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晉0781刑初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3-09
審理經(jīng)過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以介檢公訴刑訴(2017)第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永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介休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武宏源、助理檢察員冀雪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永林及其辯護人李金有、郭金恒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永林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趙永林在案發(fā)后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系交通肇事逃逸,應當升格法定刑予以處罰;被告人趙永林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公訴機關(guān)針對上述指控,當庭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道理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被告人趙永林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且未當庭舉證。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趙永林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趙永林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害人對事故的發(fā)生有一定過錯,可酌情對被告人趙永林從輕處罰;3、被告人趙永林已經(jīng)賠償各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4、被告人趙永林系初犯,且平時表現(xiàn)一貫良好,可適用緩刑,并當庭出示了以下證據(jù):
1、被告人趙永林與被害人藺某唯一哥哥藺某某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書以及藺某某出具的諒解書和收條;
2、介休市XX街道辦事處站前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被告人趙永林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XXXX有限公司委員會出具的關(guān)于南關(guān)煤礦對趙永林工作表現(xiàn)的說明;
3、被告人趙永林歷年獲得的榮譽證書復印件。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6年11月3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趙永林駕駛自己的黑色本田雅閣牌小型轎車下班回家,當沿108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754KM+200M處,經(jīng)過義棠村口時,在超車的過程中與橫穿馬路的被害人藺某、田某發(fā)生碰撞,致二被害人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趙永林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并將肇事車輛停放在他家地下車庫。同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趙永林將肇事車輛開往汾陽市XX汽修廠進行修理,將前擋風玻璃及前機蓋予以更換。同年11月5日18時許,被告人趙永林主動到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同年11月6日,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工作人員在汾陽市XX汽修廠崔某處提取肇事車輛破碎的前擋風玻璃及前機蓋。經(jīng)山西中宇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藺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導致的急性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田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導致的急性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受損的前機蓋及前擋風玻璃是黑色本田雅閣牌小型轎車車身前部右側(cè)碰撞人體后,人為拆卸下的原車部件;黑色本田雅閣牌小型轎車轉(zhuǎn)向系統(tǒng)、制動系統(tǒng)及照明、信號裝置均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shù)條件》相關(guān)規(guī)定;黑色本田雅閣牌小型轎車車身右前輪胎可以形成事故現(xiàn)場路面的車輛輪胎制動印痕。經(jīng)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被害人田某、藺某的血液中均未檢出酒精。經(jīng)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趙永林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田某、藺某無責任。
另查明,2004年9月27日,被告人趙永林初次領(lǐng)取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趙永林與被害人田某的近親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趙永林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9600元,被害人田某的近親屬對被告人趙永林表示諒解,并請求對其從輕處罰。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趙永林與被害人藺某的近親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趙永林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9600元,被害人藺某的近親屬對被告人趙永林表示諒解,并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以上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被告人趙永林的駕駛證復印件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
證實:2004年9月27日,被告人趙永林初次領(lǐng)取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
2、肇事車輛黑色本田雅閣牌小型轎車行駛證及車輛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
證實:所有人系被告人趙永林。
3、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兩份。
證實:2016年11月3日,被害人田某、藺某因交通事故而死亡。
4、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出具的被告人趙永林到案情況說明兩份。
證實:2016年11月5日18時許,被告人趙永林主動到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科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5、山西省介休市110中心110報警受理單。
證實:2016年11月3日22時11分許,宋廣愛報警稱在108國道義棠口,半掛車撞了兩個行人,肇事車輛逃逸。
6、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介公交認字(2016)第34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實:被告人趙永林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藺某、田某無責任。
7、被告人趙永林指認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照片一組,及其送修肇事車輛的汽修廠、更換零件的照片一組。
證實:交通事故現(xiàn)場位于108國道754KM+200M處,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趙永林現(xiàn)先將肇事車輛停放在介休市汾西礦業(yè)集團棚戶區(qū)高層樓4號樓地下車位,后將肇事車輛送往汾陽市XX汽修廠更換前擋風玻璃及前機蓋。
8、介休市公安局提取物品清單。
證實:2016年11月6日,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工作人員在汾陽市XX汽修廠崔某處提取肇事車輛破碎的前擋風玻璃及前機蓋。
9、被告人趙永林與被害人田某唯一弟弟田某某達成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以及田某某出具的諒解書。
證實: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趙永林與被害人田某的近親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趙永林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9600元,被害人田某的近親屬對被告人趙永林表示諒解,并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10、被告人趙永林與被害人藺某唯一哥哥藺某某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書以及藺某某出具的諒解書和收條。
證實: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趙永林與被害人藺某的近親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趙永林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9600元,被害人藺某的近親屬對被告人趙永林表示諒解,并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11、晉中市公安局介西分局光明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證實:2016年11月3日前在該轄區(qū)居住期間沒有違法犯罪行為。
12、被害人藺某、田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證實:二被害人的身份情況。
13、被告人趙永林的戶籍證明。
證實:被告人趙永林的身份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溫某的證言。
該述稱:2016年11月3日晚22時許,我已經(jīng)睡下了,有人敲門告訴我說我們敬老院的藺某和田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了。他倆是當天下午17時30分左右去師屯南村東看熱鬧。
2、證人李某的證言。
該述稱:2016年11月3日晚21時40分許,我駕駛黑MJ1713號重型牽引半掛車沿108國道由南向北行駛,當行至義棠村口時,我前方一輛半掛車突然減速,半掛車后方一輛黑色轎車駛?cè)氤嚨莱^這輛半掛車后撞到了一個東西,我到跟前才看到一個人躺在地上,那輛撞人的車減速行駛了一段距離后便加速駛離了現(xiàn)場,車牌號應該是晉KJZxxx。
3、證人崔某的證言。
該述稱:2016年11月4日,一個小個子的男子駕駛小型轎車來到我的汽修廠,要求更換前擋風玻璃和前機蓋,修了一天,那輛車就修好了。
4、證人孫某的證言。
該述稱:我在義棠村口經(jīng)營一個煙酒鋪。2016年11月3日晚,藺某和田某在我這里吹笛子,當晚21時40分許,他倆從我的店鋪離開。他倆是相互扶著走的,因為田某眼睛不好。他們剛走沒多久,外面來了一個人說從我這里走的兩個人在國道上躺著,我就出了店鋪,看見藺某和田某躺在108國道上,我就趕緊報了警。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比例圖及事故照片
證實:交通事故現(xiàn)場位于108國道754KM+200M處,肇事車輛逃離現(xiàn)場,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
(四)鑒定意見
1、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2016)血檢字第110305號、第110305號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實:從被害人田某、藺某的血液中均未檢出酒精。
2、山西中宇司法鑒定中心(2016)痕鑒字第54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實:受損的前機蓋及前擋風玻璃是黑色本田雅閣牌小型轎車車身前部右側(cè)碰撞人體后,人為拆卸下的原車部件。
3、山西中宇司法鑒定中心(2016)痕鑒字第544-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實:黑色本田雅閣牌小型轎車車身右前輪胎可以形成事故現(xiàn)場路面的車輛輪胎制動印痕。
4、山西中宇司法鑒定中心(2016)安鑒字第37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實:黑色本田雅閣牌小型轎車轉(zhuǎn)向系統(tǒng)、制動系統(tǒng)及照明、信號裝置均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shù)條件》相關(guān)規(guī)定。
5、山西中宇司法鑒定中心(2016)尸鑒字第377號、第378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
證實:藺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導致的急性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田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導致的急性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
(五)被告人趙永林的供述
該供述稱:我是XXXXX煤礦副書記兼紀委書記。2016年11月3日晚21時40分許,我駕駛我的黑色本田雅閣牌小型轎車下班回介休,當我沿108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義棠村村口準備超越前面的一輛大車時,我的車輛前擋風玻璃就碰了一下,因為我的注意力一直在左面的路口處,所以沒有看見是碰了啥。之后我因為害怕就沒有停車,一直將車開至介休市棚戶區(qū)高層的地下車庫里。我下車后看見前擋風玻璃右下角有一個坑,上角是玻璃碎了的劃痕。后來我怕別人看見,就在11月4日凌晨將車開到汾陽市肖家莊的一個小修理廠進行修理。11月5日下午,我就主動到交警隊把事情說清楚。
被告人趙永林的辯護人當庭出示的介休市XX街道辦事處站前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被告人趙永林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XXXX有限公司委員會出具的關(guān)于南關(guān)煤礦對趙永林工作表現(xiàn)的說明,以及被告人趙永林歷年獲得的榮譽證書復印件,旨在證明被告人趙永林平時表現(xiàn)一貫優(yōu)秀,但與本案的定罪及量刑無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永林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且其在事故發(fā)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系交通肇事后逃逸,應依法予以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趙永林的犯罪事實屬實,適用法律正確,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永林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且其積極賠償各被害人近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永林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趙永林系自首,且已賠償各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辯護意見,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納;其提出的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被告人趙永林肇事逃逸推定其負全部責任,以及被害人有過錯的意見,經(jīng)庭審查明,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為被告人趙永林駕駛機動車超越前車時,未保持安全車速,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因此認定其負全部責任,故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趙永林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趙永林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曉成
人民陪審員李向農(nóng)
人民陪審員雷中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