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某彩涂板材有限公司訴威海某船務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免責事由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0-2-202-011
關(guān)鍵詞
民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物損壞/過錯/免責
基本案情
原告黑龍江某彩涂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彩涂板材公司)訴稱,其委托威海某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船務公司)將一批鋼材由中國常熟運輸至俄羅斯大卡緬。某船務公司的代理人于2021 年6月 19 日簽發(fā)了編號為CSBKN01/02的提單,提單記載的貨物品類別為鋼結(jié)構(gòu)與鋼材,件數(shù)為 321 件,承運船舶為“某99”輪。 2021年6月 24 日,貨物運抵目的港后,在卸貨過程中發(fā)現(xiàn)貨物出現(xiàn)彎曲變形、凹陷、擦刮等嚴重損害情況,合計損失1,501,932.99 元。某船務公司作為承運人,應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判令某船務公司賠償其損失人民幣1501932.99元及利息。后某彩涂板材公司變更訴請金額為178400元。
某船務公司辯稱:涉案貨物為鋼結(jié)構(gòu),沒有任何外在包裝。在卸貨和接收貨物時如果有損失,可以立即發(fā)現(xiàn)。涉案貨物的卸貨報告記載,在整個卸貨過程中及交貨前,貨方?jīng)]有任何人提出貨損聲明。即便貨物真實存在損失,也是由于托運人的原因造成,并非發(fā)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本案貨物在裝貨時,貨物本身即存在貨損,對于該部分損失屬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承運人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某99”輪登記的船舶所有人為某船務公司。2021年6月18日,某彩涂板材公司向“某99”輪的船東、管理人、經(jīng)營人等出具一份《保函》,載明:提單CSBKN01/02,321件鋼結(jié)構(gòu)、軌道貨物,由某彩涂板材公司裝上該船舶,大副收據(jù)上記載有如下批注:(1)發(fā)貨人要求雨中作業(yè);(2)階梯軌道輕微變形涉及5件貨物;(3)鐵軌部分銹蝕;(4)網(wǎng)墊部分銹蝕;(5)過渡平臺銹蝕和變形;(6)發(fā)貨人負責裝載和系固,船方不負責;(7)發(fā)貨人承擔甲板貨的風險。某彩涂板材公司請求船方為上述貨物簽發(fā)清潔提單,并作出相應承諾。次日,某船務公司的代理人向某彩涂板材公司簽發(fā)一份編號為CSBKN01/02號的清潔提單。2021年6月25日,“某99”輪到達卸貨港(俄羅斯大卡緬)并開始卸貨,于同年6月28日卸貨完畢。某船務公司提供的《卸貨報告》載明:貨物卸貨及接收過程中,未發(fā)現(xiàn)差異和/或貨損而提起的聲明通知。
南京海事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蘇72民初889號民事判決:駁回某彩涂板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海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收貨人未將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的,此項交付視為承運人已經(jīng)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以及貨物狀況良好的初步證據(jù)?!北景钢校巢释堪宀墓局鲝埖呢洆p為“彎曲變形、凹陷、擦刮”等,該種貨物損壞情況,通過外觀查看即可看出,應當是顯而易見的,理應在卸貨時即可發(fā)現(xiàn)。但某彩涂板材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收貨人或原告自己在貨物卸貨時或其他合理時間內(nèi)將貨損情況通知了某船務公司。相反,某船務公司提供的卸船報告載明未發(fā)現(xiàn)有關(guān)貨損的聲明或通知。某彩涂板材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自身或收貨人在涉案貨物卸貨或交付過程中及時向某船務公司通知了貨物存在貨損的情況,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另,根據(jù)某彩涂板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給“某99”輪的船東等主體的《保函》,某彩涂板材公司對于其向某船務公司交付的貨物存在部分變形、銹蝕,并由發(fā)貨人承擔甲板貨的風險等情況是清楚的,說明涉案貨物在交付前即存在有部分貨物變形的情形。另某彩涂板材公司提供的《貨損檢驗報告》載明貨物損壞原因主要為貨物在貨艙積載不當和系固方式錯誤所致,而根據(jù)《保函》可知系由發(fā)貨人負責貨物的裝載和系固,船方對此不負責。根據(jù)《海商法》第五十一條中有關(guān)承運人免責事由的規(guī)定,貨物發(fā)生損壞是由于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代理人的行為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責任。因此,如果某彩涂板材公司提供的《貨損檢驗報告》真實合法有效,根據(jù)該檢驗報告載明的貨損原因,貨損亦不是因某船務公司的過錯所導致,某船務公司對此應不負責任。
裁判要旨
通常情況下,承運人在卸貨港應當按照提單記載交付貨物。根據(jù)《海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收貨人未將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的,此項交付視為承運人已經(jīng)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以及貨物狀況良好的初步證據(jù)。如果貨物沒有任何外在包裝,在卸貨和接收貨物時,對于可以立即發(fā)現(xiàn)的貨物損失,貨方并未向承運人提出貨損聲明,應當認定承運人交付的貨物狀況符合約定的交付要求。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51條第1款第8項、第81條第1款
一審:南京海事法院(2022)蘇72民初889號民事判決(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