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陰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蘇0281民初262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 2016-06-08
審理經過
原告楊秀福訴被告劉玉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吳玉鳳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吉祥、人民陪審員徐仁方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秀福的委托代理人顧艷鈺,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晨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玉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楊秀福訴稱:2015年6月7日12時48分許,劉玉龍駕駛蘇E×××××小型轎車在江陰市人民西路萬達3號門口對面停車開門時,與他騎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他受傷以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他被送往醫(yī)院救治。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后認定,劉玉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他不負事故責任。另查,肇事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為維護自身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計100957.19元;2、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劉玉龍未予答辯,向本院提交了其墊付的1220.8元的醫(yī)療費票據。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他公司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以及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不持異議;肇事車輛在他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要求扣除醫(yī)療費總額20%的非醫(yī)保用藥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標準過高;對傷殘等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不予認可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承擔鑒定費與訴訟費。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7日12時48分許,劉玉龍駕駛蘇E×××××小型轎車,在江陰市人民西路萬達廣場三號門馬路對面停車開門時,撞到沿人民西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的楊秀福騎行的電動自行車,造成楊秀福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楊秀福被送往江陰市中醫(yī)院治療。經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后于2015年6月1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玉龍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楊秀福不負事故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016年1月5日,楊秀福以劉玉龍、保險公司為被告起訴來院。
另查明:蘇E×××××小型轎車為劉玉龍所有,該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該車輛另在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以上保險的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11月16日0時起至2015年11月15日24時止。
事發(fā)后,劉玉龍為楊秀福墊付相關費用5220.8元。
楊秀福申請對其傷殘等級以及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進行司法鑒定,本院委托常州市德安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鑒定。2016年3月14日,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楊秀福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腦外傷所致器質性人格改變,其神經功能障礙,日?;顒幽芰p度受限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30日、營養(yǎng)期為30日為宜。
以上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病歷、入院記錄、出院記錄、住院費用清單、醫(yī)療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起事故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責任應作為本院確定民事賠償?shù)囊罁?,該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確認劉玉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楊秀福不負事故責任。故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對楊秀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劉玉龍承擔。
蘇E×××××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萬元內對劉玉龍承擔的賠償款予以理賠并賠付楊秀福。
經楊秀福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常州市德安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楊秀福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及營養(yǎng)期作出了司法鑒定意見。保險公司認為楊秀福的傷情不足以構成十級傷殘,申請對其傷殘等級重新鑒定。本院認為,本院委托鑒定的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具備相應資質,保險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又不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故本院對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主張不予支持,本院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依法予以采信,確認楊秀福的傷情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對于楊秀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原、被告能夠達成一致的如下:醫(yī)療費6285.99元、誤工費5310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楊秀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余損失確定如下:
1、住院伙食補助費。楊秀福住院4天,標準本院酌定為18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確認為72元。
2、營養(yǎng)費。鑒定機構確定營養(yǎng)期為30天,本院予以采信;對于營養(yǎng)費標準,本院酌定為18元/天。營養(yǎng)費確定為540元。
3、護理費。鑒定機構確定護理期為30天,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護理費標準,本院酌定為60元/天。護理費確定為1800元。
4、殘疾賠償金。江蘇省自2003年5月1日起取消農村戶口、城鎮(zhèn)戶口等戶口性質,統(tǒng)稱居民戶口。城鎮(zhèn)居民、農村居民的界定不應以戶口認定,應當以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區(qū)分。本案事故發(fā)生前,楊秀福已在江陰市生活居住一年以上,故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年的標準計算。本院采信鑒定意見書的結論,楊秀福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故確定殘疾賠償金為74346元(37173元/年×20年×0.1)。
5、精神損害撫慰金。楊秀福因交通事故致殘,遭受精神損害,故本院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予以支持。考慮到各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經濟能力,本院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為宜,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yōu)先受償。
6、交通費。結合楊秀福的傷情,就診的時間和就診的遠近,本院酌定交通費為100元。
7、鑒定費。根據鑒定機構開具的收費票據,確定鑒定費為4566元。該費用非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由事故當事人按賠償責任進行分擔,全部由劉玉龍負擔。又因該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事故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對于劉玉龍承擔的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付。
審理中,保險公司主張醫(yī)療費中非醫(yī)保用藥費用的比例為20%,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此主張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楊秀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6285.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元、營養(yǎng)費540元、護理費1800元、誤工費5310元、殘疾賠償金7434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元、鑒定費4566元,合計98019.99元。上述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付93453.99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其余損失4566元,按上述本院認定的責任,由劉玉龍賠付。
對于劉玉龍承擔的賠償責任,蘇E×××××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萬元內對劉玉龍承擔的賠償責任予以理賠并直接賠付給楊秀福。故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付4566元。
綜上,楊秀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98019.99元,由保險公司賠償;劉玉龍為楊秀福墊付的5220.8元應予返還,該款直接從保險公司賠償款中扣除。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楊秀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98019.99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該款給付楊秀福92799.19元,給付劉玉龍5220.8元(返還墊付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楊秀福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楊秀福已預交),由楊秀福負擔10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公司負擔9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楊秀福。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帳號:11×××05)。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玉鳳
代理審判員吉祥
人民陪審員徐仁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