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駿與被告陳乃洪、南京閱江清疏保潔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蘇0106民初2907號
審理經過
原告毛駿與被告陳乃洪、南京閱江清疏保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閱江清疏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由代理審判員陳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駿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駿,被告陳乃洪、被告閱江清疏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覃德忠,被告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樂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毛駿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陳乃洪、閱江清疏公司、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向原告毛駿賠償128231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陳乃洪、閱江清疏公司、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26日,陳乃洪駕駛車牌號為蘇A×××××的專項中型作業(yè)車沿虎踞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察哈爾路路口向東左轉彎過程中,與毛駿發(fā)生碰撞,致使毛駿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乃洪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毛駿承擔次要責任。毛駿因該起交通事故入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誤工期為傷后180日,護理期為傷后60日,營養(yǎng)期為傷后60日。
被告辯稱
被告陳乃洪辯稱:對于毛駿主張的事實無異議。
被告閱江清疏公司辯稱:陳乃洪系我司員工,因履行職務行為導致本起交通事故,我司愿承擔相應責任。我司已墊付醫(yī)藥費33283.44元(含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3393元、住院期間伙食費847.4元。請求法院在處理本起交通事故時,將上述墊付款項一并處理,由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將款項直接交付閱江清疏公司。
被告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辯稱:我司愿意將閱江清疏公司所墊款項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涉案車輛投保了交強險與2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已墊付了交強險限額內醫(yī)療費10000元,該費用由閱江清疏公司直接繳納給南京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6年7月26日,陳乃洪駕駛車牌號為蘇A×××××的專項中型作業(yè)車與由東向西步行的毛駿發(fā)生碰撞。同年8月24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乃洪負主要責任,毛駿負次要責任。
2016年7月26日,毛駿被送往南京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同年8月24日,毛駿出院,共住院29日。出院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腦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挫傷、頭皮裂傷。因本起交通事故,毛駿產生醫(yī)療費36345.44元(閱江清疏公司墊付23283.44元、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墊付10000元、毛駿自付3062元)、護理費3393元、住院期間伙食費847.4元。上述費用除毛駿自付及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墊付部分外,均由閱江清疏公司墊付。
2017年2月28日,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文書一份,載明:被鑒定人毛駿顱腦損傷遺留神經功能障礙,日?;顒幽芰p度受限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被鑒定人毛駿的誤工期限共計180日為宜;護理期限共計以60日為宜;營養(yǎng)期限共計以60日為宜。因申請鑒定,毛駿支出鑒定費3160元。
另查明,1988年6月7日,唐曉娟與毛駿登記結婚。唐曉娟為南京金橋市場怡潔針織品經營部個體工商戶。2014年5月,毛駿在三樂集團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在該經營部從事銷售工作。
陳乃洪系閱江清疏公司員工,閱江清疏公司認可陳乃洪因履行職務行為,導致本起交通事故。
以上事實,有原告毛駿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病歷、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發(fā)票、鑒定報告、鑒定發(fā)票、結婚證、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閱江清疏公司提交醫(yī)療費發(fā)票、搶救費發(fā)票、用藥清單、護理費票據、伙食費票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肇事機動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先由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依法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閱江清疏公司予以賠償。被告陳乃洪雖為駕駛人,但其因履行職務行為而導致本起交通事故,應由閱江清疏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毛駿主張的各項損失,根據其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
1.醫(yī)療項下:毛駿花費醫(yī)療費36345.44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847.4元,并依據鑒定報告主張營養(yǎng)費1200元,合計38392.84元??鄢窖蟊kU南京分公司墊付的交強險限額10000元,剩余費用為28392.84元。根據雙方的責任比例,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承擔19874.99元,毛駿承擔8517.85元。
2.殘疾項下:毛駿主張交通費600元,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鑒于毛駿傷情較重,本院酌定交通費500元。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系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其出具的鑒定意見程序合法、內容真實有效。根據鑒定報告,毛駿護理期限為60日,扣除住院期間29日,剩余每日按照70元標準計算,本院酌定護理費2170元。被告閱江清疏公司在毛駿住院期間為其墊付護理費3393元。兩項護理費合計5563元。毛駿退休后在南京金橋市場怡潔針織品經營部從事銷售工作。2015年度,江蘇省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4090元。根據鑒定報告,毛駿的誤工期為180日,故毛駿產生誤工費32045元。根據鑒定報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毛駿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依法應當獲賠傷殘賠償金80304元(計算公式為40152×20×0.1)。本起交通事故確實給毛駿造成了精神損害,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陳乃洪負主要責任,毛駿負次要責任,本院酌定毛駿應當獲賠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為3500元。上述各項費用合計為121912元。根據雙方的責任比例,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承擔118338.4元,毛駿承擔3573.6元。
3.財產損失項下:毛駿主張入院手術前理發(fā)花費40元,購買雜物花去30元,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4.鑒定費3160元,閱江清疏公司承擔2212元,毛駿承擔948元。訴訟費1041元,減半收取521元,由閱江清疏公司承擔365元,毛駿承擔156元。鑒于毛駿已墊付鑒定費及訴訟費,故閱江清疏公司需向毛駿給付2577元。為方便當事人訴訟,該款項在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賠款時一并處理。
綜上,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需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38213.39元(其中,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向閱江清疏公司給付24946.84元,向毛駿給付113266.55元)。
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38213.39元(其中,太平洋保險南京分公司向閱江清疏公司賠償24946.84元,向毛駿賠償113266.5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1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21元,由被告南京閱江清疏保潔有限公司承擔365元,原告毛駿承擔156元,該款項已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賠款時一并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陳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智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