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友、周某壽、葉某農、陳某平與張某平、趙某英等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再審案-特定情形下,當事人再審請求可以不受應圍繞裁判主文主張的限制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6-2-471-001
關鍵詞
民事/執(zhí)行異議之訴/再審請求/裁判主文/裁判理由/事實認定/實質性改變裁判結果
基本案情
張某平、趙某英與丁某貴、丁某東、某投資公司、某工貿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jīng)法院主持調解,雙方于2020 年11 月30日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一、丁某貴所欠張某平、趙某英借款本金8765640元及利(罰)息(分別以本金220692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0.9035%計算和以本金655872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0.65%計算),于2021年3月3日前歸還200萬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每月28日前歸還100萬元,直至付清(先息后本的還款順序計);二、丁某貴于2021年3月3日前支付張某平、趙某英律師代理費3萬元;三、丁某東、某投資公司、某工貿公司對上述第一、第二款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若逾期付款,張某平、趙某英可就全部余欠款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五、雙方無其他爭議。該院對上述調解協(xié)議依法確認并出具民事調解書。其后,丁某貴等人未能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張某平、趙某英于2021年3月5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2021年4月7日,法院作出(2021)皖0225執(zhí)836號執(zhí)行裁定,裁定查封坐落于無為市無城鎮(zhèn)旭東路某號不動產,并于2021年4月22日實際查封了案涉不動產。蔣某友、周某壽、葉某農、陳某平認為案涉不動產已歸其四人所有,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被駁回后,致訟。
另查明,案涉不動產原系破產企業(yè)某化工建材公司所有,2009年10月20日丁某某通過該院司法拍賣以150萬元競得。2021年12月28日,某房地產土地評估公司評估案涉不動產總價值為人民幣4354551元。2022年3月22日,某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查詢結果反饋》,載明:“案涉房屋于1996年5月27日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面積為2216.19平方米,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劃撥,證號為無國用(96)字第070號。1997年12月5日申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房產登記面積649.63平方米,證號為房發(fā)字第4537號……該公司名下房地產登記歷史久遠,若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在解除抵押和查封登記的情況下,需要進一步核實原登記信息與現(xiàn)狀是否一致,同步提交不動產測繪成果;因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劃撥,需要辦理劃撥轉出讓手續(xù),并補交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方可滿足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
還查明,2016年12月23日,丁某某與周永壽達成《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將其持有的某投資公司的60%股權作價1254萬元轉讓給周某壽,周某壽在辦理變更登記20天內一次性支付股權轉讓款。2017年1月9日,雙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但周某壽未能按約支付股權轉讓對價。2017年11月16日,周某壽將其持有的上述股權轉讓給案外人陳某平。
訴爭房產拍賣時間為2009年10月20日,拍賣公司為某公司,成交價格為150萬元,傭金比例為5%,競買人為丁某東。2009年11月10日,一審法院作出(2007)無民破字第507-5號民事裁定書,確認拍賣成功。根據(jù)某公司的銀行賬戶顯示:2009年10月19日,該公司賬號為XXX的中國銀行賬戶合計收到六筆轉賬匯款,其中三筆金額均為30萬元。2009年10月27日,該賬號合計收到兩筆轉賬匯款,一筆為90萬元、一筆為37.5萬元。根據(jù)丁某霞和丁某貴的銀行賬戶轉賬憑證顯示,丁某貴尾號為9339的某銀行賬戶于2009年10月27日向某公司的上述某銀行賬戶轉賬匯款90萬元,丁某霞尾號為0412的某銀行賬戶于2009年10月19日向某公司的上述某銀行賬戶轉賬匯款30萬元,于2009年10月27日向某公司的上述某銀行賬戶轉賬匯款37.5萬元。2010年3月26日,丁某斌從某某農商行取得30萬元借款,當日即將該借款分七次全額取出。2010年10月20日、2011年1月28日,陳某平尾號為8714的某銀行賬戶分別向丁某某轉賬匯款30萬元、61.542萬元。丁某霞、丁某斌、丁某琴、丁某貴、丁某東系兄弟姐妹關系,丁某霞與蔣某友系夫妻關系,丁某琴與陳某華系夫妻關系。丁某貴作證稱其就訴爭房產的拍賣出資90萬元,后因經(jīng)營資金短缺將該90萬元對應的份額轉讓給了陳某平。丁某東、陳某平、丁某斌三人二審中稱:陳某平受讓了該份額后,在家族內部,即丁某東、陳某平、丁某斌三人之間予以了平均分配,各持有20%份額,其中丁某斌通過借款方式向其支付了30萬元對價。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皖0225民初2802號民事判決:駁回蔣某友、周某壽、葉某農、陳某平訴訟請求。宣判后,蔣某友、周某壽、葉某農、陳某平不服,提起上訴。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皖02民終3248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某平、趙某英對二審“法院認為”部分認定“訴爭被查封房產的實際權利人為丁某貴、蔣某友,各持有60%、40%份額”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本案,并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皖民再105號民事判決,對上述認定的事實不當,予以糾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張某平、趙某英對本案二審判決的判項主文部分并無異議,僅是對該判決法院認為部分認定的“訴爭被查封房產的實際權利人為丁某貴、蔣某友,各持有60%、40%份額”的事實持有異議。該事實認定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張某平、趙某英在后續(xù)執(zhí)行程序中對案涉被查封房產的處置及受償比例,屬案件基本事實。二審對該基本事實的認定,實質上已改變了一審判決結果。故,張某平、趙某英再審請求雖非針對本案二審判決主文提出,但鑒于上述事實的認定對張某平、趙某英享有的債權實現(xiàn)以及實現(xiàn)程度存在實質性影響,以及本案已屬執(zhí)行異議之訴,張某平、趙某英基本已無其他路徑對上述事實認定正確與否獲得救濟,法院有必要對上述事實的認定正確與否通過再審作出評判,對此,分析認定如下:案涉房產系丁某東通過司法拍賣程序競得,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2007)無民破字第507-5號民事裁定書已對丁某東作為案涉房產競買人身份、其已競買成功以及其已支付競買款項等予以確認,丁某東系案涉房產唯一競買人和法律意義上規(guī)定的權利人。雖二審查明案涉競買款項系通過丁某貴、丁某霞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但不能據(jù)此認定丁某貴、丁某霞(或蔣某友)當然系案涉房產的共同競買人和權利人。至于丁某某與丁某東、丁某斌(或蔣某友)等之間就案涉房產存在何種關系,均系其內部約定,并不能當然以此為由阻卻對案涉房產全部份額的執(zhí)行。故,二審判決結果雖無不當,但二審判決認定丁某貴、蔣某友對案涉房產各持有60%、40%份額缺乏依據(jù),法院對此予以糾正。
裁判要旨
在執(zhí)行異議之訴再審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雖非針對二審判決主文提及,僅是對二審判決“法院認為”部分認定的部分事實主張,如該部分事實的認定已實質性改變一審裁判結果,在后續(xù)執(zhí)行程序中將實質性影響當事人權利的實現(xiàn)及實現(xiàn)程度,且在當事人基本已無其他路徑對上述事實的認定正確與否獲得救濟的情形下,即使二審裁判結果系維持原判,也有必要通過再審對上述事實的認定正確與否作出評判,不應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圍以及當事人再審請求僅應圍繞裁判主文主張的限制。
關聯(lián)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8條
一審: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法院(2022)皖0225民初2802號民事判決(2022年9月2日)
二審: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皖02民終3248號民事裁定(2022年12月28日)
再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皖民再105號民事判決(2023年11月9日)