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鳳岡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鳳刑初字第5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05-07
審理經過
鳳岡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公訴刑訴(2014)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志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鳳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6月7日14時20分許,被告人錢某某駕駛一輛貴03-70687號變型拖拉機從綏陽鎮(zhèn)街上往新岡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綏新線1KM+900M處時,因車廂尾門未關好,致使該門突然向左側開啟撞到在公路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茍某某頭部,造成茍某某當場死亡。經鳳岡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死者茍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傷頭部,導致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經鳳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錢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茍某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經鳳岡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人錢某某與被害人茍某某親屬劉某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支付劉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錢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在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歸案后有坦白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幅度內量刑,可適用緩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且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行車證及駕駛證,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及照片,車輛檢驗鑒定報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及收條,歸案情況說明,被告人供述及戶籍證明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持證駕駛機動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所犯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內量刑。但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可酌情從寬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表現,結合社會調查情況,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qū)也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李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管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