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擔保有限公司訴某糧油工貿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案-債務人向擔保人交付的履行原債務的保證金不能列入反擔保責任范圍
(2020)黑民終211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7-2-143-001
關鍵詞
民事/追償權/反擔保合同/反擔保責任范圍/履約保證金
基本案情
原告某擔保公司訴稱:某糧油工貿公司與某信用社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9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用途為收購糧食。同日,某糧油工貿公司、某擔保公司與某信用社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由某擔保公司向某信用社提供保證擔保。為保證某擔保公司利益,約定由趙某某、徐某某、屈某某、張某某、徐某、沈某某向某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物、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均對應上述全部債權及因追償而產(chǎn)生的全部費用。因某糧油工貿公司沒有按期償還借款,某擔保公司代某糧油工貿公司向某信用社償還了全部貸款本息,代償本息合計9,492,020元。某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依法取得追償權,有權向債務人進行追償以彌補自己的損失。故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某糧油工貿公司給付代償本息9,492,020元。本金900萬元,利息337,580元,逾期利息154,440元;2.逾期擔保費用4,646,343.79元,從2016年9月25日至2019年5月3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總計979天;3.給付代償罰息4,437,519.35元,從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總計935天;4.趙某某、徐某某、屈某某分別給付違約金90萬元;5.律師費4萬元;6.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7.2019年5月31日之后至全部代償本金還清之日,逾期擔保費用及代償罰息,按日萬分之五計算;8.由趙某某、徐某某、屈某某、張某某、徐某、沈某某先行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9.對趙某某、徐某某、屈某某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屈某某所有的不動產(chǎn);趙某某、徐某某持有的某糧油工貿公司股權承擔質押擔保責任)有優(yōu)先受償權。
某糧油工貿公司辯稱:某擔保公司替某糧油工貿公司償還的借款金額為900萬元,但某糧油工貿公司在與某信用社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后,即向某擔保公司支付了50萬元保證金,此部分費用應從某擔保公司代償?shù)?00萬元貸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某糧油工貿公司應承擔的費用應該是以貸款本金850萬元為基數(shù)計算的。另外,某擔保公司代償貸款后,某擔保公司由保證人的身份變成了債權人,但其本質仍屬于民間借貸關系中的出借方。其所主張的各項費用和罰息等,不應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即不能超出年利率24%。同時,不應按復利計算,某糧油工貿公司同意以某糧油工貿公司資產(chǎn)先行清償所欠代償款。
趙某某、徐某某辯稱:同意某糧油工貿公司答辯意見。同意以抵押的股權先行清償所欠款。另外保證期間已過,趙某某和徐某某本人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應承擔相關的違約金、律師費以及訴訟費。
徐某、沈某某辯稱:同意某糧油工貿公司答辯意見。保證期間已過,徐某和沈某某個人不應當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應當承擔相關的費用。
屈某某、張某某辯稱:本案訴請的數(shù)額應確定為850萬,而非900萬。某擔保公司與屈某某、張某某系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結算辦法規(guī)定的6厘至8厘的利率計算利息。某擔保公司未在擔保終結6個月前提起訴訟,屈某某、張某某擔保主體應當屬不適格。同意按照850萬元的本金和銀行6至8厘的利率,用屈某某名下不動產(chǎn)進行代償所欠債務。不存在違約金的事項,應當按照借貸關系的利率計算。屈某某、張某某不應承擔某擔保公司的律師費。在2019年5月30日后,不應再承擔后續(xù)的罰息及違約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某糧油工貿公司與某信用社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900萬元,借款期限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借款用途是收購糧食。計息、結息方式為按季結息,貸款利率為7.8%,擔保方式為保證。同日,某糧油工貿公司與某信用社、某擔保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為某擔保公司,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以及因債務人違約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同日,某糧油工貿公司與某擔保公司簽訂《委托保證合同》,約定:委托擔保種類為流動資金借款,金額900萬元;委托擔保債務履行期限為12個月,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以某擔保公司與受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等法律文件約定的保證范圍為準;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貳年,擔保費支付數(shù)額:擔保費率為擔保金額的1.6%/年,金額為14.4萬元,自委托擔保債務逾期之日起,某糧油工貿公司應向某擔保公司每日按委托擔保債務總額的萬分之五比例支付逾期擔保費用,直至某糧油工貿公司向某擔保公司償還全部委托擔保債務止。某擔保公司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償?shù)模袡嘞蚰臣Z油工貿公司及反擔保人追償代償資金本息及某擔保公司因收回代償資金本息而產(chǎn)生的全部費用,并自代償之日起,某糧油工貿公司按照代償總額的每日萬分之五比例向某擔保公司支付代償罰息。
2015年11月20日,某擔保公司、某糧油工貿公司簽訂《保證金協(xié)議書》,約定:某擔保公司為某糧油工貿公司在某信用社借款提供擔保,某糧油工貿公司向某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措施,并向某擔保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事宜。1.某擔保公司為某糧油工貿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為900萬元;2.某糧油工貿公司為某擔保公司提供的反擔保措施為房產(chǎn)抵押、股權質押及個人連帶責任保證;3.某糧油工貿公司交付的保證金為50萬元;4.保證金用于保證某糧油工貿公司完全、無瑕疵履行相關借款合同及反擔保合同。相關合同完全、無瑕疵履行完畢后,某擔保公司退還本保證金給某糧油工貿公司(不計息)。若某糧油工貿公司違反相關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反擔保合同及承諾書的約定,某糧油工貿公司同意將本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全部支付給某擔保公司,且該筆款項不作為某擔保公司代償后依據(jù)其他相關合同約定要求某糧油工貿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組成部分。
2015年12月15日,屈某某向某擔保公司交納了保證金50萬元。同日,雙方簽訂《反擔保(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屈某某以兩處房產(chǎn)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約定期限在借款期限基礎上順延六個月;債權金額分別為300萬元、600萬元,并于2015年11月28日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抵押人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全部借款債權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抵押權人交納的擔保費、罰息、抵押權人實現(xiàn)債權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公證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chǎn)保全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同日,趙某某、徐某某分別與某擔保公司、某糧油工貿公司簽訂《反擔保股權質押合同》,出質人分別為趙某某、徐某某,以所持某糧油工貿公司股份提供質押擔保,出質股份占某糧油工貿公司股份比例分別為80%、20%,質押價值分別為1600萬元、400萬元,被擔保債權數(shù)額分別為720萬元、180萬元;質押擔保范圍包括借款債權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實現(xiàn)質押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借款債權為:某擔保公司作為本合同條款中所規(guī)定之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向受益人承擔保證責任,及保證合同所規(guī)定的其他由某擔保公司應承擔的債務,而對徐某某所享有的相應之追償權。若發(fā)生代償,出質人應當向質押權人承擔不低于保證金額10%的違約責任。上述股權均于2015年11月27日在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質押登記。
同日,某擔保公司與某糧油工貿公司、趙某某、徐某某、屈某某簽訂《反擔保抵/質押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1.某糧油工貿公司、趙某某、徐某某、屈某某為某擔保公司提供的反擔保物對應全部債權,不因登記機關登記金額受限。2.債務履行期內,若某糧油工貿公司未能提前或按時清償所擔保債權,某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依據(jù)法定方式處分某擔保公司與某糧油工貿公司雙方簽訂的《委托保證合同》項下所有抵押財產(chǎn)。3.如果借款合同到期,某糧油工貿公司未能全額還款或者在保期間由于某糧油工貿公司經(jīng)營不善導致不能按期付息還款,致使貸款銀行要求某擔保公司履行代償責任,某糧油工貿公司從貸款逾期后一個月內,須對抵押資產(chǎn)的保險期限在原借款期限上延長兩年,如未及時延長保險期限的,某糧油工貿公司同意依據(jù)抵押物評估值作為違約金支付給某擔保公司。
同日,趙某某自愿作為某糧油工貿公司的保證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向某擔保公司出具《連帶責任承諾書》,承諾:擔保方式為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限,自上述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保證范圍,某擔保公司對某糧油工貿公司的擔保債權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貴公司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并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評估拍賣費用等)。并承諾個人資產(chǎn)、夫妻共有財產(chǎn)及其他共有資產(chǎn)在反擔保期限內不轉讓、不抵押、不處置、不轉移。在貴公司要求本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進行追償時,貴公司有權處置本人個人資產(chǎn)、夫妻共有財產(chǎn)及其他共有資產(chǎn),并就處置所得受償。同時承諾在貴公司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期間內不簽署任何擔保財產(chǎn)的處置協(xié)議。徐某某作為保證人趙某某的財產(chǎn)共有人(二人系夫妻關系)在該《連帶責任承諾書》中簽名捺印。徐某某向某擔保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自愿用本人與趙某某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某糧油工貿公司在某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措施,并完全承認趙某某與某擔保公司簽訂的各種合同及文件。屈某某與張某某系夫妻關系,徐某與沈某某系夫妻關系,皆同樣作為反擔保人向某擔保公司出具與上述承諾內容相同的《連帶責任承諾書》及《承諾書》。
2015年12月1日,某擔保公司與某糧油工貿公司、趙某某等六人簽訂《還款協(xié)議書》,約定:趙某某、徐某某、屈某某、張某某、徐某、沈某某用其名下的全部財產(chǎn)為某糧油工貿公司的上述借款(900萬元)向某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并于12月8日經(jīng)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哈爾濱公證處公證:賦予《還款協(xié)議書》強制執(zhí)行效力。
2016年11月2日,某信用社向某擔保公司出具《擔保履約通知書》要求某擔保公司履行擔保責任進行代償,11月14日,宣德支行向某擔保公司出具《還款證明》,證明某擔保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代某糧油工貿公司償還貸款本金900萬元,利息33.758萬元,逾期利息15.444萬元,合計949.202萬元。
2019年6月5日,某擔保公司與某律師事務所簽訂《訴訟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同日某擔保公司向某律師事務所轉賬4萬元。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黑01民初1009號民事判決:一、某糧油工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擔保公司返還代償款8,992,020元;二、某糧油工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擔保公司返還代償款利息(以代償款8,992,02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三、某糧油工貿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某擔保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4萬元;四、上述一、二、三項逾期給付,某擔保公司有權對屈某某在《反擔保(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中所涉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900萬元債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五、某擔保公司有權對趙某某持有的某糧油工貿公司80% 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六、某擔保公司有權對徐某某持有的某糧油工貿公司20% 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七、駁回某擔保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8,329.42元,由某糧油工貿公司、屈某某、趙某某、徐某某負擔。宣判后,某擔保公司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黑民終211號民事判決,改判:一、維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009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二、撤銷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009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七項;三、某糧油工貿公司于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某擔保公司代償款9,492,020元及利息(以代償款9,492,02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案涉50萬元保證金在利息中扣除);四、如某糧油工貿公司不能清償上述款項,某擔保公司有權以屈某某在《反擔保(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中提供的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五、駁回某擔保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jù)某擔保公司與某糧油工貿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簽訂的《保證金協(xié)議書》第四條約定,如某糧油工貿公司完全、無瑕疵履行完畢相關借款合同及反擔保合同,某擔保公司向某糧油工貿公司退還保證金。如某糧油工貿公司違反約定,該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全部支付給某擔保公司,且該筆款項不作為某擔保公司代償后依據(jù)其他相關合同約定要求某糧油工貿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組成部分。據(jù)此,可以確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該50萬元履約保證金是獨立于反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之外的一項獨立擔保,其與反擔保責任范圍應是并列關系,不應在反擔保合同約定的反擔保責任中沖減。但某擔保公司與某糧油工貿公司在《委托保證合同》中約定,以擔保債務總額按照日萬分之五利率計算逾期擔保費用,以代償總額按照日萬分之五利率計算代償罰息。因該計算標準過高,一審法院綜合認定以年利率24%計算相應予以保護,并無不當。即某糧油工貿公司總的違約責任不應超過年利率24%,故案涉50萬元保證金可在利息中扣除。一審法院在代償款中扣除不當,應予以糾正。
裁判要旨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在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時,如果債務人還向第三人支付了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是獨立于擔保責任之外的一種獨立擔保,與反擔保責任范圍應屬于并列關系。如債務人清償債務,反擔保保證自然解除,該履約保證金應當返還;如擔保人履行保證責任,該保證金應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組成部分,而非在反擔保合同約定的反擔保責任中沖減。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4條、第675條(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5條、第20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2條(本案適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0條(本案適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
一審: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009號民事判決(2019年12月10日)
二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黑民終211號民事判決(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