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訴黃某某、黃石某學校民間借貸糾紛案-當事人以虛假訴訟為手段騙取法院查封的真實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6-2-103-030
關鍵詞
民事/民間借貸/借款合同/虛假訴訟/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7年7月3日,劉某某與黃某某簽訂一份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劉某某向黃某某出借本金3,000,000元,借款期限從2017年7月3日至同年7月6日,逾期未還款,以逾期總額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黃石某學校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協(xié)議簽訂后,劉某某向黃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但黃某某、黃石某學校未能按約還款,故劉某某訴至法院。原審審理過程中,經(jīng)原審法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調(diào)解協(xié)議:黃某某、黃石某學校于2017年7月16日前連帶向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以未償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支付從2017年7月3日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費15,400元(已減半收?。牲S某某負擔。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認為劉某某、黃某某等人制作虛假的銀行流水,欺騙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diào)解書,意圖利用法院強制執(zhí)行措施保障其未發(fā)生的借貸關系,案件系虛假訴訟。
劉某某辯稱,其認為(2017)鄂0202民初1905號民事調(diào)解書真實有效。黃某某向其借款,因黃某某無財產(chǎn)進行擔保,故其在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5日分別轉款250萬元、50萬元共計借款300萬元給黃某某后,黃某某分別于同日取現(xiàn)250萬元、50萬元存入劉某某丈夫柯善清的銀行賬戶,該300萬元系黃某某交納的保證金。其于2017年7月25日向黃某某轉賬210萬元,并取現(xiàn)90萬元給黃某某,已實際向黃某某出借300萬元。原審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是真實存在的,不存在虛假訴訟,且未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黃某某通過周某某介紹,認識了劉某某。黃某某向劉某某提出借款300萬元,承諾月息5分,借期2個月。因黃某某不能提供房產(chǎn)抵押,劉某某不同意借錢。黃某某告知劉某某其名下的黃石鄂東機電學校已被政府征收,即將拆遷,拆遷款有3900余萬元。黃某某還將劉某某帶至拆遷辦和銀行,向劉某某確認自己將會有2000多萬元結余的拆遷款。為從劉某某處借得300萬元,黃某某提出讓劉某某先去法院以債務糾紛起訴自己,由法院確認了劉某某的債權,從黃某某的拆遷款里查封對應數(shù)額后,劉某某再借款給黃某某,劉某某表示同意。之后,黃某某偽造了一張黃某某向劉某某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3日、月息2%的借條,并通過張某等人銀行賬戶將300萬元循環(huán)轉賬至劉某某、黃某某的銀行賬戶,偽造劉某某、黃某某之間300萬元資金轉賬的記錄。2017年7月12日,劉某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到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黃某某,該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組織劉某某、黃某某進行民事調(diào)解,并于同日作出了(2017)鄂0202民初1905號民事調(diào)解書,確認了劉某某對黃某某的300萬債權。后該債權由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移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2019年4月29日,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人民法院將該筆債權的部分(人民幣150萬元)轉至劉某某賬戶。2020年7月2日,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人民法院依據(jù)民事調(diào)解書,作出了關于黃某某系列案件房屋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方案,確認劉某某依據(jù)該債權可分得人民幣2,365,935.89元。
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3)鄂02民再9號民事判決:一、維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2021)鄂0202民再5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即撤銷(2017)鄂0202民初1905號民事調(diào)解書;二、撤銷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2021)鄂0202民再5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三、黃某某、黃石某學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劉某某借款本金210萬元,并以未償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支付從2017年7月25日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四、駁回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在2017年7月3日黃某某出具借條后,劉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和7月5日分三筆將300萬元匯入黃某某銀行賬戶,雖然當時黃某某就將300萬元分別取出,存入劉某某丈夫柯善清的賬戶,但在原審法院2017年7月13日出具調(diào)解書后,劉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將210萬元匯入黃某某的賬戶,同時黃某某陳述剩余90萬元為預支利息,且黃某某于2017年7月22日就該借款再次向劉某某出具了承諾書。通過上述查明的事實來看,劉某某與黃某某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合意,雖然在原審法院訴訟前,劉某某并未實際出借給黃某某300萬元,但在原審法院出具調(diào)解書后,劉某某真實轉賬給黃某某210萬元。該行為應認定為借款行為的持續(xù)行為,而不應區(qū)分為原審法院調(diào)解前的行為與調(diào)解后的行為,其只是一次民事行為的二個階段。劉某某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是出于對自身債權的一種保障,該行為雖有悖法律規(guī)定,但其嗣后真實的向黃某某出借了210萬元。原審法院認為調(diào)解后的借款與本案無關聯(lián),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應另行主張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劉某某主張其實際轉賬210萬元,現(xiàn)金90萬元,共出借300萬元,但黃某某陳述只有210萬元借款,剩余90萬元為預支利息,且劉某某在檢察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我現(xiàn)在沒法提供(90萬元現(xiàn)金的證據(jù)),我找到了可以提交給你們。就當90萬元是預付利息吧,我只主張210萬元的債權”,至今劉某某亦未提供支付90萬元現(xiàn)金的證據(jù)。故本院認為劉某某實際于2017年7月25日出借給黃某某210萬元,約定利息為月息2%,該利息約定并不違反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鑒于原調(diào)解書對借款金額及利息起算時間有誤,本院依法撤銷原調(diào)解書,徑行改判。
裁判要旨
通過虛假訴訟騙取法院查封,以此保證借款合同履行的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借款合同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應當認定成立。劉某某與黃某某制造虛假訴訟以騙取法院查封是出于對債權的一種保障,該行為雖有悖法律規(guī)定,但其嗣后真實的出資可以認定為系對借款合同的實際履行,借款合同真實有效。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fā),其虛假訴訟行為不應否定借款合同效力,應當單獨評判。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第670條、第676條(本案適用的是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第200條、第20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第12條、第25條、(本案適用的是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第13條、第26條)
一審: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1905號民事調(diào)解書(2017年7月13日)
再審: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2021)鄂0202 民再 5號民事判決(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