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國某氫能動力有限公司訴杭州歐某科技有限公司、長某科技有限公司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不宜拆分權利要求分別確定專利申請權歸屬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3-2-160-005
關鍵詞
民事/專利申請權權屬/拆分權利要求
基本案情
廣東國某氫能動力有限公司訴稱:杭州歐某科技公司將雙方合作期間所掌握的廣東國某氫能動力有限公司關于某浸滲透系統(tǒng)的非公知技術信息披露給關聯公司長某科技公司,用以申請專利,請求確認申請?zhí)枮?01910168129.6、名稱為“石墨極板浸滲透系統(tǒng)”的發(fā)明專利申請歸其所有,并明確主張其單獨所有,不同意共有。
杭州歐某科技有限公司、長某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廣東國某氫能動力有限公司沒有向其提供任何與涉案專利創(chuàng)新相關的技術內容。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專利申請權利要求1-3、5-8、10與廣東國某氫能動力有限公司提供給杭州歐某科技公司的技術方案構成實質相同,且無證據顯示杭州歐某科技公司或者長某科技公司對前述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權利要求4、9附加的技術特征與廣東國某氫能動力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技術資料以及設備實物的技術特征無關,并且權利要求4、9附加的技術特征并非本領域的公知常識;長某科技公司對其權利要求4、9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chuàng)造性貢獻。廣東國某氫能動力有限公司在一審中放棄了對涉案專利申請權利要求4、9的技術方案的申請權的主張。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19)浙01民初3087號民事判決:確認廣東國某氫能動力有限公司為涉案專利申請權利要求1-3、5-8、10的技術方案的申請權人。杭州歐某科技有限公司、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涉案專利申請權歸其所有為由,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終825號民事裁定:一、撤銷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087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于一項專利申請而言,一般只能存在一項專利申請權,該專利申請權既可以由某一主體單獨享有,也可以由多個主體共同享有。雖然在一項專利申請中可以存在多項權利要求,且每一項權利要求均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但是專利申請具有整體性,如果這些權利要求在同一主題下,符合單一性要求,原則上不能將不同的權利要求分別賦予不同的專利申請權,否則就會在一項專利申請上產生多項專利申請權。一審法院錯誤地向廣東國某氫能動力有限公司釋明,致使其放棄涉案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4、9的技術方案的申請權,在此基礎上,一審判決錯誤地將訴爭專利申請的多項權利要求進行人為分割,在保留長某科技有限公司為訴爭專利申請權利要求4、9的申請權人的同時,判決確認廣東國某氫能動力有限公司為訴爭專利申請權利要求1-3、5-8、10的申請權人,從而導致在一項專利申請上產生了兩項專利申請權。
因廣東國某氫能動力有限公司對一審判決未提出上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guī)定,二審不宜直接改判本案,故予發(fā)回重審。
裁判要旨
基于一項專利申請僅存在一項專利申請權。一般情況下,不宜拆分權利要求,分別確定專利申請權歸屬。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5條(本案適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5條)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087號民事判決(2020年12月22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825號民事裁定(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