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4)鄂硚口刑初字第0011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4-01-22
審理經過
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武硚檢刑訴(2013)9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志鵬、黃太明、胡鈺舟犯串通投標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松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志鵬、黃太明、胡鈺舟、辯護人胡毅剛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11月,經湖北省發(fā)改委批準,武漢市漢南區(qū)水產畜牧局承建2011年血吸蟲治理項目(工程概算480萬元)。該局委托江漢集團丹江口水源招標有限公司辦理招標事宜。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黃太明為確保中標承建該工程,遂找到江漢集團丹江口水源招標有限公司辦理該工程招標事宜的被告人張志鵬。經共謀后,由被告人黃太明以湖北和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招標并支付相關費用,被告人張志鵬聯系被告人胡鈺舟提供福建中馬(武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相關資料,被告人張志鵬制作假投標書,制造競標假相,欺騙評標委員會,最終使被告人黃太明借用的湖北和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被告人張志鵬從中還收受了被告人黃太明支付的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胡鈺舟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元。2013年3月,被告人張志鵬、黃太明、胡鈺舟先后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志鵬、黃太明、胡鈺舟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江漢集團丹江口水源招標有限公司的相關書證、招投標程序的相關書證、被告人制作的假投標書等相關書證、證人林某某、胡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志鵬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志鵬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當庭自愿認罪,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張志鵬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志鵬、黃太明、胡鈺舟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公民的合法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志鵬、黃太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鈺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張志鵬、黃太明、胡鈺舟當庭自愿認罪,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張志鵬、黃太明、胡鈺舟均具有悔罪表現,其所在社區(qū)矯正機關出具了愿意對被告人張志鵬、黃太明監(jiān)管的材料,對被告人張志鵬、黃太明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志鵬、黃太明、胡鈺舟犯串通投標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張志鵬的辯護人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張志鵬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志鵬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黃太明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胡鈺舟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龔文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方一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