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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民初字第913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03   閱讀:

魏桂花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滄浪支公司、張衛(wèi)軍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淮法民初字第913號

審理經過

原告魏桂花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滄浪支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險滄浪公司)、張衛(wèi)軍、王銀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桂花的委托代理人馮小飛,被告張衛(wèi)軍、王銀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魏桂花訴稱,2010年10月10日12時40分左右,被告張衛(wèi)軍駕駛蘇E×××××號轎車沿淮安區(qū)306縣道北側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1KM+310M處時,撞上原告魏桂花乘坐的被告王銀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張衛(wèi)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銀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魏桂花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楚州中醫(yī)院住院治療。金湖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魏桂花因車禍致右眼損傷,右眼盲目4級構成交通事故八級傷殘;致右下肢損傷遺有雙下肢不等長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魏桂花本次損傷后的誤工期限以18個月為宜,護理期限以6個月為宜,營養(yǎng)補助期限以6個月為宜。蘇E×××××號轎車在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險。原告案損失清單為:醫(yī)療費2407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70元、營養(yǎng)費5400元、誤工費20397元、護理費12600元、殘疾賠償金84307.6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1500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171450.3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審理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40122.86元(包括醫(yī)療費38378.86元、二次鑒定檢查費744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211573.16元。

被告辯稱

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具體費用及標準:(1)、醫(yī)療費,醫(yī)藥費金額以醫(yī)院開具的發(fā)票為準,對于預交款收據不予認可。要求扣除30%的非醫(yī)保用藥。對吉林吉春制藥有限公司及其他非醫(yī)院出具的收據真實性有異議,不予認可。(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65天,標準18元/天。(3)、營養(yǎng)費,期限認可6個月,標準15元/天。(4)、誤工費,期限認可至原告退休(至2012年3月22日),由于原告未提供任何誤工證明材料,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認可。(5)、護理費,期限認可6個月,標準認可50元/天。(6)、殘疾賠償金,對于原告右眼損傷與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存疑,提出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鑒定。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導致右脛腓骨骨折,但經手術植骨后恢復良好,原告的該傷情不足以構成傷殘,申請重新鑒定。(7)、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原告的傷殘等級有異議,因此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認可。(8)、由法院酌定。(9)、要求在交強險限額內預留份額。(10)、我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被告張衛(wèi)軍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

被告王銀成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我方認為原告與被告王銀成達成了協議,不要求被告王銀成賠償。因為,是原告自己請被告王銀成將自己背去做工的。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12時40分左右,被告張衛(wèi)軍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蘇E×××××小型轎車沿淮安市淮安區(qū)306縣道北側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1KM+310M處,遇被告王銀成駕駛電動自行車(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后座載原告魏桂花)由南向北橫過道路,被告張衛(wèi)軍觀察疏忽、未能保持安全車速,轎車前部撞倒電動自行車及車上人員,造成車輛損壞、被告王銀成及原告魏桂花受傷的交通事故。201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1月24日,原告在淮安市楚州中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右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右足開放傷,(1)、皮膚挫裂傷,(2)、右跟骨、骰骨、契狀骨骨折,(3)、右跟骰關節(jié)脫位。3、腦外傷,(1)、蛛血,(2)、顱底骨折。4、雙肺挫傷,雙側胸腔積液。5,右眼外傷,6、多發(fā)軟組織傷。行:1、右小腿清創(chuàng),右跟骰關節(jié)復位內固定,右骰骨、契狀骨復位內固定。2、右脛腓骨切開復位內固定術。3、右小腿清創(chuàng),皮瓣植皮術;+右小腿皮膚壞死,+外傷性右眼提上瞼肌損傷,視神經萎縮,球后積液,視物模糊。出院醫(yī)囑,眼睛建議上級醫(yī)院檢查、治療,花去醫(yī)療費44878.86元,其中原告支付了6500元,被告張衛(wèi)軍支付38378.86元。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月7日,原告在淮安市楚州中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脛腓骨骨折術后伴脛骨骨不連、右足骨折術后,行右脛骨骨折端纖維組織切除+植骨+右足切開取內固定術,原告支出醫(yī)療費8400.02元。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月2日,原告在淮安市楚州中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中醫(yī)診斷,右脛腓骨骨折術后(異物存內)、西醫(yī)診斷,右脛腓骨骨折術后,行右脛腓骨切開取內固定術,原告支出醫(yī)療費5079.55元。2013年12月31日,原告在淮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支出醫(yī)療費240元。2011年2月14日至2013年7月8日,原告多次在淮安市楚州中醫(yī)院門診治療,共計支出醫(yī)費1642.6元。2010年11月4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楚公交認字(2010)第4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衛(wèi)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銀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魏桂花無事故責任。2014年3月18日,淮安市金湖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金人醫(yī)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54號《司法鑒定意見(結論)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魏桂花因車禍致右眼損傷,右眼盲目4級構成交通事故八級傷殘;致右下肢損傷遺有雙下肢不等長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魏桂花本次損傷后的誤工期限以18個月為宜,護理期限以6個月為宜,護理人數以1人為宜,營養(yǎng)補助期限以6個月為宜,原告支出鑒定費1500元。2014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對淮安市金湖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的金人醫(yī)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54號《司法鑒定意見(結論)書》有異議,于2014年6月20日申請重新鑒定,要求:1、對于原告右眼損傷與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存疑,提出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鑒定。2、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導致右脛腓骨骨折,但經手術植骨后恢復良好,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認為原告的該傷情不足以構成傷殘,申請重新鑒定。2014年9月16日,淮安市漣水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蘇漣醫(yī)司鑒所(2014)鑒字第1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魏桂花右眼視功能損傷與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2、魏桂花因交通事故致脛腓骨遠端骨折等右下肢損傷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原告因鑒定支出檢查費744元。

另查明,原告提供魏桂蘭在淮安市楚州中醫(yī)院門診治療的收據二張,金額分別為2.5元、240元,計242.5元。另原告提供從吉林吉春制藥有限公司購買748元藥品,淮安仁濟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購買934元藥品,楚州區(qū)醫(yī)藥公司九靈生藥店購買64元藥品,淮安市楚州區(qū)廣善堂藥店購買465元藥品的發(fā)票,計2211元。

被告張衛(wèi)軍系蘇E×××××小型轎車所有人。蘇E×××××小型轎車在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投保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限為2009年10月10日13時起至2010年10月10日13時止,在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保險期限為2009年10月10日13時起至2010年10月10日13時止。雙方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規(guī)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七)、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原告系農村戶口性質,其主張按照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張衛(wèi)軍給付原告5000元。

本院認為

2014年9月16日,本院作出原告王銀成(本案被告)與被告張衛(wèi)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滄浪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2014)淮法車民初字第0823號民事判決,該判決書本院部分載明:原告王銀成上述合理費用中的醫(yī)療費85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營養(yǎng)費394.8元,合計9084.8元,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中的醫(yī)療費用賠償范圍,因本起事故造成多人受傷,本院酌情確定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2000元,超出部分7084.8元,由被告張衛(wèi)軍承擔4959.4元。因被告張衛(wèi)軍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張衛(wèi)軍承擔的4959.4元由被告保險公司代被告張衛(wèi)軍賠償原告;原告王銀成上述合理費用中的護理費2400元、誤工費3166.6元、交通費150元,合計5716.6元,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中的死亡傷殘賠償范圍,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責任限額110000元范圍內賠償。綜上,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銀成各項費用合計12676元(2000元+4959.4元+5716.6元)。判決如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滄浪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銀成12676元。

裁判結果

被告張衛(wèi)軍、王銀成對原告主張賠償的醫(yī)藥費62454.56元、第一次鑒定費1500元和第二次鑒定中的檢查費744元、誤工費20397元、護理費12600元、殘疾賠償金84307.6元、無異議。被告王銀成認為,第二次鑒定中的鑒定費和檢查費744元應當由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承擔。被告張衛(wèi)軍對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170元、營養(yǎng)費54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3000元無異議。被告王銀成對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無異議,天數請法庭核準;對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時間無異議,標準按農村標準除以365天乘以50%計算。被告王銀成認可精神撫慰金15000元,由法院酌定交通費用。

被告王銀成沒有提交原告與被告王銀成達成的協議,原告不要求被告王銀成賠償的有效證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原告提供的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的復印件、淮安市楚州中醫(yī)院出院記錄、住院病人費用明細清單、出院病人費用匯總清單、出院證、預交款收據、住院收費收據、淮安市楚州中醫(yī)院門診病歷、門診收費收據、淮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門診收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淮安市金湖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結論)書》、金湖縣人民醫(yī)院的門診收費票據、淮安市漣水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漣水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被告張衛(wèi)軍提供的淮安市楚州中醫(yī)院住院收費收據、保險單等證據在卷,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受害人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財物受到損壞的,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對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張衛(wèi)軍、王銀成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本院認定張衛(wèi)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銀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魏桂花無事故責任。因被告張衛(wèi)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銀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確定由被告張衛(wèi)軍承擔70%民事賠償責任,由被告王銀成承擔30%民事賠償責任。因蘇E×××××小型轎車在蘇E×××××小型轎車在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投保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故本院確定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王銀成按30%、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70%予以賠償。原告是農村戶口性質,其主張按照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賠償。故被告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賠償原告損失。

因淮安市漣水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蘇漣醫(yī)司鑒所(2014)鑒字第1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和淮安市金湖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金人醫(yī)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54號《司法鑒定意見(結論)書》對原告右眼損傷的原因、右下肢損傷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的分析說明、鑒定意見一致,故本院對淮安市金湖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金人醫(yī)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54號《司法鑒定意見(結論)書》予以認定,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對淮安市金湖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的出金人醫(yī)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54號《司法鑒定意見(結論)書》提出異議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故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支出的鑒定費由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承擔。

關于原告主張訴訟請求的確認:原告花去醫(yī)療費60001.03元,要求被告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另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在淮安市楚州中醫(yī)院門診治療的費用,不符合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從原告從吉林吉春制藥有限公司、淮安仁濟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楚州區(qū)醫(yī)藥公司九靈生藥店、淮安市楚州區(qū)廣善堂藥店購買藥品的費用,不符合規(guī)定,且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有異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辯稱要求扣除30%的非醫(yī)保用藥。因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沒有提供要求扣除30%的非醫(yī)保用藥的有效證據和原告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外的醫(yī)療項目支出及在按照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內的同類醫(yī)療費用的標準的證據,故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要求扣除30%的非醫(yī)保用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170元【18×(45+13+7=65)】、誤工費20397元(13598÷12×18)、護理費12600元(70×6×30)、殘疾賠償金84307.6元(13598×20×31%)、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營養(yǎng)費5400元,本院確認營養(yǎng)費為2842.62元(9607÷365×60%×6×30),對原告主張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20000元、被告王銀成認可精神撫慰金15000元,因原告在事故中傷殘等級為八級和十級,原告不負事故責任,本院綜合原、被告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相關因素,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額為17000元。原告主張被告賠償交通費3000元,被告有異議,因原告沒有提交車票票據,故結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確定原告因住院治療等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為800元,對原告主張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在淮安市金湖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支出的鑒定費1500元,淮安市漣水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因鑒定支出鑒定費(檢查費)744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銀成辯稱,原告與被告王銀成達成了協議,不要求被告王銀成賠償。因被告王銀成沒有提交原告與被告王銀成達成協議,原告不要求被告王銀成賠償成立的有效證據,故被告王銀成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法律有關規(guī)定,原告的醫(yī)療費用64013.65元(醫(yī)療費60001.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70元+營養(yǎng)費2842.62元),因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已經賠償給被告王銀成2000元,故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賠償給原告8000元,超出的部分56013.65元,由被告王銀成按30%,計16804.09元,賠償給原告,由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在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按70%,計39209.56元賠償給原告。原告的誤工費20397元、護理費12600元、殘疾賠償金8430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7000元、交通費為800元,計135104.6元,因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110000元內已經賠償給被告王銀成5716.6元,故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110000元內賠償給原告104283.4元,超出限額的部分30821.2元,由被告王銀成按30%,計9246.36元,賠償給原告,由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在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按70%,計21574.84元賠償給原告。

關于訴訟費問題。一方面,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中雖然不包含鑒定費和訴訟費,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被告張衛(wèi)軍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規(guī)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七)、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故本案訴訟費和原告在淮安市金湖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支出的鑒定費1500元,由被告張衛(wèi)軍、王銀成按責承擔,被告張衛(wèi)軍賠償原告鑒定費1050元,被告王銀成賠償原告鑒定費450元。因淮安市漣水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蘇漣醫(yī)司鑒所(2014)鑒字第1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和淮安市金湖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金人醫(yī)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54號《司法鑒定意見(結論)書》對原告右眼損傷的原因、右下肢損傷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的分析說明、鑒定意見一致,重新鑒定是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申請的,故本院確認原告在淮安市漣水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因鑒定支出鑒定費(檢查費)744元由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承擔。被告王銀成共計賠償原告26500.45元。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共計賠償原告173811.8元。被告張衛(wèi)軍為原告支付38378.86元,給付原告5000元,計43378.86元,原告應返還給被告張衛(wèi)軍??鄢桓鎻埿l(wèi)軍應賠償給原告的鑒定費1050元,原告再返還給被告張衛(wèi)軍42328.86元(43378.86-1050)。據此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應給付原告賠償款131482.94元(173811.8-42328.86),給付被告張衛(wèi)軍賠償款42328.86元。被告人財保險滄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滄浪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魏桂花賠償款131482.9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滄浪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張衛(wèi)軍墊付的款項計42328.86元;

三、被告王銀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魏桂花賠償款26500.45元;

四、駁回原告魏桂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474元(原告已預交3729元),由原告魏桂花負擔235元,被告張衛(wèi)軍負擔3776元,被告王銀成負擔46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開戶行:淮安市農業(yè)銀行城中支行,賬號:34×××54)。

審判人員

審判長唐銘淮

人民陪審員孫軍

人民陪審員賈楊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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