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某設備有限公司訴莆田市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專利侵權訴訟中的非法證據(jù)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2-160-052
關鍵詞
民事/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非法證據(jù)/比例原則/必要性/實際損害
基本案情
莆田市某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設備公司)認為莆田市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生產(chǎn)鞋眼松緊帶所用的機器設備侵害其專利號為201721078767.*、名稱為“一種船襪下料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遂進入某科技公司的生產(chǎn)車間對該機器設備進行拍照。某科技公司發(fā)現(xiàn)后制止并報警,公安機關要求某設備公司刪除所拍攝的全部照片,但某設備公司對其中的兩張被訴侵權產(chǎn)品照片未予刪除,后以該照片作為證據(jù)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侵權訴訟。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照片系違法取得的證據(jù),不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遂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閩01民初1986號民事判決:駁回莆田市某設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設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該照片應予采信,且能證明某科技公司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222號民事判決:一、撤銷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閩01民初1986號民事判決;二、莆田市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害莆田市某設備有限公司專利號為201721078767.*、名稱為“一種船襪下料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產(chǎn)品的行為;三、莆田市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莆田市某設備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2000元;四、駁回莆田市某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發(fā)現(xiàn)事實是民事訴訟的主要目標之一,對證據(jù)合法性的審查,應當兼顧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根據(jù)具體的案情,從比例原則出發(fā),綜合考慮取證行為的必要性、取證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害等因素,對民事訴訟中的證據(jù)是否屬于非法證據(jù)并予以排除作出認定:1.取證行為的必要性。如果法律已經(jīng)為當事人設置了從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處獲取證據(jù)的合法途徑,當事人能夠選擇合法途徑卻棄而不用,則其非法取證行為所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jù)不應被采納。但是,如果客觀上當事人并無其他更為合適的取證途徑可以選擇,或者存在證據(jù)可能滅失的緊急情況,當事人非通過輕微違法的方式取證其權益無法獲得保護,則該取證行為可視為具有必要性。在知識產(chǎn)權侵權訴訟中,基于權利客體的無形性,權利人“取證難”的問題客觀存在。在侵權證據(jù)為被訴侵權人或者第三人所掌握的情況下,過分苛責取證方式,對取證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比較狹窄的解釋,將使得侵權事實難以查明,不利于知識產(chǎn)權的司法保護。2.實際損害的考量。對民事訴訟中非法取證行為的認定,還需要考量該取證行為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了何種損害,該損害是否涉及刑事違法性或者觸及他人重要民事權益等。通常,具有刑事違法性的取證行為,或者以侵害他人重要民事權益的方式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jù),應當作為非法證據(jù)在民事訴訟中予以排除。但是,對于以輕微行政或民事違法行為形成或者獲取的查明案件基礎事實的關鍵證據(jù),其既未損害他人重要民事權益,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則不應不加區(qū)別直接予以排除。3.比例原則的適用。對民事訴訟非法證據(jù)的認定,需要在輕微違法的取證行為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與訴訟所要保護的利益(即忽略取證行為的違法性所能夠保護的利益)之間進行平衡,使二者保持適當、合理、均衡的比例關系。
本案中,某設備公司所提交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照片不屬于非法證據(jù),原因在于:其一,某科技公司未對外銷售被訴侵權產(chǎn)品,除進入某科技公司生產(chǎn)場所拍攝取證外,某設備公司難以通過其他方式從某科技公司或者第三人處獲取初步證據(jù),其取證行為具有必要性。而且,某設備公司在取證受阻后,及時請求市場監(jiān)管部門立案調(diào)查,但由于市場監(jiān)管部門作撤銷案件處理,其維權目的無法借助執(zhí)法部門的介入而實現(xiàn)。其二,某設備公司隱瞞身份進入某科技公司的生產(chǎn)場所進行拍攝取證,該行為未經(jīng)過某科技公司許可,但并未對某科技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秩序或者其他重要民事權益造成嚴重妨礙或嚴重損害。公安機關要求某設備公司刪除所拍攝的照片,屬于履行社會治安管理職責的行為,不能僅基于此在民事訴訟中簡單適用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其三,被訴侵權產(chǎn)品已經(jīng)被某科技公司處理,亦無產(chǎn)品設計圖紙,無法對被訴侵權產(chǎn)品實物進行比對,某設備公司所提交的兩張照片成為查明本案事實的關鍵證據(jù),如果不予采納,將導致本案的技術事實無法查明,專利權人的權益無法維護。與之相應地,某設備公司的取證行為雖然對某科技公司的生產(chǎn)秩序造成了一定干擾,但并不能認定其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重要權益。某科技公司主張該取證行為侵害了其商業(yè)秘密,但不能對商業(yè)秘密的內(nèi)容、范圍及載體作出明確陳述,故不能認定某設備公司實際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某科技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其還因某設備公司的取證行為遭受了其他嚴重損害。據(jù)此,可以認為某設備公司取證行為的違法性對某科技公司權益的損害明顯弱于忽略該違法性所能夠保護的專利權人的利益。綜上,某設備公司所提交的在某科技公司拍攝的兩張被訴侵權產(chǎn)品照片可予采納,作為查明本案技術事實的依據(jù)。
裁判要旨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主張專利權利人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以違法方式取證的,可以結合專利權利人是否并無其他更為合適的取證途徑、證據(jù)是否存在可能滅失的緊急情況、證據(jù)是否屬于專利權救濟的關鍵證據(jù)、他人權益因取證行為的受損是否明顯小于專利權利人因取證行為的獲益等因素綜合判斷。
關聯(lián)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
一審: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閩01民初1986號民事判決(2021年10月11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222號民事判決(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