其趕緊走,喬某1能看其頭在不停流血就拉著其往包廂門口走,這時候那個女的就站在包廂門口把門堵住了,不準走,還朝包廂里面喊:“今晚一個都不準走”,其就回到包廂沙發(fā)上坐著。

其在沙發(fā)上坐了沒一會,包廂里面的燈突然黑了,從門外沖進幾個人,其就感覺腰上被人打了一棍,其就雙手抱頭側(cè)躺在沙發(fā)上,這時沖進來的人在其的后背處又打了幾棍,在其頭上砍了一刀,后來感覺身上沒有人在打了,就從沙發(fā)上爬起來了,這時候包廂的燈又被誰打開了。其回頭一看徐某1躺在沙發(fā)和茶幾的中間地板上,右手靠近手腕處已經(jīng)被砍斷了,只有一點點皮連在上面,喬某1能的頭也被打爛了。

應該是王世其和周敏喊來的人,其聽見王世其在跟一個人打電話,王世其講要帶刀和家伙,周敏晚上在包廂里面也掏出了手機打電話,其不知道她打給誰的。

徐某1、喬某1能、其三個人受傷了,其中徐某1受傷最重,他的右手幾乎被砍掉了,腿也被砍傷了,喬某1能頭部和背部各被砍了一刀,其的頭部被周敏用東西砸爛了,另外還被砍了一刀,腰部被棍子打了幾棍,還有王世其的頭被其用啤酒瓶砸爛了。

(3)被害人喬某1能的陳述

2014年1月4日晚,在一起都是同學和戰(zhàn)友。吃完飯之后,方某1電話聯(lián)系去唱歌,其和吳某1到大地星空時間是晚上九、十點鐘。其和吳某1進到包廂,里面有方某1、余某、徐某1、方某1的哥哥,還有就是后來和吳某1打架的王世其,里面還有一個人姓陶的。在里面坐了不到兩分鐘,吳某1沒有和任何人打招呼就走掉了,其看見吳某1出了大門,其也就跟著他出去了,這時徐某1跟出來了,吳某1講:“今晚是同學聚會怎么搞這么多人?”其和吳某1就走了。走到三拐塘時吳某1接到了一個電話,好像是余某打過來的,余某講離開沒有打招呼。吳某1講回去打個招呼就走。其和吳某1又回到了大地星空KTV包廂,剛進包廂的時候有兩個年輕女的也跟進來了,其中一個是王世其的女朋友。吳某1和方某1在講話,王世其離的比較近,突然聽到一聲啤酒瓶破碎的響聲,應該是吳某1用啤酒瓶砸在了王世其的頭上,后面一個人一把把吳某1抱住拉到沙發(fā)上,都過去拉吳某1、王世其。王世其的女朋友從茶幾上拿了不是煙灰缸就是啤酒瓶,朝吳某1頭部砸去,吳某1頭部被這個女的砸中了,吳某1被砸之后滿臉都是血。其就過去把這個女的手抓住,其問她:“人家打架,你在干什么?”,意思講別人都在拉架,你就不要在打了。這個女的講:“他打我男朋友,我怎么搞不能打他?”這個女的到處亂竄,余某看其拉不住這個女的就過來一把抱著這個女的。這時候包廂里面的音響關(guān)掉了,聽到王世其在打電話了,他電話里面講:“趕緊過來,多來幾個人,把刀帶上,多帶些家伙”,余某聽到王世其打電話就叫吳某1走,其拉吳某1讓他走,王世其的女朋友雙手張開攔在門口,她講:“今晚你們一個都別想走,把你們?nèi)糠诺埂保淅氖?,她不讓其走。一個男服務員過來了,而且來了好幾次,那個女的把男服務員一罵,講不管他的事情。其看沒有辦法離開,就叫其他人打電話報警。都坐在沙發(fā)上,王世其頭破了,坐在最里面的拐角處,吳某1坐在另外一個拐角處,徐某1坐在其身邊。

坐了一會,有六、七個年輕人沖進來了,王世其的女朋友還在門口指著講:“就是他們”,王世其站起來講:“給我打”。六、七個年輕人進來之后看到只要不是王世其那邊的人就打。第一個被打的不是徐某1就是吳某1,因為他們兩個坐的比較近。有三、四個人打其一個人,其用手抱著頭臥在沙發(fā)上任他們打沒有還手之力,被打的時間比較短,最多也就一分鐘時間。其不知道對方用的是刀還是棍子,其頭上流血就像下雨一樣,眼睛根本沒有辦法睜開。其就聽到徐某1在喊“你們看看我的手”,一看發(fā)現(xiàn)徐某1的手斷掉了。沒有受傷的人就把徐某1攙扶到樓下去了,這時候警察過來了。

吳某1和王世其倆個之前不認識。

吳某1的頭是王世其的女朋友拿東西砸爛的,這個是確定無疑的,大家也都看到了。

后來到包廂里面打架的年輕人其敢確定是王世其打電話喊的,他當著所有人面打電話的,并且還在電話里面揚言要帶刀過來。

其沒有看到王世其女朋友打電話喊人,但是這個女人特別囂張,要不是這個女人后來的事情也不會發(fā)生,后來砍人的年輕人過來也是這個女人所指的。

第一個進到包廂里面的年輕人有點壯,個子高高的,其聽到他喊王世其一聲爸爸。有人打其頭的時候,感覺是用刀或是鐵棍子。其的頭上被砍了,縫了十針,后背也被砍了,縫了有六、七針,醫(yī)生講都是刀傷。

吳某1的頭上有兩個傷口,手上縫了十四針;徐某1的手和腿被砍斷了,其他人沒有受傷。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奎的供述與辯解

其是昨天晚上十點多鐘在舒城縣城關(guān)鎮(zhèn)“大地星空”KTV打架被舒城縣公安局巡防大隊抓獲的。

其帶一把砍刀,王超帶著一把劍,束啟明帶著一根木棍子,

其不知道任偉是誰通知的,其從龍舒某下樓的時候,束啟明跟其講了一句:“電話打過了”,意思是他已經(jīng)喊過人了,其沒有叫束啟明喊人。

肯定是王世其打電話給王超的,其的手機放在王超身邊,王世其是打其的電話還是打王超電話,其就不知道了。

聽束啟明講其的父親王世其頭被打爛了,其準備過去看看,束啟明喊任偉其也不知道,其上車的時候束啟明跟其講:“到帥旺把小偉接著”。

其叫束啟明把大地星空KTV里面的監(jiān)控錄像打掉。

進到555包廂里面的人都動手了,里面亂七八糟的,靠沙發(fā)那邊有幾個人,反正就是打成一團。

那天晚上其和束啟明在龍舒某小區(qū)里面,束啟明接到一個人電話就跟其講,其的爸爸頭被人打爛了,王超馬上來接。其從房間里面拿了把刀就到樓下等王超來了,一會其就和束啟明上了王超開來的車,其上車時看見王超帶的一把長劍,離開小區(qū)時是其開的,其把車子開到帥旺大酒店門口接上了“小偉”還有兩個人其不認識,其接上人后就直接去了大地星空KTV,在555包廂里,看見其的爸爸在里面,滿頭是血,然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和其一起來的人就上去打人了,王超這時把其手里一把刀奪走了,等了兩分鐘左右和其一起來的人打完了就離開包廂了。其又回到包廂看看,其看周敏正扶著其爸爸往包廂外面走,一起剛走到電梯門口公安局的人就來了。

(2)被告人王超的供述與辯解

1月4號晚上11點鐘左右,其在飛霞花園家中,王奎的手機響了,其一接是周敏打來的電話,電話里很吵,聽不清楚,其就把電話掛了回撥了過去,其問周敏打電話什么事情,周敏講“你爸爸在大地星空唱歌時頭被人打爛了,你趕快過來”。其就給束啟明打電話講其爸爸在大地星空唱歌時頭被人打爛了,問其哥哥王奎和你在不在一起,他講在,就把電話遞給了王奎,其就簡單講了下情況,王奎讓其去龍舒某小區(qū)里面接他。其開著白色Q5車去了龍舒某小區(qū)接王奎。其到了小區(qū)和王奎見了面后,其把車鑰匙給了王奎,他來開車,束啟明也上了車。王奎把車開到帥旺大酒店門口時,任偉、任某、吳某2、還有一個姓陳的,他們四個人已經(jīng)站在帥旺大酒店門口等著了。上車后任偉問王奎怎么回事,王奎講爸爸在大地星空頭被人打爛了,幾個人在車上沒有講話了。當車子開到茂源商都時其父親給其打了個電話,其講馬上就到。下車前王奎跟束啟明講了句:“等會你下車后先去把KTV門口的監(jiān)控打掉”。車子停在環(huán)球婚紗攝影店門口,下車后幾個人都往前跑,束啟明沖在最前面,快跑到大地星空KTV門口的時候其看見任偉手里拿了個外殼是黑色的筆直長條東西,其跑到大地星空KTV樓下的時候,看見束啟明正拿著一根圓木棍打監(jiān)控,其他人就站在電梯口等電梯下來,后直接上了四樓。電梯門打開后王奎先出的電梯,在找555包廂,王奎最先找到的555包廂,他一腳把門踹開了,后面的人都進去了,當時包廂里面很吵,其看見爸爸右邊臉全是血,其就問怎么搞的,其爸爸講他準備去和一個人握手,不知道怎么回事那個人就用啤酒瓶把他頭打破了。王奎就問是誰把其爸爸頭打爛的,周敏用手指著一個個子高高大大的男人講:“就是他,就是他把你爸爸頭打爛的”。周敏講話后,其突然被后面的人擠到正面的小沙發(fā)上面去了,其就想從沙發(fā)上爬起來,后面的人還在往前擠,其爬不起來,就抬頭看見沙發(fā)上坐著的兩個男的被拳打腳踢。其因為爬不起來,就用拳頭打那個男的后肩膀。沒過一小會,其就聽邊上有人在喊不能打不能打,包廂里有人喊報警了,包廂里面的人聽這么一喊就全部往包廂外面跑,其從沙發(fā)上爬起來準備出去的時候,看見包廂的茶幾上平放了一個黑色的木制長條東西,那東西就是晚上任偉手里拿的東西,包廂的地面上全是玻璃渣子,其準備離開包廂的時候看見那個個子高高的男的正面部都是血,這個男的就是周敏跟王奎講的把其爸爸頭打爛的人。

剛進電梯門還沒有關(guān)上的時候,公安局的人就來了把電梯門打開了,都帶到派出所。

王奎跟束啟明講讓他把KTV的監(jiān)控打掉。其只看到束啟明和任偉手里拿了東西,但具體是什么東西不知道。

其估計束啟明應該跟王奎在一起,其在電話里面跟王奎講了其爸爸頭被人打爛的事情,王奎聽了之后就叫其到龍舒某去接他。其在到龍舒某接王奎的路上周敏又打電話過來了,她那邊好像有點急,在催其,她問其:“可來了?”其講馬上就來了。電話掛掉之后其就去接王奎。到了龍舒某小區(qū)看到王奎和束啟明,他們手中都沒有拿東西。到帥旺附近把任偉、任某、吳某2、姓陳的人接著,上車之后任偉問怎么搞的?王奎講:“其老頭的頭被人打爛了”。在車上的時候王奎吩咐束啟明下車之后把大地星空KTV的監(jiān)控打掉。到茂源商都的時候其爸爸王世其打電話過來了,他電話跟其講:“你可來了”,其講來了。電話掛掉之后其們就沖到大地星空KTV里面去了。

其記得周敏應該打過兩次電話,周敏打過來的兩次電話其都是用王奎的手機接聽的。王世其打過一次電話給其,是用其的手機接電話的。

第一個電話里面周敏講:“你爸爸頭被人打爛了,你趕快過來”,其問周敏在什么地方,周敏講在大地星空KTV555包廂里面,接電話的時間應該是晚上十一點鐘左右;周敏的第二個電話就是在催其,問其有沒有到。王世其電話里面就講他自己在大地星空KTV里面頭被人打爛了,問其可到了。電話那邊比較吵。

周敏打電話給其講其父親在大地星空KTV被人打了之后,其就電話聯(lián)系王奎了,王奎讓其到龍舒某去接他,當王奎和束啟明上車的時候,其從奧迪Q5車后面拿出來一把劍,其揣著這把劍坐在副駕駛室位置,王奎開車去接任偉和吳某2他們。到了帥旺樓下,把任偉、吳某2、任某、姓陳的四個人接上車。其把劍放在腿邊,其沒有給任偉劍,任偉下車之后自己把劍拿著沖進大地星空KTV里面去了,任偉把劍拿去之后其就一直沒有碰到這把劍。劍是那種黑色長條狀的,長有一米多,寬有三、四厘米,劍鞘是黑色木制的,外殼是長方形條子,在現(xiàn)場遺留斷裂的黑色木條就是劍鞘。劍身是白色的,直的。劍是其2012年的時候在網(wǎng)上買的,花了幾十元錢,這把劍是動畫片火影忍者上面的劍,其買著玩的。前段時間其把它放在奧迪Q5后備箱里面。

當晚去肯定是打架的,這把劍沒有開封,其打算把這把劍當成木棒子用,束啟明拿的木棍子太粗了不好拿,這把劍輕點,比較好拿。束啟明的木棍子也是從奧迪Q5轎車后備箱里面拿的。

其進到包廂之后沒有拿東西打人,其和對方的人打架也只是空手在,用拳頭打在對方的人后背,打的時候聽見有人喊報警了,其看他們有人跑出去了,也就跟著跑了,其也沒有看到其他人拿東西。

其認為對方打其爸爸王世其的人有責任,事情最先是他引起的。其次就是周敏這個女的,在第一次打架過后,要不是周敏把大地星空KTV555包廂的門攔著不讓里面的人走也沒有事情,周敏也先后打了兩、三次電話給其,催其們趕快到大地星空KTV去。其父親王世其也有責任,他在其們到大地星空KTV之前也打電話給其了。其爸爸喊其們?nèi)ゾ褪谴驈图艿摹H缓缶褪窃诖蟮匦强誎TV555包廂里面砍人的人。包廂里面的人把其父親打了,其進到包廂之后就比較惱火,進到包廂之后就用拳頭打?qū)Ψ降娜耍驼乙粋€離其近的人打。王奎也動手了,去的人應該都動手了。

當天晚上其和王奎只是帶人去打架的,但是沒有想到會造成這個嚴重的后果。就個人來講,對方的醫(yī)藥費其愿意賠償。

(3)被告人王世其的供述與辯解

在2014年1月4號晚12點了,方某1在大地星空KTV樓下等著在。方某1講樓上有一個人其認識,想給其一個驚喜,其和周敏坐電梯上去了,在大地星空KTV555包廂。其進到包廂才知道方某1講的人是方某3,當初一起去上海打工的,有二、三十年沒有見面了,見面之后都非常高興,其和方某3一起喝了一杯啤酒。這時候房間里面有方某3、方某1,還有四、五個男的其不認識。其進到包廂之后有兩個人走掉了(事后知道是吳某1和喬某1能),過了一會他們兩個又進到包廂里面來了,方某1準備把其介紹給吳某1和喬某1能認識,方某1講:“王世其,這是我同學”,其正準備和對方的人握手,吳某1拿著啤酒瓶一下砸到其頭上來了,其的頭當場就流血了,被砸之后其就一把把吳某1衣服領(lǐng)子揪著,其講:“我兩個不熟悉,你為什么打我的頭部”,吳某1沒有作聲。其就在茶幾上拿著一個水壺,不知道是鐵的還是塑料的,其用水壺砸在吳某1的頭上,吳某1的頭也爛掉了。徐某1和方某1把其抱著,不讓其和吳某1打架。其被拉開之后坐在沙發(fā)上,吳某1也坐在沙發(fā)上,期間吳某1把王某喊過來了,王某正在講話的過程中,王奎、王超帶人沖進了555包廂,其當時正在大地星空KTV555包廂里面的門旁邊,其和喬某1能拉拉扯扯的,其記得喬某1能用拳頭打了其一拳,其用拳頭打了喬某1能。后110民警過來了,把王奎帶來的幾個人抓住了。其被帶到分局,民警叫其先去醫(yī)院看,看好了之后再到分局去問話。其當晚先去了醫(yī)院,看完之后就回鴻翔賓館睡覺去了。

其和吳某1不認識,不知道吳某1為何打其。

其在里面喊讓人打110,有沒有人打其就不知道了。

當天晚上只有其和周敏有王超、王奎的號碼,其當時頭被打破有點暈,估計不是其通知王奎他們就是周敏通知的。

(4)被告人周敏的供述與辯解

其看到剛進來的其中一個男的拿著一個啤酒瓶砸向王世其頭部,王世其的頭當場就流血了。王世其頭被砸了就上去抓對方的衣服領(lǐng)子,雙方就揪打到一起了。其也上去和對方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過程中其倒在了地上,其順手從地上拿起一個啤酒瓶子砸向砸王世其的人,啤酒瓶當場就碎掉了。其砸了這個人一啤酒瓶之后,雙方都被拉開了。王世其頭被砸爛之后,其站在555包廂里面的走道門邊攔著包廂門不讓任何人出入,其講:“你們一個人都別想走,不認識憑什么把人頭打成這樣?”。對方的其中一個人把其拉出去了,后其又回到包廂里面,記得這時候其打電話給王奎。其撥通的是王奎的手機,聲音太吵了,沒有講幾秒就掛掉了,對方立馬又打過來了,還是用王奎的號碼,其講:“你爸爸頭被人打爛了”,對方就問在哪里?講話的是王奎還是王超其就不知道了,他問其在哪里,其講在大地星空KTV555包廂里面。其打過電話之后就靠在555包廂門口,其當時酒喝多了,講了許多話,講的這些話大體意思就是無緣無故把王世其頭打爛了,包廂里面的人都別想走。對方的人坐在面對著門的沙發(fā)上。其印象中就打過一次電話給王奎他們,等了十分鐘之后王奎帶著三、四個人過來了。

在王奎來之前其看到王世其也打電話了,他打電話的時間是他頭被打爛之后,其不知道他打電話給誰,講話的內(nèi)容也不知道。

其當時站在門口,外面有人把門踢開了,其看到王奎最先進入到包廂里面,王奎問其:“人呢?”是指打王世其的人,其用下巴指了下之前用啤酒瓶打王世其的人,意思就是“人”就在那邊。第二個進入包廂是王超,王超到王世其身邊去了。第三個進入包廂的是“大臉盆”,“大臉盆”手上拿著木棍子。后面還有一個人,這個人是和王奎他們一起進到包廂里面的,包廂里面的走廊還有幾個人。王奎進到包廂之后和方某1講了幾句話,方某1講:“大奎子,都是誤會”,王奎帶人進到包廂里面之后王世其很激動,一下子從沙發(fā)上躥起來了。第一個動手的是王奎,他用右手從左邊胸口衣服里面掏出來一把東西,抽出來的時候有點反光,肯定是金屬制品,王奎拿金屬制品打的第一個人不是拿啤酒瓶打王世其的那個人,對方有七、八生面孔,其不知道他打的是誰,他拿著這個金屬制品高高舉起,砍向了被他打的人,砍的動作重復了兩次,砍在被他打的人身上什么地方其就不知道了。當時對方的人都坐在面對著門的沙發(fā)上面,其不清楚王奎用他手上的金屬制品砍了幾個人,反正其看到他拿著金屬制品朝著對方人的身上揮去。王奎當時上衣穿著灰色馬甲,衣服沒有扣,雙手還抱在胸口,右手插在里面,其知道他是抓著兇器在。王奎持金屬制品砍人的時間一分鐘不到。打完人之后他把金屬制品放到懷里還是給其他人其就不清楚了。王奎在打人的過程中,王超在王世其那邊,就是在點歌大屏幕那邊,王奎和他帶著的那些人在房間的另一邊,也就是進包廂門的右邊,王超那邊不在其的視線范圍之內(nèi),他在干什么其也不知道。被王奎打的人都站著在,都窩在面對著門的沙發(fā)邊上?!按竽樑琛蹦弥粋€木棍子,他也擠在王奎他們打人的人群當中,王奎和瘦瘦的小伙子個子比較高,“大臉盆”在中間擠著,看不清他有沒有用棍子打?qū)Ψ降娜?。瘦瘦的小伙子第一個往外跑,緊接著王奎跟著后面跑出去了,然后是“大臉盆”跟著跑出來了,其他人也跟著跑出去了。其扶著王世其走出了555包廂,其和王世其到走廊的時候,方某1把對方受傷的人扶著出來了,兩個人把一個人攙著在,這時候110過來把其們帶到城關(guān)鎮(zhèn)派出所去了。

王奎懷中抱著一個東西,就是后來砍人的金屬制品,這個金屬制品有點反光,有七、八十公分長,和那種西瓜刀差不多。大臉盆手中拿著一根木棍子,長度在一米左右。

其看見王世其打電話了,當時包廂內(nèi)很吵很亂,其聽不清楚他打電話是打給誰。

在縣醫(yī)院,其帶王世其看他受傷時候,醫(yī)生告訴說剛才有一個人手被砍斷了,現(xiàn)在送到合肥醫(yī)院去了,其就嚇著說那個手斷的是不是今晚包廂的事情,是不是王奎剛才干的,王世其說“我剛才在包廂內(nèi)打電話給王超來的,怎么王奎也來了,還帶這么多人”。其現(xiàn)在想到這些,說明王世其也打電話給王超了。其打的是王奎手機,王超接的電話。

(5)被告人任偉的供述與辯解

2014年元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在夢幻網(wǎng)吧上網(wǎng),在九、十點鐘左右的時候,束啟明打電話給其講“到大地星空去”,其問他干什么事,他就講到大地星空去,當時沒有講干什么事。打過電話后,束啟明他們還沒有到,其繼續(xù)在上網(wǎng),過了一會,束啟明打電話讓其出來,王奎開車在帥旺門口的馬路上面停著,后面坐的有吳某2、束啟明、任某,還有一個其不認識的人。其上車后,從鼓樓街那邊走的,到大地星空那去的。大概走到鼓樓街的時候,王超接到一個電話,不是王世其打的就是周敏打的,打電話的內(nèi)容其沒有聽見,其就聽見王超講:“馬上就到?!彪娫捠谴呲s快到的。過了幾分鐘左右的樣子,到了大地星空那,王奎把車子停在茂源商都對面的中國黃金店門口。下車前,王超從副駕駛那拿了根棍子樣的的東西給其,其把棍子揮起來準備打架,結(jié)果劍飛出去了,其才發(fā)現(xiàn)手上拿的是劍。王超沒有拿東西,王奎下車的時候,沒有看見他拿東西,進到包廂以后,打架的時候,其看見王奎從懷里掏把砍刀,在砍躺在沙發(fā)上的那個人,王奎站在那個人的側(cè)面,手上拿的砍刀從上到下,對著那個人的肩膀砍下去了。束啟明下車的時候拿的是木棍,木棍從Q5車里面拿的,因為其以前看見Q5車子里面有這個木棍子;任某也沒有拿東西;吳某2也沒有拿東西。

下車后,都開始往大地星空ktv里面跑,束啟明跑在最前面,他拿著木棍在打ktv門口的監(jiān)控,監(jiān)控沒有被打下來。都坐電梯到了四樓,直接往555包廂去。王奎在最前面,其他都在后面跟著,距離拉的不遠。到包廂門口以后,王奎一腳把包廂門口給踢開了,王奎就直接沖進去了,其他人都和王奎一塊沖進去了。其看見周敏和王世其都在包廂里面靠近門的地方站著。王奎就問了一句哪個把他爸給搞傷了,王世其和周敏就同時用手一指,講:“就是他”,然后王超就跑上去打了,就是往那個人身上一趴,用拳頭打他的頭,束啟明打了那人兩杠子就跑了。其看見王奎把砍刀掏出來了,就往那個人身上砍。其看到都在打架,就準備把其拿的棍子揮起來打?qū)γ嫔嘲l(fā)上的人,其把棍子一揮,棍子的一頭就飛出去了,就是劍飛出去了,劍鞘還在手里。其就把劍鞘往地上一扔,也跑過去用拳頭打王超壓在身下的那個人,就打了兩拳。打了以后,其看見王奎一刀砍下去了,砍了有三、四刀,那個人身上有血,其就拉王超走,沒有和他講話。吳某2和任某怎么打的其不知道。然后都往電梯那走,在電梯門口,警察把電梯給攔住了。其就往吧臺那去了,后來聽到帶隊的警察講那個人受傷比較嚴重,其就跑到吧臺后面那個監(jiān)控室房間去了。

其開始接到束啟明電話的時候,不知道是打架的事情,后來車子停了以后,王超給了其一根棍子,就是后來那把劍,其就知道是打架了,其他人也都知道是打架了,都跟著跑到樓上去了。

周敏也上去打了那個人,她就是用手邊抓邊撓邊打。從包廂出來后,王世其邊走邊罵講:“都敢把我頭打破了”。

其不應該參與這個事情的,對自己的行為很后悔。

王奎拿的砍刀是黑色的,刀口有三、四十公分長,刀也有套子,套子后來打架搞掉了。從包廂臨走的時候,其看見他在包廂門口把砍刀往懷里一揣。

打的過程只有幾十秒,一分鐘都不到。其看到王奎、王超、束啟明、周敏都參與打架了。

(6)被告人束啟明的供述與辯解

1月4日晚上大概十點半左右,其和王奎在龍舒某的房間睡覺,王超打其電話講他父親王世其頭被人打爛了,讓其把電話給王奎,然后其把電話給王奎了,他就問王超哪個干的,后來具體講什么其就不知道了。王奎掛掉電話之后就叫其打電話給任偉、光頭和吳某2,其打他們?nèi)齻€人電話,叫他們在帥旺樓下等著。其和王奎下樓之后,王超開著白色奧迪Q5車過來接。在車上的時候,其從后座靠背的位置伸手到后備箱里拿了個木棍出來,看他們架勢就是去打架,王奎跟其說拿著木棍子,看到攝像頭就把打掉。從龍舒某出去時候換王奎開車,王超從后備箱里面拿出來一把劍,就是老頭老太太打太極拳的那種劍,長約一米左右。王奎開車到帥旺樓下把吳某2、任偉、任某接著,車子就停在環(huán)球婚紗攝影的門口。王奎懷中別著一把砍刀,長約四、五十公分,刀尖有點圓,就是那種砍刀,不是很長。在車上的時候,王奎叫其下車之后把大地星空KTV門口的攝像頭打掉,其下車之后就沖過去打攝像頭,因為攝像頭太高,碰不到,這時候王超他們已經(jīng)到電梯門口,其就跟著王奎后面一起進到大地星空KTV里面坐電梯上到了四樓開始找555包廂。其聽周敏講了句:“就是他們干的”,周敏和王世其把KTV包廂的門口堵住不讓人走,這邊的一個人拿著劍準備打人,把劍的方向拿反了,一揮把劍甩出去了,劍鞘留在手上。進到包廂里面就對對方拳打腳踢。打完后剛下樓梯的時候就被警察抓住了。

剛到門口,其看見王世其在門口攔著不讓人走,周敏在里面就指著其中一個人講:“就是這個狗日的”。

4、證人證言

(1)證人陶某1、陶某2的證言,證實當天打架糾紛發(fā)生的起因經(jīng)過,即案發(fā)當天吳某1無故用啤酒瓶將王世其頭部砸傷,后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周敏參與其中,將吳某1頭部砸傷,并阻止在場人員離開現(xiàn)場、電話邀約他人的事實經(jīng)過。其與陶某2是在王世其和吳某1受傷后,王奎等人趕至現(xiàn)場前離開555包廂的。

(2)證人方某1(方某2)的證言,證實1月4號晚上,其打電話給周敏,讓周敏到大地星空KTV555包廂唱歌。周敏講她和王世其在一起,其、方某3和王世其比較熟,其對周敏講王世其可以一起過來。9-10點鐘的樣子,吳某1和喬某1能進到包廂之后其就準備介紹王世其、陶某1他們,怕他們不認識,其還沒有來得及介紹,吳某1用左手在茶幾上拿了一個空啤酒瓶,其看他的架勢像是要打架,就一把把吳某1左胳膊抱住,吳某1順手把啤酒瓶換到右手上面,朝王世其頭上砸過去,正好砸在王世其的頭上,王世其的頭部就流血了。王世其講:“你媽個X,好好的你打老子干什么”?王世其就把吳某1的衣服領(lǐng)子拽著,旁邊的人就在拉架,其就叫吳某1趕快走,這時候周敏拿著一個啤酒瓶砸在吳某1頭上,吳某1的頭也流血了。王世其和周敏倆個人打吳某1一個人,喬某1能拉著周敏,其拉著吳某1。周敏還是不放,在那邊拉拉扯扯的,還叫喚:“今晚都不要走”,周敏站在包廂的門口擋著不讓大家出去。其就勸周敏,周敏講不行。其叫吳某1到醫(yī)院去,吳某1也不走。接著雙方都在打電話,其估計王世其、周敏是在打電話喊人,電話里面叫人趕快來,王世其打電話講什么其沒有聽見。吳某1給誰打電話、講什么其也不知道,他坐在包廂里面的另外一個拐角。其在勸王世其,王世其講:“我唱歌怎么可能無緣無故被人打破頭,我現(xiàn)在不走,在城關(guān)還沒有人能把我頭打爛”。這時候陶某1、陶某2要走,周敏攔著包廂的門不讓他們走,余讓紅把周敏抱過去,好像還把周敏帥跌倒了,陶某1、陶某2才能離開的。

周敏站在門口,王世其坐在進門的右邊拐角,吳某1、徐某1坐在正對門的沙發(fā)上,其在王世其的身邊勸他到醫(yī)院去。過了十幾分鐘左右,有四、五個年輕人沖進包廂里面來了,進到包廂就打,打人的時間持續(xù)不到20秒左右,打完之后他們就跑掉了。他們跑出去之后其就看到徐某1倒在沙發(fā)邊上,其攙徐某1的左胳膊的時候看到他的右手要掉了,一個很大的開放式傷口,這個傷口肯定是被刀砍的。這時候喬某1能的頭也在流血,其讓余某趕快打120救護車,并用布把徐某1的右手包裹著送下樓,剛出包廂門的時候110民警就過來了。

當時其正蹲在王世其身邊,四、五個年輕人一窩蜂進來,其認得其中一個是王奎,他手中確實拿著東西,拿的東西有三、四十公分長,什么東西其不知道,到處亂揮,人都擠到一塊去了,其也沒有注意到徐某1和喬某1能是什么時候被誰砍傷的。

周敏是幫兇,不是她打電話喊人,并且不讓包廂里面的離開,后面砍人的事情也不會發(fā)生。

(4)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吳某1與王世其發(fā)生打后,當晚11點鐘的時候,其接到吳某1的電話至現(xiàn)場的。其就直接上到四樓555包廂,其看現(xiàn)王世其站著在,頭在流血。吳某1也站在沙發(fā)邊上,頭好像也在流血。除了吳某1還有徐某1和姓喬某2,他們倆個人坐在沙發(fā)上面。其準備進去,有個女的攔在包廂門口不讓其進去,她張開雙手非常兇狠地講:“你不要進去”,其講雙方其都認識,講講事情就算了。其進到包廂里面不到一分鐘,有三、四個年輕小伙子沖到包廂里面來,這三、四個年輕人手中都拿著東西。王奎是第一個進入包廂的,其看他的氣勢不對,肯定要打架,就把王奎攔了一下講:“都是認得,不要亂搞”,王奎沒有理睬其,把其往邊上一推,這三、四個年輕人一窩蜂跑進555包廂里面,沒有講話就開始打人,其估計徐某1是在拉架,他不知道來的這些年輕人手中有刀,所以被這些年輕人誤砍了。打架持續(xù)了十幾秒鐘,進到包廂的這幾個年輕人拿著刀和棍子揮向徐某1、姓喬某2、吳某1。其中一個年輕人拿的是木棒子,有七、八十公分長。因為時間太短,現(xiàn)場也太混亂了。打完之后這些年輕人就跑掉了,王世其在后面,他們跑到電梯口的時候就被警察堵住了。

其看到徐某1的手斷掉了,吳某1的頭也縫了十幾針,姓喬某2后背被砍了一刀,頭上被砍了一刀。

(5)證人方某3的證言,證實其從洗手間回到包廂里面后看見王世其站在點歌臺旁邊滿臉都是血,王世其左手抓著個子高一點男的衣領(lǐng)。其和方某1、徐某1勸高個子他們趕緊走,那個女的馬上跑到包廂門跟前把門攔住,還講:“媽的,今晚一個都不要走,我都認不得你們,你們把王世其頭打爛了,把我手搞破了”,這時候包廂門口站了一個男服務員,其和方某1都跟男服務講抓緊時間報警,那個女的講不準報警,誰報警就找誰麻煩。其和方某1回到沙發(fā)上抱著王世其勸他消消氣。過了一會,從包廂外面沖進來了三、四個人,王世其看到外面沖進來人的時候,一下掙脫了其和方某1,也去打那個高個子人。沖進來的人上來對著徐某1、余某等人進行毆打。其跑到隔壁包廂躲起來了。

王世其的頭部被砸破后,周敏繼而伸手從包廂的茶幾上拿一個未開啟的啤酒瓶直接砸向這個男的。后周敏直接攔在555包廂的門口,雙手伸開攔著,并大聲叫嚷:“今晚你們一個都不要走,頭被打爛就想走啊?!比绻@個女的不攔著,可能勸勸都走了,也沒有后來的事情。最后從555包廂外沖進來這三、四個男青年,在毆打徐某1等人的時候,這個女的也上前用拳頭參與了毆打。

(6)證人余某的證言,證實王世其與吳某1經(jīng)勸說稍微冷靜了一點,后都拿出手機,在打電話喊人來。王世其邊拿電話邊講:“我老王長這么大,還是第一次被人把頭打爛了,今晚肯定不會饒過你”,王世其打給誰其不知道,吳某1坐在旁邊也拿出手機在打電話。在王世其和吳某1打電話的同時,王世其的女朋友邊往包廂門口走邊在拿手機打電話,她當時情緒非常激動,好像是在喊人來,后把包廂門關(guān)上雙手伸開堵在包廂門口,朝包廂里面喊:“今晚你們一個都不要走,把老王頭打爛了還想走?。俊逼湟话驯ё∷?,跟她講如果再鬧下去就要出人命了,其同時還給王世其女朋友下跪了。當時其看包廂里面到處都是血,吳某1和王世其滿身都是血,其看半天也沒人愿意走其就回到包廂正中間位置坐著了。

包廂外面沖進來一幫五、六個年輕小伙子,有拿刀的,有拿棍子的,這幾個年輕人沖進包廂后對著吳某1、喬某1能、徐某1就砍、打,過程持續(xù)有兩分鐘左右。

周敏作為一個女同志應該及時帶王世其去醫(yī)院治療,另外王世其不選擇報警就不應該這樣在包廂里鬧、起哄,當晚如果沒有周敏這么一鬧的話,事情不會發(fā)展到這么嚴重的后果。

(7)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當時包廂內(nèi)門口有個女的攔在包廂門口,不給人進出,并且在喊:“你們今天都不要走,頭爛了你們要負責。”當時其還看見包廂內(nèi)地面上有破碎的啤酒瓶和茶杯,其準備進包廂看看具體情況,但站在門口的那個女的直接把其攔著,雙手把其一推,并且說:“你不要進去,東西壞了我來賠償?!逼洚敃r對那個女的說:“我是服務員?!钡悄莻€女的就是不給其進去,其就站在包廂門口外沒走。接著,從四樓大廳那邊沖過來約有七、八個男青年,帶頭的男青年體格比較壯,并且上衣外套內(nèi)藏著一把刀,其當時看到刀把露在那個男青年的上衣外,第二個沖過來的男青年手上拿著一根一米多長的木棍,后面的其也沒看清楚。其當時看到這個情況,也不敢勸阻。當時沖過來的七、八個男青年全部沖到包廂內(nèi)去了,門還被關(guān)上,接著,其在門口聽見包廂內(nèi)有打架的聲音,一片嘈雜。

(8)證人任某的證言,證實晚上大約23點多,其和吳某2、陳某三個人在舒城縣城關(guān)鎮(zhèn)州鉑爾曼賓館睡覺時,吳某2接到一個電話,好像是束啟明打過來的。吳某2接過電話后,讓一起到大地星空去,馬上有人來接,當時講有事情,其感覺應該是有朋友和人發(fā)生矛盾。其和吳某2、陳某三個人到賓館樓下等著,在樓下碰到了任偉,任偉講也是到大地星空去。過了一會,王奎開著一輛白色的奧迪Q5車過來了,四個人就上車了,車上當時還有王超、束啟明,7個人就一起坐著王奎的車到了大地星空。在車上,王奎講他的父親王世其在大地星空被人打了。王奎的車子開的很快,到了大地星空后,下車就向大地星空跑過去。其下車時看到王奎手中拿著一個長條狀的好像是黑色布袋裝的東西揣在懷里,任偉手中拿著黑色長條狀細細大約六、七十厘米長的東西,束啟明手中拿了一個木棍。束啟明就先用他手中的木棍子把大地星空樓下的一個視頻監(jiān)控打了幾下,沒有打掉。之后7個人就跑進大地星空里面并乘坐電梯到了4樓555包廂。王奎跑在最前面把包廂的門推開,進到555包廂后,發(fā)現(xiàn)包廂內(nèi)只有一個女的,其看到王奎從懷里拿出那個好像是黑色布袋裝的東西對著進門前面茶幾邊的一個人劃了好幾下,其他人就一擁而上。包廂內(nèi)人也比較多,大約有6、7個人,再加上后來去7個人。其沒有動手,其他人應該都動手,當時包廂燈光比較暗,其沒有看清楚具體是怎么打的。有個人準備拿著啤酒瓶砸其,其就第一個逃出包廂了,束啟明拿著木棍也跑到樓梯口來了,被正好趕來的民警抓住了。

束啟明拿著木棍子和對方的人在打斗,任偉也是拿著黑色長條狀東西和對方在打。

里面的人全都攪在一塊,其看見有人在拉架,拉架的人不是去的這邊人。

(8)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4日晚,有人給吳某2打了一個電話,吳某2掛掉電話之后就對其和二濤講,奎老板在大地星空KTV,現(xiàn)在一起去。當時其知道去大地星空KTV,但不知道他們準備去打架的,在車上的時候其還以為過去玩。車子一停大家都下來了,“大臉盆”手上拿著一個木棍子,王奎、王超兄弟倆走在最前面。在大地星空大門口還沒有上樓的時候,“大臉盆”拿著木棍子打門口的監(jiān)控錄像,其看到這架勢就知道這肯定是上去打架的。

王奎、王超兄弟最先進到包廂里面的,其看到他們圍著一個人在打。王奎、王超兄弟兩個人背對著其,他兩個其中一個人右手拿著砍刀從上往下向?qū)Ψ降娜丝橙?,對方幾個人被砍。

除了二濤和其沒有動手,其他人都動手打人了。

(9)證人吳某2的證言,證實當晚束啟明打其電話,叫其下來,講到大地星空KTV去,馬上開車過來接,其就答應他了。其以為去大地星空唱歌,就把陳某和任某喊了一起。上車之后其意識到不對勁,因為他們表情都比較嚴肅,看樣子不是去玩的,路上王奎開的非常快,從鼓樓街單行道一直到大地星空KTV樓下。到了大地星空樓下束啟明先下車的,他是比較積極的,他手中拿著一根木杠子在打KTV一樓入口的監(jiān)控攝像頭,因為監(jiān)控攝像頭比較高,沒有被打掉。王奎懷中揣著一把砍刀,他把砍刀揣在左邊胸口的衣服里面,裝刀的布套子露出來一部分。任偉拿著一根長長的東西,大概有一米長,外面是黑色的。王奎、王超最先進到包廂里面,其他人陸續(xù)進到包廂里面。王奎到包廂之后就比較氣憤問:“是哪個干的?”周敏就指著對方的一個人講:“是他干的”,王奎拿出懷里揣著的砍刀砍向足浴城的老板(徐某1),他雙手拿著砍刀從上向下砍,絕對不止砍一刀,具體砍了幾刀其不清楚,有沒有砍到其他人其也不清楚。任偉一開始拿著他帶的長條狀東西打?qū)Ψ降娜耍恢朗窃趺锤愕?,手中的東西甩出去了。束啟明拿著木杠子打了對方的人。

其看王奎他們拿著刀砍人,其有點害怕了,其他人之前跑出包廂,其也跟著往外跑,剛到樓梯口聽到110過來了。

在打架過程中,包廂里面的人太多了,發(fā)生推搡和擁擠,對方的人撞到其身上來了,其沒有推對方的人,也沒有打?qū)Ψ降娜恕?/p>

5、辨認筆錄、通話記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1)現(xiàn)場辨認筆錄,辨認人徐某1辨認照片中的2號(王奎)就是在2014年1月4日在大地星空KTV555包廂里面拿刀砍他的人;辨認照片中的2號(束啟明)就是在2014年1月4日在大地星空KTV555包廂里面跟著砍他的人一起的人。辨認人束啟明辨認照片中的4號是任偉,是那天和其一起參與打架的人;辨認照片中的6號是吳某2,和其一起去了案發(fā)現(xiàn)場。辨認人任某辨認照片中的4號是任偉;辨認照片中的6號是吳某2;辨認照片中的10號(陳某)就是2014年1月4日晚和其一起到大地星空KTV555包廂打架的人。辨認人喬某1能辨認照片中的2號(周敏)就是2014年1月4日晚跟著王世其后面的女人。

(2)中國移動和中國聯(lián)通出具的通話記錄

任偉分別于2014年1月4日23:13分、23:18分被叫,主叫號碼為183××××8222(束啟明的號),通話時間分別20秒和19秒。王世其13856427222號于2014年1月4日23:12分被叫,主叫號碼為183××××8222(束啟明的號),通話時間分別30秒。王奎13965494567號(當晚由王超持有)于2014年1月4日23:09被叫,主叫號碼為182××××9720(周敏),后23:10主叫束啟明號,23:12又接到周敏的電話,23:13又向周敏打過去,后23:16、23:18分兩次接到束啟明號打來的電話。周敏182××××9720號于2014年1月4日23:09、23:12兩次主叫王奎號,23:13王奎號又打過來,通話時間分別是45秒、2秒、17秒,與王奎手機記錄一致。王世其185××××1241于2014年1月4日23:20:39秒主叫159××××6393(王超的號)

(3)現(xiàn)場勘驗記錄、照片及相關(guān)當事人傷情照片

證實案發(fā)中心現(xiàn)場情況及當事人的傷情情況?,F(xiàn)場有大量滴落狀和甩落狀血跡,地面有玻璃杯碎片,啤酒瓶碎片等。王世其頭部有損傷,徐某1右手腕斷裂。

6、鑒定意見

(1)舒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檢驗鑒定意見書》三份,證實喬某1能頭部和右肩背部皮膚裂傷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吳某1頭部皮膚裂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王世其頭皮裂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舒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檢驗鑒定意見書》一份附鑒定意見通知道書,證實被鑒定人徐某1右腕部不全離斷傷和右下肢損傷等損傷存在,符合銳器傷特征。被鑒定人徐某1右上肢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和右下肢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3)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

(a)、被鑒定人徐某1因外傷致右腕部不全離斷傷遺留右手功能喪失達雙手功能50%的后遺癥,評定為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七級傷殘。

(b)、被鑒定人徐某1因外傷致右腕部不全離斷傷遺留右腕關(guān)節(jié)功能喪失達一肢的10%以上的后遺癥,評定為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c)、被鑒定人徐某1因外傷致膝部皮膚裂傷伴關(guān)節(jié)囊撕裂、右髕韌帶及股外側(cè)肌肉斷裂、右股骨外側(cè)髁骨折遺留右膝關(guān)節(jié)功能喪失達一肢的10%以上的后遺癥,評定為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7、視聽資料

證實被告人王奎等人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聽資料:反映的是2014年1月4日23時至23:30分,大地星空KTV內(nèi)攝像頭所拍攝的現(xiàn)場畫面。

以上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各證據(jù)間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賭博犯罪事實

2013年5月初至2013年5月28日間,被告人王奎伙同章某、汪某、郭某、廖某、范某(均另案處理),各持一股,組織人員在本縣河棚鎮(zhèn)、湯池鎮(zhèn)的山區(qū)偏僻農(nóng)戶家中多次進行聚眾賭博活動。五月中下旬史恒龍(另案處理)加入了該聚眾賭博活動中。被告人王奎負責從本縣城關(guān)鎮(zhèn)邀約參賭人員,章某等人負責聯(lián)系賭博地點、安排專門車輛接送參賭人員、坐莊賭博。對莊家贏取的賭資按照5%比例進行“抽水”,每場“抽水”獲利約四、五萬元左右,由持股人均分,被告人王奎個人獲利共計約六萬元左右。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世其無故被他人毆打后,理應尋求正當渠道維護權(quán)利。然被告人王世其、周敏出于報復心態(tài),采取堵門和電話聯(lián)系,希望王奎等人盡快趕到現(xiàn)場打壓對方,故被告人王世其、周敏具有明顯的聚眾斗毆犯意。以被告人王奎為首糾集被告人王超、束啟明、任偉等人到“大地星空音樂會所”持械毆打他人,六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中,被告人王奎致一人重傷,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其應轉(zhuǎn)化為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被告人王奎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gòu)成賭博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奎在犯罪中系組織、指揮者,應認定為首要分子,且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世其、周敏、王超、束某、任偉在聚眾斗毆中行為積極,系積極參加者,依法應受到刑事處罰。明知他人為斗毆攜帶器械,卻積極參加斗毆,屬共同犯罪,均以持械聚眾斗毆罪論處。故辯護人關(guān)于不應以“持械聚眾斗毆”加重情節(jié)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超、束啟明、任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屬從犯,依法給予減輕處罰。被告人任偉于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奎、王世其、周敏、王超、束某歸案后及在庭審時,能如實交代其罪行,構(gòu)成坦白,依法可以從寬處罰。相對方的過錯引發(fā)本案發(fā)生,應依法減輕各被告人的罪責。六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悔罪深刻,均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jié)考量。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6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王世其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

三、被告人周敏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

四、被告人王超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束啟明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任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追繳被告人王奎違法所得款六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束克立

審判員王銘

人民陪審員余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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