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川0421刑初107號
四川省米易縣人民檢察院以攀米檢刑訴〔2021〕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8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壽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晏貴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四川省米易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米易縣鴻宇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鴻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找到時任米易縣教育和體育局副局長閔某某(另案處理),請其幫忙中標“米易縣幼兒教育管理服務機構(gòu)參與運營鄉(xiāng)鎮(zhèn)中心幼兒園項目服務”項目,并許諾給與其感謝。同年11月9日,被告人楊某以借少還多的方式通過銀行轉(zhuǎn)賬送給閔某某人民幣10萬元。后被告人楊某收到閔某某泄露的招標信息后制定了標書,并借用西昌心連心幼兒園和成都童趣幼兒園兩家公司資質(zhì),利用閔某某設(shè)置有利于鴻宇公司中標的條件,對該項目的“春華”和“秋實”兩個項目進行圍標,最終鴻宇公司順利中標,并于2021年2月20日簽訂了合同,合同金額1100余萬元。
另查明,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被告人楊某為了中標“米易縣幼兒園城南園區(qū)空調(diào)設(shè)備公開招標采購項目”,向閔某某索要了該項目的招標文件及空調(diào)參數(shù)。被告人楊某通過他人找準備參與空調(diào)競標的康某某修改設(shè)備參數(shù)后交給了閔某某,閔某某安排工作人員根據(jù)修改后的設(shè)備參數(shù)指定了招標文件并掛網(wǎng)公告。后康某某以四川飛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標,合同金額170余萬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楊某采取賄賂手段,與招標人串通,中標項目金額120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
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主觀惡性較輕,沒有造成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平時表現(xiàn)良好又自愿認罪認罰的意見。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采取賄賂手段與招標人串通,又串通其他投標人進行圍標,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且合同金額120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郭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