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衛(wèi)平、梁巧霞等與束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大豐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大劉民初字第0033號
審理經過
原告季衛(wèi)平、梁巧霞、季銘訴被告束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季衛(wèi)平、梁巧霞、季銘的委托代理人沙成林,被告束偉的委托代理人夏春、被告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蔡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季衛(wèi)平、梁巧霞、季銘訴稱:2011年7月25日9時45分左右,被告束偉駕駛蘇J×××××號小型轎車沿226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77公里+400米路段,與由道路右側東西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季衛(wèi)平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路中左轉彎時發(fā)生碰撞,造成季衛(wèi)平及摩托車乘坐人梁巧霞、季銘三人受傷及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我們三人被送往大豐同仁醫(yī)院救治,于同年8月8日出院。大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束偉、季衛(wèi)平負事故同等責任。鹽城市第四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季衛(wèi)平、梁巧霞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均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被告束偉所駕車輛在被告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F(xiàn)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我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03516.47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
被告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辯稱:醫(yī)療費要扣除百分之十五非醫(yī)保用藥。車輛修理費我公司定損580元。原告主張交通費過高。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我公司墊付了10000元,請求一并處理。
被告束偉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我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十萬元商業(yè)三者險險(不計免賠),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我墊付了10000元,請求一并處理。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9時45分左右,被告束偉駕駛蘇J×××××號小型轎車沿226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77公里+400米路段,與由道路右側東西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季衛(wèi)平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路中左轉彎時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季衛(wèi)平及摩托車乘坐人原告梁巧霞、季銘三人受傷及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大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束偉、季衛(wèi)平分別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梁巧霞、季銘不承擔事故責任。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8月8日,原告季衛(wèi)平、梁巧霞在大豐同仁醫(yī)院住院治療。2012年4月13日,鹽城市第四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季衛(wèi)平、梁巧霞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對季衛(wèi)平的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季衛(wèi)平因交通事故致頭皮挫傷、右內外踝骨折,后遺右下肢功能喪失10%以上,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2、建議誤工期限5個月為宜,護理期限3個月(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營養(yǎng)期限3個月。對梁巧霞的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梁巧霞因交通事故致右髖臼骨折、右脛腓骨中段開放性骨折,后遺右下肢功能喪失10%以上,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2、建議誤工期限6個月為宜,護理期限3個月(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營養(yǎng)期限3個月。后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對梁巧霞的傷殘等級申請重新鑒定,但其公司未繳納鑒定費用,被鑒定機構作退案處理。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8月7日,原告梁巧霞在大豐同仁醫(yī)院住院治療,取內固定。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7日,原告季衛(wèi)平在大豐同仁醫(yī)院住院治療,取內固定。被告束偉所駕車輛登記車主是季賽紅,該車在被告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嗣后,原告未能與被告就損失賠償達成協(xié)議,遂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束偉、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已分別墊付費用1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當庭陳述、大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單復印件;病歷、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票據、用藥清單;法醫(yī)學鑒定書、鑒定費票據;修理費票據等證據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在交通事故中身體受到傷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損失。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事故雙方按責承擔。
(一)關于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經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當事人均無異議,故該認定書作為處理本案的證據,具有證明力,即認定束偉、季衛(wèi)平分別承擔故同等責任,梁巧霞、季銘不承擔事故責任。
(二)關于原告季衛(wèi)平損失的審核確定。案涉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蜆藴蕬捶珊退痉ń忉尩挠嘘P規(guī)定計算確定。1、醫(yī)療費用:(1)醫(y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并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審核,確定醫(yī)療費為10411.9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記錄記載,原告的住院時間為18天,參照18元/日計算,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24元。(3)營養(yǎng)費。根據鑒定意見,原告的營養(yǎng)期限為90天,按照9元/日的標準計算,確定營養(yǎng)費為810元。醫(yī)療費用合計11545.99元。2、傷殘損失:(4)殘疾賠償金。根據鑒定意見,原告季衛(wèi)平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一處。原告季衛(wèi)平主張適用農村標準12202元/年,本院依法予以認可,確定傷殘賠償金24404元。(5)護理費。根據鑒定意見,護理期限90天(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按照69.48元/天的標準計算,確定護理費為7503.84元。(6)誤工費。本院酌情認可誤工費標準69.48元/天;后續(xù)治療的誤工費標準62.53元/天,期限為4天,結合鑒定意見,確定誤工費10672.12元。(7)精神撫慰金。酌情認定原告季衛(wèi)平精神撫慰金1000元。(8)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yī)治療支出交通費用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交通費為400元。傷殘損失費用合計43979.96元。3、財產損失:(9)財產損失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關車損的評估報告,且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定損額為580元,故本院酌情認可摩托車修理費580元。上述第(1)至(9)項合計56105.95元。
(三)關于原告梁巧霞損失的審核確定。案涉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蜆藴蕬捶珊退痉ń忉尩挠嘘P規(guī)定計算確定。1、醫(yī)療費用:(1)醫(y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并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審核,確定醫(yī)療費為18701.5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記錄記載,原告的住院時間為22天,參照18元/日計算,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96元。(3)營養(yǎng)費。根據鑒定意見,原告的營養(yǎng)期限為90天,按照9元/日的標準計算,確定營養(yǎng)費為810元。醫(yī)療費用合計19907.53元。2、傷殘損失:(4)殘疾賠償金。根據鑒定意見,原告梁巧霞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一處。原告梁巧霞主張適用農村標準12202元/年,本院依法予以認可,確定傷殘賠償金24404元。(5)護理費。根據鑒定意見,護理期限90天(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按照69.48元/天的標準計算,確定護理費為7781.76元。(6)誤工費。本院酌情認可誤工費標準69.48元/天;后續(xù)治療的誤工費標準62.53元/天,期限為8天,結合鑒定意見,確定誤工費13006.64元。(7)精神撫慰金。酌情認定原告梁巧霞精神撫慰金5000元。(8)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yī)治療支出交通費用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交通費為450元。傷殘損失費用合計50642.4元。上述第(1)至(8)項合計70549.93元。
(四)關于原告季銘損失的審核確定。案涉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蜆藴蕬捶珊退痉ń忉尩挠嘘P規(guī)定計算確定。醫(yī)療費534.8元。
綜上,由于三原告系親屬關系,且要求損失一并處理,故本院依法確認醫(yī)療費項下?lián)p失合計31988.32元;傷殘賠償金項下?lián)p失合計94622.36元;財產損失580元,總計127190.68元。
(五)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與責任劃分。1、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及其應承擔的交強險賠償責任。鑒于肇事車輛由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承保了交強險,且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即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05202.36元的賠償責任。2、束偉及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被告束偉與原告季衛(wèi)平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三原告受傷,認定束偉、季衛(wèi)平分別承擔故同等責任,雙方均為機動車,本院酌情認定雙方在交強險賠償額以外部分按5:5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即被告束偉在交強險賠償額以外部分賠償三原告10994.16元【(127190.68元-105202.36元)×0.5】。3、被告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及其應承擔的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責任。鑒于肇事車輛由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承保了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且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保險期限內,且原告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依法應按商業(yè)三者險約定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10994.16元。綜上,三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5202.36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理賠10994.16元,合計116196.52元;被告束偉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束偉已分別墊付10000元,故被告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應支付三原告96196.52元,返還被告束偉1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06196.52元,其中支付原告季衛(wèi)平、梁巧霞、季銘賠償款96196.52元,并支付給原告季衛(wèi)平、梁巧霞、季銘應由被告束偉負擔的訴訟費用1800元,合計支付給原告季衛(wèi)平、梁巧霞、季銘97996.52元,此款由人民財保鹽城分公司公司直接匯入開戶行為江蘇大豐農村商業(yè)銀行、賬號為62×××94、戶名為季衛(wèi)平的賬戶中;支付給被告束偉82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束偉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8元減半收取459元,鑒定費3130元,合計3589元,由原告季衛(wèi)平負擔1789元,由被告束偉負擔1800元(由保險公司在理賠款中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錦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