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0)豫0211刑初179號
開封市金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汴金檢一部刑訴〔2020〕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1、蘇某某2、曹某某3、吳某某4犯串通投標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開封市金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郝元元出庭支持公訴。四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因公訴機關(guān)補充偵查,本院決定延期審理一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1、2017年王樓至蘭考“高速公路日常房建維修工程項目”中,被告人曹某某3因其名下公司無該項目投標資質(zhì)并想承接該項目,便讓被告人劉某某1幫忙找?guī)准矣匈Y質(zhì)的公司進行投標,被告人劉某某1指使被告人蘇某某2使用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億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進行串通投標,最終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90.97萬元標的中標,該項目交由被告人曹某某3進場施工。
2、“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Y004青年路南段改造工程項目”中,被告人蘇某某2在開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網(wǎng)上看到該項目招標信息后,聯(lián)系孫紅新是否愿意承接該項目,孫紅新表示同意,經(jīng)劉某某1同意后,蘇某某2便使用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河南億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進行串通投標,最終河南億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75.48萬元標的中標,該項目交由孫紅新進場施工。
3、“開封大學(xué)校區(qū)東北部景觀(二期)項目”中,被告人吳某某4在開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網(wǎng)上看到該項目招標信息后,便聯(lián)系蘇某某2使用其控制的兩家公司的資質(zhì)進行投標,經(jīng)劉某某1同意后,蘇某某2使用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河南億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進行串通投標,最終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32.85萬元標的中標,該項目交由被告人吳某某4及其合伙人王永濤進場施工。
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劉某某1于2019年8月26日主動歸案,蘇某某2于2019年9月5日主動歸案,曹某某3于2019年9月17日主動歸案,吳某某4于2020年6月17日主動歸案。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劉靜軒、吳某、王某等人的證言,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投標文書、合同、銀行轉(zhuǎn)賬記錄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結(jié)合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已退出違法所得,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劉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蘇某某2有期徒刑十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曹某某3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吳某某4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四被告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劉某某1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某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公安階段已將全部違法所得退出,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或適用緩刑。
蘇某某2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蘇某某2主動投案,有自首情節(jié);蘇某某2所在公司的行為是代標行為,對串通投標僅起幫助作用,且涉案的三個項目標的額不大,沒有損害投標人的權(quán)益,亦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犯罪情節(jié)輕微;蘇某某2作為領(lǐng)取固定工資的公司員工,不應(yīng)承擔退還違法所得和罰金的責任。綜上,應(yīng)對其依法減輕處罰。
曹某某3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曹某某3構(gòu)成自首,自愿退贓,認罪認罰,一貫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險性不大。建議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吳某某4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吳某某4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1違法所得247,885元,被告人曹某某3違法所得158,928元,被告人吳某某4違法所得356,000元。被告人劉某某1、曹某某3的親屬已代其將違法所得全部退出。被告人吳某某4親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0元,被告人蘇某某2親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5,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蘇某某2、曹某某3、吳某某4串通投標,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1、蘇某某2、曹某某3、吳某某4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劉某某1、蘇某某2、曹某某3親屬已代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被告人吳某某4親屬代其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對四被告人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對于四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四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紤]被告人劉某某1、蘇某某2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根據(jù)四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被告人蘇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被告人曹某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四、被告人吳某某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五、各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共計641,813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吳某某4違法所得156,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劉某某1、蘇某某2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曹某某3、吳某某4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曹某某3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吳某某4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被告人劉某某1、蘇某某2、曹某某3罰金已繳清,被告人吳某某4罰金限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曾 新
人民陪審員 于書森
人民陪審員 許雙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張富勤
書記員郭子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