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永遠與被告沈克勤、劉成杰、史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六東民初字第1026號
審理經過
原告朱永遠與被告劉成杰、沈克勤、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史帶揚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徐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永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瑤斕、被告劉成杰、被告史帶揚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君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被告沈克勤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原告訴稱
原告朱永遠訴稱:2014年1月3日9時,被告劉成杰駕駛蘇K×××××號轎車行駛至六合區(qū)雄州東路雄州街道撞到騎蘇A×××××號二輪摩托車正常行駛的原告朱永遠,致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該事故經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劉成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肇事車輛的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沈克勤,且該車在被告大眾揚州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0600.1元。
被告辯稱
被告劉成杰辯稱:對事故的事實與責任劃分無異議,車輛投保的保險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愿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史帶揚州公司辯稱:對事故的事實與責任劃分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的商業(yè)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主張是二次手術費用,手術期間誤工、護理費用,原告在第一次訴訟中已經主張殘疾賠償金且內固定在位,原告主張二次手術費用不應當?shù)玫街С帧?/p>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3日9時許,劉成杰駕駛蘇K×××××小型轎車沿六合區(qū)雄州東路與朱永遠駕駛的蘇A×××××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朱永遠受傷。朱永遠被送往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醫(yī)院治療,經診斷朱永遠的傷情為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肩鎖關節(jié)脫位,右第3、4、5肋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兩肺肺氣腫伴肺大皰。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巡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成杰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永遠無責任。2014年7月20日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對朱永遠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出具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朱永遠顱腦損傷遺留神經功能障礙,日?;顒幽芰p度受限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朱永遠的誤工期限以180日為宜,護理期限共計以60日為宜,營養(yǎng)期限共計以60日為宜。原告朱永遠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02715.48元,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六東民初字第1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大眾揚州公司賠償原告朱永遠人民幣117350元,被告劉成杰賠償原告朱永遠人民幣2000元,沈克勤不承擔賠償責任。2015年3月27日,原告朱永遠在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醫(yī)院做右肩鎖關節(jié)內固定取出術,且支付醫(yī)療費7205.49元。
另查明,朱永遠系南京市六合區(qū)XX服務中心職工。蘇K×××××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沈克勤,實際車主為劉成杰,該車在大眾揚州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在大眾揚州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元的商業(yè)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2015)六東民初字第149號民事判決書、醫(y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一、被告史帶揚州公司辯稱原告朱永遠主張是二次手術費用,手術期間誤工、護理費用,朱永遠在第一次訴訟中已經主張殘疾賠償金且內固定在位,原告主張二次手術費用不應當?shù)玫街С帧T嬷煊肋h在2015年六東民初字第149號案件中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是腦損傷遺留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的殘疾賠償金,原告朱永遠在本案中主張的是肩鎖關節(jié)取內固定手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作如下認定:
1、原告的醫(yī)療費7205.49元,有醫(yī)療費票據予以予以證實,本院對此依法予以采信;2、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180元(20元/天*9天),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情和本地的經濟狀況,對原告的營養(yǎng)費認定為135元(15元/天*9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180元(20元/天*9天),本院根據原告的住院情況和本地的經濟狀況,對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定為162元(18元/天*9天);4、護理費原告主張990元,并提供護理費收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認可;5、誤工費原告主張1844.61元(3080.8元/月/30天*39天-2160.43元),并提供南京市六合區(qū)XX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及工資流水予以證明,因原告提供的銀行流水證明原告受傷的月平均工資為2968元/月,本院對原告的誤工費認定為1617元;6、交通費原告主張200元,本院根據原告的治療情況,對此予以認定。以上原告朱永遠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0309元(小數(shù)點后略去,下同)。
二、本起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劉成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永遠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無異議,本院對交警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予以確認;劉成杰駕駛的蘇K×××××小型轎車在史帶揚州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發(fā)在保險期限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史帶揚州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史帶揚州公司按合同約定在三責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史帶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朱永遠人民幣10309元;
二、被告劉成杰、沈克勤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劉成杰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徐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