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繼言與永城市新時代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河南法院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永民初字第1136號
審理經過
原告孫繼言、孫家林訴被告永城市新時代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運輸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北環(huán)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孫繼言、孫家林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及其訴訟參與人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并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劉永濤獨任審判,于2013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繼言、孫家林之委托代理人洪萬江與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夏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之委托代理人王素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孫繼言、孫家林訴稱,2012年10月14日,原告孫繼言駕駛豫NQB832號三輪摩托車沿永淮公路行駛至高莊鎮(zhèn)老街十字路口時,與訾XX駕駛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所有的豫N37251/豫NNX005掛號貨車相撞發(fā)生事故,致原告孫繼言受傷、車輛受損。經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訾XX負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在永城市第五人民醫(yī)院、徐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花費巨額醫(yī)療費,且經鑒定構成兩處10級傷殘。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的車輛在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投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該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在保險限額內有直接對原告賠償的義務,超額部分應由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負擔,綜上所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人身受傷、財產受損,新時代運輸公司作為事故車輛所有權人,應負賠償責任,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要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車輛損失、鑒定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評估費、復印費等損失共計100000元。
被告辯稱
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辯稱,1、發(fā)生事故屬實,同意在合理合法范圍內賠償,事故車輛在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應由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先行賠付;2、答辯人在事故科交押金20000元,應在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賠償原告款中扣除給答辯人。
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辯稱,1、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同意賠償合理合法的部分,對超出賠償限額及不合理合法的部分不予賠償;2、答辯人不承擔訴訟費。
本院認為
根據當事人訴辯請求,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鑒定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評估費、復印費等損失共計100000元是否有證據與法律依據;2、二被告的答辯理由能否成立。
原告孫繼言、孫家林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孫繼言、孫家林戶口本各一份;2、永城市高莊鎮(zhèn)蔣洼村委會證明一份,證1、2證明孫家林為孫繼言的父親,有權作為被扶養(yǎng)人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二原告主體適格;3、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基本情況及事故中原告孫繼言受傷、車輛受損;4、永城市第五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單據一份;5、永城市第五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一份;6、永城市第五人民醫(yī)院病歷一份;7、永城市第五人民醫(yī)院出院證一份;8、徐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醫(yī)療費單據4張;9、徐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病情證明書一份;10、徐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病歷一份;11、徐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出院記錄一份,證4-11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于2012年10月14日入住永城市第五人民醫(yī)院接受治療,因傷情嚴重,2012年10月15日,醫(yī)療機構建議轉入徐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為節(jié)省費用,2012年10月27日轉回永城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24天,花費醫(yī)療費67199.34元;12、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4月1日徐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醫(yī)療費單據一張;13、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4月1日徐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病歷一份;14、徐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出院記錄一份,證12、13、14證明因取出第一次“右上頜骨眶骨顴骨牙槽骨多發(fā)性骨折切開復位固定術”的內固定物,2013年3月27日入住徐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接受“雙側上頜骨顴骨骨折內固定物切開取出術”,住院治療6天,2013年4月1日出院,花費醫(yī)療費17597.87元;15、商丘普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鑒定書一份;16、鑒定費發(fā)票7張,金額700元,結論孫繼言傷情構成兩處10級傷殘,支出鑒定費用700元;17、永城市價格認證中心財產評估結論一份;18、永城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費發(fā)票一份,金額100元,證17、18證明孫繼言駕駛的三輪車經永城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損失為420元,評估費100元;19、交通費發(fā)票66張,金額2950元;20、永城市演集鎮(zhèn)菊花居委會證明一份;21、永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證明一份;22、永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公室證明一份,證20、21、22證明孫繼言自2001年起一直在永城市東城區(qū)居住,并長年從事經營水果攤鋪,殘疾賠償金等損失應按非農業(yè)標準賠償;23、病歷復印票據五張,共計13元;24、訾XX駕駛證一份;25、豫N37251/豫NNX005掛行駛證一份;26、保險單4份,證23、24、25證明事故發(fā)生時,訾XX有駕駛資格,豫N37251/豫NNX005掛有行駛資格,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2012年10月18日協(xié)議書一份;2、永城市公安局事故科收據一份。
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對原告提交證據質證意見為:對證1,原告還應當提供孫家林身份證。對證2有異議,印章不清晰。證4、5、6、7與證8、9、10、11住院日期重復計算,另轉院無醫(yī)院建議轉院診斷證明。證15鑒定書對原告牙齒松動鑒定為十級傷殘有異議,因原告第一次在永城市第五人民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及出院證中均無牙齒缺失診斷,故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不認可該十級傷殘鑒定。證16鑒定費用不屬于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理賠范圍。證18車損評估費亦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證19交通費票據存在連號現象,請法院根據原告?zhèn)榧爸委熐闆r酌情認定。對證20-22真實性及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原告殘疾賠償金應當依農村標準計算。證23為非正規(guī)票據,真實性不認可。其余證據無異議。
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對原告提交證據質證意見同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質證意見一致。
原告孫繼言、孫家林對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提交證據質證意見:鑒定費、評估費等如超出保險賠償范圍應從19500元中扣除,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對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提交證據無異議。
經庭審質證,對各方當事人均未提異議的證據材料,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的證據材料,本院經審核后作如下認證:原告提交的證2經核實二原告戶口,可以作為本案認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有效證據。證4、5、6、7、8、9、10、11能夠證明原告住院治療及二次手術治療發(fā)生費用的事實,該八份證據應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但住院重疊日期應予扣除。證15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及新時代運輸公司在本院給予其重新鑒定時限內未提交書面申請重新鑒定,且未提交證據否定該證據的效力,故該證據可以作為本案認定原告?zhèn)麣埖燃壍挠行ёC據。證19根據原告的住址、住院天數及住院地點,交通費應合理計算為:原告在永城住院1天,事故發(fā)生在本市高莊鎮(zhèn),在本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交通費按50元計算;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轉往徐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在該院住院12天,護理人員與原告孫繼言二人,交通費按250元計算;2013年3月27日原告孫繼言在該院行“雙側上頜骨顴骨骨折內固定切開取出術”,原告在該院住院5天,交通費按200元計算,原告孫繼言在治療期間的交通費應合理計算為500元,其余票據不能作為本案認定原告支出交通費用的有效證據。證20、21、22能夠證明原告孫繼言自2006年以來在本市東城區(qū)華興散居片9號樓2單元6樓西戶居住至今,并經營水果生意,該三份證據應作為本案認定原告孫繼言賠償標準按城市居民年均純收入計算的有效證據。證23為非正式票據,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提出的異議成立,該證據不能作為本案認定原告支出費用的有效證據。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相一致的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2年10月14日21時30分,原告孫繼言駕駛其所有的豫NQB832號三輪摩托車沿永淮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本市高莊鎮(zhèn)老街十字路口時,撞住訾XX駕駛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所有的豫N37251/豫NX005掛號貨車尾部,造成原告孫繼言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孫繼言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訾XX負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孫繼言受傷后即入住永城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在該院住院1天,支出醫(yī)療費8088.4元,2012年10月15日轉往徐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在該院住院12天,支出醫(yī)療費41423.07元,2012年11月5日原告在該院換藥支出費用90元,原告?zhèn)榻浽撛涸\斷為:1、上下頜骨多發(fā)性骨折;2、頜面部軟組織撕裂傷清創(chuàng)縫合術;3、B1、B2、D1缺失;4、鼻骨骨折;5、肺部挫傷。2013年3月27日原告孫繼言在該院行“雙側上頜骨顴骨骨折內固定切開取出術”,原告在該院住院5天,支出醫(yī)療費17597.87元;原告孫繼言傷情經商丘普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孫繼言的4枚牙齒缺失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面部瘢痕長24cm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并支出鑒定費700元;原告孫繼言的豫NQB832號三輪摩托車車損經永城市價格認證中心確認該車估損總值為420元,并支出定損費100元;原告孫繼言在治療期間接收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給付款19500元,原告孫繼言在治療期間支出交通費500元。
另查明,1、原告孫繼言自2006年以來在本市東城區(qū)華興散居片9號樓2單元6樓西戶居住至今,并經營水果生意;2、原告孫家林生育長子孫繼言,次子孫繼平,長女孫繼榮,次女孫月芹;3、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所有的豫N37251(豫NX005掛號)貨車于2012年3月21日分別在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投?!皺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保險”,主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元,并特別約定﹕“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駕駛員訾XX駕駛該公司所有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孫繼言受傷。本次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原告孫繼言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訾XX負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故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應在訾XX承擔事故責任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所有的豫N37251(豫NX005掛)號貨車主、掛車分別在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投?!皺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保險”限額內,在訾XX承擔的責任范圍內對原告孫繼言、孫家林合理合法的請求直接承擔賠付責任。
本案中,原告孫繼言支出醫(yī)療費8088.4元+41423.07元+90元+17597.87元=67199.34元,誤工費(自發(fā)生事故之日至鑒定前一日)97天×每天56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32元,護理費18天×每天按40元(河南省護工日平均工資30—50元)×1人護理=7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本省1天×30元+外省17天×50元=880元,營養(yǎng)費180元,鑒定費700元,殘疾賠償金(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20年×11%(兩個十級傷殘)+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5032.14元×5年(原告孫家林80歲,已超過75周歲)×11%÷4人(原告孫家林生育子女4人)]=45665.6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項下),交通費500元,車損費420元,定損費100元,以上合計121797元(小數點后四舍五入計算),根據原告孫繼言的傷殘等級及訾XX在本次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應賠償原告孫繼言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綜上,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應在主、掛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孫繼言醫(yī)療費20000元,誤工費5432元、護理費7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殘疾賠償金45665.68元、交通費500元、車損費420元,合計74738元(小數點后四舍五入計算)。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部分醫(yī)療費47199.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0元、營養(yǎng)費180元,合計48259元(小數點后四舍五入計算),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駕駛員訾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本次事故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即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部分承擔30%即14478元(小數點后四舍五入計算),由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孫繼言。原告孫繼言請求的鑒定費700元及定損費100元,因不屬于保險合同的賠償范圍,應由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承擔30%即240元。原告請求的病歷復印費因證據不足,本院不應支持。原告孫繼言在治療期間接收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給付款19500元,應在被告人壽財險鄭州北環(huán)服務部賠償原告款中扣除給付被告新時代運輸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永城市新時代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孫繼言鑒定費、定損費24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北環(huán)營銷服務部賠付原告孫繼言、孫家林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車損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合計87216元,(其中19500元經本院給付被告永城市新時代運輸有限公司);
三、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北環(huán)營銷服務部賠付原告孫繼言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四、駁回原告孫繼言、孫家林請求賠償復印費的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三)項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孫繼言、孫家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永濤
裁判日期
二Ο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