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黔0403刑初第20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12-19
審理經(jīng)過
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平壩檢公訴刑訴〔2017〕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亞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亞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從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亞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05月20日20時許,被告人王亞軍駕駛貴C×××××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從平壩沿貴安路往貴陽方向行駛至貴安路馬鞍山路口時,與從馬鞍山路口往雷打坡方向行駛的由龔某2駕駛的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龔某2受輕微傷及乘車人龔某1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貴安新區(qū)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的認定書,認定王亞軍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另查明,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王亞軍等與死者龔某1之家屬簽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約定由被告人王亞軍一方賠償死者龔某1家屬各項賠償金共525000元。上述約定的賠償款支付完畢后,死者龔某1家屬于2017年8月13日出具《諒解書》一份,表示對被告人王亞軍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戶口本,身份證,駕駛證,駕駛信息查詢單,疾病診斷證明書,證人龔某2、梁某的證言,法醫(yī)學尸表檢驗鑒定意見書,法醫(yī)毒物檢驗報告書,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平塘縣華元交通事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黔公交認字[2017]第00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亞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亞軍在發(fā)生事故后打電話報警,且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到來,并在公安機關調(diào)查過程中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亞軍與被害死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已經(jīng)履行,取得被害死者家屬的諒解,其又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鑒于被告人王亞軍確有悔罪表現(xiàn),無再犯罪危險,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可依法宣告緩刑。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亞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秦定龍
人民陪審員楊愛東
人民陪審員楊明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