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師案例 » 正文
(2015)通中民終字第00734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03   閱讀:

審理法院: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通中民終字第00734號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小美、唐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海門市人民法院(2014)門包民初字第04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查明,2013年6月12日11時10分許,唐勤駕駛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海門市海門港新區(qū)港西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港西大道拉薩路路口地段,與江小美駕駛海門138668號電動自行車沿海門市海門港新區(qū)拉薩路由西向東行駛時發(fā)生相撞,造成江小美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3年8月1日,海門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以下簡稱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因本起事故所取得的證據無法確認當時路口的交通信號燈情況,不能確認哪一方當事人有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故該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

事故發(fā)生后,江小美被送至海門市第七人民醫(yī)院就診,經手術治療,于2013年7月6日出院。2014年3月15日,經南通市如東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江小美因交通事故致右側股骨下端骨折,右側額葉血腫,右側肋骨骨折,腦震蕩,右肘部、前胸部及頭面部軟組織挫傷,治療后遺有右膝關節(jié)功能障礙,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誤工期限自外傷之日至傷殘鑒定前一日止。住院期間護理人員二人。出院后護理人員一人,護理期限三個月為宜。營養(yǎng)支持二個月為宜。二次手術費用(取內固定物)約需七千元。庭審中,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經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南通大學附屬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因在鑒定過程中發(fā)現(xiàn)目前對江小美進行鑒定的時機尚不成熟,故該司法鑒定所決定中止對江小美的司法鑒定。對此,江小美提出因其年紀較大,不愿再做取內固定物二次手術,并承諾放棄向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唐勤主張二次手術及相關費用,但其余損失仍主張以南通市如東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依據計算。原審認為,南通市如東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根據江小美內固定在位時所出具的鑒定意見程序合法、客觀公正,現(xiàn)江小美承諾放棄二次手術相關費用,故對南通市如東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

另查明,唐勤駕駛的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20萬元,投保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已支付江小美醫(yī)療費1萬元。

又查明,唐勤駕駛的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事故中受損,后經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定損為11850元。

2014年5月6日,江小美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唐勤賠償其各項損失179943.02元。

本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起事故中江小美與唐勤的責任分擔。

江小美認為本起事故系因唐勤駕駛車輛闖紅燈所致,故應由唐勤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唐勤認為其駕駛車輛并未違反安全駕駛規(guī)定,考慮到江小美系駕駛非機動車,故同意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認為根據公安機關制作的詢問筆錄等證據可以證實本起事故系江小美高速駕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所致,故應由江小美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審認為,本起事故發(fā)生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唐勤駕駛機動車應負有較高的安全注意義務。根據海門市交巡警大隊于事故發(fā)生后所制作的詢問筆錄、兩車相撞模擬照片等證據可以證實唐勤駕駛車輛通過十字路口時并未減速慢行,而是加速通過,且本起事故系江小美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車頭部位與唐勤駕駛的車輛左側駕駛室車門部位發(fā)生相撞,撞擊地點為港西大道東側路面385cm處,而唐勤在兩車相撞后才知道撞了電動自行車,故其駕駛機動車違反安全駕駛規(guī)定、疏于路面觀察致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江小美駕駛電動車搭載重物行駛,在通過十字路口時疏于觀察路面情況,其被撞后連對方機動車從什么方向駛來都不清楚,故應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現(xiàn)就江小美因本起事故所致?lián)p失認定如下:

醫(yī)療費64452.02元,提供海門市第七人民醫(yī)院、海門市第三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發(fā)票6份。原審認為,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收據結合病歷、用藥清單、出院記錄等確定。根據江小美提供的醫(yī)療費發(fā)票及原審法院向海門市第三人民醫(yī)院調取的醫(yī)療費發(fā)票、用藥清單、調查筆錄,可以證實江小美醫(yī)療費用為64452.7元。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社會保險醫(yī)藥費用,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故不予支持。

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24元/天×50天)。原審認為,根據江小美提供的出院記錄、用藥清單,可以證實其傷后住院24天,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江小美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32元(18元/天×24天)。

營養(yǎng)費1200元(20元/天×60天)。原審認為,江小美傷后營養(yǎng)期限已由鑒定意見書明確,參照當地營養(yǎng)費一般標準(10元/天),江小美的營養(yǎng)費用為600元。

護理費9660元[70元/天×(24×2+90)天]。原審認為,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人數、期限和收入狀況確定。司法鑒定意見書已明確江小美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3個月,故江小美護理天數為138天(24×2+90),參照當地一般護工報酬,江小美的護理費為9660元(138天×70元/天)。

誤工費21600元(80元/天×270天)。原審認為,誤工費應當根據受害人收入狀況和誤工期限確定。江小美事故發(fā)生時已年滿57周歲,超過企事業(yè)單位法定退休年齡,且其未能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表等證據證實其誤工損失,其提供的南通市通州區(qū)三余優(yōu)利特電碳廠出具的證明系孤證,不予采信。故對江小美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

6.××賠償金65076元(32538元/年×20年×0.1)。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辯稱××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原審認為,根據江小美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可以證明江小美系城鎮(zhèn)居民,其××賠償金應根據傷殘等級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故江小美的××賠償金為65076元(32538元/年×20年×0.1)。

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江小美在本起事故中責任、過錯程度,損害結果,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量,認定江小美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000元。

8.鑒定費2392元。鑒定費系江小美為明確損失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江小美的主張有鑒定費發(fā)票予以佐證,有權獲得賠償。江小美主張的鑒定費中含有申請二次手術費鑒定的部分費用,因其放棄主張二次手術費,故該部分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經原審法院咨詢南通市如東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費用中二次手術費部分的鑒定費用為720元。故原審認可江小美的鑒定費為1672元(2392元-720元)。

9.交通費800元。根據江小美就醫(yī)等情形,酌定其交通費為500元。

10.車輛損失2000元。江小美的車輛損失未經評估機構鑒定,且未能提供車輛修理費發(fā)票予以證實,現(xiàn)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經定損認可1000元,故認定江小美車輛損失為1000元。

綜上,江小美因本起事故所致的各項損失為147392.7元。

原審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財產遭受侵害的,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事故責任方依責承擔。因唐勤駕駛的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江小美醫(yī)療費1萬元、護理費9660元、××賠償金650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1672元、交通費500元、車輛損失1000元,合計91908元。

本起事故發(fā)生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應適用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根據事故責任,唐勤應對江小美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應賠償江小美各項損失44387.76元[(147392.7-91908)×80%]。因唐勤駕駛的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投有商業(yè)三者險,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20萬元)內直接賠償江小美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應由唐勤承擔的部分損失。因唐勤駕駛的車輛投有不計免賠附加險,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應當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江小美各項損失44387.76元。

唐勤的車輛損失費為11850元。庭審中,雙方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審理。為減少當事人訟累,可由江小美根據事故責任賠償唐勤車輛損失2370元(11850×20%),該款可由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從應向江小美給付的理賠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給唐勤;由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賠償唐勤車輛損失9480元(11850×80%)。

綜上,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江小美91908元。二、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江小美44387.76元。三、江小美賠償唐勤車輛損失2370元。四、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賠償唐勤車輛損失9480元。綜合上述一至四項,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支付江小美133925.76元,扣除已墊付的醫(yī)療費1萬元,尚需支付江小美123925.76元,該款匯入原審法院銀行賬戶(開戶行:交通銀行海門支行;賬號:383005626018150029774;戶名:海門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支付唐勤11850元,該款匯入唐勤的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賬號:53×××12;戶名:唐勤)。上述錢款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五、駁回江小美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江小美承擔300元,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承擔1000元。

二審裁判結果

宣判后,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根據公安機關制作的事故詢問筆錄、證人證言、事故現(xiàn)場圖等證據,均可以證明本起事故是江小美駕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撞上保險車輛所致,保險車輛系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正常行駛,并未違規(guī)駕駛行為。一審法院忽略江小美闖紅燈這一事實,以唐勤駕駛機動車疏于路面觀察為由,認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顯失公平。闖紅燈相較于疏于觀察,是更為嚴重的錯誤,是導致事故發(fā)生最直接和最根本的原因,應由江小美承擔事故主要責任。2.一審判決其公司承擔非醫(yī)保醫(yī)療費用不合理。按照其公司與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約定,其公司只在《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guī)定的范圍內賠償醫(yī)療費,超出此范圍的醫(yī)療費用,其公司不負責賠償。該約定合法有效。其公司一審中要求剔除非醫(yī)保用藥合法有據,一審判決其公司承擔非醫(yī)保部分,違背保險合同約定及合同自由原則。3.一審判決支持江小美××賠償金程序違法、顯失公平。首先,一審中其公司向法院申請對江小美的××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并詳細說明理由,一審法院也啟動了重新鑒定程序,并委托南通大學附屬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在鑒定中發(fā)現(xiàn)鑒定時機不成熟,中止了鑒定,待內固定取出后再進行鑒定。以上說明江小美單方委托鑒定所出具的傷殘鑒定意見確實存在不合理之處,原鑒定結論便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但一審法院仍然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明顯程序違法。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5條和證據規(guī)定第25條規(guī)定,江小美在起訴時主張二次手術費和××賠償金,說明其已經決定做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在得知取出內固定后對其評殘不利,又拒絕做取出內固定二次手術仍主張××賠償金,其任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結果,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形下拒絕做二次手術,導致重新鑒定無法進行,應當由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一審判決對江小美的主張予以支持,讓其公司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程序違法,有失公平。綜上,對江小美××賠償金的主張應不予支持。4.一審判決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賠償金缺乏依據。江小美并未提供戶口本等證據證明其戶籍性質,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事故發(fā)生前在城鎮(zhèn)工作生活滿一年,應該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江小美提供的房產證上的登記時間是在事故發(fā)生之后,其身份證也并不能顯示其戶籍性質,一審法院以身份證和房產證認定其系城鎮(zhèn)居民缺乏依據。5.一審法院判決其公司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鑒定費和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系間接費用,應當納入訴訟成本,由對方承擔。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江小美辯稱:1.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認為江小美闖紅燈,對此雙方各執(zhí)己見,但沒有證據證明,因為交警也無法判斷。2.關于非醫(yī)保醫(yī)藥費用。江小美的醫(yī)藥費用都是正規(guī)醫(yī)院的醫(yī)生根據實際情況用藥而發(fā)生的,江小美沒有選擇權。一般在商業(yè)保險合同上有非醫(yī)保用藥條款內容,但江小美與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沒有商業(yè)保險,該公司也沒有提供非醫(yī)藥保險的依據。3.江小美的鑒定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如東司法鑒定所是合法的鑒定機構,南通大學附屬醫(yī)院認為鑒定時機不成熟,沒有法律依據。4.一審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城鎮(zhèn)標準事實清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唐勤未予答辯。

本院二審對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一審庭審中,江小美提供了其房屋所有權證(共同共有)以及居民身份證(有效期2014.02.07-2014.05.07),二審中江小美補充提供了其與趙建平結婚證、趙建平的房屋所有權證、其居民身份證(有效期限2014.02.07-長期)。江小美解釋稱,趙建平原房產證登記時間是1997年5月26日,房屋坐落當時地址是東灶港鎮(zhèn)港西路,因東灶港鎮(zhèn)在2013年改為包場鎮(zhèn),原房產證遺失補辦登記為趙建平與江小美共有,房屋坐落登記為包場鎮(zhèn)港西路。一審訴訟時江小美為臨時身份證,因為身份證遺失還在補辦中,后領取了長期身份證。一審時其還向法庭提供了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以此證明其長期居住在東灶港,原來在東灶港開店,后來在廠里打工。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認為,對房產證的真實性和身份證沒有異議,房產證登記時間在事故之后,江小美陳述的原產權證并沒有江小美的名字。另外,一審中江小美提供了南通市通州區(qū)三余鎮(zhèn)優(yōu)利特電碳廠(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電碳廠)出具的工作證明,二審中,本院委托一審法院對此進行調查核實,一審法院對電碳廠經營者成小康的妻子張志英制作了調查筆錄,張志英提供了電碳廠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照片。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認為,對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沒有異議,對調查筆錄內容的真實性有異議,因為被調查人陳述有計件的依據,但是沒有提供。江小美認為,對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照片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調查筆錄中反映的內容與其在一審陳述中相一致。關于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說的沒有提供計件資料的情節(jié),江小美認為該企業(yè)是小規(guī)模企業(yè),資料不及時提供廠方沒責任。

本院認為:二審中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原審未扣除非醫(yī)保醫(yī)療費是否正確?2.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以本起事故系江小美駕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撞上對方機動車所致為由提出上訴認為應由江小美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是否應該支持?3.原審采納江小美單方委托的鑒定意見,并據此支持其××賠償金是否正確?4.原審對江小美的××賠償金適用城鎮(zhèn)居民標準是否正確?5.原審判決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分擔訴訟費包括鑒定費是否正確?

關于爭議焦點1,即非醫(yī)保醫(yī)療費的問題。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一、二審中均未提供應當剔除非醫(yī)保醫(yī)療費的合同依據,故該公司請求依照合同約定扣除非醫(yī)保用藥費用,沒有依據,不應支持。即使存在上述條款,因該條款系免責條款,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也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依照《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但是該公司沒有提供該證據,因此該條款也不產生效力。再者,即使相關保險條款產生效力,但是對于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外的醫(yī)療項目支出,保險人應當按照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內的同類醫(yī)療費用標準賠付。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主張扣除非醫(yī)保醫(yī)療費,但是該公司既未能證明有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之外的醫(yī)療費,也未能證明該費用在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中有無同類藥品,故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對此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原審未剔除非醫(yī)保醫(yī)療費并無不當。

關于爭議焦點2,即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以本起事故系江小美駕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撞上對方機動車所致為由提出上訴認為應由江小美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是否應該支持的問題。交警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記載,因本起事故所取得的證據無法確認當時路口的交通信號燈情況,不能確認哪一方當事人有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故該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從一審法院調取的交警大隊事故卷宗材料來看,江小美在調查筆錄中沒有承認闖紅燈。證人王某在2013年8月4日的陳述材料中陳述,路口東北角有兩位女保潔員目睹了事故經過,并在現(xiàn)場曾說過“電動車闖紅燈,而且車速太快了”的話,但是該證據為傳來證據而非原始證據,證明力較低。證人董某(蘇F×××××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唐勤在詢問筆錄中稱乘坐人都是其家人)在2013年8月5日的陳述材料中陳述的內容來看,也是傳來證據而非原始證據,證明力較低。綜上,從有關證據來看,難以認定江小美闖紅燈,故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上訴以本起事故系江小美駕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撞上對方機動車所致為由認為應由江小美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唐勤、江小美分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并沒有對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不利,可予維持。

關于爭議焦點3,即原審采納江小美單方委托的鑒定意見,并據此支持其××賠償金是否正確的問題。江小美單方委托,經南通市如東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江小美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一審中,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委托南通大學附屬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該鑒定所以江小美進行鑒定的時機尚不成熟為由決定中止對江小美的司法鑒定。一審中,江小美提出因其年紀較大,不愿再做取內固定物二次手術,并承諾放棄向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唐勤主張二次手術及相關費用,但仍以南通市如東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為依據主張××賠償金。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可見,單方委托鑒定,與法不悖。南通市如東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根據江小美內固定在位時所出具的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并沒有證據足以反駁,且江小美自愿選擇放棄二次手術及其相關費用,故原審采納南通市如東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并根據該鑒定意見支持江小美的××賠償金并無不當。

關于爭議焦點4,即原審對江小美的××賠償金適用城鎮(zhèn)居民標準是否正確的問題。江小美自事發(fā)前長期在電碳廠工作,并居住海門市包場鎮(zhèn)的事實,有其一、二審中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證實。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經常居住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一他字第25號)明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根據江小美上述工作和居住情況,原審確定其××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基本合理。

關于爭議焦點5,即關于訴訟費用包括鑒定費的負擔問題。鑒定費系受害方江小美委托鑒定所發(fā)生,依照《訴訟費用交費辦法》的規(guī)定性質上屬于訴訟費用。《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的,由保險人承擔?!逼桨脖kU南通中支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保險合同對訴訟費、鑒定費另有約定。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原審法院確定由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分擔訴訟費用包括鑒定費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平安保險南通中支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顧曉威

審判員王建勛

代理審判員李少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任蘊涵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丁帥律師
專長:交通事故、傷殘賠償
電話:(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