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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5刑初92號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01   閱讀:

審理法院: 天等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桂1425刑初9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8-29

審理經過
鹿寨縣,壯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鹿寨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天等縣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程宗日,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廣西賓陽縣人,住廣西平果縣。

委托代理人方孔專,平果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廣西崇左市花山路與新城路交叉路口東南側(匯金現(xiàn)代城)11棟201號房。

負責人曾南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錦鵬,男,1991年5月6日出生,壯族,住廣西寧明縣,系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職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重慶麥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渝州路156號6-5。

法定代表人李電明,該公司經理。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肖修賢,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壯族,初中文化,農民,廣西來賓市人,住廣西來賓市興賓區(qū)。

一審請求情況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等縣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16〕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農某1、農某2、農某3、農某4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程宗日申請追加肖修賢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參加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言飛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1、李某1、李某2、李某4、農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韋祥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睿、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程宗日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孔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保崇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錦鵬、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肖修賢、被告人陸建到庭參加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3、農某1、農某3、農某4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重慶麥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麥金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天等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二次?,F(xiàn)已審理終結。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9月20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陸建駕駛桂F×××××輕型倉柵式貨車由上映鄉(xiāng)政府大院往上映街方向行駛,當行至人民政府門前下坡路段時,車輛碰撞到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李某5、農某5、許某1,造成李某5當場死亡,農某5經搶救無效死亡,許某1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天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陸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5、農某5、許某1不承擔事故責任。

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在庭上出示了相關的證據,并據此認為被告人陸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陸建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農某1、農某2、農某3、農某4訴稱,因被告人陸建交通肇事的犯罪行為,致被害人許某1受傷、被害人農某5受傷并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害人李某5當場死亡,使其等人遭受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保崇左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1醫(yī)療費18316.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00元、誤工費9216.90元、護理費9216.9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合計50250.1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醫(yī)藥費175.20元、喪葬費27492元、死亡賠償金123071元、親屬處理喪葬誤工費18620元、交通費38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共計186488.2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農某1、農某2、農某3、農某4醫(yī)藥費403.80元、喪葬費27492元、死亡賠償金151472元、親屬處理喪葬誤工費1862元、交通費1003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共計221267.8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陸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程宗日、重慶麥金公司、肖修賢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支持其訴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農某1、農某2、農某3、農某4提交了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醫(yī)院收費票據、運費收據、企業(yè)工商公示信息等相關證據。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陸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亦無證據向法庭提交。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由法院依法判決,其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但現(xiàn)在沒有能力賠償。并辯解稱是肖修賢雇傭其的。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程宗日辯稱:一、其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其是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其將該車交付給陸建使用,陸建持有駕駛證,且交付的車輛符合安全標準,并依法投保了交強險,其不應承擔車主責任。2、其和陸建均不是重慶麥金公司的員工,其不認識陸建。其從廣西威林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包天等縣的廣電網絡項目后,又將該項目中上映標段項目以每公里4000元的方式轉包給肖修賢承攬,肖修賢雇請、組織陸建等人施工,雇員陸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應由雇主肖修賢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部分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許某1醫(yī)療費中有15394.90元是其支付的,護理費只能按住院天數計算,營養(yǎng)費沒有事實依據;2、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3、交通費訴請數額過高。三、其向被害人李某5和農某5家屬各支付的50000元應在計算賠償時予以扣除。為其辯解,程宗日提交三份收據,證實事故發(fā)生后,程宗日向兩死者家屬各賠償50000元,向被害人許某1支付15394.90元。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保崇左公司辯稱:1、本案涉及多方受害人,肇事車輛只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應由其他被告人承擔。2、對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數額應予扣除,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承保限額內進行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肖修賢辯稱:1、其與陸建不是雇傭關系,其代表出面與程宗日簽訂勞務合同,后由其、方某、韋某1、莫某等人組成工程隊施工,約定做完工程后大家按出工時間計算勞務費,陸建中途加入,其不應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2、肇事車輛系程宗日所有,平常委托黃慶凱管理,程宗日雇傭其來做工,雙方簽有勞務合同,應由程宗日承擔賠償責任。為其辯解,肖修賢提供勞務合同一份,證實其工程隊與程宗日是雇傭關系,不是承攬關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重慶麥金公司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陸建駕駛桂F×××××輕型倉柵式貨車由上映鄉(xiāng)政府大院往上映街方向行駛,當行至鄉(xiāng)政府門前下坡路段時,車輛碰撞到在路上行走的行人李某5、農某5、許某1,造成李某5當場死亡,農某5經搶救無效死亡,許某1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陸建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經天等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死者李某5的死亡原因為胸腔內臟器破裂,死者農某5的死亡原因為頸椎骨折,傷者許某1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經天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陸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5、農某5、許某1不承擔事故責任。

另查明,本案肇事車輛桂F×××××輕型倉柵式貨車登記車主為鄧某,實際車主為程宗日。該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保崇左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害人許某1住院治療69天,花費醫(yī)療費15394.90元,出院醫(yī)囑全休一個月。被害人李某5搶救花費醫(yī)療費175.2元,家屬雇車運尸體返家交通費1680元。被害人農某5搶救花費醫(yī)療費403.30元,家屬雇車運尸體回家交通費2888元。程宗日以陸建名義賠償被害人李某5家屬50000元、被害人農某5家屬50000元,支付被害人許某1住院醫(yī)療費15394.90元(含支付給被害人家屬的現(xiàn)金2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被害人均系農村農業(yè)戶口。

再查明,重慶麥金公司承包廣西廣播電視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以下簡稱廣電網絡天等分公司)在天等縣的廣電網絡施工工程。程宗日從廣西威寧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包天等縣的廣電網絡項目后,程宗日與肖修賢簽訂一份《勞務合同書》,將天等縣上映標段的廣電網絡施工項目承包給肖修賢,包工不包料,按每公里4000元計付報酬,按驗收進度結算工程款。程宗日提供車輛給施工隊使用,并負責車輛維修費用和油費。后肖修賢組織人員共同施工,陸建中途加入,事發(fā)時施工隊成員為肖修賢、陸建、方某、莫某、韋某1五人。施工隊成員日常自行安排工作時間,約定工錢按各自出工時間分配,平時由有駕駛證的肖修賢和陸建負責開車。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受案登記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的報案經過及公安機關立案受理的情況。

2、被害人許某1的陳述,證實2016年9月20日14時40分許,其在上映鄉(xiāng)人民政府門前的半坡路段行走。有一輛貨車從上映鄉(xiāng)政府門口出來,沿政府門前的下坡路段行駛。突然,其聽見路段傳來“沙沙”的響聲,其看到那輛貨車快速地沖下來,其想避讓那輛貨車。由于距離太近了,其被快速沖下來的那輛貨車撞倒。等貨車停下來時,其已經躺在貨車的車廂底下被壓住了。后來,其在旁邊群眾的幫助下從車廂底下爬出來。之后,其被送到醫(yī)院接受治療。當時被貨車撞倒的還有兩個人。

3、證人肖修賢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20日14時35分許,其一行五人在上映鄉(xiāng)吃飯后,駕駛員陸建將停放在上映鄉(xiāng)政府院內的一輛車牌號為桂F×××××輕型貨車開去廣原村施工。其坐在車廂后面。他們的車剛下上映鄉(xiāng)政府門前斜坡時,車廂碰到道路右側停放的太陽傘,后聽見周圍的群眾大聲喊,其知道車輛出事了。但車輛一直往下溜。不一會車輛終于停下來了。其從車廂跳下來,發(fā)現(xiàn)其等人乘坐的貨車車底下躺著兩個人,一人已經不動了,另一人腳還動一下。當時車輛是在上映鄉(xiāng)政府大門口下坡路段的右側碰撞到行人的。當時車廂后面坐著其和莫某,車輛副駕駛室里坐著方某和韋某1。駕駛員陸建持有駕駛證。其不知道桂F×××××輕型貨車的車主是誰。

4、證人方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20日14時40分許,其和莫某、肖修賢、韋某1四人乘坐由陸建駕駛的桂F×××××輕型貨車由天等縣上映鄉(xiāng)政府出發(fā),去上映鄉(xiāng)廣原村幫天等縣廣電網絡公司拉網線。當時桂F×××××輕型貨車由陸建駕駛,其和韋某1坐在前排位置,莫某和肖修賢坐在貨車的車廂里。當桂F×××××輕型貨車駛出上映鄉(xiāng)政府門口后,來到下坡路段,道路上有很多人,陸建按了幾聲喇叭。當車行駛至大約半坡的位置時,就失控了。接著,貨車撞上前方在道路上的兩位老年男子。那兩位老年男子的身體卡住了貨車,貨車就停了下來。貨車停下后,其五人就和旁邊的群眾將貨車往后推,用石頭頂住貨車。其看見那兩個老年男子躺在貨車的車廂底下,動彈不得。后其工友打電話報警。事故造成三人受傷,其中躺在車廂底下的兩個老年男子受傷死亡了,還有一個五十多歲的婦女也受傷了。桂F×××××輕型貨車的車主不知道是誰,是天等縣廣電網絡公司提供給施工隊使用的。

5、證人韋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20日12時許,其等人做工回來,陸建駕駛桂F×××××輕型貨車停放在天等縣上映鄉(xiāng)政府內,其等人一起去吃飯休息。14時30分許,其等人返回鄉(xiāng)政府,陸建駕駛車輛,其和方某坐在副駕駛室里,莫某和肖修賢坐在貨車的后廂。車輛剛開到鄉(xiāng)政府大門時,有一個老奶奶護送三輪車上來,陸建剎住車讓她過去。當貨車下坡時其見好象沒有剎車,車速有點快,其馬上跟陸建說:“剎車呀!剎車。”陸建當時說:“剎了,剎不住呀?!敝?,車子就沖下坡撞到在路上行走的人群,才停下來。其下車后見右后車輪下壓著兩個人。其等人和周圍的群眾把貨車往后推,用石頭固定住車子。后來,莫某打電話報警,其等人和陸建在事故現(xiàn)場等待交警的到來。陸建和其是天等縣廣電網絡公司的施工員,那輛桂F×××××輕型貨車是公司配給施工隊用的。

6、證人莫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20日12時許,其等人做工回來,陸建駕駛桂F×××××輕型貨車停放在天等縣上映鄉(xiāng)政府內。其等人一起去吃飯休息。14時30分許,其等人返回鄉(xiāng)政府,陸建駕駛車輛,韋某1和方某坐在副駕駛室里,其和肖修賢坐在貨車的后廂。從鄉(xiāng)政府大門前下坡的過程中,其聽到旁邊有人喊叫,還看見貨車經過的一個遮陽傘倒下了。當車停下后,其下車看見貨車左后輪下面倒著兩個人。其馬上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其打完電話后,見他們已經把車往后推好并用石頭固定住車子。當時倒在車下的兩個人,一個還動被送去醫(yī)院,一個已經死了。之后,其五人就在事故現(xiàn)場等待交警的到來。

7、證人程宗日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20日15時,其接到天等縣廣電網絡公司施工員的電話,稱陸某駕駛桂F×××××輕型貨車在天等縣上映鄉(xiāng)人民政府大門前的道路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人當場死亡,另外兩人送去醫(yī)院搶救了。當日15時40分許,其又接到天等縣這邊的消息說陸建那起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送醫(yī)院住院治療。其是廣電網絡公司在天等縣上映鄉(xiāng)施工點的施工負責人。重慶麥金科技公司負責天等縣廣電網絡公司網絡工程,其與重慶麥金科技公司承包廣電網絡公司在天等縣上映鄉(xiāng)施工點的網絡工程。陸建駕駛的桂F×××××輕型倉柵式貨車是其的,登記在鄧某的名下。平時給天等縣廣電網絡公司的施工隊用來拉材料。事故發(fā)生后,其賠償兩名死者家屬喪葬費預付款各五萬元,另一受傷人員住院費也由其負擔。

8、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其是重慶麥金有限公司負責各個網絡工程施工點的監(jiān)督員。2016年9月20日14時50分,其接到重慶麥金有限公司位于天等縣上映鄉(xiāng)網絡施工點的工作人員(具體名字不清楚)電話,稱上映鄉(xiāng)網絡施工點施工隊的一輛輕型貨車在天等縣上映鄉(xiāng)政府門前路段碰撞到三個行人,造成其中兩人死亡,一人受傷。出事的那輛貨車是程宗日的。程宗日承包重慶麥金科技公司在天等縣上映鄉(xiāng)的廣電網絡施工工程,是該施工點的負責人。事故發(fā)生后,重慶麥金公司幫程宗日墊付死者九萬八千元喪葬費預付款,日后在他的工程款中扣除。后程宗日支付給兩死者家屬各五萬元喪葬費。

9、證人鄧某的證言,證實桂F×××××輕型貨車是以其名字入戶的,但車主是其朋友程宗日。因程宗日是廣西賓陽縣人,沒有天等縣居住證,無法將他購買的桂F×××××輕型貨車登記到他名下,所以將該貨車登記在其名下。當初登記在其名下時,其與程宗日沒有簽協(xié)議。桂F×××××輕型貨車當天在天等縣上映鄉(xiāng)幫廣電網絡公司做工。

10、證人農某4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20日下午,其接到親戚的電話,稱其父親農某5在天等縣上映鄉(xiāng)人民政府門前路段被一輛貨車撞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已經死亡。其立即從廣東趕回老家。到家后,其看見其父親已經去世了。父親的頭部和頸部都受傷了。2016年9月24日,其將父親農某5土葬。事故發(fā)生后,貨車駕駛員家屬已經支付了五萬元賠償費。

11、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20日下午,其在廣東接到堂哥李成材的電話,稱其父親在上映鄉(xiāng)政府前被一輛貨車輾壓,傷勢很重。其立即從廣東趕回天等。到家后,其才知道其父親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了。

1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實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因收集證據需要,天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扣留了陸建駕駛的桂F×××××輕型貨車的事實。

13、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及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證實肇事車輛桂F×××××輕型倉柵式貨車登記所有人為鄧某,該車檢驗有效期止2016年11月30日,保險終止日期為2015年11月16日止。

14、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及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證實陸建持有C1車型準駕資格證。

15、到案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9月20日14時30分許,陸建駕駛桂F×××××輕型倉柵式貨車由上映鄉(xiāng)政府大院行駛至政府門前下坡路段時,碰撞到路上行人李某5、農某5、許某1,造成李某5當場死亡,農某5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許某1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fā)后,陸建一直在事故現(xiàn)場等待。天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到達事故現(xiàn)場后,在事故現(xiàn)場口頭傳喚陸建到交警大隊接受詢問。

16、被告人陸建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陸建于1989年8月20日出生,案發(fā)時已達到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年齡。

17、被害人李某5、農某5、許某1戶籍證明,證實三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情況。被害人農某51952年2月26日出生,農村居民;被害人李某51949年9月26日出生,農村居民。

18、診斷證明書兩份,證實李某5、農某5于2016年9月20日被天等縣人民醫(yī)院宣布臨床死亡。

19、收條二份,證實事故發(fā)生后,被害人李某5和農某5家屬收到陸建交來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各50000元。

20、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及事故現(xiàn)場照片,證實本案事故發(fā)生地點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

21、當事人血樣(尿液)提取登記表及抽血照片,證實2016年9月20日17時15分,天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帶被告人陸建到天等縣人民醫(yī)院急診科抽血委托檢驗的事實。

22、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2016]化檢字第947號酒精檢驗報告書及鑒定機構、鑒定人員資質證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經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陸建的血液樣品中未檢出乙醇。該檢測結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李某4、農某4、馮某和被告人陸建,均無異議。

23、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崇中衡鑒[2016]痕跡鑒字第2547號鑒定意見書、檢驗照片、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資質證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經檢驗,桂F×××××輕型倉柵式貨車制動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技術條件要求。該鑒定意見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李某4、農某2、許某2和被告人陸建,均無異議。

24、天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天公交認字[2016]第1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證書及道路交通事故文書送達回執(zhí),證實2016年10月21日,天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陸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5、農某5、許某1不承擔事故責任。公安機關已依法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被害人家屬李某4、農某2、許某2及被告人陸建,均無異議。

25、天等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天公(刑)傷檢(鑒)字〔2016〕125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檢驗鑒定書、人體損傷相片、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資格證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經鑒定,傷者許某1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該鑒定意見公安機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屬許某2及被告人陸建,均無異議。

26、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尸檢照片、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資格證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經檢驗,死者李某5的死亡原因為胸腔內臟器破裂,死者農某5的死亡原因為頸椎骨折。該檢驗結果公安機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屬李某4、農某4及被告人陸建,均無異議。

27、事故現(xiàn)場視頻光碟一張,證明事發(fā)現(xiàn)場情況。

28、被告人陸建的供述,供認2016年9月20日中午,其駕駛桂F×××××輕型貨車停放在天等縣上映鄉(xiāng)政府內,后跟工友去吃飯。14時30分許,其等人返回鄉(xiāng)政府。其將車輛倒好,四名工友就上車了,桂F×××××輕型貨車副駕駛坐了兩個人,靠近其的是其表哥,表哥右側是“阿幸”,“小莫”和“小肖”坐在車貨廂里。他們坐好后,其將車開出鄉(xiāng)政府。剛出鄉(xiāng)政府大門時,有一輛三輪車對向行駛而來,其得踩住剎車避讓那輛三輪摩托車。與三輪摩托車會車后,其將車開出大門準備下坡。剛下坡時,其見那條路上有很多人,其就掛了空檔,然后踩剎車,但是車輛剎不住,然后沖下坡直接沖到人群里,把路人給撞倒了。當時其想把車輛掛一檔,但是掛不住,其只好拉手剎,車子才停下來。車子停住后,其下車看見貨車的車廂下面倒著三個人,其中一人被車右側后輪壓著。后其等人將車往后推,拿石頭頂住車。之后,倒在車下的一老年婦女爬了出來,但另外兩人倒在車下不動彈。其在旁邊打了120急救,其工友打電話報警,之后其在事故現(xiàn)場等待,一直到交警到來。后來其得知躺在車下的那兩個男子都死亡了,從貨車下爬出的婦女不知傷勢如何。其駕駛的桂F×××××輕型貨車行駛證上車主是鄧某。其有準駕車型為C1的機動車駕駛證。發(fā)生事故前其沒有得飲酒。

本案還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提供及本院依法調取的下列證據證實:

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親屬關系證明書,證實原告人身份情況。

2、天等縣人民醫(yī)院門診病歷、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書、醫(yī)療門診收費收據、住院收費票據及住院病人費用清單等,證實被害人許某1因傷在天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9天,花費門診醫(yī)療費2581.40元,住院醫(yī)療費15394.90元,出院醫(yī)囑全休一個月。

3、天等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門診收費收據,證實被害人李某5經天等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花費醫(yī)療費175.2元;被害人農某5經天等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花費醫(yī)療費403.3元的事實。

4、收條一份,證實被害人農某5家屬支付運送農某5尸體回家交通費用2888元。

5、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程宗日提交的收據三份,證實事故發(fā)生后程宗日以陸建名義向被害人農某5、李某5家屬各賠償了50000元,向被害人許某1支付了13390.90元住院費和2000元現(xiàn)金的事實。

6、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肖修賢提交的《勞務合同》一份,證實肖修賢與程宗日簽訂合同承包上映鄉(xiāng)的網絡施工工程。

7、李某7詢問筆錄一份,證實被害人李某5的尸體由其聯(lián)系運回家,共支付交通費1680元。

8、許某3義詢問筆錄一份,證實被害人農某5的尸體是許某3義用車運送回家,農某5家屬支付運費2888元。

9、鄧某詢問筆錄一份,證實桂F×××××是程宗日購買,但以他名字辦理入戶手續(xù)。

10、方某詢問筆錄一份,證實其等人通過拉線相互認識,后商量決定由肖修賢出面代表和程宗日簽合同拉工程,工程拿下后大家一起做,得的工錢大家一起平分,施工隊出工、收工由大家商量確定,具體施工路段由黃慶凱現(xiàn)場監(jiān)督施工。

11、莫某詢問筆錄一份,證實其在天等做工時認識肖修賢,后一起做工。肖修賢代表去跟程宗日簽合同,當時約定工程簽回來大家一起做,得了工錢在家平分,按出工天數計算,平時大家一起商量出工、收工時間。陸建是中途由其表哥韋某1帶過來的。施工隊一般由有駕駛證的肖修賢和陸建輪流開車。

12、韋某1詢問筆錄一份,證實施工工程是肖修賢接來的,其經工友方某介紹到施工隊做工。后來施工隊缺人,其叫陸建來一起做工。施工隊五人平時自行安排出工、收工時間。按照工程量計算工錢,一公里4000元,所得工錢平分。施工隊用車是程宗日為方便做工配給施工隊使用的,平時由有駕駛證的肖修賢和陸建開車。

13、《廣西廣播電視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有線電視施工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及廣西廣電網絡天等分公司副總經理黃某的詢問筆錄,證實廣電網絡天等分公司將天等縣的有線電視施工工程發(fā)包給重慶麥金公司施工。

14、《2016年度崇左天等縣片區(qū)“進村入戶”建設、改造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證實程宗日從廣西威寧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包天等縣上映鄉(xiāng)的廣電網絡施工工程。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所有證據均為依法取得,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且能相互印證,已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建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陸建在他人撥打報警電話后留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部門處理,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事故發(fā)生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程宗日已代被告人陸建賠償受害人部分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民事賠償方面,被告人陸建對其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除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精神撫慰金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故該項賠償費用不在本案中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并參照《2016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本院確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各項經濟損失如下:

一、被害人許某1經濟損失:1、醫(yī)療費17976.30(其中門診醫(yī)療費2581.40元,住院醫(yī)療費15394.90元);2、住院伙食費69天×100元=6900元;3、誤工費,33983元/年÷365天×(69+30)天=9217.31元;4、護理費,33983元/年÷365天×69天=6424.18元;5、原告人訴請交通費600元,雖未提供相關交通費票據證實,但考慮到原告人因傷治療往返確需產生交通費支出,本院酌情支持200元。原告人訴請營養(yǎng)費1000元,因

無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建議,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訴請購買躺椅費用340元,無正式發(fā)票為憑,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項損失合計40717.79元。

二、被害人李某5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1、醫(yī)療費175.2元;2、喪葬費4582元/月×6個月=27492元;3、死亡賠償金,因事故發(fā)生時李某5已年滿67周歲,按六十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計算,即9467元/年×(20-7)年=123071元;4、親屬處理喪事誤工費,按農業(yè)在崗人口4人5天計算為33983元/年÷365天×4人×5天=1862.08元;5、交通費,經查,運送被害人尸體回家運費為1680元;原告人從廣東往返處理被害人

喪葬事宜支出交通費雖未提供相關票據為憑,但考慮到此項費用確需實際支出,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故交通費共支持3680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156280.28元。

三、被害人農某5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1、醫(yī)療費403.3元;2、喪葬費4582元/月×6個月=27492元;3、死亡賠償金,因事故發(fā)生時農某5已年滿64周歲,按六十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計算,即9467元/年×(20-4)年=151472元;4、親屬處理喪事誤工費,按農業(yè)在崗人口4人5天計算為33983元/年÷365天×4人×5天=1862.08元;5、交通費,經查,運送被害人尸體回家運費為2888元;原告人從汕頭往返處理被害人喪葬事宜交通費雖未提供相關票據為憑,但考慮到此項費用確需實際支出,本院酌情支持2800元,故交通費共支持5688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186917.38元。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限額部分,屬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故本案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車輛駕駛人陸建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肖修賢與程宗日簽訂勞務合同后,與方某、莫某、韋某1、陸建組成松散的合伙施工隊進行施工,程宗日與施工隊之間形成承攬關系,施工隊成員間形成合伙關系。肖修賢與被告人陸建不是雇傭關系,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北景钢?,受害人損害是施工隊成員陸建的交通肇事行為引起,程宗日作為定作人不存在選任或指示過失,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程宗日系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其將車輛提供給工程隊使用,車輛符合安全標準,并依法投保交強險,且駕駛員陸建持有駕駛證,程宗日作為車主對車輛管理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程宗日墊付給被害人的賠償款視為其代陸建賠償。因交強險不足以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對各方按損失比例計算交強險賠償數額。對被害人的各項經濟損失,先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賠償原告人許某19772.73元、賠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68.83元、賠償原告人農某1、農某3、農某2、農某4158.44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賠償原告人許某14861.24元、賠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47903.61元、賠償原告人農某1、農某3、農某2、農某457235.15元。不足部分,扣除程宗日已代為賠償被害人許某1的15394.90元和被害人李某5、農某5家屬的各50000元后,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人陸建承擔賠償責任。故陸建尚應賠償原告人許某1經濟損失10688.92元,賠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經濟損失58307.84元,賠償原告人農某1、農某3、農某2、農某4經濟損失79523.79元。

綜上,根據被告人陸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陸建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

二、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1各項經濟損失14633.97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各項經濟損失47972.44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農某1、農某3、農某2、農某4各項經濟損失57393.59元。上述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

三、由被告人陸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1各項經濟

損失10688.92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各項經濟損失58307.84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農某1、農某3、農某2、農某4各項經濟損失79523.79元。上述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農某1、農某2、農某3、農某4的其他訴訟請求。

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馮浩潔

審判員農淑娟

人民陪審員黃英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勞靚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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