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大理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6)云2901刑初9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行賄罪
審理程序:一審
審理經過
大理市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公訴刑訴〔2016〕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串通投標罪、行賄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4日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鳳飛、蘇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代某某及其辯護人和平、章光柱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大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3年間,被告人代某某借用大理康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天發(fā)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綠巨人市政園林有限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資質后,以各出借資質公司的名義參與工程投標。在各出借資質公司獲得工程投標資格后,上述公司在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報價均由代某某負責確定,并由代某某安排的代某、金某某、蘇某某等人以各投標公司名義參加投標,先后謀取了雙廊鎮(zhèn)污水處理站工程、雙廊鎮(zhèn)主街道路改造二標段、雙廊鎮(zhèn)玉幾島污水收集管網(wǎng)工程、雙廊鎮(zhèn)主街進口道路改造工程、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中標。上述五個工程累計中標金額達人民幣1200余萬元。
2010年2月至2015年2月間,被告人代某某為感謝大理省級旅游度假區(qū)管委會建設環(huán)保局副局長楊某甲(另案處理)在其非法中標的上述工程中,對被告人代某某在工程日常管理、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給予的幫助、關照,分8次送給楊某甲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58000元。
由于被告人代某某無任何相應工程的承建資質及能力,未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及使用部分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管材,造成部分工程不合格的后果。經鑒定,雙廊鎮(zhèn)玉幾島污水收集管網(wǎng)工程外掛部分、埋地部分均屬不合格項目;雙廊鎮(zhèn)主街進口道路改造工程存在多數(shù)管段變形、個別管段有滲漏等結構性缺陷;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實體質量不合格。
大理市雙廊鎮(zhèn)大建旁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網(wǎng)工程因部分未建及建成后破損、脫落,導致數(shù)萬噸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排入洱海湖,于2015年3月31日被“云南網(wǎng)”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經鑒定,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本次事件導致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數(shù)額為人民幣247368元。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到案經過、情況說明、被告人的身份證明及供述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代某某的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行賄罪,對其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代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行賄罪的罪行,對其行賄罪可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代某某所犯的串通投標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并處罰金,所犯的行賄罪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并對其數(shù)罪并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代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解及辯護意見:1、代某某僅有借資質的事實,串通投標罪的核心是串通投標的報價,本案中該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代某某犯串通投標罪的罪名不成立,應宣告被告人無罪。2、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2013年送給楊某甲一萬元,屬于定性錯誤,該款系借款。余款4.8萬元,楊某甲已經在相關部門沒有進行調查處理之前退回代某某4萬元,且被告人代某某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該事實證據(jù)不足,指控代某某犯行賄罪的罪名不成立,應宣告被告人無罪。同時辯護人又提出建議對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適用緩刑,對行賄罪也可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代某某向楊某甲行賄的事實。
2010年2月至2015年2月間,被告人代某某為感謝大理省級旅游度假區(qū)管委會建設環(huán)保局副局長楊某甲(另案處理)在其非法中標的上述工程中,對被告人代某某在工程日常管理、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給予的幫助、關照,分8次送給楊某甲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58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大理市委文件(2008)97號。證實2008年12月26日楊某甲被任命為大理旅游度假區(qū)建設環(huán)保局副局長。
2、大理度假區(qū)管委會提供的經費審批表、發(fā)票。證實相關工程款經承辦單位度假區(qū)管委會楊某甲簽署同意上報的審核意見后,由財政局再簽批審核意見后撥付,發(fā)票付款方為度假區(qū)管委會或度假區(qū)環(huán)保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證實楊某甲系云南省級旅游度假區(qū)管委會建設環(huán)保局副局長,分管雙廊鎮(zhèn)的建設工程。其所承建的雙廊五個工程,楊某甲均系甲方代表進行現(xiàn)場管理。在工程質量、撥款審核方面,都要楊某甲簽字通過。其主動送錢就是為了和楊某甲搞好關系。其借款2萬元不要楊某甲還也就是這個原因,且楊某甲嘴上說歸還,但從來沒有把錢拿出來給其。2010年、2011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前其每次送給楊某甲2000元,共計8000元。2012年春節(jié)期間的一天,其電話與楊某甲聯(lián)系后相約在60醫(yī)院停車場見面,將一個裝有2萬元現(xiàn)金的信封送給楊某甲,2012年中秋節(jié)前后送給楊某甲1萬元,2013年3、4月份,其次子楊代輝結婚,楊某甲來做客,其安排楊某甲到附近朋友家打麻將、撲克,后楊某甲打電話說錢沒有了,讓其借1萬元,后其讓其侄子蘇某某送了1萬元給楊某甲。后楊某甲說贏錢了要還給我1萬元,我說不用了,他也就沒有還。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楊某甲說妻子生病住院向其借款1萬元,其安排蘇某某給楊某甲轉賬1萬元。以上共計5.8萬元。2015年春節(jié)過后的一天,楊某甲到其家中商議通過銀行轉賬行賄的1萬元有記錄,要歸還,其說不用了。后雙方商議轉賬的1萬元說成是其購買材料時向楊某甲借過的款,轉賬的1萬元系還款。同年3月、4月份,因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被媒體曝光后,楊某甲到其家中當著其妻子的面,將大概3萬元還給其,還說這幾年過年、過節(jié)收的錢還給其,哪個部門來問就說沒有送過給楊某甲錢。
4、受賄人楊某甲的供述。證實其系大理旅游度假區(qū)建設環(huán)保局副局長,分管環(huán)境保護方面的工作及雙廊鎮(zhèn)污水收集及處理設施工程。其作為甲方代表,主要負責工程的日常管理及撥款初審。包括施工合同、相關協(xié)議、均由其代表甲方簽字。雙廊鎮(zhèn)的五個工程均是度假區(qū)管委會負責招標,其代表環(huán)保局與代某某簽訂合同。代某某借資質中標后以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形式組織施工,工程款由度假區(qū)管委會或委托雙廊鎮(zhèn)鎮(zhèn)政府撥付。
代某某在承建雙廊鎮(zhèn)污水工程后,先后于2011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每次送給其2000元,合計8000元。2012年春節(jié)送給其2萬元、部分石材和1萬元各一次。2012年代某某二兒子結婚時,其打麻將錢輸完后向代某某借了1萬元,代某某讓蘇某某送了1萬元給其。2015年春節(jié)前,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收到代某某送的1萬元。2015年3月30日大建旁外掛管網(wǎng)被媒體曝光后,其將收受的4萬元歸還給代某某,當時將打麻將借的1萬元和過年、過節(jié)的8000元忘記了。其擔心銀行轉賬的1萬元有痕跡,到代某某家商議后,決定雙方就說是代某某購買材料時曾向其借款1萬元,轉賬1萬元系歸還借款。
在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開標前,代某某主動找到其,請其幫忙將項目攔標價的控制點控制在2%至2.5%之間,承諾給予其好處。其按照代某某提出的要求,將攔標價控制點定為2.5%,經度假區(qū)管委會紀檢監(jiān)察室李春賦抽簽抽了其書寫的2.5%的紙條,確定了攔標價的控制點為2.5%。攔標價是業(yè)主方在政控制價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價格,攔標價出來后,業(yè)主方就會通過討論提出一個攔標價的控制區(qū)間,如果投標人的報價越接近這個控制區(qū)間,中標幾率就會提高。
5、證人證言。證人蘇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年初的一天,代某某讓其轉款1萬給楊某甲,后其到代某某家后拿著代某某提供的楊某甲的銀行卡號到銀行轉賬1萬元給楊某甲。同年3月、4月的一天,雙廊截污管道出現(xiàn)問題被媒體曝光后,代某某電話通知其到代某某家,楊某甲也在。楊某甲擔心轉賬的1萬元有痕跡不能消除,經大家商量后說以后無論誰問轉賬1萬元的事情,就說是還給楊某甲的借款。
6、建設銀行交易清單。證實代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從賬號為4900000195875889的賬戶轉賬1萬元至楊某甲卡號為6217003950001560371的賬戶。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二、被告人代某某串通投標的事實。
2010年9月至2013年間,被告人代某某借用大理康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天發(fā)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綠巨人市政園林有限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資質后,以各出借資質公司的名義參與工程投標。在各出借資質公司獲得工程投標資格后,上述公司在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報價均由代某某負責確定,并由代某某安排的代某、金某某、蘇某某等人以各投標公司名義參加投標,先后謀取了雙廊鎮(zhèn)污水處理站工程、雙廊鎮(zhèn)主街道路改造二標段、雙廊鎮(zhèn)玉幾島污水收集管網(wǎng)工程、雙廊鎮(zhèn)主街進口道路改造工程、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中標。上述五個工程累計中標金額達人民幣1200余萬元。
由于被告人代某某無任何相應工程的承建資質及能力,未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及使用部分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管材,造成部分工程不合格的后果。經鑒定,雙廊鎮(zhèn)玉幾島污水收集管網(wǎng)工程外掛部分、埋地部分均屬不合格項目;雙廊鎮(zhèn)主街進口道路改造工程存在多數(shù)管段變形、個別管段有滲漏等結構性缺陷;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實體質量不合格。
大理市雙廊鎮(zhèn)大建旁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網(wǎng)工程因部分未建及建成后破損、脫落,導致數(shù)萬噸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排入洱海湖,于2015年3月31日被“云南網(wǎng)”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經鑒定,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本次事件導致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數(shù)額為人民幣247368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代某某供述。證實其沒有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資質,也沒有具有資質的建筑公司。雙廊鎮(zhèn)污水處理站工程招投標公告發(fā)布后,其向康華公司、州建業(yè)公司、東方公司、金光公司、天發(fā)公司等五個公司借用資質參與投標。與借用資質公司借用資質協(xié)商借用費在300元至500元一家。五家公司將授權委托書、資質原件以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安監(jiān)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等材料提供給其。后其安排金某某代表州建業(yè)公司、趙某甲代表東方公司、趙洪李代表金光公司、代某甲代表天發(fā)公司、其代表康華公司,分別拿著五家公司的資料到大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招投標資料。標書由其按照工程造價千分之四的價格付給各家公司,由各家公司做好標書后交給其。后其與代某一起討論工程明細報價,調整后在合并到各家公司做好的標書中。再由其安排的金某某、趙某甲、趙洪李、代某甲和其一起參加開標。投標保證金是每家12500元,都由其支付,其將錢拿給其安排參加招投標的人分別將錢存入相應公司的賬戶,再由各公司交到交易中心。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都是簽合同時由康華公司墊付,等到第一筆進度款到帳后再由康華公司在該款中予以扣減后轉給其。工程驗收后康華公司再將錢退回給其。其安排的金某某、趙某甲等人與其及康華公司均沒有人事關系。該工程中除了項目經理外,其余人員都由其安排人員替換了標書中的人。
雙廊鎮(zhèn)主街道改造二標段、雙廊鎮(zhèn)玉幾島污水收集管網(wǎng)工程是其向洱源二建公司的楊某己借的資質,雙廊主街進口道路改造工程是其向公司管理資質的人借的。投標過程與上述第一個工程的方法是一致的。雙廊主街兩側入戶污水支管埋設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均是其安排代某去借幾家公司的資質參加投標。其在得知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招標后,當時其系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權作為駐下關辦事處的負責人,但其沒有從該公司領過工資,與該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該辦事處也沒有備過案。其借用了云南景升、江西頂峰、江西綠巨人的資質,給每家制作標書費用8000元,資質使用費2000元,并交付了交易中心有關費用5000元。三家公司的投標保證金都是其墊付的,共計15萬。投標時,其安排代某、金某某分別代表江西頂峰、江西綠巨人參加投標。其借景升公司的資質投標,中標后與該公司簽訂一份分包協(xié)議,目的是掩蓋其借資質投標的事實。
上述五個工程其都借用了相關公司的資質投標,并且中標公司均系其借用資質的公司。其借用公司的投標書中報價部分,均由其決定后告訴其所借用資質的公司,進行標書合并、簽字和蓋章后交給招標方。其根據(jù)招標文件要求,填寫工程明細造價,最終做出上述五個工程的投標價。
2、證人證言。
(1)證人楊某甲的證言,證實大建旁污水工程開標是2013年5月7日,其是評標委員。開標前的一天代某某打電話約其外出,并告知其他已經入圍好幾家公司,讓其幫忙中標,并許諾好處。其按照代某某的要求將業(yè)主攔標價的控制點寫成2.5%,業(yè)主攔標價是不公開的,投標企業(yè)的投標價越接近攔標價系數(shù),中標幾率越高,后代某某順利中標。
(2)證人趙某乙的證言,證實其幫代某某承建了雙廊鎮(zhèn)主街道路改造二標段、玉幾島、雙廊主街進口道路改造、大建旁污水工程大部分勞務部分,施工材料由代某某提供。上述四個工程分別由洱源二建、大理一建、景升公司中標,但實際施工均系代某某負責,施工現(xiàn)場都是代某某一個人說了算。
(3)證人代某的證言,證實其幫代某某代理乙方參加過投標,作為乙方代理人簽字,都是先到大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名,然后拿著代某某提供的標書參加開標。招投標結束后將標書交到大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我沒有參加調整投標價。代某某將江西頂峰公司的標書交給其,讓其代表乙方參與大建旁污水工程開標,當時其還看見金某某也在,不知道代表哪家公司。標書中有江西頂峰的委托書,代某某讓其在委托書上簽字,江西頂峰的人與其從來沒有聯(lián)系過。
(4)證人蘇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和代某某是一個村的,代某某拿給其一些與投標公司有關的材料,讓其到大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表相關公司報名,之后又給其投標書讓其代表相關公司參加開標。喜洲建筑公司和大理天發(fā)公司均沒有對其授權過。
(5)證人代某甲的證言,證實其和代某某是親戚關系,2009年代某某拿給其一些與投標公司有關的材料,安排其代表相關公司去參加投標過一個工程。天發(fā)公司沒有對其授權過。
(6)證人金某某的證言。證實其與代某某系一個村的,其一直跟著代某某打工,代某某安排做什么其就照辦。其參與過大建旁污水工程的投標,代某某將江西頂峰、云南明嶺、江西綠巨人的報名材料交給其,并交給其三張大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投標報名登記表,讓其填寫報名信息。開標當天,代某某將江西綠巨人的的投標書交給其,讓其參加開標。江西綠巨人沒有授權過其,都是代某某安排的。代某某還安排過其與李云明、趙洪李、代某甲一起共同參加雙廊鎮(zhèn)污水處理工程開標,其代表州建業(yè)公司拿著標書參加投標。代某某還安排其幫忙退過大理東方公司的投標保證金,還安排其代表過大理三環(huán)公司參加雙廊主街道路改造一、二標段的工程開標。開標時其與趙洪李、代某、蘇某某、代某某一起去的,其余幾人也是代某某安排參加開標的。其受代某某的安排代表江西綠巨人參加雙廊主街進口道路工程投標,開標時代某、蘇某某也是一起去的。
(7)證人楊某乙、楊某丙的證言。證實楊某乙系大理康華建筑公司的項目經理、楊某丙系法人。2009年代某某到公司借資質投標雙廊鎮(zhèn)污水處理工程,后來又借資質投標雙廊主街道路改造一、二標段和雙廊主街進口道路改造工程。代某某購買招標文件后交給楊某乙,楊某乙安排公司員工做標書,再根據(jù)代某某提供的優(yōu)惠百分比一起商量做報價,標書做好后交給代某某。開標后若中標,代某某與公司簽訂轉包合同,公司收取結算價1%的管理費。楊某乙沒有在相關工程中履行項目經理的職責,施工過程中要楊某乙簽字的地方也是代某某告知楊某乙后安排人代簽的。
(8)證人趙某甲、陳某某的證言。證實趙某甲系大理金光建筑安裝公司員工、陳某某系大理州建業(yè)建筑公司法人。二人證實均參與過雙廊污水工程的招標,但相關材料因未中標,未進行過保存。
(9)證人楊某丁的證言。證實其系滿江志雨建筑公司負責人。其查詢公司預留資質登記本及標書收費收據(jù),后證實該公司曾把資質借給代某參加過雙廊鎮(zhèn)主街道路改造工程二標段,標書技術部分由公司制作,報價部分由借資質的人自己制作。
(10)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其系云南喜洲建筑公司法人。代某某到公司借資質投標雙廊鎮(zhèn)主街道路改造二標段,其收了300元報名費和1000元的標書制作費,投標保證金公司沒有交過,標書技術部分由公司制作,報價部分由代某某提供給公司后合并入標書。
(11)證人楊某戊的證言。證實其系大理五建法人。代某某到公司借資質投標雙廊鎮(zhèn)主街道路改造一標段工程,代某某將報價拿到公司后由公司做合并處理,后交給代某某參加投標。
(12)證人杜某的證言。證實其系大理三環(huán)建筑公司法人。2010年金某某到公司借資質投標,公司收取了報名費600元、標書制作費1500元,其公司預算員根據(jù)金某某提供的優(yōu)惠點位制作報價,優(yōu)惠點位屬于商業(yè)機密,可以提高中標幾率。
(13)證人聞某某、楊某己的證言。證實聞某某系洱源第二建筑公司法人,楊某己系公司副經理。2012年2、3月份,代某某曾向該公司借資質投標過雙廊鎮(zhèn)玉幾道污水管網(wǎng)工程,公司沒有介入招投標程序,該公司提供給代某某了一整套投標資料,公司沒有做過標書,只是將公司人員上崗證、公司資質復印件等交給代某某,代某某做好標書后拿來公司加蓋了公章,投標保證金經過公司賬戶支付給業(yè)主方,錢由代某某支付,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沒有經過公司賬戶支付,工程進度款也沒有經過公司賬戶,施工全部由代某某負責。
(14)證人趙某乙的證言。證實其系大理天發(fā)建筑公司辦公室主任,負責公司招投標管理。蘇某某還是誰記不清楚了,公司將資質借給他們參加了雙廊鎮(zhèn)玉幾島污水工程、主街進口道路改造工程的投標。公司負責標書技術部分的制作,報價部分由借資質的人制作好后拿到公司,由公司進行標書合并處理,并按照招投標文件要求簽字、蓋章、裝訂成冊、密封后借給蘇某某去開標,該公司沒有參與開標。公司收取了兩個工程的資料費各500元。
(15)證人楊某庚的證言。證實其系大理一建投標負責人。代某某安排代某到公司借資質投標雙廊鎮(zhèn)主街道路改造一標段工程,標書中的報價部分由代某某做好后拿到公司進行合并后參加開標。公司收取了管理費33664.94元。
(16)證人熊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江西綠巨人云南分公司負責人。雙廊主街道路進口工程和大建旁污水工程都不是其公司自主投標的工程,都是代某某借用公司資質參與投標的工程。標書中報價部分是代某某提供的,公司收取了幾千元的資質借用費,公司是按照代某某的要求委托金某某參加開標的。
(17)證人程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江西頂峰市政園林集團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負責人。代某某打電話向公司借資質參加雙廊主街進口道路工程和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標書部分由公司做,代某某做好報價后將報價提供給公司,由其將報價部分合并到標書中,之后蓋章、簽字、密封,完成后交給代某某,由代某某安排人開標。
(18)證人李某乙、楊某辛的證言。二人系景升公司的法人及員工。均證實2015年年初代某某向該公司借資質參加投標雙廊鎮(zhèn)大建旁污水處理及提升泵站工程,經公司負責人同意后,公司收取1%管理費。投標標書是楊某辛配合代某某做的,報價部分由代某某做,施工過程中項目經理楊秀峰到過現(xiàn)場應付檢查和驗收,該公司沒有參與過施工及其他事宜。代某某不是該公司員工。
(19)證人馬某某的自書材料。證實其系云南明嶺公司法人。2013年5月6日該公司曾將資質借給代某某投標大建旁污水處理及提升泵站工程。
3、書證。
(1)雙廊鎮(zhèn)污水處理站工程招標公告、報建表、投標報名表、康華公司投標書、建設銀行建興支行現(xiàn)金交款單四張、合同一份。證實代某某代表康華公司、金某某代表州建業(yè)公司,趙某甲代表東方建筑,趙洪李代表金光建筑公司,代某甲代表天發(fā)建筑公司參與雙廊鎮(zhèn)污水處理站投標。2009年10月26日以康華、州建業(yè)、東方、天發(fā)四家公司名義交納投標保證金各1.25萬元,票號連續(xù)尾號為29至32。同年11月6日,五家公司投標保證金退還時,有兩筆是直接退還代某賬戶。工程中標后合同載明乙方為康華公司,項目經理為代某某,合同價款994815.12元,但投標文件上載明的項目經理為楊某乙。
(2)雙廊鎮(zhèn)主街道路改造工程招標公告、報建表、招標文件、二標段招標文件、施工合同。證實該工程以投標邀請方式進行,要求投標人具備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獨立法人。二標段要求項目經理具備二級建造師資質,專業(yè)為市政公用工程。項目副經理須具備建筑工程專業(yè)二級以上建造師職業(yè)資格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不允許分包。該工程由代某某代表康華建筑、代某代表滿江志雨、趙洪李代表第五建筑、蘇某某代表喜洲建筑、金某某代表三環(huán)建筑。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經理為楊某乙。滿江志雨由代某借的資質,該公司收到標書制作費800元。二標段合同價款為3661365.91元。工程款由度假區(qū)管委會撥付給康華公司,康華公司將工程款交給金某某或代某某。
(3)雙廊鎮(zhèn)玉幾島污水收集管網(wǎng)工程招投標文件、項目報建表、投標報名表、信用社憑證、現(xiàn)金支票存根及收條、工程結算審計匯總表、施工招標檔案、投標文件、施工合同等材料。證實該工程以投標邀請方式進行,中標后乙方為洱源二建建筑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為楊某己。投標時天發(fā)公司投標聯(lián)系人為蘇某某、洱源二建聯(lián)系人為李剛。2012年3月28日代某某向洱源二建匯款3萬元,兩天后洱源二建向投標代理機構繳納投標保證金3萬元。該款退回洱源二建后李剛(代)代某某收到投標保證金3萬元。趙洪李代表洱源二建簽署同意審計結果及代某某收到雙廊鎮(zhèn)政府工程款70萬、71萬。該工程合同價款為1417400.15元。投標報名的包括洱源二建、天發(fā)公司等,楊某甲系該工程預審評審委員會組長、評標委員會組長。
(4)雙廊鎮(zhèn)主街進口道路改造工程招標文件、投標報名表、投標保證金確認單、施工合同。證實投標要求具備市政工程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要求,項目經理必須具備市政備用工程專業(yè)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職業(yè)資格。代某代表江西頂峰,金某某代表江西綠巨人、蘇某某代表天發(fā)建筑。上述三家公司均繳納了投標保證金,中標后大理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合同,合同價款為1779689.45元。
(5)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招標文件、投標保證金確認單、投標報名登記表、農村信用社結算業(yè)務申請書、施工合同、景升公司大理辦事處《工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電子回單、中標通知書、委托支付證明等材料。證實該工程要求投標人具備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該項目控制價為5094232.48元,實際工程總造價即合同價款為4237381.16元。投標公司包括:江西頂峰、江西綠巨人、云南景升、云南明嶺等公司,各公司均繳納了投標保證金各5萬元。代某某為州建業(yè)公司、康華公司各支付5萬元,為云南明嶺建筑支付9萬元,均注明系投標保證金。后明嶺公司將9萬元退回代某某,注明退回保證金。2013年5月11日景升公司中標該工程,項目經理為楊秀峰。2013年5月15日楊某辛代表景升公司與代某某簽訂了《工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載明代某某為大建旁污水工程項目負責人。2015年2月10日景升公司出具證明,委托雙廊鎮(zhèn)財政所將103.66萬元工程款支付給代某某賬戶。
(6)情況說明、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證實度假區(qū)管委會出具說明證明以上五個工程均未繳納履約保證金,大理州公安局凍結了代某某在大理市農村合作銀行上關支行的兩個賬戶,資金為29944元、6528元。
4、鑒定意見。
(1)云南建檢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所2015(041)號、2015(040)號、2015(038)號、2015(035)號、2015(036)號、2015(018)號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意見。證實本案中涉及的五個工程,其中雙廊鎮(zhèn)玉幾島污水收集管網(wǎng)工程外掛部分、埋地部分均屬不合格項目;雙廊鎮(zhèn)主街進口道路改造工程存在多數(shù)管段變形、個別管段有滲漏等結構性缺陷;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中外掛管網(wǎng)工程實體質量不合格。
(2)大理建峰司法鑒定所2015第10號、13號、008號、11號鑒定報告。證實大理市雙廊鎮(zhèn)污水處理站工程、雙廊鎮(zhèn)主街道路改造二標段、雙廊鎮(zhèn)玉幾島污水收集管網(wǎng)工程污水部分造價為120.3353萬元、雙廊鎮(zhèn)主街進口道路改造工程污水部分造價為12.3715萬元、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及污水提升泵站建設工程污水部分造價為72.2243萬元、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工程外掛部分工程造價為152.7333萬元。
(3)昆明環(huán)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對大理市雙廊鎮(zhèn)大建旁村外掛式生活污水收集管道滲漏事件2015(03)號污染評估報告。證實大理市雙廊鎮(zhèn)大建旁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網(wǎng)工程中因部分未建及建成后破損、脫落,導致數(shù)萬噸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排入洱海湖。經鑒定,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本次事件導致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數(shù)額為人民幣247368元。
三、綜合證據(jù)。
1、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證明。證實代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為成年人。
2、受案登記表、都市時報及云南網(wǎng)截圖、移送案件通知書、到案經過、情況說明、立案決定書等。證實州公安局發(fā)現(xiàn)互聯(lián)網(wǎng)上曝光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出現(xiàn)質量問題。民警在走訪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五個工程在招投標過程中,出現(xiàn)相同的投標聯(lián)系人,涉嫌串通投標嫌疑人為代某某,并于2015年6月16日對代某某串通投標罪立案偵查。同年6月24日大理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代某某行賄案立案偵查,同日將被告人傳喚歸案。同年9月15日大理市人民檢察院對兩案并案處理。同年6月19日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對楊某甲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后楊某甲于同年6月20日供述了其收受代某某賄賂的主要犯罪事實。2015年6月18日被大理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大理州公安局釋放,同日被大理州人民檢察院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7月11日被大理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0日經大理州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大理市公安局逮捕。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某某為了獲取工程和協(xié)調撥付工程款而從中獲利,先后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楊某甲行賄5.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結合在案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受賄人證言等證據(jù),證實楊某甲當時說打麻將輸錢,向被告人代某某借一萬元,被告人隨后立即送了1萬元給楊某甲,但至案發(fā)時楊某甲始終沒有歸還1萬元的意思表示,被告人代某某也沒有要求楊某甲還錢的意思表示。事實上雙方已經明知該款為行賄款。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2013年送給楊某甲1萬元系借款,不能認定為行賄數(shù)額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代某某為獲取工程和順利拿到工程款等利益,先后多次送給度假區(qū)管委會建設環(huán)保局副局長楊某甲5.8萬元,當時代某某所投標、中標和承建的項目均屬于楊某甲管理和監(jiān)督的范圍,且當時楊某甲作為甲方代表參與招投標、在代某某投標、撥款等事項中簽字并提供了便利。代某某的行賄行為已經實施完畢,受賄人也已經收受所有款項,事后楊某甲退款的行為,只能作為對受賄人楊某甲量刑時的情節(jié)酌情予以考慮。故辯護人及被告人提出楊某甲已經在相關部門沒有進行調查處理之前退了4萬元,且被告人代某某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指控代某某犯行賄罪的罪名不成立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代某某沒有承建任何工程的資質和公司存在,亦沒有在任何公司供職。被告人代某某在獲取工程招標信息后,采用提前安排人員借用有資質證書單位的資質,由其支付借用資質的費用、標書制作費、投標保證金等,后其根據(jù)招投標文件或獲取的業(yè)主攔標價等信息制作每家借用資質公司的投標報價,最終由其所借用資質的公司根據(jù)代某某提供的投標報價部分與各家借用資質公司制作的標書合并為完整的一份標書并參與投標。隨后由其所安排的人員參與資格預審、接收投標文件、開標、評標的過程,最終以994815.12元中標雙廊鎮(zhèn)污水處理站工程、以3661365.91元中標雙廊鎮(zhèn)主街道路改造工程二標段、以1417400.15元中標雙廊鎮(zhèn)玉幾島污水收集管網(wǎng)工程、以1779689.45元中標雙廊鎮(zhèn)主街進口道路改造工程、以4237381.16元中標大建旁污水收集管網(wǎng)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中標金額共計1200余萬元。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偵查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中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中標項目金額在貳佰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代某某串通投標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代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代某某有借資質的事實,但沒有串通投標報價,指控代某某犯串通投標罪的罪名不成立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代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行賄罪的犯罪事實,對其行賄罪從輕處罰。對被告人代某某應該以行賄罪、串通投標罪,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但應當對被告人代某某所犯的行賄罪并處罰金。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量刑意見不當,本院不予采納。另被告人代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大理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大理州公安局釋放(實際羈押6天);同日被大理州人民檢察院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7月11日被大理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實際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17天,折抵刑期9天)。2015年7月11日前上述羈押期限共計15天,應該在刑期中依法予以折抵。
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代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扣除先行羈押的15日,刑期至2017年6月2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道謙人民陪審員周惠瓊人民陪審員程潤芬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書記員張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