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開封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0)開刑初字第26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0-09-20
審理經過
開封縣人民檢察院以豫開檢刑訴〔2010〕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1、王某2犯串通投標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0年9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某1、王某2及其辯護人梁紅慶、趙忠信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0年元月份,尉氏縣土地局對尉氏縣原聾啞學校地皮進行掛牌出讓,保證金是203萬元。在掛牌期間報名參加競買的有被告人方某1、王某2及孫XX、孫XX、孫XX、要XX、任XX、趙XX、(在逃)、周XX、吳XX、張XX、朱XX(另案處理)共十二家。按照土地局掛牌報價的規(guī)程,參加報名的人先后開始報價,從203萬元開始起價,漲幅每次10萬元,王某2報價最高是263萬元。隨后毛XX(已判刑)、孫XX、孫XX等人預謀后,開始串通投標。他們把報名參加競買的十二家的人召集到孫XX的洗浴中心,讓十二家競買者私下對該宗土地進行競買,誰出價最高,誰就獲得這塊土地。最后他們商定,土地局的報價就定到263萬元,不準再往上抬價。由出價最高的人除去給土地局的263萬元外,余下的錢其余十一家私分掉。經過私下報價,最后王某2出到440萬元,再無人競價。最后按照他們十二家的私下約定,王某2以263萬元的價格買到了該宗土地,其余十一家均到土地局簽了棄標書。后來被告人王某2又拿出173萬交給孫XX、毛XX、孫XX等人,讓他們負責給其他十一家分錢。孫XX等三人分給張XX13.5萬元,其他10家每家分14萬元,余下的19.5萬元孫XX、毛XX、孫XX三人私分。案發(fā)后,被告人方某1所得14萬元贓款已追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方某1、王某2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并有同案犯毛XX、周XX、吳XX、赫XX、孫XX、朱XX、張XX等人的供述,證人王XX的證言,招投標資料及退贓證明,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本院刑事判決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1、王某2伙同他人串通投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且二被告人屬共同犯罪。開封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開庭審理時,二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本院酌予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初犯、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方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王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方某1的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至2010年9月13日止;被告人王某2的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9月14日止。)
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友才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郭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