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閩07刑更127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6-06-23
案件描述
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35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劉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榕刑終字第714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劉某1的定罪量刑因發(fā)現(xiàn)有漏罪。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劉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與原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的刑罰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榕刑終字第26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請求情況
執(zhí)行機關武夷山監(jiān)獄根據(jù)罪犯在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xiàn),提出減刑建議,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材料,于2016年6月7日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罪犯劉某1在考核期內(nèi)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jiān)規(guī)紀律及《監(jiān)獄服刑人員行為規(guī)范》,積極參加“三課”學習,成績良好,勞動積極肯干,服從分配,能保質(zhì)保量完成勞動任務。罪犯考核自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累計獲達標分6.2分。
上述事實,有罪犯評審鑒定表,考核獎懲匯總表,月考核表,學習成績單,刑事判決書,執(zhí)行通知書等證據(jù)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該犯能認罪悔罪,服從管理,認真參加“三課”學習,勞動積極肯干,完成任務好,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減刑條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jié)果
對罪犯劉某1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勇
審判員孫建忠
審判員林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鄭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